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征得另一方同意设立家族信托,另一方可以随时取消家族信托吗

简立国 2019-11-05 21:52:00

推荐回答

首先看夫妻双方意见是否分割及分割比例,如果有异议,看是否是共同投资的,需要举证,比如划款证据或一方投资信托,另一方的收入主要用于家庭生活支出等,法院会经过调查取证作出合理的裁定。
赵飞船2019-11-05 23: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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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

  • 建议咨询下相关律师吧
    赵高凌2019-11-30 21:00:40
  • 这个看你们当初签订的合同怎么写的
    赖黎丽2019-11-05 22:37:47
  • 不能吧
    黄盛斌2019-11-05 22:20:57
  • 当然可以成立,其实重点是离婚期间,夫妻的共同财产是否已经分配完毕这才是重点。如果一方单独为自己的财产设立家族信托基金。完全可以成立。但是如果这个家族信托基金中,委托人委托的资产其所有权不是一方,而是双方共同财产。这就需要法律判定了。
    黄盛忠2019-11-05 22:07:07

相关问答

所谓的家族信托基金,就是把家族企业的资产设立信托基金进行专业的管理和运用,避免财产被分割或侵夺,协助家族财富长期传承和延续。我们知道,信托是一种财产法律关系,委托人将信托财产移转予受托人,受托人依照信托本旨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的目的管理信托财产。设立家族信托基金可以不直接把财产分配给继承人,而是委托其他人或机构管理资产与分配开支,从而使得家族成员将股东和营运者的角色分开。因为,家族信托基金带有很强的主观性。通常情况下,如果设立者指定不能解散该基金,即使所有的受益人都同意,也不能解散。在这种情况下,无论资产所有权人的关系怎么变化,也丝毫影响不到企业的发展。家族信托基金除了可以保障家族企业不因分家而削弱外,在规避遗产税、保障家族成员生活、风险隔离、隐藏家族财富以及分配机制等诸多方面,都能发挥很大的作用。可以说,家族信托基金是富豪家族走出“富不过三代”魔咒的一种防范措施。另外,家族信托基金还可以实现股权集中,扩大影响力。例如,国同知名企业雅居乐,在2019年12月香港上市。上市后,雅居乐的股权比较分散,由陈氏家族的三兄弟分别持有:大哥持有25%,二哥持有20%,老三持有10%。后来,通过设立家族信托基金,把三兄弟的股权统一集结在一起,占了雅居乐企业60.8%的股份。由此,陈乐作为第一大股东,能直接参与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决策,在这个企业永远有话语权,这就比之前他们三兄弟分别去代表和说话要增强了很多。这也是家族信托基金对企业的控制和影响。相反的,如果一个富豪家族没有设立家族信托基金,那么经过若干年的增发和股权稀释,这个富豪家族在企业的影响力可能就会非常小了,如果稀释太多的话,可能这个家族在企业就没有话语权了。家族信托基金的这种运作规则,可以保证家族的财富不会因子孙越来越多,而被分割得越来越分散,从而保障了家族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另外,家族信托基金也可以很好地解决富二代是否愿意和有能力接班,以及家族事业将如何发展等诸多问题。家族信托基金除了保障自己的后代能过上好日子,委托人还能通过家族信托基金避免继承人因生活奢靡或不善理财而败光家产。除此之外,家族信托基金同时也是一种收益权和所有权的法律架构,通过家族信托基金,可以使我们身边不同的人在不同时期受益。例如,我课堂上有位企业家朋友,企业做得非常好,家里只有一个独生女儿。独生女儿今年已经30岁了,目前还没谈男朋友。原因是什么?原因是这位企业家不知道该把女儿嫁给谁好。因为这位企业家顾忌到女儿找的女婿如果非常能干,可能会有野心;而找的女婿如果不能干,又跟他们家的资产不匹配。针对这种情况,最简单的做法就是在家庭内部设立一个信托基金。通过家族信托基金,设定女儿在30岁之前,只能获得基金收益的30%,而不能动用本金。30岁之后,40岁之前,女儿结婚了,但还处于婚姻不稳定的时期,可以再适当增加一些份额,比如增加到资产收益的50%,而不能动用本金。那么,这50%的资产收益,完全可以支付女儿的事业、学习,甚至是结婚生子。就算是女儿万一离婚了,女婿最多也只能分走资产收益中的25%。等到女儿40岁之后,外孙有了,女婿一直在企业里帮忙做事,半个儿子的作用发挥得非常好,那么,这时,再按照法律的约定,资产完全由女儿来继承。这种安排不仅保全了家庭资产,同时也保障了这位企业家女儿的婚姻幸福,至少可以让女儿找的女婿没有太多物质方面的欲望。从这个方面上看,家族信托基金相当于家庭和企业,以及家庭各主要成员的一道防火墙。由以上几个方面我们可以看出,设立家族信托基金,能把家族的利益长久凝聚在一起,从而突破了中国“富不过三代”的魔咒,让家族财富得以长期持续的保值增值。
