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有关辩论方面的书籍??

章资超 2019-11-05 21:45:00

推荐回答

《哈佛谈判力》主要讲谈判和辩论的基本方法策略以及一些案例《舒克贝塔辩论集》是我印象特别深的一本书刚开始是连载在《童话大王》上的每场辩论都妙语连珠观点也很精辟书名具体叫什么我忘了作者郑渊洁就不多介绍了强烈推荐一定会吸引的。
赵颖莺2019-11-05 22: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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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与其接受别人的观点,不如自己培养出自己独立思考的能力,这更加符合自身实际。推荐你去看奇葩说,一档辩论节目,好看又有很强的思辩能力。
    龙宏辉2019-11-05 22:06:32

相关问答

道家创始人老子生卒年不详。自老子骑青牛出函谷关隐没后,其继承弟子有庚桑楚、关尹、列御寇、杨朱等人,而代表人物为庄子。道家名著有《老子》、《庄子》、《列子》、《皇极经世》、《文子》、《田子》、《黄帝四经》、《老莱子》等书。道家是古代最有影响的哲学学派。汉书·艺文志》云:道家者流,盖出于史官,历记成败存亡祸福古今之道,然后知秉要执本,清虚以自守,卑弱以自持,此君人南面之术也。创始人老子死后,道家主要沿两条路线继续发展,一条是“无为主义”的政治学,盛行于战国和西汉初期的黄老学派,这派主张“无为而治”,另一条是“任自然”的人生哲学,对后代产生深远影响的老庄学派。道家思想,在我们的传统文化中,占据了极重要的地位。老子曾为周守藏室之史。收藏室不但收藏了周朝和武王前周人的书籍、史官记载、珍宝物品,还有一百多大小诸侯国的历史文字、上古遗书、各国的供奉,记载了各氏族渊源,夏商遗民遗物。我们都知道大禹所制的九鼎,也在这里。老子在这里,接触到了大量的当时和上古的遗书,为他的思想打下了基础。华夏文明肇始于伏羲,兴盛于黄帝,那时的文化是一种巫史的文化,产生了易的思想,由此衍生出的,还有阴阳术、神仙术等。春秋时期,诸子百家对混沌的古文化凿开了七窍,从各自的角度进行了突破。老子参考了大量古籍,如含有“道”思想的《伊尹》、《太公》、《辛甲》、《鬻子》,特别是受到了《易》的思想的启发后,才写出了《道德经》,阐述了道的思想。
1.纳税主体不明确。家族信托行为以信托财产作为其核心展开,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管理或处分信托财产是为受益人利益或其他特定目标,信托财产是家族信托课征所得税的直接对象。当前,我国家族信托所得税纳税主体、纳税具体项目、税率等相关问题均不明确。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第2 条规定,有关个人所得税11 个科目中,家族信托所得税课税属于哪个种类,欠缺法律规定,最基本的表现在有关家族信托所得税的税负主体不明晰,这会给实践操作带来混乱与诸多不确定。在设立、存续、终止三个阶段,纳税主体都是在不断地变化,有委托人做为课税主体的,也有受托人、受益人做为税收主体的,随意性很大,同样的主体针对同一行为,在不同的阶段会面临多次课税的风险。
2.重复课税问题。重复征税根源在于英美法系国家对家族信托所采取的“双重所有权”原则,不同于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形成特有的普通法与衡平法共存现象。按照普通法规定,受托人是名义上所有权人; 根据衡平法,受益人是实质上所有权人,双重所有权获得英美法体系的认可,对于双重所有权背景下的信托制度,其有一整套较为完善的系统制度对信托制度予以规范。在大陆法系背景之下,我国家族信托课税时就面临纳税主体、税率等方面的征税难题。追根溯源分析可知,普通法系“双重所有权”体现在家族信托的双重所有者,如果置于大陆法系国家背景下,则无法被坚持“一物一权”原则的大陆法系国家直接适用。在具体的实际操作过程中,忽略了信托所有权的特殊性,机械按照一般的征税规定,双重征税问题大量存在。虽然在我国信托征管过程当中,面临着重复征税问题,但也会存在事实上无征税的尴尬局面。针对家族信托课征所得税欠缺法律明确规定,只是参考一般的税收规定,是无法满足特殊的信托征税需求的。
3.避税多发,税收流失。我国的税收法律制度对家族信托课税没有明确规定,在实务操作中只是比照我国现行一般税收征收征管的规定。在我国当下,家族信托除了管理财富、传承财富外,设置的主要目的之一是为了避税,为了尽量扩大自身利益,通过各种税收安排与筹划,减轻或规避其应负担的税收责任。家族信托课税制度的不足与缺失,增加了信托征管主体的征管难度与反避税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