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公司的业务包括哪些?

黄盖群 2019-11-05 21:43:00

推荐回答

信托公司的业务包括有:
(1)资金信托;
(2)动产信托;
(3)不动产信托;
(4)有价证券信托;
(5)其他财产信托或财产权信托;
(6)作为投资基金或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
(7)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
(8)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
(9)办理居间、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
(10)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
(11)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贷款、租赁、投资方式运用固有财产;
(12)以固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13)从事同业拆借;
(1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龚巧云2019-11-05 22:03:18

提示您:回答为网友贡献,仅供参考。

其他回答

  • 包括房地产类信托业务:
    利用贷款、投资、租金收益权买卖、融资租赁等金融工具为房地产企业提供资金支持与金融服务。特别关注拥有收益型物业的房地产企业,积极探索房地产投资信托(REITS),为委托人提供投资房地产的专业理财途径,分享房地产行业利润。
    赵高升2019-11-18 14:36:49
  • (1)中小企业发展类信托业务:
    公司与地方财政部门合作,联手一定实力的担保公司,专门针对中小企业融资难而设计推出的信托计划。入选中小企业由财政部门、信托公司、担保公司共同确定,根据遴选企业数量与用款额度确定信托规模,财政部门将认购其中一部分,一方面是对该项目增信,另一方面此部分信托收益直接作为信托费用,间接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其余部分由信托公司募集,并采用贷款方式分户投放。所有贷款均由担保公司全额担保。
    (2)私人股权投资(PE)类信托业务:
    是指信托公司将信托计划项下资金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上市公司限售流通股或中国银监会批准可以投资的其他股权的信托业务,为信托计划委托人谋取超额的投资收益。
    (3)资产证券化信托业务:
    是将缺乏流动性但能够产生可预见的稳定现金流的资产,通过一定的结构安排,对资产中风险与收益要素进行分离与重组,进而转换成为在金融市场上可以出售的流通的证券的过程。这里的资产包括银行信贷资产、企业动产和不动产。
    章西海2019-11-05 23:02:53
  • 开展的信托业务包括:
    1、银信合作类信托业务(优势业务):
    依托大股东的资源优势,公司发行单一或集合类信托产品,与银行理财产品对接,投资于信贷资产、银行票据、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新股申购等具有稳健回报的资产,为银行盘活存量资产、发展中间业务、挖掘客户需求提供有效的途径,同时满足客户多样化的融资安排。
    2、基础设施类信托业务:
    利用贷款、股权投资等方式,将信托资金运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及政府重大工程项目(如城市集中供水、供热、供气以及高等级公路、桥梁、机场、道路等项目),为基础设施项目搭建融资平台,为委托人获取稳健的投资收益。
    3、房地产类信托业务:
    利用贷款、投资、租金收益权买卖、融资租赁等金融工具为房地产企业提供资金支持与金融服务。特别关注拥有收益型物业的房地产企业,积极探索房地产投资信托(REITS),为委托人提供投资房地产的专业理财途径,分享房地产行业利润。
    4、证券投资类信托业务:
    筛选优秀的证券投资管理公司进行合作,为委托人提供专业的证券投资理财服务,获得证券投资收益。该类信托产品分为两种:一种是针对追求稳定收益的投资者,公司将信托资金投向股票一级市场、包括新股申购、定向增发、拟上市公司股权投资等;另一种是针对追求高风险、高收益的投资者,公司通过与具有较高市场运作能力的私募基金或资产管理公司合作,通过结构化设计,将公众投资者作为优先受益人、而合作方作为劣后受益人,将信托资金主要投向股票二级市场,进行股票投资。
    黎生茂2019-11-05 22:20:21

