涉外所得税常设机构如何判定

龚家俊 2019-11-05 21:2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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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常设机构。外方在中方提供劳务活动只要超过“183天”的这个固定标准就确认成确认构成常设机构。劳务活动,指从事工程、技术、管理、设计、培训、咨询等专业服务活动,特别包括了为工程作业项目提供专业服务,而企业不承担该工程作业项目的责任。如果通过在华固定营业场所提供劳务活动的,只要劳务期限满足“183天”的标准,则仍然会被认定为构成常设机构这些中韩两国签订有税收优惠协定,韩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累计工作不满90天的不纳税在个人所得税。如果没有双方的税收优惠协定,那就要缴纳了,缴纳过了以后,我们国家的地方税务局给他们开具纳税证明,然后就可以回去抵扣了。
连云玲2019-11-05 22: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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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派遣人员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向派遣企业支付管理费、服务费性质的款项;接收企业向派遣企业支付的款项金额超出派遣企业代垫、代付被派遣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及其他费用;派遣企业并未将接收企业支付的相关费用全部发放给被派遣人员,而是保留了一定数额的款项;派遣企业负担的被派遣人员的工资、薪金未全额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派遣企业确定被派遣人员的数量、任职资格、薪酬标准及其在中国境内的工作地点。
    齐春妮2019-11-05 23:02:15
  • 个人所得税征税内容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其他所得。计算方法:1.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2.扣除标准3500元/月3.应纳税所得额=扣除三险一金后月收入-扣除标准。
    黄皓翔2019-11-05 22:19:31
  • 这个问题应该是问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常设机构,或者虽设立常设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怎样理解?答:理解这一问题的关键是要正确划分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1、《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2、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综合以上两点,不难看出主要在于实际管理机构在国内还是国外,如果实际管理机构在国外,在中国境内未设立常设机构,企业取得中国境内收入,就应按非居民企业征收规定征税。
    齐朝勇2019-11-05 22:05:31

相关问答

渤海信托国际有限公司,成立于1982年,注册资本20亿元,是河北省内唯一一家经营信托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公司控股股东为海航资本控股有限公司(持股60.22%),海航资本控股是海航集团核心产业集团之一,截至2013年3月底,资产规模超过2800亿元。渤海信托2013年获“中国最具区域影响力信托公司”奖项,更是在“2013年中国最佳财富管理机构评选”中成为唯一一家荣获 “中国最佳管理信托公司”奖的信托公司。截至2013年底,渤海信托受托管理的信托资产规模为1881.79亿元。但是,13年十一前夕,渤海信托对自己的一款产品进行了罕见的“最后关头叫停”。从公开资料上看,这款名为“渤海信托——四川中药贷款项目集合资金信托”的产品,于9月3日开始发行,计划募资3亿元。按照信托公司和销售公司拟定的计划,本应在9月30日成立第一期。但是9月30日,客户纷纷将资金打入信托账户后,渤海信托却临时叫停了这一款产品,其给客户的理由是:“融资方意向有变化”。但是其给第三方销售公司的理由是:“网上有消息说融资担保方涉嫌传销诈骗,有风险。随着各种信托计划频频爆出问题,信托公司正在越来越谨慎地处理手头的企业融资案例。渤海信托还是有过危机事件的。但是对于信托的风险,那就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了。
1. (从法律层面)
信托法明确规定,信托公司因主动管理不善导致信托亏损,信托公司是要付全责的。所以主动管理型项目在任何一类信托项目里面,它的受重视程度是最高的。
2. (从实力背景层面)
主动管理型项目的融资主体就是信托公司,股东大多都是央企,国企,地方政府或者大型的金融机构,所以信托公司作为融资主体比任何一家实体企业都更具实力,您认为这么有实力的融资方去借钱,您觉得会出问题吗?
