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管计划和信托计划的不同之处在哪儿?说说看

米多多 2019-11-05 22: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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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管计划与信托的区别
相同点:
1.必须报备监管部门,信托是银监会监管,资管计划是证监会监管
2.资金监管、信息披露等方面都有严格规定
3.认购方式相同,项目合同、说明书等类似
4.本质相同通道不同,都属于投融资平台,都可以横涉资本市场、货币市场、产业市场等多个领域
不同点:
1.全国68家信托公司有发行资格,而资产管理公司只有36家,资源稀缺性更加明显
2.资产管理公司投研能力强,尤其在宏观经济研究、行业研究等方面尤其突出。在这样的研究团队指引下选择可投资项目,能有效的增加对融资方的议价能力并降低投资风险
3.资管计划具有双重增信,经过资产管理公司、信托的双重风险审核
4.资管计划小额畅打,最多200个名额
5.收益高,资管计划一般比信托计划高1%/年;期限短,资管计划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
樊振清2019-11-05 22:2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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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和信托一样都是融资通道的一种,结构大致上没有区别,只不过发行主体不一样,信托由信托公司发行,资管由公募基金的子公司发行。信托公司是属于银监会监管的,而资管是属于证监会监管的。
    从发行方资质和牌照优越性上面来讲:
    信托公司:大部分都有十年以上的产品发行和运营经验,经过银监会数次整顿之后,仅剩下六十余家牌照,持股股东经过多年竞争,实力普遍很强。
    资管公司:大部分是上年底或者今年成立的新公司,基本均由公募基金控股,股东实力也都不弱。
    信托公司有多年的兑付历史,而资管公司目前产品大部分都是今年才发出,尚未有兑付历史,假如融资方无法按时还钱,抵押无法变现,公司是否会兜底为客户兑付本息,还需时间验证。
    但资管的投资范围方面比信托有优势,范围限制较小,例如股指期货、融资融券,目前只有8家信托公司可以开展股指期货业务,融资融券还未对信托开放,而券商资管就不存在限制或者限制相对较少。
    连俊强2019-11-30 15:37:02
  • 资管计划与信托既有相同点也有不同点,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不同点:
    1、资产管理公司投研能力强,尤其在宏观经济研究、行业研究等方面尤其突出。在这样的研究团队指引下选择可投资项目,能有效的增加对融资方的议价能力并降低投资风险
    2、全国68家信托公司有发行资格,而资产管理公司只有36家,资源稀缺性更加明显
    3、收益高,资管计划一般比信托计划高1%/年;期限短,资管计划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
    4、资管计划具有双重增信,经过资产管理公司、信托的双重风险审核
    5、资管计划小额畅打,最多200个名额
    黄益新2019-11-05 23:03:31
  • 资管计划与信托的区别如下:
    1、概念不同
    资管计划是集合客户的资产,由专业的投资者(券商/基金子公司)进行管理。它是证券公司/基金子公司针对高端客户开发的理财服务创新产品,投资于产品约定的权益类或固定收益类投资产品的资产。
    信托是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进行管理和处分的行为。
    2、管理内容和运用范围不同
    资管产品只是一个投融资工具。信托除了可以是投融资工具之外,还在家族财富保全与传承、家族成员养老和教育、消费和娱乐、社会慈善和捐赠等众多领域具有运用价值。资管产品是资金的管理,信托产品除了资金管理之外,还可以对一些事物进行管理,尤其是在家族信托方面,事务管理比资金管理更重要。
    3、优势不同
    资管公司由公募基金、证券公司或者期货公司这些金融机构控股,股东实力也都不算弱,但注册资本多为几千万元,相对于信托来说还是弱了一些。
    但是,资管的投资范围方面比信托有优势,范围限制较小,例如股指期货、融资融券,目前只有少数几家信托公司可以开展股指期货业务,融资融券还未对信托开放,而券商资管就不存在限制或者限制相对较少。另外信托产品的杠杆限制也比资管要多。
    连书耀2019-11-05 22:07:24