相关问答

请参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第三条的规定。三、企业采用附追索权方式出售金融资产,或将持有的金融资产背书转让,是否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答:企业对采用附追索权方式出售的金融资产,或将持有的金融资产背书转让,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的规定,确定该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是否已经转移。企业已将该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转入方的,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保留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不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应当继续判断企业是否对该资产保留了控制,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解释5号将判断金融资产是否终止确认的条件明确为“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是否已经转移”。关于如何判断“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是否已经转移”,此前《〈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应用指南》中以举例的形式说明“企业以不附追索权方式出售金融资产”表明“企业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了转入方”,应当终止确认相关金融资产;“企业采用附追索权方式出售金融资产”表明“企业保留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不应当终止确认相关金融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应用指南》将法律形式作为判断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是否已经转移的标准,解释5号对此标准进行了修正,即使采用附追索权方式出售的金融资产,如果经过判断企业已将该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转入方的,仍旧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即,与此前的规定相比,解释5号的本条规定更注重对风险和报酬的承担和转移情况的实质性判断,而不是以法律形式上是否附有追索权作为唯一的判断标准。另外,证监会公告42号的相关要求的。
会计报表审计各类企业中期会计报表、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判断其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遵循了企业会计准则及会计制度的规定,是最常规的审计业务。通常提供给公司的股东、上级单位、以及政府主管部门。外资企业会计报表审计外资企业年终需要对会计报表进行审计,提供给外经委、外汇管理局、工商局、税务局、财政局、海关、统计局等政府主管部门,各单位关注的内容不一样,但均能在一份报告中集中体现。外汇年检审核专门对企事业单位外汇收支情况、帐户使用情况、外汇法规遵循情况进行的审核,提供给外汇管理局。包括: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境外机构设立的代表处等开立外汇帐户的所有单位。代表处经费支出的审计代表处从事应税业务或采取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办法纳税的,年终需要向税务局提供经审计的全年经费支出情况,以及税金交纳情况。由事务所审核其经费支出计算是否正确,各项税金是否足额、按时交纳,并出具审核报告。事业单位审计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单位也需要对年终财务报告进行审计,以确认其财务报告的真实性,通常该审计报告提供给上级单位。清算审计企业由于各种原因终止,对其清算期间的债权债务清偿情况,资产变现情况,以及清算期间的收益、损失,费用支出情况进行的审计。通常包括破产清算审计、合同约定终止清算审计等。税务主管部门在对企业进行税务清缴,出具完税证明前,工商部门在对企业进行注销登记前都需要该审计报告。司法鉴定审计在诉讼中接受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或当事人的委托,对涉及诉讼的经济事项的事实、形成过程、原因及结果进行的专项审计。通常我们对这种审计实施特殊的审计程序,其结果具备法律效力。离任审计指对法定代表人或高级管理人员整个任职期间经济责任履行情况所进行的审查,鉴证和总体评价。是考核责任人任职期间的业绩,明确划分前后任的经济责任的有效方法。改制审计全民所有制企业或集体所有制企业改变其所有权性质,通常是在变更为按《公司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中需要进行的审计。包括初始投资认定审计、财产损失认定审计、财务状况认定审计。该审计报告可提供给财政局、工商局、企业上级单位等相关部门。财产转移审计对股东投入到公司的实物资产是否已移交给公司、是否已登记入帐、并办理了相关财产转移手续进行的一种专项审计。该审计报告通常是提供给工商局办理登记的必要文件。贷款审计提供给银行,作为审查企业是否具备银行要求的贷款条件,以及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的专项审计。在审计报告中我们不仅对会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同时也对企业经营管理状况、财务状况、贷款使用情况等发表意见。是银行规避贷款风险,企业展示经营状况必不可少的依据。移民审计提供给使馆,以反映申请移民人士所拥有企业的经营结果的专项审计。通常包括最近三年的财务报表,以及财务指标分析等内容。我们同时提供专业人员翻译的英文报告。物业管理收费审计对物业管理费的收入使用情况的真实性、合理性进行的专项审计。该报告通常提供给物业管理公司及业主委员会。我们有一整套行之有效的审计程序,以维护业主及物业管理公司双方的权益。工资、劳动保险联审提供给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企业是否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为职工按时、足额交纳各项保险进行的专项检查性审计。会计报表审阅指主要通过实施查询和分析性复核,说明是否发现会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有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有关财务会计法规规定的情况。通常有别于年度会计报表审计。由于其程序简单,操作也相对容易,但与审计相比保证程序较低。该报告通常是在特殊目的下,提供给企业的股东、上级单位使用。旅行社审计针对北京市旅游局对旅行社年检时使用,是对由旅行社提交的年检报告书中的综合指标进行的专项审计。该报告应提交到北京市旅游局。律师事务所审计针对北京市司法局对律师事务所年检时进行的专项审计。该报告应提交到北京市司法局。对财务信息执行商定程序指对特定财务数据、某一会计报表或整套会计报表等财务信息执行与特定主体商定的审计程序,并将执行情况及结果报告与委托方。
下面商都网法制就来给大家介绍一下什么是监护权以及监护权终止的情形,。一、什么是子女监护权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监护权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一种是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性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权。子女监护权是仅指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它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住居所指定权,即未成年人子女不得随意离开监护人指定的住所和居所。此权利由监护人行使;2、交还请求权,即当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被人劫掠、诱骗、拐卖、隐藏时,监护人享有请求交还被监护人的权利;3、被监护人身份行为以及身上事项的同意权,即只要是与被监护人有关的各项事情必须经监护人同意;4、抚养义务;5、对被监护人监督、教育的权利和义务;6、财产监护权;二、监护权终止的情形有哪些监护权不是固定不变的,他可能会因为以下一些原因导致监护权终止:1、被监护人获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未成年人成年取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成年精神病人恢复健康状态时,监护即告终止;2、监护人或被监护人一方死亡。监护人或被监护人一方死亡的,监护关系不复继续,当然终止;3、监护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以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为条件,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也即丧失监护能力,监护关系理当终止;4、监护人辞去监护。监护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辞去监护。在指定监护人,辞去监护须经协商或提起诉讼由法院判决,擅自辞去的不发生辞去效力;5、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监护人不履行监护义务或损害被监护人利益的,经利害关系人申请,可由人民法院撤销其监护。三、监护人的职责范围监护人取得子女监护权后,必须尽到以下监护职责,否则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当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益受到侵害时,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有权起诉,并代为民事诉讼活动;2、担任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但法律禁止监护人滥用此法定代理权,如禁止监护人自己代理、受让被监护人财产;3、保管被监护人的财产;4、教育和照顾被监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