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如果设立离岸信托的话,需要注意哪些风险?

黎燕婷 2019-11-05 23: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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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一: 委托人的配偶不知情—无效
  2013年,一位中国富豪隐瞒妻子在开曼群岛设立了离岸信托,最后妻子发现后离岸信托几乎被判无效,虽然最后受托人选择和去世的中国客户的配偶和解,即便她不是信托的受益人,受托人仍选择将她增加为临时的受益人而向她支付一大笔数额的信托财产,以保住整个信托。受托人的律师在征询了中国律师和开曼律师的意见后,认识到当时信托的设立确实存在这个问题,而法院也建议受托人通过和解的方式尽快了解纠纷。
齐晓朋2019-11-06 00: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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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判断委托人是否有权设立信托或有权处分信托财产时,法院要依据国际司法冲突原则适用委托人住所地的法律。换句话说,当这几个离岸地区的法院在审理涉及中国客户的配偶挑战信托案件时,由于中国客户有较大的可能性被认为住所地在中国,法院将会根据中国法下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的规定来审理,导致被判定无效的几率大为增加
    米增渝2019-11-06 00:00:31
  • 虽说任何人都无法阻止或者避免家族成员去挑战离岸信托,但委托人可以在设立信托时先充分咨询专业人士的意见,在取得专业人士的帮助后,委托人将能够有效避免家族成员将来挑战成功而发生任何危及到离岸信托及其资产的风险。
    窦连玉2019-11-05 23:54:41
  • 由于英美法系本身的机制,很多受托人或其专业顾问从未考虑过离岸防火墙与中国婚姻制度之间的关系,只有在受到挑战时才能得知法官的看法,并以此为基础推测未来可能的走向。另外,为数众多的活跃在中国市场的离岸信托“推销员”完全不知道所谓的离岸防火墙到底能防住什么风险,对于他们而言尽快让客户签约才是最重要的。其实,在委托人无权处分信托资产的情况下,离岸信托很大程度上是不受离岸信托防火墙规定保护的,特别是在涉及其他司法辖区就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时。
    齐晓强2019-11-05 23:36:50
  •  最常见的情况,无非是委托人的配偶向受托人挑战委托人设立的离岸信托的有效性。配偶们多半认为委托人在没有获得其同意的情况下,将夫妻共同财产直接放入了离岸信托;然而站在受托人的角度来看,在信托设立时,受托人无法透过尽职调查得知信托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委托人是否已获得其配偶的同意,进而导致无形中将离岸信托暴露于未知的风险中。
    赵颖虹2019-11-05 23:19:08

相关问答

看下面的金融自由化、国际化是上世纪80年代以来世界金融体系最鲜明和最重要的发展趋势。本文结合本人10年来的离岸金融从业经验及理论探索,沿着金融自由化、国际化发展的思路,从阐述离岸金融的起源和发展模式、发展状况及发展特点开始,分析了离岸金融产生和发展的原因,论述了离岸金融是金融自由化、国际化的产物,是当代国际金融发展中最重要的一次金融创新,揭示了离岸金融在当今国际金融环境中面临的挑战及其发展趋势;从分析我国离岸金融发展状况入手,总结我国离岸金融业务实践的经验教训,结合我国2001年12月加入WTO后金融国际化发展的趋势及中国人民银行于2002年6月提出恢复国内有关商业银行发展离岸金融业务的政策趋向,阐明了现阶段是发展我国离岸金融的良好时机,从我国离岸金融发展的国际经验借鉴开始,对我国离岸金融的发展进行了战略思考,在我国离岸金融发展区位与模式选择、政策推动及监管等方面提出有益的建议和具体实施措施。