3. (从政策引导以及发展趋势层面)
主动管理型信托项目代表信托公司真正的资产管理能力。目前信托公司产品主要分投资类(主动投资管理类信托)和融资类(以信贷为主的被动型信托管理)两类,而目前信托公司绝大部分都是融资类产品。紧缩银信合作资产规模之后,银监会是有发文要求信托公司不仅仅只是作为一个融资的通道,要鼓励信托公司业务转型,积极倡导信托公司加大主动管理类信托产品的开发,培育核心资产管理水平和自主理财能力。 因为要做真正的投资型资产管理公司就必须要提高主动管理类信托项目的占比,信托产品从融资类向主动管理类转变是大势所趋。主动管理类信托项目是各大信托公司彰显自身资产管理能力的产品,项目的优劣直接考验一家信托公司的品牌,口碑和市场竞争力,这才也是信托公司存在真正的意义,他们是非常重视的。
4. (从收益的实际兑现层面)
相信大家也知道,如今信托行业快速发展,信托是完全暴露在公众视野范围之内的,不仅受到银监会的大力监管,而且受到广大媒体和投资者的重点关注。超过10万亿的信托规模,确实存在个别项目出了问题,但是这些出问题的项目最后都是由信托公司本身采取风控手段实现刚性兑付了。您如果平时关注新闻的话,不难发现这些出问题的项目,基本上都是房地产信托为主。而主动管理类信托项目,到目前为止,没有一个项目出问题,全部都是到期100%足额兑付的。因为这是信托公司的重点产品,信托公司责无旁贷。
5. (从投资策略层面)
为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除了投资大陆上优质的信托计划之外,主动管理类信托项下的闲置资金可用于受让银行信贷资产、货币市场投资、银行存款等短期且具有稳定收益的投资品种。在保证信托资产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基础上,获得长期稳定增值。信托公司通过自主管理,建立投资决策委员会,并设置了具体的投资限制,根据不同的投资方式采用相应的风控措施,多元化投资,有效分散投资风险,采用长短期收益差价的盈利模,有效的保障了信托计划的如期兑付。
6.(从资产管理规模层面)
从2012年末的主动管理型信托资产规模排名来看,前五名分别是:中信信托(3341.94亿元)、中融信托(2825.33亿元)、兴业信托(2287.67亿元)、中诚信托(1772.26亿元)和平安信托(1747.28亿元)。其中排名第二的中融信托,其主动管理型资产在信托资产中占比高达30%以上。这些都是终合实力排名靠前的信托公司,从数据中不难发现,主动管理型信托项目已经成为主流投资方式了。
7.(从融资成本层面)
市面上的信托类型主要分几类,分别是贷款类信托,房地产类信托,主动管理类信托,政信类信托,以及股权质押类等。其中房地产类信托的融资成本是最高的,通常在16%左右。其次是贷款类信托,在15%左右,而主动管理类信托和政信类信托的融资成本是相对较低的。融资成本低意味着项目的低风险,政信类信托依靠地方政府强大的政府信用,主动管理类信托依靠信托公司本身强大的实力背景和政策引导,所以市面上我们基本看不到这类信托项目出问题。
8.(从资金利用率层面)
主动管理类信托(投资类)是信托公司运用自身的资产管理能力主动找项目去投资,融资类信托项目是融资方找信托公司进行商业洽谈通过信托公司发行信托项目,信托公司只是作为一个融资通道,赚取通道费用。主动管理类信托项目的信托经理大多数都是信托公司的财务总监,或者是副总裁,而且通常会邀请投资界的权威作为投资顾问。
1、当事人不同。信托的当事人是多方的,从法律上讲,至少有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三方,有时受益人还不止一个。而委托代理的当事人,仅有委托人(或被代理人)和受托人(或代理人)双方。
2、行为成立的条件不同。信托是以财产为中心而构成的法律关系。没有信托财产,委托者与受托者就签不成合同,但是委托合同并不一定要有财产,在没有财产的情况下也可以成立,如委托别人去购买房子,或者委托别人代替自己签定买卖合同,这就与信托不一样。
3、财产的占有权变化不同。信托时财产占有权转移到了受托者手中,由受托人代为管理和处理。而委托、代理的财产占有权始终由委托人或被代理人掌握,并不发生占有权的转移。如委托别人出售房子,受托者得到的只是出售权,而不是房子的占有权。
