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为连杆机构的急回特性如何判断机构有无急回特性

齐晓云 2019-11-05 21:2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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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均为不一定。原因分别是,一对心曲柄滑块,无急回特性。二曲柄若为主动件时,摇杆与连杆将不会有共线,也就不会出现死点。
赵颖芳2019-11-15 18:2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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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判定机构是否有急回运动关键取决于极位夹角,当曲柄摇杆机构在运动过程中出现极位夹角θ时,机构便具有急回运动特性。θ角愈大,K值愈大,机构的急回运动性质也愈显著。
    窦连臣2019-11-05 23:02:15
  • :1.曲柄摇杆机构,两连架杆中一个为曲柄一个为摇杆的铰链四杆机构2.双曲柄机构,两连架杆均为曲柄的铰链四杆机构。其特点是当主动曲柄连续等速转动时,从动曲柄一般做不等速转动。在双曲柄机构中,如果两对边构件长度相等且平行,则成为平行四边形机构。这种机构的传动特点是主动曲柄和从动曲柄均以相同的角速度转动,而连杆做平动。3.双摇杆机构。双摇杆机构是两连架杆均为摇杆的铰链四杆机构。
    管燕红2019-11-05 22:19:31
  • "机构的急回特性":曲柄摇杆机构中,曲柄虽作等速转动,而摇杆摆动时空回行程的平均速度却大于工作行程的平均速度,这种性质称为机构的急回特性。在偏置曲柄滑块机构中也有这个特性。作用:缩短非工作行程时间,提高效率。
    齐晗兵2019-11-05 22:05:31
  • 我觉得有一个更简单的方法,就是直接判断做圆周运动的曲柄长度是否小于摇杆长度,如果成立那么就有急回特性。
    梅金荣2019-11-05 22:02:21

相关问答

1. (从法律层面)
信托法明确规定,信托公司因主动管理不善导致信托亏损,信托公司是要付全责的。所以主动管理型项目在任何一类信托项目里面,它的受重视程度是最高的。
2. (从实力背景层面)
主动管理型项目的融资主体就是信托公司,股东大多都是央企,国企,地方政府或者大型的金融机构,所以信托公司作为融资主体比任何一家实体企业都更具实力,您认为这么有实力的融资方去借钱,您觉得会出问题吗?
3. (从政策引导以及发展趋势层面)
主动管理型信托项目代表信托公司真正的资产管理能力。目前信托公司产品主要分投资类(主动投资管理类信托)和融资类(以信贷为主的被动型信托管理)两类,而目前信托公司绝大部分都是融资类产品。紧缩银信合作资产规模之后,银监会是有发文要求信托公司不仅仅只是作为一个融资的通道,要鼓励信托公司业务转型,积极倡导信托公司加大主动管理类信托产品的开发,培育核心资产管理水平和自主理财能力。 因为要做真正的投资型资产管理公司就必须要提高主动管理类信托项目的占比,信托产品从融资类向主动管理类转变是大势所趋。主动管理类信托项目是各大信托公司彰显自身资产管理能力的产品,项目的优劣直接考验一家信托公司的品牌,口碑和市场竞争力,这才也是信托公司存在真正的意义,他们是非常重视的。
4. (从收益的实际兑现层面)
相信大家也知道,如今信托行业快速发展,信托是完全暴露在公众视野范围之内的,不仅受到银监会的大力监管,而且受到广大媒体和投资者的重点关注。超过10万亿的信托规模,确实存在个别项目出了问题,但是这些出问题的项目最后都是由信托公司本身采取风控手段实现刚性兑付了。您如果平时关注新闻的话,不难发现这些出问题的项目,基本上都是房地产信托为主。而主动管理类信托项目,到目前为止,没有一个项目出问题,全部都是到期100%足额兑付的。因为这是信托公司的重点产品,信托公司责无旁贷。
5. (从投资策略层面)
为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除了投资大陆上优质的信托计划之外,主动管理类信托项下的闲置资金可用于受让银行信贷资产、货币市场投资、银行存款等短期且具有稳定收益的投资品种。在保证信托资产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基础上,获得长期稳定增值。信托公司通过自主管理,建立投资决策委员会,并设置了具体的投资限制,根据不同的投资方式采用相应的风控措施,多元化投资,有效分散投资风险,采用长短期收益差价的盈利模,有效的保障了信托计划的如期兑付。
6.(从资产管理规模层面)
