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有权机关是什么

黄理强 2019-11-05 21:4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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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在诉讼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原告死亡,须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原告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五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送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六案件的审判须以相关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的;七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这其中“七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是指上面六种情形之外的,其他与其相当的情形,避免了列举的不全面,增加了灵活性,以适应立法时不能预见的情况。
黄盛毅2019-11-05 22: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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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事诉讼法关于中止审理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1条的规定,遇到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中止审理:1.自诉人、被告人患精神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应当裁定中止审理。2.起诉后被告人逃脱,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应当裁定中止审理。3.在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应当裁定中止审理。4.在审理期间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情形的。应当决定中止审理,并按照公诉案件或自诉案件的第一审普通程序重新审理。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章见文2019-11-05 23:03:00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在诉讼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原告死亡,须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原告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五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送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六案件的审判须以相关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的;七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这其中“七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是指上面六种情形之外的,其他与其相当的情形,避免了列举的不全面,增加了灵活性,以适应立法时不能预见的情况。扩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10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中止执行:1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2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3执行的标的物是其他法院或仲裁机构正在审理的案件争议标的物,需要等待该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的;4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5仲裁裁决的被申请执行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不予执行请求,并提供适当担保的。第103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或再审的案件,执行机构根据上级法院或本院作出的中止执行裁定书中止执行。第104条.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执行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恢复执行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第105条.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执行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终结执行。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案件中止后,除非作为法人的被执行破产,或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一~四项规定之一的条件,不管中止过多少年,没有规定可以终结执行。执行中止。
    赵驳强2019-11-05 22:20:30
  • 三大诉讼法比较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诉讼参与人解释第97条: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依照行政诉讼和本解释外,可以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1.检察院2.参加人①当事人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证据1.书证;2.物证;3.视听资料;4.证人证言;5.当事人的陈述;6.鉴定结论;7.勘验笔录现场笔录1.书证;2.物证;3.视听资料;4.证人证言;5.当事人的陈述;6.鉴定结论;7.勘验笔录1.书证;2.物证;3.视听资料;4被害人陈述;5.证人证言;6.犯罪嫌疑认、被告人供述和辩解;7.鉴定结论;8.勘验、检查笔录中止诉讼1.原告死亡,须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2.原告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5.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送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6.案件的审判须以相关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的;7.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解释第51条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2.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5.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6.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管辖1.自诉人或被告人患精神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2.以及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后被告人脱逃3.由于其他不能抗拒的原因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4.在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应当中止审理。解释第181条、第204条终结诉讼1.原告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放弃诉讼权利的;2.作为原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后,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诉讼权利的。3.因中止诉讼1、2、3原因中止诉讼满90日仍无人继续诉讼的,裁定终结诉讼,但有特殊情况的除外。解释第52条1.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2.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3.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回避决定1.院长回避,审判委员会决定2.审判人员回避,院长决定3.其他人员回避,审判长决定1.院长回避,审判委员会决定2.审判人员回避,院长决定3.其他人员回避,审判长决定1.院长回避,审判委员会决定2.审判人员回避,院长决定检察人员回避,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侦查人员回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3.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回避,院长决定4.