4、权责不同。信托财产的管理和处理权归属于受托人,别人不得干预。如某人要出售房子,先把房子信托给受托人,从这时起,委托者对房子便没有占有权了,能够把房子卖掉的,只是取得了占有权的受托者。而代理时,虽然把代理权交给了代理人,被代理人本人仍然拥有对财产的管理和处理权。
至于委托和代理相比,一般委托中受托者比代理人的权限大。如出售房子,委托时,委托人给了受托者卖掉房子的权限后,至于如何出售,多少价钱,可以由受托者决定。但代理时,代理人只能根据委托人的具体交代去执行。
近两年海外信托需求开始兴起,是因为其多元化的功能逐渐被发现。除了投资理财 、代际传承、慈善等本土信托的通途,海外信托还具有以下四大优势:
1.更强的保密性。海外信托的保密性极强,大部分离岸司法辖区内信托根本不需要注册,很多海外信托外界根本不知道它的存在,即便是一些经典的海外信托案例 会将该信托的存在暴露在公众视野下,但非信托参与人很难了解海外信托的具体设立情况,信托财产和信托受益人都能得到更强的保密。
2.更灵活的税务规划。必须要强调的是,“通过信托可以避税”的说法是错误的,能否避税需要综合信托财产的类型、收益形态、税务人身份等多方面综合考虑,即便是海外信托也是如此。但是,海外信托设立地点选择更具灵活性,能够充分利用各个国家不同的税收制度,通过税务规划,实现信托财产及收益少交、免交税费或者税务递延。
3.更彻底的资产隔离。信托的资产隔离功能是基于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但是只有全权信托的信托财产才是完全独立的。所谓全权信托就是完全由受托人决定信托财产的运作,并不是所有的海外信托都是全权信托,比如美国信托分为可撤销信托和不可撤销信托,只有不可撤销信托才是全权信托。而在我国的信托法下,根本没有全权信托概念,不止有些信托约定受托人和委托人共同管理,而且我国信托天生具有可撤销属性,即便是现在已经有不可撤销信托,也只是限制了委托人的撤销权,并没有限制其他人撤销权。我国《信托法》规定,如果委托人设立信托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债权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信托。
4.规避外汇管制。一方面全球经济下行下,为了分散风险;另一方面发掘海外市场的投资机会,比如到泰国、越南等国炒房,我国高净值人群的海外投资需求增加。但是除有留学等特殊合理需求并提供有效证明外,个人一年只能兑换5万美元 或等价外汇,这些外汇远无法满足海外投资者的需求。因而很多投资者另辟他径,比如购买劳力士手表等奢侈品再退货换汇、借用他人外汇额度等。但我国这两年外汇管制趋严,对买卖外汇、虚构支付结算、公转私套现、支票套现等行为严格管控,稍有不慎就会触犯刑法。而海外信托受离岸司法辖区监管,可以通过在外汇管制宽松地区设立海外信托配置海外资产,规避外汇管制。
目前,《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对投资者的资格有要求,并没有规定境内境外资本,但一般信托公司的合同上会有限制境外投资者的要求:
第五条 信托公司设立信托计划,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委托人为合格投资者;
(二)参与信托计划的委托人为惟一受益人;
(三)单个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
(四)信托期限不少于一年;
(五)信托资金有明确的投资方向和投资策略,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六)信托受益权划分为等额份额的信托单位;
(七)信托合同应约定受托人报酬,除合理报酬外,信托公司不得以任何名义直接或间接以信托财产为自己或他人牟利;
(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六条 前条所称合格投资者,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人:
(一)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二)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
(三)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