从2012年末的主动管理型信托资产规模排名来看,前五名分别是:中信信托(3341.94亿元)、中融信托(2825.33亿元)、兴业信托(2287.67亿元)、中诚信托(1772.26亿元)和平安信托(1747.28亿元)。其中排名第二的中融信托,其主动管理型资产在信托资产中占比高达30%以上。这些都是终合实力排名靠前的信托公司,从数据中不难发现,主动管理型信托项目已经成为主流投资方式了。
7.(从融资成本层面)
市面上的信托类型主要分几类,分别是贷款类信托,房地产类信托,主动管理类信托,政信类信托,以及股权质押类等。其中房地产类信托的融资成本是最高的,通常在16%左右。其次是贷款类信托,在15%左右,而主动管理类信托和政信类信托的融资成本是相对较低的。融资成本低意味着项目的低风险,政信类信托依靠地方政府强大的政府信用,主动管理类信托依靠信托公司本身强大的实力背景和政策引导,所以市面上我们基本看不到这类信托项目出问题。
8.(从资金利用率层面)
主动管理类信托(投资类)是信托公司运用自身的资产管理能力主动找项目去投资,融资类信托项目是融资方找信托公司进行商业洽谈通过信托公司发行信托项目,信托公司只是作为一个融资通道,赚取通道费用。主动管理类信托项目的信托经理大多数都是信托公司的财务总监,或者是副总裁,而且通常会邀请投资界的权威作为投资顾问。
金融危机暴露的金融监管模式的问题及启示:1、我国的金融市场综合化还处于起步阶段,金融企业的主业特征比较明显,统一监管的必要性并不充分。因此应着重在协调现有机构的基础上,明确主要监管目标的负责主体。要尽快明确责任主体,控制全面市场风险,落实市场稳定性监管。在市场综合化的背景下,市场稳定性监管成为首要监管目标,也是抵御金融风险的主要屏障。2、正确认识职能监管机构的利益主体性和竞争性,平衡安全与效率考量。在分业经营的情境下,各职能监管机构的治理目标带有明确的部门性,利益难以协调,在市场综合化的情况下,监管竞争还可能诱使一些监管机构纵容本部门的越界行为,从而为金融危机埋下隐患。因此,在分业监管的现有体制下,要尤其重视对监管政策的组织协调和综合考量。要汲取次贷危机的教训,推动立法扩大监管范围,把私募基金、对冲基金、信用评级机构等纳入规范的监管视野,并加强对金融关联企业的并表监管。3、监管方式要适应市场的变化。尽管次贷危机的发生不能全部归咎于监管体制的松散,但次贷危机引发美国这次大规模的监管体制改革,适应市场变化、及时调整监管方式是必要的。任何一个国家的监管体制必须与其经济金融的发展与开放的阶段相适应,不管监管体制如何选择,必须做到风险的全覆盖,不能在整个金融产品和服务的生产和创新链条上,有丝毫的空白和真空,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少由于金融市场不断发展而带来更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问题。面对日益复杂化的金融创新,金融监管不宜过分依赖具体的规则约束,而应采取更具灵活性的原则导向的监管模式,注重加强同市场主体的沟通,处理好金融创新与风险、自由与管制风险的关系。4、应该探索本土模式而放弃对西方模式的盲目追求和复制。发达国家的监管已经走过了四个时期,即金融自由化发展时期20世纪30年代以前、广泛的金融监管时期20世纪30~70年代、从管制到自由化的回归时期20世纪70~90年代、安全与效率并重时期20世纪90年代。目前出现的金融监管改革实际上是第五个时期演进的过程。发达国家的金融监管改革说明,即使人们认为的“成熟”的金融监管体系本身也在一直变动,甚至是剧烈变动。中国目前尚不可能一劳永逸地找到一个发达国家的范例来照抄,而应根据我国自身的历史背景、政治、文化因素,探索符合我国国情的监管制度是目前监管发展的方向。5、加强对金融产品链的监管。金融监管在一些金融衍生品上的缺位是导致金融危机产生的一个重要原因。我国在发展金融控股公司过程中,无论采用哪种监管方式,监管部门都应加强对金融产品的监管。针对那些缺乏实际交易基础、设计复杂、风险无限放大的金融衍生品,监管部门必须严格审查产品的设计机理、风险控制、投资对象,防止风险在系统内部失去控制。我国加强金融监管的对策1、加强监管成本意识,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2004年6月28日,中国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正式公布《三大金融监管机构金融监管分工合作备忘录》,以制度形式赋予了监管联席会议制度:积极协调配合,避免监管真空和重复监管的使命。但监管联席会议制度的实践效果不尽如人意,而且作为重要金融宏观调控与监管主体的中国人民银行被排除在外。因此,我国有必要建立中央银行、财政部门和金融监管等部门之间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以适应金融业综合经营发展趋势的需要。另外,必须要加强金融监管的成本意识。不仅要考虑到新增监管机构增加的直接费用及采取金融监管措施的必要费用,还应考虑这些措施可能导致的市场损失,这是政府监管替代市场调节的一种机会成本。2、加强信贷风险管理,完善金融创新监管金融创新往往是一把双刃剑,在能够带来巨大利益的同时往往会隐藏巨大的风险。所以,设计不好的金融创新产品往往会导致金融风险的积累,当风险积累到一定程度就可能会演变为金融危机。