有很多类型。不同的银行结构不一样。不同的信托公司结构也不一样。依照客户定制化的需求来看。目前,国内家族信托设立的资金门槛通常是3000万元至5000万元人民币。期限通常为十年至几十年,比如外贸信托的家族信托期限是30年至50年;中信信托的家族信托期限为十年以上,北京银行与北京信托推出的家业恒昌系列家族信托期限为5年至40年,其中第一期期限为20年。但考虑国内家族信托业务尚处于市场培育阶段,且委托资产以货币型为主,为了抢占市场资源,从业机构当前推出的家族信托业务呈现资金门槛普惠化、信托期限短期化的特点。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其一是低门槛、规模化的标准化产品。中融信托推出“标准化”家族信托产品起点为1000万元,期限为十年,具有门槛更低、期限更短的特点。长安信托与盈科律师事务所联合推出“迷你”家族信托产品,主打低门槛、半定制化特征,门槛设定为300万元。半定制化指的是七成内容确定,三成内容可选。低门槛的标准化及半标准化产品的定位是作为定制化产品的起点,作为培育市场的基础,吸引更广泛的投资者。其二是以小撬大的保险金信托。信诚人寿与中信信托合作推出的“信诚‘托富未来’终身寿险”以800万的保费,撬动上千万的保险金。浦发银行:客户营销:①分行筛选、营销有设立境内家族信托需求的私人银行客户。②分行搜集整理客户基本需求信息后填写《境内家族信托客户需求简表》,机构邮件报送总行。项目可行性判断:①总、分行确定项目工作小组成员。②分行与信托公司、客户三方签署《境内财富传承财产信托保密协议》,总分行相关人员签字。③分行开展内部尽调,并签署《意向客户初审表》,密封交付总行。分行可由客户签署《客户基础信息确认表》,作为尽调基础材料之一。④总行私行部审核分行初审表,并依据信托公司客户尽职调查结论及可行性判断,确定项目可行性。⑤分行根据总行指示,与客户及信托公司三方签署《境内财富传承财产信托合作意向书》。拟定信托方案:总行牵头与信托公司对接,由信托公司根据客户需求为客户设计个性化家族信托方案;分行协助总行协调客户与信托公司就信托方案的沟通,最终方案由客户与信托公司确定。合同起草签署:信托公司起草信托合同等,客户与其协商确定并签署;总行与信托公司、客户三方签署财务顾问合同等。信托财产交付:客户向信托公司交付信托财产,信托成立。信托财产支付管理:信托存续期间,信托公司向受益人有计划地支付生活费、医疗费、教育费、养老费等.客户维护与管理:信托存续期间,分行配合信托公司进行客户维护和管理。信托财产投资管理:信托公司作为投资管理人,将信托财产闲置资金以其名义投资管理;我行接受信托公司委托提供财务顾问建议等.信息披露监督:信托公司定期向客户提供管理报告;客户可委托监察人监督信托公司信托清算终止:信托终止,信托公司完成清算,剩余信托财产向受益人分配。举个例子:中国白银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8日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保荐人:建银国际公司香港律师:罗夏信律师事务所控股股东:家族信托上市后持有45.0%股份信托的财产授予人:创业人的配偶规定:中国境内公司或者自然人在境外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为购买国内资产而进行海外上市,需要向商务部申请办理核准手续。一般都很非常难通过审核。中国白银集团创业人的配偶为圣基茨尼维斯岛,其所设立的海外公司不被视为10号文“特殊目的公司”,不用通过商务部审批。3. 陈氏信托架构信托架构设计中做了相应的安排控制受托人权利,以保证家族企业控制权。陈总担任信托保护人和权力保留人的角色。权力保留人的权力包括投资与资产的管理权,受托人须遵从权力保留人有关信托资金投资及管理的相关指示,信托保护人拥有委任与开除受托人的权利。架构如下图所示。
信托制度产生于英国衡平法与基督教特别是清教徒信奉的一些特殊原则。我国长期以来奉行的是儒家“亲缘”文化,没有形成所谓的“受托人”文化,导致中国法环境下家族信托的受托人不宜由自然人担任。
家族信托的设立关系到一个家族几代人的利益与家族事业的兴衰,因此,家族信托是否为“有效”设立至关重要。在当前中国法环境下,如何操作才能设立有效的家族信托?
设立家族信托的有效性包含两层含义,一是家族信托的设立要符合我国法律的要求,将来家族信托不会被司法机关判决无效或者被撤销;二是家族信托的设立要符合当事人特别是委托人的意愿,家族信托能够顺利运行并且要有“效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以下简称《信托法》)的规定,有效的信托由四个法律要件构成:一是具有合法的信托目的;二是具有适格的主体;三是合法并转移了所有权的信托财产;四是合法有效的信托行为。家族信托的有效设立,一定要遵循这四个生效要件。
须有合法的信托目的
《信托法》第六条规定,设立信托,必须有合法的信托目的;第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无效:(一)信托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四)专以诉讼或者讨债为目的设立信托;第十二条规定,委托人设立信托损害其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信托。
根据家族信托的职能,委托人一般不会设立专以诉讼为目的的家族信托。目的不合法的家族信托则大致分为两类:违法信托和欺诈性信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