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能否查到被告人之前有人起诉过吗

齐明弘 2019-11-05 21:3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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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如果作为民事案件被告人,原告起诉时应到被告居住地法院起诉,因此法院存有卷宗。作为刑事案件被告人,被起诉一次就有了一次犯罪记录,而个人的犯罪记录也是存有电子档案的,输入身份证号码就可以查出。
边双喜2019-11-05 22:0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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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

  • 依照法律,只要你提供被告的姓名地址,能够将被告跟其他人区分开,就可以。但是,实践中,很多法院却要求提供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或者户籍证明。虽然法院的要求不合法,但是一种普遍存在的现象。你要是能死磕的,也可以死磕。如果死磕不了或者不想死磕,那还是去找被告的户籍证明吧。一般被告的户籍证明由律师去查会方便很多。
    黄盛文2019-11-05 23:02:27
  • 你最好不要提供被告身份证,而是提供被告的其他信息。如:姓名、住址、单位等等。即法院可以把传票送达被告即可。开庭的时候由被告自己提供。否则,有侵犯个人信息的嫌疑。祝你成功!请采纳。
    管爱春2019-11-05 22:19:46
  • 法院不负责找人。法院只管收钱,给判决书。找人的活的是当事人自己的事情。
    黄益波2019-11-05 22:05:48

相关问答

如果你的项目好可以找一个投资公司,只要找到你就可以不用担心钱的问题了!下面是贷款条件:一贷款对象贷款对象,是指银行对哪些部门、企业、单位和个人发放贷款。其实质是选择贷款投向,确定贷款范围和结构。商业银行贷款对象的确定:一要反映信贷资金运动的本质要求,贷款出去要能保证偿还付息;二要符合商业银行贷款原则的要求,贷款发放要遵循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原则;三要体现货款投向政策的要求,贷款的投向要服从国家产业政策。因此,商业银行的贷款对象必须是经营性企业单位,即具有经济收入,预付的价值能够得到补偿和增值,有归还贷款本息的资金来源。凡非经营性、没有经济收入的单位,只能作为财政拨款对象,而不能成为银行贷款对象。总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一切从事生产、流通和为生产流通提供劳务服务的经营性企业单位以及个体经济都可以成为贷款对象。根据《贷款通则》的规定:贷款对象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二贷款条件贷款条件,是指具备什么条件的对象才能取得贷款。是对贷款对象提出的具体要求。凡在“对象”之内,而又满足“条件”要求的企业单位就可取得银行贷款。确定贷款条件的依据是:企业单位设置的合法性、经营的独立性、自有资本的足够性、经营的盈利性及贷款的安全性。因此,凡需要向银行申请贷款的企事业单位、个人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我国商业银行现行贷款条件为:1.经营的合法性2.经营的独立性3.有一定数量的自有资金4.在银行开立基本账户5.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八、贷款用途和种类一贷款用途贷款用途是指贷款在企业资金占用中所表现出来的使用方向和范围。它是具体规定企业什么样的资金需要可以便用贷款,以及这些资金需要中多大部分由银行贷款解决。现行贷款用途主要是用于存货和固定资产更新改造的资金需要。从流动资金看,工业企业的贷款主要用于原材料储备、在产品和产成品存货的资金需要。商业企业的贷款主要用于商品存货的资金需要以及工商企业在商品销售过程中结算在途资金需要。从固定资金看,主要用于企业技术进步、设备更新的资金需要,企业新建、改造、扩建的资金需要,以及企业进行科技开发的资金需要包括部分流动资金。在消费领域主要用于民用商品房和汽车的购置而引起的资金需要。九、贷款种类现行贷款种类的划分标准及种类如下:一按贷款经营属性划分1,自营贷款。指贷款人以合法方式筹集的资金自主发放的贷款,其风险由贷款人承担,并由贷款人收回本金和利息。2.委托贷款。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贷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3.特定贷款。指经国务院批准并对贷款可能造成的损失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后责成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发放的贷款。二按贷款使用期限划分1.短期贷款。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贷款。2.中、长期贷款。中期贷款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5年以下含5年的贷款。长期贷款,指贷款期限在5年不含5年以上的贷款。人民币中、长期贷款包括固定资产贷款和专项贷款。三按贷款主体经济性质划分1.国有及国家控股企业贷款。2.集体企业贷款。3.私营企业贷款。4.个体工商业者贷款。四按贷款信用程度划分1.信用贷款。指以借款人的信誉发放的贷款。2.担保贷款。