相关问答

1、灵活的财富传承方式
企业家可以自主决定或变更信托受益人,设定信托期限和执行条件,选择可信赖的受托人和信托保护人;信托资产可以是现金、金融资产和公司股权。目前不动产信托在中国有赖于立法上的突破。
2、可防范债务风险
信托财产独立于委托人和信托机构,不受债权人的追索,不受司法查封冻结,当委托人或信托机构经营不善时,信托财产不被列入破产财产。这是家族信托的最大特点,可以实现财产的安全隔离。
3、可约束后代行为
对于不成器的子女,应根据情况拿出一定量的家族资产,设立信托基金。一方面通过科学的职业经理人机制使家族企业得以持续经营,一方面使原本锦衣玉食的子孙后代不至于穷困潦倒、衣食无着。
4、有利于信息保密
除非因涉及违法犯罪行为而遭司法机关持令调查,否则信托机构不得披露家族信托委托人、受益人的信息。这对合理隐藏财富、处理敏感的家庭关系,甚至是将财产隐名传承给特定的家族成员,提供了便利。
5、可优化公司治理,减少家庭纠纷
好的家族企业必须实现家族与公司的双重治理,而家族信托可在其中起到举足轻重的协调作用。比如对于直接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可能导致不良后果的家族成员,可以设立信托代持其股权,同时限制其表决权。
6、有利于税务筹划
合理的信托架构,能够起到税收筹划的作用。尤其遗产税在中国开征在即,按照国际通行的规则,其综合税率大约在30-50%之间。当委托人驾鹤西去后,信托财产因其独立于委托人,不会作为遗产处理。
家族信托不管是在避税还是在传承等方面,都具有不可取代的优势,这也就是富豪们更倾向于通过家族信托延续家族的重要原因。不过家族信托在我国发展的时间还不长,还有很多地方需要完善,以便更好地满足客户们的各类需求。
慈善信托最早起源于13世纪英国的慈善用益制度。1601年,英国颁布《慈善用益法》,奠定了现代慈善信托的雏形。英国《2000年受托人法》第39条规定,慈善信托是未来慈善目的而持有财产的信托。从国外立法实践来看慈善信托往往是作为慈善法律制度架构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而被纳入慈善法典或相应的成文法中予以规定。我国慈善法也将慈善信托纳入进来,并对慈善信托作了完整明确的定义。
第一,慈善信托的设立必须基于慈善目的。这是最基本的特征。即要符合慈善法第三条规定的慈善活动。与信托法第60条的规定是基本一致的。
第二,慈善信托的受益人是非特定的。这是区别于其他信托的一个重要特征。通常,民事或营业信托在设立时必须确定具体受益人,信托文件仅载明受益人的资格条件,由受托人根据所确定的条件选择确定,而不是委托人在信托文件中具体指定。
第三,与其他信托相比,慈善信托的设立要求更为严格。
第四,信托财产与委托人、受托人的固有财产相互独立。信托有效设立后,信托财产即从委托人的其他自有财产中分离出来,成为一项独立运作的财产,仅服务于信托目的。对委托人来说,丧失了对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对受托人来说,可以对信托财产进行占有、处分,但是不享有收益。对受益人来说,则取得了信托收益的请求权。若委托人或受托机构解散、被撤销或破产,信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或破产的财产,这样就能保证受益人不因委托人、受托人破产或发生债务而失去其享有对该信托财产的权利。
综上所述,慈善信托既不同于慈善捐赠、慈善财产使用等一般的慈善行为,也不同于具有完整组织结构的慈善组织。相较而言,慈善信托具有其他慈善组织形式难以比拟的制度优势。首先,慈善信托无需申请法人登记,也不需要专门的办公场所和独立的运作团队,运营成本低。其次,慈善信托财产独立性强,具有专业化的财产保值增值方式,更能实现委托人的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