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润太高,如何做帐可以避税

黄益洪 2019-11-05 21: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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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企业你可以计提有关的费用;多开一些合理的发票;工业企业减少库存;多计入费用;季度预交所得税根据税务局要求申报,原则上可以扣除以前年度亏损。在财务角度,如果不能增加成本的情况下,解决高利润要交所得税的方法主要目标于以下两个环节。一、延后确认销售收入。把销售收入确认的时间和周期放缓,一般税务角度是要求3个月内确认收入,但实务操作中的话,可以把时间放的更长,前提是你要有一个合理的解释。这么做的目的,是可以让每个月的费用,更多更平均地摊销在当月的额度中,用以抵减“应纳税所得额”即利润总额。二、面对高利润,在费用中考量。除了上面的方法,实际上上面的方法也需要下面的配合与互补。就是增加企业的运营费用。包括,当然也包括,雇佣的劳务费、别人给你的技术服务的服务费,专利使用费等。三、也可以通过加速折旧企业固定资产来增加成本,抵减当期利润。
龙宇辉2019-11-05 22: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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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可以预先扣除员工福利、花红等开支。根据各种税种给你说怎么合理的避税吧:1、增值税。这里只做一个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税负分析。5、房产税。收过租金的人都知道,12%的房产税是较重的,本人就曾收过租金,交完5%营业税、12%房地产税后所剩无几,被老总们颇多抱怨。后来本人将租金分解成三部分,即房租、场地租赁费、设备租赁费,并重新和客户签订合同,只对房租交房产税,节税何止百万。想起一句话,这世界并不缺少美,只是缺少发现美的眼睛。6、土地增值税。除了房地产公司外,这是一个其它行业并不经常接触的税种。但它对房地产公司而言意味着少则几百万,多则几千万的税负。高金平教授的事先测算增值率后再定价以降低适用税率的方法,我想在高教授多次讲学后许多网友都已明了,不再细述。下面介绍一个本人接触过的方案。某公司甲欲将子公司乙公司所有的一块地卖给丙公司。大家知道,土地现在由政府垄断只能拍卖取得,企业不得私下买卖土地,这是其一,其二,卖地又涉及巨额的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后来的解决方案是,甲公司将乙公司的股权转让给丙公司,这样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全部免交。股权转让可真正是很好的技艺,君不见那些资本大鳄大多通过股权转让来实现资本运作,也许税收的考虑也是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吧。
    龚少锋2019-11-05 22:19:19
  • 一、没发票不能入账,招待费也不能税前扣除,如果要从工资出的话,明年社保基数将提高许多,因为记在员工身上的全年一次的奖金会被计算在他们缴纳社保的基数上,社保自动计算上年平均月收入的,所以明年公司要给员工多交许多社保,员工还要交个税。二、企业所得税的避税着眼点,一般在收入、成本、费用及损失的认定以及纳税人对于税收优惠措施的运用方面。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方面。在工资问题上的避税8人为缩短摊销期限避税9虚列预提费用避税10高转成本避税扩展资料: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这个定义的关键是纳税人在税法许可的范围内。通过不违法的手段对经营活动和财务活动精心安排,尽量满足税法条文所规定的条件,以达到减轻税收负担的目的。当然,避税也不排除利用税法上的某些漏洞或含糊之处的方式来安排自己的经济活动,以减少自己所承担的纳税数额。一般地说,避税可以认为是纳税人采取利用某种法律上的漏洞或含糊之处的方式来安排自己的事务,以减少他本应承担的纳税数额。虽然避税行为可能被认为是不道德的,但避税所使用的方式是合法的,而且不具有欺诈性质。避税是对已有税法不完善及其特有缺陷所作的显示说明,它说明了现有税法的不健全特征。税务当局往往要根据避税情况所显示出来的税法缺陷采取相应措施对现有税法进行修改和纠正。所以,通过对避税问题的研究可以进一步完善国家税收制度,合理避税,才能视合理避税为企业的权利,才能受到法律和社会的认可和保护。在财会税务实践中,针对税法中“非违法”内容,纳税人是可以合理运用的,这从税法建设本身来看,是有利于推进税制改革。因为,税法中“允许”、“不允许”和“应该”、“不应该”的内容实际上使企业同时得到了“非不应该”、“非不允许”的内容。正是这些法律上的“非不应该”、“非不允许”内容构成企业合法及非违法避税的依据和途径。合理避税。
    龙尚雪2019-11-05 22:05:17