指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保证贷款,指按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者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抵押贷款,指按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质押贷款,指按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物发放的贷款。3.票据贴现。指贷款人以购买借款人未到期商业票据的方式发放的贷款。五按贷款在社会再生产中占用形态划分1.流动资金贷款。2.固定资金贷款。六按贷款的使用质量划分1.正常贷款。指预计贷款正常周转,在贷款期限内能够按时足额偿还的贷款。2.不良贷款。不良贷款包括呆账贷款、呆滞贷款和逾期贷款。呆账贷款,指按财政部有关规定列为呆账的贷款。呆滞贷款,指按财政部有关规定,逾期含展期后到期并超过规定年限以上仍来归还的贷款,或虽未逾期或逾期不满规定年限但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的贷款不含呆账贷款。逾期贷款,指借款合同约定到期含展期后到期未归还的贷款不含呆滞贷款和呆账贷款。七按国际惯例风险度对贷款质量的划分将银行贷款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五个等级,后三类贷款称为“不良贷款”或为“有问题贷款”。十、贷款期限、利率、贴息和结息一贷款期限金融机构贷款的期限主要是依据企业的经营特点、生产建设周期和综合还贷能力等,同时考虑到银行的资金供给可能性及其资产流动性等因素,由借贷双方共同商议后确定。贷款期限在借款合同中标明。自营贷款期限最长一般不得超过10年对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房发放的贷款最长期限可到20年,超过10年应当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票据贴现的贴现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贴现期限为从贴现之B起到票据到期日止。贷款到期不能按期归还的,借款人应当在贷款到期日之前,向贷款人申请贷款展期。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长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3年。借款人未申请展期或申请展期末得到批准,其贷款从到期日算起,转入逾期贷款账户。二贷款利率贷款人应当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范围内,确定每笔贷款利率,并在借款合同中标明。贷款利率的上下限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在基准利率的基础上规定一个浮动幅度,在这个幅度内,由贷款人和借款人协商后确定贷款利率。贷款人和借款人应当按借款合同和有关计息规定按期计收或支付利息。三贴息及结息为了促进某些产业和地区经济的发展,有关地方、部门可以对某些贷款补贴利息。贷款的贴息,实行谁确定、谁贴息的原则。对有关部门贴息的贷款,承办银行应当自主审查’发放,并根据《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严格管理:除国务院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决定停息、减息、缓息和免息。十一、贷款方式一贷款方式的含义贷款方式是指贷款的发放形式。它体现银行贷款发放的经济保证程度。反映贷款的风险程度。二贷款方式的选择依据贷款方式的选择主要依据借款人的信用和贷款的风险程度,对不同信用等级的企业,不同风险程度的贷款,应选择不同的贷款方式,以防范贷款风险。三具体贷款方式我国商业银行采用的贷款方式有信用放款、保证贷款、票据贴现,除此之外,还包括卖方信贷和买方信贷。1.信用贷款方式信用贷款方式是指单凭借款人的信用,无需提供担保而发放贷款的贷款方式。这种贷款方式没有现实的经济保证,贷款的偿还保证建立在借款人的信用承诺基础上,因而,贷款风险较大。2.担保贷款方式担保贷款方式是指借款人或保证人以一定财产作抵押质押,或凭保证人的信用承诺而发放贷款的贷款方式。这种贷款方式具有现实的经济保证,贷款的偿还建立在抵押质押物及保证人的信用承诺基础上。3.贴现贷款方式贴现贷款方式是指借款人在急需资金时,以未到期的票据向银行融通资金的一种贷款方式。这种贷款方式,银行直接贷款给持票人,间接贷款给付款人,贷款的偿还保证建立在票据到期付款人能够足额付款的基础上。十二、贷款程序一贷款申请二贷款审批三签定合同四贷款发放五贷款的管理和收回十三、信贷监督与制裁一信贷监督贷款监督,是银行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对国民经济各部门、各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检查、分析、督促、制约的行为。其实质是运用信贷、利率杠杆,对企业经济活动产生影响和制约作用。1.信贷监督的方法信贷监督是一种经济监督,因此,其监督的方法通常采用经济措施,通过信贷业务活动来进行。一是通过制定正确的贷款制度,严格执行贷款政策、原则和办法来进行监督。二是通过调查研究,综合分析,向企业和有关部门反映问题,提出建议,发挥监督作用。三是通过贷款三查制度来发挥信贷监督作用。2.信贷监督的主要内容1借款人对信贷资金的使用情况。2借款人的生产经营状况。3借款人财务状况有无较大变化。二信贷制裁信贷制裁,是银行对于逃避信贷监督,违反金融政策、借款合同及贷款管理的有关规定的借款人,根据情节轻重.采取必要的措施,从经济上给予借款人一定的影响。信贷制裁是信贷监督的必要手段,其目的是为了促使借款人遵守借款合同,规范企业行为,合理利用资金,提高经济效益。同时也是为了保护银行的合法权益,提高贷款质量,降低贷款风险。