本文的基本观点为:离岸金融是金融自由化、国际化的产物,是真正无国界的国际金融,是当代国际金融发展中最重要的一次金融创新;我国应加快离岸金融发展,以加快金融国际化的进程。我国离岸金融发展的国际经验借鉴40年的实践证明,离岸金融对推动国际金融业的发展起到了不可低估的作用。它加速了国际资本流动,降低了国际借贷资金成本,加强了国际市场的竞争性,便利了跨国公司的业务活动。对于鼓励银行开办离岸金融业务,特别是开设离岸金融市场所在国来说,通过离岸金融业务的费用收入,可以提高本国外汇收入;借贷资金的流入可以增加本国国际收支中资本项目的盈余;通过提供服务可以增加本国就业机会和提高本国金融业的技术水平和人员素质;外国银行大量涌入市场可以带动跨国公司到本国投资;可以加速本国经济发展和提高本国金融市场在国际金融界的声誉和地位等。离岸金融已是当今国际金融发展的主要内容之一,它不仅会继续成为世界各国作为重点发展的金融领域,而且很可能会成为今后国际金融市场的核心和最主要部分。如何使我国建立离岸金融市场的发展步伐走得更好、更稳、更快,同时避免一些不必要的损失和少走弯路,及时吸取世界各国金融机构国际化的成功经验,是至关重要的。通过对世界各主要相关国家离岸金融市场建立的历史分析,有如下几方面经验可供我国在建立离岸金融市场时进行参考。3.2.1高度重视国家安定和社会稳定二战以后,西方国家着力于战后重建工作,全力保持了国家和政局的安定,从而为欧洲货币市场的形成创造了条件。另外,作为发展中国家和地区,都十分强调本国的政局稳定,把保持政局稳定作为发展经营的首要条件。如以新加坡为中心的亚洲货币市场的建立,开曼、巴林、巴哈马、马来西亚和泰国等国家和地区离岸金融市场的建立,都依赖于这些国家政局的稳定。这些国家的经济增长率大多在10%以上,人均收入较高,社会保障体系也很健全,社会安定。3.2.2法律制度健全并与国际惯例相统一无论是发达国家的离岸金融市场还是在发展中国家建立的离岸金融市场,它们的金融法律法规建设都十分健全,并与国际惯例相统一。除公司法、金融服务法等母法外,还有银行法、保险法、信托法、基金管理法等业务法及相关的法规,例如存款保护法、投资者保护法、防欺诈法等,这些法律造就了一个完善的公平的金融环境,也保证了各项离岸金融业务健康有序地开展。3.2.3对外开放和优惠的税收政策对于西方发达国家来讲,对外开放从一开始就与它们的市场经济相伴,离岸金融市场的产生和建立,就是开放的经济金融环境所造成的。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讲,对外开放则是建立离岸金融市场的一个至关重要的先决条件。加勒比海地区、新加坡、香港、马来西亚等各国的离岸金融市场的建立无不是得益于其开放的经济和金融政策。另外,优惠的金融税收政策,应该说是导致众多金融机构云集各离岸金融市场的重要原因。无存款准备金、无存款保险金使融资的成本大大降低。综观一些发展中国家的离岸金融市场,尤其是那些岛国的税收制度,基本上都是极低的税率。有的国家政府只征收少数间接税,不征收直接税,有的则只征收海关税或所得税,而增值税、遗产税、预扣税等一律减免。3.2.4优越的地理位置、科学技术及专业人才所营造的经营环境建立离岸金融市场,优越的地理条件是十分重要的。交通要便利,时区又能衔接,而且应具有广阔的辐射区,当今世界上著名的离岸金融中心无一不是这样。伦敦和苏黎世覆盖欧洲大陆,纽约以北美地区为腹地,东京占据东亚,新加坡背靠东南亚地区,而香港则以大陆为其广阔腹地。另外,现代化的科学技术可以使全球市场一体化成为可能,金融交易不受时差约束,在24小时内可在任何市场进行交易,资金在分秒之间可实现全球迅速转移。当今世界上的著名离岸金融中心都己运用了最新的电子技术,使金融交易便利、快捷、省时和廉价。人才荟萃是当今国际金融中心的又一特色。无论是历史悠久的欧洲离岸金融中心还是新崛起的发展中国家的离岸金融市场,无一不把培育人才、吸引人才作为其基础任务之一。在这些地区,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和银行家、保险家、高级会计师、律师及各类金融中介机构云集。这些地区在培训、教育、就业等一系列方面都提供了各种方便,可以说,没有各种专业人才,就没有离岸金融市场的发展。3.2.5离岸金融市场的形成已从自然形成型向政策推动型转变历史表明,许多发展中国家离岸金融市场是顺应国际资本的流动需要而自然形成的。它们在发展之初只是作为某个国家的避税港而存在,也就是说某发达国家的公司为了达到避税目的而到发展中国家找出路,金融服务机构也尾随而至,而该国政府因此获益也就采取宽容甚至鼓励态度,于是乎海外公司、金融机构纷至沓来,形成了金融机构林立、金融市场规模庞大的局面。