相关问答

一直以来,个人所得税法及其相关细则、办法以其复杂的结构和繁琐的内容成为很多企业在制定员工薪酬时不敢涉足的禁区。大部分企业的做法是:钱已经支付给了员工,交多少税是员工的事。这种做法固然省去了很多麻烦,却使公司实际支出的薪酬与员工实际得到的收益之间发生断裂,无法充分利用薪酬计划鼓舞士气、达到振奋人心的预期效果。本期为您解读“工资薪金”税务筹划思路和方式。在个人所得税上,我国目前实行的是分类税制,即将个人各种来源不同、性质各异的所得进行分类,分别扣除不同的费用,按不同的税率课税。其中,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超额累进税率征税。一、“理解税法”是进行税务筹划的前提税务筹划与风险控制就像一枚硬币的两面,实现“风险可控”的基础是筹划方案不违法,这就要求税务筹划者需要谙熟中国税法的基本原理和实际运用规则。比如,有人提出将发工资转化为发放各种实物福利的方式,就可以实现节税的目的。其基本的依据是,根据《个人所得税税法》第4条的规定,“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免纳个人所得税。然而,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规定,税法第四条第四项所说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进一步根据《关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文,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并明确指出,包括“一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二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三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在内的各种补贴补助,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事实上,只要对税法有足够的认识和理解,不需要考虑具体条文的规定,就可以判断出这一筹划存在的问题。事实上,税法在规定一项纳税义务的同时,往往同时也有相应的“反避税”考量,如果通过发放各种“实物补贴”就可以实现合法节税,那么工资薪金就可以轻易的通过“转化”而实现避税的目的,这在税法上是不太可能的。二、节税又不违法的6大筹划“招数”违法的筹划最终非但不能达节税目的,还可能因违反税法和相关行政、刑事法律、法规规定而触犯“偷税”、“逃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法律责任。针对“工资薪金”进行税务筹划,华税重点介绍以下六种途径:一合理分配“工资薪金”和“年终奖”比例个人所得税的计税原理是实行超额累进税率计税,纳税人的应税所得额超过某一级数时,超过部分就要按高一档的税率计税。因此,月度“工资薪金”或“年终奖”一方畸高,都会导致适用较高的税率最高达45%,因此需要合理分配二者的比例,从实际情况来看,一般“工资薪金”和“年终奖”在1:1的情况,可以实现整体税负的最小化。二避开临界点同上述一所述,“工资薪金”个税适用税率分为7档,扣除每月3500元的“费用”后,不超过1500元的,适用3%的税率,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适用10%的税率,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适用20%的税率,而对于超过80000元的部分,适用45%的税率,可见,当处于税率变化的“临界点”时,增加1元,就会带来额外较多的个人所得税。因此,单位发放工资时,应充分关注这些临界点,可以通过下月延迟支付等方式,降低适用的税率。三利用“免税”优惠政策税收优惠政策通常是为了鼓励、引导某些行为而设置,前文虽然介绍了“福利费”免税的范围有限,但是依然是进行税务筹划的一个途径。此外,对于“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保险赔款”、“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等也属于免税的范围;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可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企业可以在有关标准范围内,最大化降低“工资薪金”个税负担。四变“工资薪金”为“股息红利”针对上市公司等大中型企业高管等群体,按照“工资薪金”计税通常要适用45%的税率,税负沉重。忧郁企业高管通常与企业的利息息息相关,同时,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适用20%的税率,如果通过合理筹划,将高管等群体的“工资薪金”转化为“股息红利”,则可以有效降低个税的适用税率。五积极争取地方税收返还个人所得税属于国家、地方共享税,具体由地税机关征管。按照规定,中央和地方的分成比例为60%:40%。部分地区为了吸引投资,针对地方收入部分给与投资者一定的税收返还,比例最高可达60-70%,因此,对于部分投资区域广泛的企业,可以充分运用这些地区的政策,实现个税的合理筹划。三、2019年中国向全球征收个税2019年12月17日,中国签署了《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之多边政府间协议》“《多边自动情报交换协议》”,按照规定,2019年9月,中国个人及其控制的公司在包括BVI、开曼群岛等56个国家和地区开设的银行账户信息截至到2019年底的信息将会主动呈报于中国税务机关,同时,2019年9月,中国个人及其控制的公司在包括香港、瑞士40个国家和地区开设的银行账户信息截至到2019年底的信息将会主动呈报于中国税务机关。这一规定意味着,中国开始面向全球征收个人所得税,利用国际避税港等方式进行税务筹划的空间将大大被压缩,个人税务筹划面临空前挑战。
利用香港公司来避税并不是每个企业都适用的,前提是:做进出口贸易。因为香港政策具体有海外利得,那么就可以利用香港公司作为转口贸易起到合理的避税。首先要去开立一个帐户,可以去香港开户,如果嫌麻烦也可在内地的外资银行开立,我们称这个为离岸帐户。离岸帐户的作用是资金出入方便国内国外、公司、个人、不受国内外汇管制,外汇进出自由,任意支付,相当于个小钱包。出口避税的操作方法:比如您的客户是美国的一间A公司,您的购货成本是90万美元,卖给美国是150万。这时用您香港公司以最低价100万元收购,然后再以150万转卖给您的最终美国客户A公司,操作时有两个合同,但深圳的货物可直接发往美国,美国A公司根据合同将货款150万付至您的香港公司的帐户,而您的香港公司再把有关成本等费用100万付至深圳您公司的户口。这样就起到了避免汇率损失的作用,特别在税收方面,由于留存香港公司的50万利润不是在香港发生,可向香港税务局申请海外利得,无须缴税,那么这次国内只需按10万利润缴纳企业所得税。进口业务可以逆向操作,您从海外客户处进口了80万美金成本的货物,最终销售给您国内其他客户130万美金,那么您国内就要按50万利润缴纳企业所得税,但现在您可以利用香港公司完成这样一笔业务,首先,先以香港公司名义将这笔80万成本的货物先买下来,再以一个较高价120万卖给您国内自己的公司,最终还是130销售给您最终客户,这样一来,您国内只需按10万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另40万利润则成功留存在香港公司帐户内。现在您已经知道如何利用香港公司来避税了,那么,正在做外贸的您,是不是考虑注册一家香港公司呢。
目前,《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对投资者的资格有要求,并没有规定境内境外资本,但一般信托公司的合同上会有限制境外投资者的要求:
第五条 信托公司设立信托计划,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委托人为合格投资者;
(二)参与信托计划的委托人为惟一受益人;
(三)单个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
(四)信托期限不少于一年;
(五)信托资金有明确的投资方向和投资策略,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六)信托受益权划分为等额份额的信托单位;
(七)信托合同应约定受托人报酬,除合理报酬外,信托公司不得以任何名义直接或间接以信托财产为自己或他人牟利;
(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六条 前条所称合格投资者,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人:
(一)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二)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
(三)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