十四、贷款担保方式操作管理一贷款担保的概念及任务贷款担保,是指银行在发放贷款时,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以保障贷款债权实现的法律行为。二贷款担保的方式贷款担保方式有保证、抵押和质押。这些担保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结合使用。三贷款担保的审查贷款行应当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银行的有关规定,严格审查担保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可靠性。十五、抵押贷款操作管理一抵押贷款的涵义抵押是指债务人在法律上把财产所有权转让给债权人,但债权人并不占有财产,以财产担保的债务一经偿付,财产所有权的转让即告结束。借款人在法律上把自己财产所有权作为抵押而取得的银行贷款称为抵押贷款。抵押贷款的保障性是区别于信用贷款的根本特征。二抵押品的范围和贷款种类贷款的抵押品是指由借款人向银行提供的,并经银行认可作为实物担保的财产物资。抵押品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五大类:一类是有价值和使用价值的固定资产。二类是各种有价证券。三类是能够封存的流动资产。四类是可作转让的无形资产。五类是私有财产和其他可以流通、转让的物资或财产。目前,国外根据抵押品的范围,把抵押贷款分为以下六类:一是存货抵押。二是客账抵押。三是证券抵押。四是设备抵押。五是不动产抵押。六是人寿保险单抵押。我国商业银行抵押贷款的种类主要有动产、不动产及金融有价证券抵押贷款。三抵押贷款的管理要求采取抵押贷款方式大大降低了银行贷款的风险,为银行收回贷款提供了最有效的保障。对抵押贷款的管理,除了进行必要的信用调查外,还要加强以下工作:一是贷款项目的选择;二是抵押品的选择和审核工作;三是签订借款合同等。借贷双方在签订有效借款合同和抵押担保合同之后,借款人可凭银行的贷款通知办理抵押贷款开户手续,银行可按照贷款项目的建设进度、实际需要和规定的用途发放贷款,并监督其使用情况。十六、票据贴现贷款的操作管理一票据贴现的概念和特点贴现是持票人以未到期票据向银行贴付一定利息兑取资金的行为。贴现贷款是银行以持票人持有未到期票据为对象所发放的贷款。对于银行来说,是买进票据所载权利,票据到期,银行可以取得票据所载的金额。贴现贷款方式具有以下特点。1.流动性高票据贴现以后,票据所载权利完全属于银行,贴现银行如有急需,可向其他银行转贴现,或向中央银行再贴现,能随时收回资金,具有很高的流动性。2.安全性大由于贴现人及票据上的各个当事人均为债务人,所以贴现银行的资金运用具有更大的安全性。3.自偿性强票据贴现在票据产生时,兑现日期已在票据上载明,债务人不能要求转期。同时,商业汇票又都以合法商品交易为基础,具有很强的自偿性,到期收回票款较之一般贷款更有保证。4.用途确定在用途上,贴现是针对每一笔票据具体操作的,贴现是否得当合理,反映明确清楚。所以,贴现也最容易反映银行的工作质量。5.信用关系简单贴现除了票据到期不能偿款追索外,贴现人与银行已无需联系,所以贷款利息在贴现时银行即预先扣除。票据贴现业务是一项特殊放款方式,与其他放款相比还有下列不同之处:一是收息的方式不同。二是期限的确定不同。三是所涉及的关系人不同。二办理贴现贷款的程序1.贴现贷款的申请2.贴现的审查3.贴现资金的支付实付贴现金额=汇票票面金额—贴现利息十七、信用贷款操作管理信用贷款,是以借款人的信用作为保证的贷款。因此,风险性较大,银行在发放信用贷款时,一定要严格掌握贷款额度,审查和分析借款人的财务报表。要进行以下四方面重点审查。一借款人的品质。二贷款的用途。三贷款的数额。看书吧。
强制执行方法:1、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查询是指人民法院向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单位调查询问或审查追问有关被申请人存款情况的活动。冻结是指人民法院在进行诉讼保全或强制执行时,对被申请执行人在银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单位的存款所采取的不准其提取或转移的一种强制措施。人民法院采取冻结措施时,不得冻结被申请执行人银行账户内国家指明用途的专项资金。但被申请执行人用这些名义隐蔽资金逃避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冻结。冻结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的最长期限为六个月,需要继续冻结的,应在冻结到期前向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办理冻结手续,否则,逾期不办理,视为自动解除冻结。划拨是指人民法院通过银行或者信用合作社等单位,将作为被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存款,按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数额划入申请执行人的账户内的执行措施。划拨存款可以在冻结的基础上进行,也可以不经冻结而直接划拨。人民法院采取查询、冻结、划拨措施时,可直接向银行营业所、储蓄所及信用合作社提出,无需经其上级主管单位同意。外地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到被申请执行人住所地、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银行、信用合作社查询、冻结和划拨存款,不需经当地人民法院同意或者转办手续。当地银行、信用合作社必须协助办理,不得以扣收到期贷款或贷款利息等任何理由拒绝和搪塞。拒绝协助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罚款,建议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给予纪律处分。