发展中国家的离岸金融市场在金融法规建设方面则属滞后型,许多国家是在70年代末、80年代乃至90年代初才逐步完善起来,这类先期形成的离岸金融市场可称为为自然形成型。其形成历史一般需要3040年时间。在世界经济一体化、金融管制日趋自由化的今天,亦有些国家利用国际资本流动的特点,利用政策优势,促进离岸金融市场的形成,以达到自己的预期目的,如新加坡、东京离岸金融市场的形成就是如此,这类离岸金融市场可称之为政策推动型。这类市场的形成所需时间较短,长则8-10年,短则3-5年。具型的例子是马来西亚的纳敏离岸金融市场。从马来西亚联邦政府1989年11月提出建立离岸金融市场的设想,并选定纳敏为实施地点起,到1993年8月短短4年间,该市场的外币贷款已达10亿美元,云集了世界著名的汇丰、三菱、东京、麦加利等多家外资银行。纳敏的例子说明,只要政府从实际出发,因势利导,利用政策优势推动离岸金融市场的形成是完全可以办得到的。3.3我国离岸金融发展的机遇自80年代全球金融自由化、国际化以来,建立区域性金融中心或离岸金融中心的浪潮方兴未艾。在这方面,亚太地区表现尤为突出,尽管各国和地区条件不尽相同,但各国都在政府推动下,积极创造条件发展离岸金融市场,以促进本国金融市场的对外开放和为经济建设创造融资环境,同时也借此提高本国和本地在国际金融领域的地位和声誉。随着当前全球经济的一体化、集团化和区域化,全球金融业也呈现出集团化、区域化趋势,这主要表现为各类金融中心的崛起。可以说,发展金融中心和离岸金融市场是当今各国金融竞争的一大新特点和新趋势。3.3.1亚太地区金融的崛起为我国离岸金融发展带来了良机从战略上看,我国周边国家和地区各类金融中心的不断涌现,必将影响国际资金流动格局的走向,这是国际金融竞争新趋势对我国金融业发出的新挑战。尽管国内各地都意识到这一趋势,纷纷提出建立金融中心,但发展速度都受到国内制度环境的制约,而发展离岸金融市场无疑是迎接这一挑战的一个战略性步骤。当前,亚太地区一些老牌离岸金融中心已经成熟,而我国周边又有一些新的离岸金融市场正在创建之中,例如,马来西亚在短短4年的时间里建成了初具规模的纳敏离岸金融市场。综观世界各国各地成功的金融中心,在发展中都抓住了当时的历史机遇,新加坡的发展就是成功的例子。当前亚太地''C已经成为世界经济发展中最具活力的地区,资金流动也极为活跃。过去几年,国际资金流动很大一部分是在亚太地区,面对这样的资金往来,各国金融机构都在积极争取发挥中介作用,如何在这一资金流动中争取到更多的业务将是决定各地和各金融机构发展水平的重要参数。面对亚太经济的增长所带来的巨大资金流动和聚集,我国也不应该错失良机,应利用自身优势和条件,迎接挑战。3.3.2我国加入WTO,金融国际化发展进一步加快2001年12月,我国加入WTO,意味着我国金融业的改革开放在GATS.,即《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框架下进行,力度进一步加大,过程进一步加快。根据GATS,包括金融服务在内的服务业开放和自由化应遵循透明原则和最惠国待遇原则,而服务业开放和自由化的核心内容是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这意味着外国金融机构将逐渐与我国金融机构展开完全公平的竞争,我国金融国际化发展将进一步加快。我国虽然从1994年开始全面展开经济体制改革,但离真正建成市场经济体制还有较长距离。在相当长时期内,我国经济金融管理体制仍将处在新旧体制转轨时期。新体制还没有建立起来,传统体制还将在许多方面发生作用,这主要表现为:国有企业活力不足,还没有建立起适应市场需要的现代企业制度;生产要素市场还不健全,价格还没有完全反映资源的稀缺程度:政府职能转换缓慢,仍存在对企业经营活动的干预;适应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稳定的宏观调控体系还不健全等等。在金融方面则表现为:利率仍实行较为严格的管制,市场调节程度不高;信贷控制仍没有完全放开;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操作手段不丰富;金融监管体系和制度还不健全;人民币只实行了经常项目下的自由兑换,资本项目管制较严。在这一经济金融制度下,利率市场化和人民币走向完全自由兑换还需要一个过程。