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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问题的关键是:“结婚登记”这一行为,是否合法、是否有效。第一,按照《婚姻法》规定,精神病人在疾病发作期,未经治疗是不能结婚的。仅凭这一点,结婚登记就因违法而无效。第二,如果这位男性精神病患者确系无民事行为能力,那么这种结婚登记也是无效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要求宣告婚姻登记无效。无效的婚姻登记自始就无效,不会因此发生继承等基于身份关系而产生的法律后果。我看了您几位的回答,都忽略了第一点。
齐晓娥2019-11-05 23: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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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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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可以宣布婚姻无效也会赔偿。
边双喜2019-11-14 08:2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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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一般不会轻易认定对方隐瞒病情,不但没有经济赔偿,可能会要求另一方给予精神病人一次性的经济帮助。我国《婚姻法》当众对此作出明确的规定.至于补偿的数额,应根据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收入多少、家庭经济状况、经济能力、子女负担等各方面综合考虑确定。
车建修2019-11-05 22:2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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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婚姻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实行婚姻自由,即我国公民有结婚的自由也有离婚的自由.至于精神病人,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齐景杰2019-11-05 22:0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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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规定,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许离婚。依照该意见可知,法院可依据夫妻一方患有精神病且久治不愈来认定夫妻感情已破裂。法院可据此判决夫妻双方离婚,可见在我国的法律上,夫妻一方不仅可以与患精神病的配偶离婚,而且对方患精神病且久治不愈还是法院准许离婚的情形之一。虽然我国的法律上允许夫妻一方与患精神病的配偶离婚,这样可以更好的维护未患精神病一方的合法权益,使其可以脱离不幸的婚姻,开始自己的新的生活,但是法律上却没有相关的规定来保护患精神病一方的合法权益。从而使他们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完善对精神病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一、确定精神病人的代理人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这属于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离婚是民事法律行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行为人应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可见当夫妻一方患有精神病时,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便无法通过双方自愿来实现离婚,夫妻间只能通过诉讼的程序来离婚,这样可以更好的保护精神病人一方的合法权益。精神病人在离婚案件中必须由监护人代理诉讼,《民法通则》第十七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担任监护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配偶为精神病人的第一顺序监护人,按理应该成为精神病人在诉讼中的代理人,但是在离婚案件中配偶因与离婚案件有厉害关系且与精神病人的利益存在直接冲突,若仍然以精神病人的配偶为其诉讼代理人,会影响司法的公平、公正,也有损于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离婚案件中排除精神病人的配偶作为精神病人的代理人,那精神病人的代理人该如何确定。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7条规定,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使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之规定。法官可以依据该法条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将精神病人看成是生活困难的群体,从而要求其对精神病人的生活给予一定的帮助。但是该法律规定不够具体,没有规定帮助对象为精神病人的特殊情况,也没有规定具体的帮助方式及帮助到什么程度,致使法官在运用法律裁判过程中难以操作,无法真正的保护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抚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时,需要抚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在精神病人为一方当事人的离婚案件中,若法院判决离婚,法官可以依照夫妻间具有抚养的义务,要求非精神病一方承担精神病一方相应的生活费及治疗费。但是给法律规定同样不够具体,法官在审判中裁量权较大,不利于对精神病人权益的保护。笔者认为,既然法律规定夫妻一方患精神病且久治不愈,可认定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这就表明法律是准许与精神病人离婚的。但是离婚之后如何保护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法律上却没有具体的规定,致使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所以笔者认为,应该完善立法工作,使保护精神病人的法律法规更加具体。同时应该明确规定离婚后,非精神病一方应该给予精神病人一方予以生活上的帮助,确保精神病人一方的生活能够达到当地的基本生活水准,对于需要治疗的还应给予医疗费,从而保障精神病人的生存权。
赵颖隽2019-11-05 22:0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