2、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民事诉讼法》第222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在执行实践中,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是人民法院经常使用的一种执行措施。扣留和提取是紧密相联的两个执行措施,扣留是临时性措施,是将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暂扣下,仍留在原来的单位,不准其动用和转移,促使其在限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如超过期限仍不履行的,即可提取该项收入交付申请执行人。3、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被申请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查封是一种临时性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对被申请执行人的有关财产贴上封条,就地封存,不准任何人转移和处理的执行措施。拍卖是人民法院以公开的形式、竞争的方式,按最高的价格当场成交,出售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变卖是指强制出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以所得价款清偿债务的措施。人民法院在执行中需要变卖被申请执行人财产的,可以交由有关单位变卖,也可以由人民法院直接变卖。由人民法院直接变卖的,变卖前,应就价格问题征求物价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变卖的价格应当合理。人民法院扣留、提取的存款和收入,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财产所得的金钱,应及时交付申请执行人,并结束执行程序。四、搜查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财产。在执行过程中,还会出现被申请执行人不仅逾期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且还将财产转移起来,拒不向人民法院交待自己真实的财产状况。针对这些情况,《民事诉讼法》第227条第1款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在搜查中,如发现有应依法查封或者扣押的财产时,执行人员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查封、扣押。如果来不及制作查封、扣押裁定的,可先行查封、扣押,然后在48小时内补办。五、强制被申请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财物。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应由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指定一方当事人交付财物或者票证的,执行人员应在做好被申请执行人思想工作的基础上,传唤双方当事人到庭或到指定场所,由被申请执行人将法律文书交付的财物或票证应当直接交付申请执行人签收。被申请执行人不愿当面交付的,也可以将应付的财物或票证先交给执行人员,由执行人员转交。对当事人以外的公民个人持有该项财物或票证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交出。经教育仍不交出的。人民法院就依法强制执行并可按照《民事诉讼法》第103条的规定予以罚款,还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建议,给予其纪律处分。有关单位持有该项财物或票证的,人民法院应向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有关单位转交。有关单位和个人持有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票证,因其过失被毁损或灭失的,人民法院可责令持有人赔偿。拒不赔偿的,人民法院可按被申请执行财物的实际价值或者票据的实有价值裁定强制执行。扩展资料:欠银行钱不还的后果:1、个人信用遭破坏。如果你与银行发生的借贷交易,那么所有的还款行为都会被央行征信系统记载,并如实反映在信用报告上。在信用报告相对完善的今天,上面会清楚显示你的逾期还款天数,倘若超过了90天的重要节点才还款,那么两年内,无论是申请银行贷款还是信用卡,你都会因遭到各行联合“封杀”,而为曾经的诚信缺失感到懊悔不已。2、被电话及上门催缴。一般来说,最后还款日超过三天,贷款机构还是迟迟未等到还款额的出现,则会以电话催缴的方式向借款人了解情况,当然,借款人也可借此机会道出难言之隐,打出同情牌争取还款宽限期。但如果欠款一拖再拖,贷款机构不再抱有希望,只剩下失望之时,接下来采取的行动很可能是上门催收。3、面临被诉讼的风险。若是催收未果,贷款机构则会拿出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在抵押贷款方式下,其会主张法院对抵押财产进行拍卖,拍卖所得将优先用于偿还剩余本息、律师费、诉讼费等一系列费用,假使还有剩余金额,则将如数返还给借款人。这说来轻松的流程,做起来可未必简单,少说也要等个三个月之久,才能将资产兑现,在此期间,借款人可筹集资金,赢得资产争夺战,用资金的归位让贷款机构撤诉。信用贷款的道理趋同,借款人仍逃脱不了法律制裁,需要用个人名下资产偿还借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