为保证国内经济、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免受冲击,可以借鉴国际经验,通过一些较优惠的税收政策和其他便利条件,发展离岸金融业务,首先建立国内离岸金融市场,藉此吸引更多的外资机构的进入,在一定的程度上可以满足外资金融机构要求我国开放市场的要求,同时这也可作为人民币仍不能自由兑换、利率管制较为严格的条件下,我国向国际金融市场迈进的一个过渡性战略步骤。3.3.3中国人民银行提出恢复我国离岸金融业务发展2002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我国部分商业银行重新启动1999年初被其,’g月停”的离岸金融业务,这一举措对于提高我国金融业务创新能力和服务水准,积极积累参与国际金融市场运作的经验,并逐步建立国际离岸金融中心具有重要意义。现阶段大力发展离岸金融业务己具备相当条件,一方面我国加入WTO,金融国际化进程进一步加快,为开展离岸金融业务创造了条件。另一方面,经过几年的调整,我国商业银行改革加快,在加强监管和风险控制等方面均作了大量的工作,自身抵御风险的能力增强。同时,外资逐渐参股国内银行,有利于国内银行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加紧人才培养,借鉴外国银行的各种先进的管理经验和成熟的产品模式。3.3.4CEPA实施及香港经营人民币业务标志着香港人民币离岸中心形成2004年1月1日,CEPA.,即《内地与香港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实施,随后,香港持牌银行开始经营个人人民币业务,这标志着香港人民币离岸中心的初步形成,将为两地金融合作带来双赢局面,在进一步巩固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地位的同时,对我国内地金融改革具有积极的意义,首先香港人民币离岸中心对于我国人民币利率市场化和金融市场发展具有参考价值。伦敦离岸市场,即欧洲美元市场所形成的伦敦银行同业拆息利率LIBOR,至今仍然是美元利率形成的重要指针,这一事实说明了离岸金融中心在本币利率形成中能够发挥重要作用。其次,香港人民币离岸中心可以为将来我国内地逐渐放松资本管制后进行的外汇市场调节提供参照。最后,香港人民币离岸中心能够带动我国与亚太地区的经济合作深度,推进人民币国际化的进程。第4章我国离岸金融发展构想我国离岸金融的发展是一个巨大的系统工程。它的实施思路可以从宏观和微观两个方面进行研究。宏观方面主要指国家政策取向、经济金融体制改革及各种金融市场的建立和完善,我国经济金融与世界经济金融的接轨,我国对离岸金融的合理、有效和符合国际惯例的监督和管理等。微观方面指的是构建离岸金融市场的具体操作。主要涉及到总体发展战略、发展区位选择、发展模式选择和政策推动及监管等几个方面。http://gjjrx.jpkc.gdcc.edu.cn/show.aspx?id=529&cid=113。
所谓的家族信托基金,就是把家族企业的资产设立信托基金进行专业的管理和运用,避免财产被分割或侵夺,协助家族财富长期传承和延续。我们知道,信托是一种财产法律关系,委托人将信托财产移转予受托人,受托人依照信托本旨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的目的管理信托财产。设立家族信托基金可以不直接把财产分配给继承人,而是委托其他人或机构管理资产与分配开支,从而使得家族成员将股东和营运者的角色分开。因为,家族信托基金带有很强的主观性。通常情况下,如果设立者指定不能解散该基金,即使所有的受益人都同意,也不能解散。在这种情况下,无论资产所有权人的关系怎么变化,也丝毫影响不到企业的发展。家族信托基金除了可以保障家族企业不因分家而削弱外,在规避遗产税、保障家族成员生活、风险隔离、隐藏家族财富以及分配机制等诸多方面,都能发挥很大的作用。可以说,家族信托基金是富豪家族走出“富不过三代”魔咒的一种防范措施。另外,家族信托基金还可以实现股权集中,扩大影响力。例如,国同知名企业雅居乐,在2019年12月香港上市。上市后,雅居乐的股权比较分散,由陈氏家族的三兄弟分别持有:大哥持有25%,二哥持有20%,老三持有10%。后来,通过设立家族信托基金,把三兄弟的股权统一集结在一起,占了雅居乐企业60.8%的股份。