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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房地产开发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第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核定企业资质等级。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其他有关文件、证明。分级审批第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实行分级审批。一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二级资质及二级资质以下企业的审批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经资质审查合格的企业,由资质审批部门发给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第十二条资质证书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资质审批部门可以根据需要核发资质证书副本若干份。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企业遗失资质证书,必须在新闻媒体上声明作废后,方可补领。第十四条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的30日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申请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并重新申请资质等级。第十五条企业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技术负责人,应当在变更30日内,向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第十六条企业破产、歇业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业务时,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营业执照后的15日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注销资质证书。建筑类中级2-3名、初级2-3名结构类中级2-3名、初级2-3名财务类中级1-2名、初级1-2名经济类中级1-2名、初级1-2名统计类中级1-2名、初级1-2名计算机类中级1-2名经营类中级1-2名、初级1-2名。
龚小聪2019-11-05 22:0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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