当前,我国正处于金融市场发展的关键阶段,许多新型金融产品已经推出如权证、抵押支持债券、公司债券,一些金融创新产品正在积极筹备如股指期货,金融资产证券化也是近年来我国金融改革与理论研究的热点。在认识这些金融衍生产品的问题上,一定要理性对待,只有在各方条件完全具备时,才能稳步地推进金融创新。3、加强市场化监管,完善金融机构破产法律制度。要减少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必须构建完善的市场纪律约束机制,加强市场化监管。新巴塞尔协议强调,监管不能够代替市场约束,加强市场化监管要求构建完善的金融市场准入机制、金融市场行为监管机制和金融市场退出机制。必须根除金融领域“不破产、无风险”的传统观念,并充分认识到金融破产制度的重要价值和意义,从而加强市场约束的力量。尽管我国的《商业银行法》、《保险法》和《证券法》等法律已经明确规定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及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是自我经营、自我约束、自担风险、自负盈亏的企业法人,但我国的金融市场退出机制尚不完善。2019年制定的《企业破产法》第134条规定:“金融机构实施破产的,国务院可以根据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实施办法。目前,《银行业金融机构破产条例》已进入立法进程。一旦危机发生,它能为政府干预危机措施的效果提供威慑力,同时也有利于确定政府干预的合理界限,防止政府过度干预破坏市场约束机制。4、谨防国际金融风险,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我国有不少金融机构购买了美国金融公司的产品,目前已有工行、中行、建行、交行、招行、民生、中信、兴业、华夏等9家上市银行公告持有雷曼相关资产,另外,共汇出的109亿美元资金的银行系QDII、基金系QDII,近期纷纷遭遇净值缩水。金融全球化也是金融风险的全球化,国际金融市场的持续波动会影响人们对国内金融市场的预期,增加国内金融市场的风险。为防范和化解国际金融风险,我国金融监管部门必须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主要包括信息交换、政策的相互融合、危机管理、确定合作的中介目标以及联合行动。如,为控制金融危机的蔓延,美联储与全球主要国家央行联手行动,决定将其向货币市场的注资总额提高至2470亿美元,约达此前670亿美元的四倍,目的是缓和金融市场所面临的自上世纪20年代以来最严重的危机,这一系列举措引发全球股市的积极调整。我国已经加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证监会国际组织和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等国际金融组织,并且与许多国家或地区签订了金融谅解备忘录,这为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我们应善于利用金融监管合作机制,及时获取信息,了解政策甚至主动要求就某些具体目标采取联合行动以更好地防范和化解国际金融风险。1.连平,次贷危机下对全球金融监管的反思与启示,21世纪经济报道;2.美国金融危机对我国金融监管的启示。
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1988年3月5日,系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全国性金融机构,其前身为中信兴业信托投资公司。公司股东是中国中信集团公司和中信华东(集团)有限公司。可以说是背靠2大国企机构。总体来说中信信托是信托行业里的前列。拥有较强的风险防御能力,雄厚的资本实力无论是注册资本、净资产、总资产还是净资本都可以算得上是行业里的佼佼者。公司积极探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信托公司的发展规律,依托不断增强的知识集成和创新能力、显著提升的主动资产管理能力以及审慎稳健的风险管理体系,为企业提供创造性的综合金融解决方案,先后推出涉及三农、西部开发、民生工程、基础设施建设、加工制造业、环保产业、文化产业和商业服务等多领域的信托产品,积极服务实体产业发展,并让广大投资者分享中国经济发展的收益。公司因突出的综合实力和显著的经营业绩荣获“全国金融五一劳动奖状”, 多名员工获得“全国金融五一劳动奖章”;《金融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21 世纪经济报道》、《华夏时报》、第一财经传媒以及中国社会科学院、清华大学、北京大学等多家组织和机构,在产品创新、品牌传承、社会责任等方面授予公司多项荣誉。总体而言,中信信托在信托业算是非常非常靠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