由此,陈乐作为第一大股东,能直接参与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决策,在这个企业永远有话语权,这就比之前他们三兄弟分别去代表和说话要增强了很多。这也是家族信托基金对企业的控制和影响。相反的,如果一个富豪家族没有设立家族信托基金,那么经过若干年的增发和股权稀释,这个富豪家族在企业的影响力可能就会非常小了,如果稀释太多的话,可能这个家族在企业就没有话语权了。家族信托基金的这种运作规则,可以保证家族的财富不会因子孙越来越多,而被分割得越来越分散,从而保障了家族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另外,家族信托基金也可以很好地解决富二代是否愿意和有能力接班,以及家族事业将如何发展等诸多问题。家族信托基金除了保障自己的后代能过上好日子,委托人还能通过家族信托基金避免继承人因生活奢靡或不善理财而败光家产。除此之外,家族信托基金同时也是一种收益权和所有权的法律架构,通过家族信托基金,可以使我们身边不同的人在不同时期受益。例如,我课堂上有位企业家朋友,企业做得非常好,家里只有一个独生女儿。独生女儿今年已经30岁了,目前还没谈男朋友。原因是什么?原因是这位企业家不知道该把女儿嫁给谁好。因为这位企业家顾忌到女儿找的女婿如果非常能干,可能会有野心;而找的女婿如果不能干,又跟他们家的资产不匹配。针对这种情况,最简单的做法就是在家庭内部设立一个信托基金。通过家族信托基金,设定女儿在30岁之前,只能获得基金收益的30%,而不能动用本金。30岁之后,40岁之前,女儿结婚了,但还处于婚姻不稳定的时期,可以再适当增加一些份额,比如增加到资产收益的50%,而不能动用本金。那么,这50%的资产收益,完全可以支付女儿的事业、学习,甚至是结婚生子。就算是女儿万一离婚了,女婿最多也只能分走资产收益中的25%。等到女儿40岁之后,外孙有了,女婿一直在企业里帮忙做事,半个儿子的作用发挥得非常好,那么,这时,再按照法律的约定,资产完全由女儿来继承。这种安排不仅保全了家庭资产,同时也保障了这位企业家女儿的婚姻幸福,至少可以让女儿找的女婿没有太多物质方面的欲望。从这个方面上看,家族信托基金相当于家庭和企业,以及家庭各主要成员的一道防火墙。由以上几个方面我们可以看出,设立家族信托基金,能把家族的利益长久凝聚在一起,从而突破了中国“富不过三代”的魔咒,让家族财富得以长期持续的保值增值。
设立离岸信托前的几点建议
各个离岸司法辖区都有各自的特点,为在当地设立的离岸信托构筑不同的离岸防火墙,委托人在准备设立离岸信托时,都应该先清楚分析自身面临的风险或将来可能会出现的风险,并对症下药。
家族成员因为离岸信托及家族资产发生纠纷的情况,可以说是层出不穷,不论是西方家族还是东方家族都是不可避免的。多数情况下,若家族关系较为紧密,且树立了良好的家风时,发生家族争产的几率就相对会下降;反之,若家族成员间较为疏离,甚至家庭关系的维持相当薄弱的话,发生家族争产的情况也就不足为奇了。
虽说任何人都无法阻止或者避免家族成员去挑战离岸信托,但委托人可以在设立信托时先充分咨询专业人士的意见,在取得专业人士的帮助后,委托人将能够有效避免家族成员将来挑战成功而发生任何危及到离岸信托及其资产的风险。
若您希望能够避免配偶挑战离岸信托,那么开曼群岛、BVI、中国香港及新加坡将不会是您最好的选择,正如前文所述,因为这几个地区的法律明文规定,在判断委托人是否有权设立信托或有权处分信托财产时,法院要依据国际司法冲突原则适用委托人住所地的法律。换句话说,当这几个离岸地区的法院在审理涉及中国客户的配偶挑战信托案件时,由于中国客户有较大的可能性被认为住所地在中国,法院将会根据中国法下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的规定来审理,导致被判定无效的几率大为增加;不同于前述几个地区,耿西岛着名的信托诉讼律师曾撰文指出,耿西岛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则不会使用国际司法冲突原则来考虑委托人住所地法律,由此可以推断在耿西岛被判定无效的几率会相对低一些。
基于以上分析,高净值用户在设立离岸信托前应该注意,要分析家族内部的相关矛盾与可能出现的纠纷的来源,从而将您想规避的风险进行排序;按照相关风险的大小以及可能性,选择离岸防火墙力度最匹配的地区设立离岸信托;明确您所设立的离岸信托在何种情况下有可能受到攻击,应如何应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