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同级人民检察委员会决定。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证据1.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而须由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材料;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材料;3.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材料。1.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3.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经过审理,分别判决1.维持判决2.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3.履行职责判决4.变更判决5.驳回诉讼请求判决6.确认判决审理上诉,分别处理1.维持原判;2.依法改判;3.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也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1、2、3、41.维持原判;2.依法改判;3.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4.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1、2、3、41.维持原判;2.应当改判;3.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1、2、31.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2.适用法律错误3.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4.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
    齐晓字2019-11-05 22:0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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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是《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符合《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条件的都涉嫌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刑法》规定: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涉嫌犯罪条款的情形:第二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第三条向特定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以及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途径发布公民个人信息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未经被收集者同意,将合法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向他人提供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第四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或者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定牌加工是指委托方提供商标样式或商标标识,并提出产品规格、质量要求,由承揽方按要求加工产品的行为。随着工业生产分工专业化及对外贸易的发展,定牌加工业务日益活跃,随之而来的商标侵权行为也逐渐增加。定牌加工中的商标侵权行为表现形式多样,但主要有以下几种:一、定牌加工中承揽方将加工数量中超额部分或因质量不合格被委托方退货部分,未经委托方的许可擅自销售,这种现象具有普遍性。承揽方往往认为既然委托方不接收这部分产品,考虑到企业效益公司委托,这些企业都无法提供合法的商标注册证明文件或使用许可合同。利用这种层层转手委托加工的形式,制造合法假象,进行商标侵权或假冒注册商标活动。三、以外贸出口的形式进行商标侵权。一些企业利用外贸单子做幌子,加工生产国际、国内名牌产品,由于涉及到对外贸易业务,外商是否是该商标注册人或合法使用者,该外贸业务是否真实存在,查清有一定难度,也需要较长时间,工商部门在没有确实证据情况下,又难以制止这种行为,违法行为人便利用这一时间差进行商标侵权活动。如:宁波凤达制衣有限公司,受象山外贸公司宁波分公司业务员黎国彪委托,准备生产一批“鳄鱼”牌衬衫,当事人已织印好商标标识和服装挂牌,后因黎国彪未提供外贸单子而中止这笔加工业务。上述这些商标侵权行为的普遍存在,不但侵害了商标注册人的商标专用权,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更严重的是欺骗、误导消费者,严重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这些侵权行为的存在,有其赖以生存的环境,其原因也十分复杂,除了侵权行为人主观原因外,既有商标注册人的原因,又有消费者自身的影响,同时,也有经济环境的影响,但主要的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1、缺乏健全的法律规范。商标法》自1983年实施以来,虽经1993年修订,但在经济迅速发展的年代,各种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商标法》只是笼统地规定商标侵权行为,但对定牌加工中的委托方和加工承揽方对注册商标使用的具体权利义务未作规定,致使对定牌加工中的商标侵权行为查处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2、商标所有人或合法使用者对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意识不强、力量薄弱、方法不当。虽然有不少企业内部或行业联合建立了打假组织,但是没有很好地与政府职能部门、司法部门及消费者团体联合起来,其打假行为具有片面性、局域性、短暂性。3、执法部门监管力度不够,办案人员畏难情绪较重。定牌加工中的商标侵权行为,特别是层层转手加工和外贸加工业务中的商标侵权行为,涉及面广,跨越的地区较多,查处工作难度大,花费的时间长。又由于地方利益等因素的制约,难以全面实施处罚。而且查处这些案件需要先进的科学手段,可靠的交通工具、通讯设备及必要的财力。作为商标主管部门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打击定牌加工商标侵权行为中,既缺少经费,又没有先进的交通、通讯工具,给调查取证带来很大困难,难以落实对定牌加工商标侵权行为的监管职能。4、工商部门内部工作人员素质还跟不上当前经济形势发展的需要,缺少专业化、综合型人才。特别是一些懂法律、外贸、商检、知识产权、会计、财务的专业化人才,及具有综合分析、判断、协调能力并熟悉各种法律规范的综合型人才,对复杂的定牌加工商标侵权案件往往感到无从着手。5、《商标法》的宣传不够。一些加工企业纯粹为了赚取少量的加工费,其主观愿望不希望发生商标侵权行为,但由于自己缺乏对《商标法》的了解,在承揽加工业务时未能严格审查委托方的资格证明和商标注册证明文件,仅凭委托方的生产计划单及外贸单子,就进行定牌加工,结果造成商标侵权。解决定牌加工中的商标侵权,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通过立法,完善商标法律规范。一是将定牌加工中委托方向承揽加工方提供合法有效的商标注册证明文件,承揽方审查有关商标注册证明文件作为法律义务,以法律条文的形式确定下来。在承揽加工业务中,若涉及注册商标的,委托方必须将有效的商标注册证明文件随同承揽加工业务一并交给承揽加工方,承揽加工方承接加工业务时,必须严格审查委托方提供的商标注册证明文件及其他相关资料,并在加工承揽合同中有明确的条款,加工业务结束后承揽方应将上述材料归档、备查。二是法律赋予商标监督管理部门在查处定牌加工中的商标侵权行为时,有权要求承揽方限期提供合法有效的商标注册证明文件,逾期未提供的可按商标侵权或假冒注册商标行为认定。这样,一方面促使承揽加工方依法主动地去索取、审查商标注册证明文件,以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定牌加工中商标侵权行为的及时认定和查处。二、需要继续加大《商标法》的宣传力度。通过宣传不仅要使生产经营者懂得有这么一部法律,还要懂得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是什么,禁止什么,构成违法行为应该受到什么样的制裁。由于我国的生产经营者整体素质不是很高,所以光靠一文公告、几条标语、出版几本书刊还远远达不到宣传教育的目的。要通过举办培训班、讲座、知识竞赛等多种手段,利用电视、报纸、书刊、画册、台历、卡通、人员管理商标工作。要求职工树立起维护商标信誉的观念,并发动职工在Et常生活、工作中密切关注本企业商标的被侵权信息,在企业中形成人人保护本企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氛围。四、建立一个企业自我保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保护、人民法院的司法保护、以及广大消费者的社会保护结合起来的,具有综合功能、全方位的网络体系。企业建立专门的打假护权机构,并将本企业商标使用许可、定牌加工企业名录、地址等主要情况及相关资料定期发送全国本企业产品市场或可能出现侵权行为的省、地市、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消费者团体,使他们时时掌握企业商标使用的动态信息,以便于及时发现和查处商标侵权和假冒注册商标行为。五、要提高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干部的自身素质和硬件设施,培养造就一批懂业务、有能力的综合型人才。要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