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对婚姻中出轨一方有没有惩罚的规定?

龙应伟 2019-11-05 21:4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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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保障的是每一位公民合法权益。不是只保障你一人。出轨,人渣等。只要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力,也是合法公民,他们也有合法权益。
赵颖鸿2019-11-19 18:5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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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

  • 你说的出轨是什么情况,如果不是“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就不在婚姻法内婚姻法里的同居是指不是夫妻、持续稳定的住在一起);如果是嫖娼那就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如果是偷情,这是个人隐私范畴,两厢情愿且都是成年人,只要不和军人家庭的偷那就不犯法。那么多人偷情没一个追究法律责任的,关键是触犯了道德底线,暂时遭人唾弃,不过也会因此影响家庭和谐罢了。
    齐晓安2019-11-05 23:03:04
  •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3、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方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龙展航2019-11-05 22:20:35
  • 违反了《婚姻法》以下的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出轨,明显违反了这条法律。
    黄真理2019-11-05 22:06:43
  • 1、有具体规定。这个问题,同归于无过错方的请求权中。重婚的、和他人同居的、有不良嗜好的、家庭暴力的、遗弃家庭成员的、感情不和分居2年以上的和其他情形的,调解无效,应当准予离婚。也就是说,你能拿出对方出轨证据,然后起诉离婚,一般情况下,即使对方不同意,也会判离婚。如果,不判离婚,那你6各月之后再诉,一般就会判离婚了。对于过错方,可以请求过错方予以赔偿损失,包括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2、子女没有权利干涉父母婚姻。婚姻法》明确规定。3、题外话。做夫妻不容易,如果对方仅是小过错,那就原谅他吧。毕竟是人,谁能无错呢。百年修得同船渡,千年修得共枕眠。当然,以对方是小错误为前提。
    赵顺西2019-11-05 22:03:34

相关问答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通知;1、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2、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18、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房屋等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为购置财物借款所负债务,视为夫妻共同债务。19、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20、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未从家庭共同财产中析出,一方要求析产的,可先就离婚和已查清的财产问题进行处理,对一时确实难以查清的财产的分割问题可告知当事人另案处理;或者中止离婚诉讼,待析产案件审结后再恢复离婚诉讼。21、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非法隐藏、转移拒不交出的,或非法变卖、毁损的,分割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应予以少分或不分。具体处理时,应把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的财产作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分得的财产份额,对另一方的应得的份额应以其他夫妻共同财产折抵,不足折抵的,差额部分由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折价补偿对方。对非法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人民法院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理。22、属于事实婚姻的,其财产分割适用本意见。属于非法同居的,其财产分割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处理。
规定婚前财产永远是个人的,是对要求男人婚前有房的女人当头棒喝!!众所周知,婚前个人财产特别是婚前房产,如果没有约定,过去的司法解释曾有婚姻关系存续八年后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因而导致有些夫妻在婚前进行“婚前财产公证”,以明确各自婚前财产的处理。新婚姻法生效后,规定婚前财产如果要作为“共同财产”,双方必须约定。这就实际上肯定、明确了婚前个人财产不作为共同财产的处理原则。因此,新的司法解释就规定,婚前个人财产不因为婚姻的存续转化为共同财产。这实际上就取消了“婚姻存续八年,婚前个人财产房产作为共同财产”的规定。上述规定、解释,应该是明确的。原以为,大家都该知道这个变化。但问题是,社会上对于这个变化却不甚了解。甚至一些比较接触法律的人士,仍然停留在过去的认识上。春节期间,有位亲戚来串门。谈到女儿的婚事,就认为女儿如果购买婚前房产,若不进行婚前公证,在婚后若干年就会变成夫妻共同财产。可是进行公证呢,又觉得不习惯,怕影响夫妻感情。于是就觉得女方不应买房,怕吃亏,在犹豫不决。这位亲戚还是搞房地产的,比较接触法律吧。联想到法治论坛上很多网民也不了解这个变化。这一段是另一个的解答。你的理解没有错。我是公证员,经常有当事人要求对婚前财产办理公证,证明属于个人所有,象这种情况,我们都只是提醒当事人保存好证明该财产属于婚前财产的证据,不需公证,不过如果婚前本来就是共同出资购房,那么还是要办理财产约定公证后才能属于夫妻共有。我国法律规定婚姻从登记之日产生效力,如果双方已经登记结婚,即使没有举行仪式,在此期间购房,如果是一方出资,还是办理夫妻财产约定的公证才是出资方个人的财产。如果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而此时子女已经结婚,父母希望出资所购房属于自己子女所有而子女的配偶并不享有权利,那么要在购房前到公证处办理赠与公证,将购房所需资金赠与自己的子女个人所有,然后子女以此资金购房才属于子女个人所有。不过子女必须举证,证明购房资金全部是由父母赠与无配偶出资。或者父母购房时就以自己为产权人,然后通过赠与或者遗嘱的方式指定赠与子女个人所有或者在子女继承后属于子女个人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