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回答
1.试点逐步放宽200份限制。对可标准化、风控模型透彻、公司管理规范的信托计划逐步放宽200份限制,开始可以谨慎试点,甚至对上报计划进行审批。例如可以通过建立信托产品信用评级体系,通过标准化的风险评级流程和风险指标体系,对信托产品给予标准化的评级。评级越高,对合同份数的限制越小,以支持集约经营,探索新路。
2.适时启动公募。如果说当时基于信托公司面临业务转型挑战、信用风险良莠不齐的状况,以“—刀切”的监管政策控制风险,而在实质上把信托定位成了私募,也许有其历史和现实的必要;但是几年过去了,随着金融业和资本市场的迅猛发展和变革、信托行业的不断规范和成熟,如果监管政策一成不变或大大滞后于形势的发展,这就有待商榷了。可以有步骤、有选择地对信托公司或信托业务种类放开不合理的限制,比如对投资风险相对低的固定收益类、货币类、资产支持证券类的信托计划可试点启动公募,扩大信托的市场影响,加强透明监督,提高投资管理能力。尤其是即将推出的创新类业务:资产支持证券,其推出的—个重要形式是通过发行信托凭证的方式。如果不能启动公募,不仅对于该类业务的发展将会带来较大的障碍,也是对信托这一法定的金融资源的极大浪费。
3.逐步解决信托计划的流动性。流动性是有价值的,流动性是投资品的生命,它可以通过二级市场定价来指导信托产品的—级市场定价,有价格发现功能。—个没有二级市场的投资品种是注定不会有规模发展和规模经济效应的,从而也就没有了持久的生命力。流动性与公募发行是相辅相成、不可分割的整体问题。主管机构应该首先探索试行信托计划在交易所市场、银行间市场、银行柜台OTC市场流通的可行性,必要时应借鉴产权交易所的经验,建立信托公司业内的流通交易系统。待时机成熟构建完全的二级市场流动系统。
4.协调落实托管等规范化环节。银监会通知只要求信托公司要作外部托管,但对何为托管以及最后边界并末从资金流、信息流、对家风险等角度予以明确。所以信托公司采用外部托管就遇到不小的障碍,只能寻找目前各方尚可以接受的变通模式。这需要监管机构与中国国债登记公司、中国证券登记公司等部门协调,促使信托产品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托管。
5.支持条件成熟的信托公司获取衍生产品交易资格。衍生证券是金融了程的产物,是信托产品创新的有力武器。信托公司若不能在这—领域开展业务,无疑将丧失竞争优势。衍生产品还是规避风险的工具,如果信托公司无法运用这一工具,在未来纷繁复杂的资本市场上将面临巨大的风险。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应建立行业标准。
齐明柱2019-11-05 23:00:24
提示您:回答为网友贡献,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