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托业务发展怎么样

赵颖莹 2019-12-21 23: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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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法本身虽然没有排除个人信托,理论上个人信托在法律上是有依据的。但是信托法出台的时候主要考虑的其实是为营业信托做准备,虽然立法上对个人信托留有余地,但信托法本身在法律体系中比较另类,不仅不为一般大众所知悉,司法部门对信托业莫衷一是。所以个人信托应用很少见。
连传宝2019-12-21 23:3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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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

  • 不是很了解
    黄登红2019-12-22 00:20:09
  • 这是一个最近几年刚发展的行业,未来发展前景还是很可观的
    赵颖鸿2019-12-22 00:08:29
  • 比较少,处于初期发展。

    信托只是实现一些目的的一种法律手段,多数情况下并非不可替代,我国现行法律中的代理制度、合伙制度甚至合同法上的一些合同类型足以解决英美法中用信托制度解决的问题,这也是信托看上去没有西方发达的原因。不过长远看,信托制度有其优势,个人信托的推广会有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但需要信托制度的普及、信托立法的进一步完善以及司法的配套等等。

    黄益旺2019-12-21 23:58:39
  • 这类信托在英美等国很常见。但国内很少。原因是多方面,毕竟我国信托法出台就很晚。
    齐文浩2019-12-21 23:21:07

相关问答

信托,且这些特定属地通常具有良好的法律体系和客户信息保密原则,因此可以避免家族财产在当地国家被罚没或者强制征收等危险。获得遗产继承税收优惠。根据具体国家和地区的所得税法不同,经过合理设计的家庭信托,可以减少一定的遗产税或所得税,最大程度地保留家族财富。4、成立信托的注意事项:咨询律师专业意见。由于涉及整个家族的财富保护和继承,因此成立家族信托必须与从事此类业务的专业律师仔细商讨,确认信托协议中的每项条款。在这方面,虽然律师的收费很高,但是为家族财富所带来的持续性好处却是显而易见的。甄选信托设立国和银行。仔细选择信托基金所属的国家和保存的银行,常见的信托属地包括列支敦士登、新加坡、香港等。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对信托的具体规定不同,将会在资产安全性和税收免抵等方面有重大影响。补充内容:就先介绍这么多吧。至于提及的通过设立信托避免因为离婚导致的公司动荡,其实严格意义上来说并不属于家族信托,因为家族信托通常就是上文我所说的资产继承和使用方面的信托。所说的信托,实际上就是将上市公司资产装入离岸信托公司,再由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离岸信托公司的方法。这种信托同样需要精细设计的信托协议,其主要元素与上文也类似,特殊之处就是委托人和受益人很可能是同一个人,也就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自己。
家族信托适合什么人群购买?《中国家族企业发展报告》预计,在未来的5~10年,我国家族企业将迎来历史上规模最大的一次家族传承潮,超过300万家私营企业将在未来3~8年面对接班人的问题,预计传承的财富价值为4~7万亿元。越是处于“金字塔”顶端的人,财富保护和传承越发重要。常用财富传承工具的对比第一种是遗嘱这是最简单的财富传承方式,由遗嘱人生前对自己的财产分配作出说明,身后按照其意愿执行,但是这种方法的局限性也较为明显。首先就是无法规避遗产税问题。目前,遗产税征收法案正在紧锣密鼓地制定,深圳也已经试点征收。遗产税将成为遗嘱继承的最大掣肘。其次,遗嘱继承还存在执行力不强、事后容易引起纠纷、监护人道德风险等问题,而且遗嘱的公开也会使得财富净值等隐私问题暴露。第二种是赠与即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赠与,而受赠人无偿接受的行为。法律规定一定的免征赠与额,赠与方式也较为容易执行。但是免征额度一般较低,超过部分需要缴纳赠予税,通常还与遗产税同时课征,涉及房产问题时,还需缴纳契税、印花税等税费。第三种是商业保险经过多年的发展,商业保险模式日趋成熟,通过保险投保人可以完整地把财富传递给受益人。此外,保单财产独立,可以有效地隔离投保人的债务追偿,保障受益人的收益。但是,实现金融资产的转移远远达不到财富传承的要求。此外,保单流动性差、难以变现等问题也不得不考虑。家族信托独具优势家族信托是一种以家庭财富的传承、管理和保护为目的的信托,其委托人一般是个人,受益人一般是家族成员。其优势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第一,家族信托具有其他方式不可比拟的理财优势。信托行业是目前我国金融理财机构中唯一一个可以横跨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和产业市场进行组合投资的特许金融机构。随着高净值人群财富管理的需求逐渐多样化,信托业“个性化定制”客户资产组合,全球配置客户资产的措施,对于高净值人群实现财产保值和增值具有重要的意义。第二,财富传承方式灵活。家族信托可以根据委托人的要求灵活设置各种条款,如设立期限、资产配置方式、突发情况时财产的处置等。但这些条款也并非一成不变,可根据事先约定,在信托存续期内进行调整。此外,通常家族信托的设立期限都较长,甚至还有无限期信托的存在,理论上,设立一个家族信托,受益可以涵盖好几代人。第三,实现财产安全隔离。信托资产具有独立性,家族信托一旦设立,受益人就成为这些委托资产的合法拥有者。因此,委托人在进行破产清算时,其设立的信托资产不会包含在内,委托人的债务也不会转移给信托资产的受益人,法院对于信托资产也无强制追偿的效力。此外,由于家族信托指定受益人和受益范围,因此婚姻关系的破裂也不会影响财富的完整传承。第四,有利于节税避税。从国外的经验来看,富豪们可以将资产转移到信托中,由第三方进行经营管理,一方面实现了财富所有权的转移;另一方面,由于是去世前的财富转让,并不纳入遗产税的征收范围。因此,通过设立足够长时间的家族信托,财富可以一直传承但却不用缴纳任何遗产税。在国内推出遗产税的呼声越来越高的背景下,家族信托的优势也将凸显。实物资产的转移也可以通过信托的方式进行,对于上述提到的交易契税等问题也有较好的规避效果。第五,有利于家族企业的传承。股权代表着对企业的控制。对于家族企业的控制人来说,他们希望股权能集中在家族成员之中,不希望因为婚姻关系造成股权的稀释和旁落。家族信托能够保持股权结构的稳定与传承。企业可以将股权装入信托计划中,并对股权的实际控制人和其他控制人的权利作出明确的说明,以达到优选控股股东和保证设立人绝对控股权的目的。第六,有利于激励和约束后代的行为。委托人可以在信托条款中明确规定受益人获取收益的条件,附加对后代的约束条款,比如考上大学或找到好工作的情况下可以多分配收益。如果一事无成,挥霍度日,那么可以支配的钱就会少一点。通过这些具体条款的约束,可以有效避免“败家子”,从而实现对继承人的教育,使得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双重传递。
1.试点逐步放宽200份限制。对可标准化、风控模型透彻、公司管理规范的信托计划逐步放宽200份限制,开始可以谨慎试点,甚至对上报计划进行审批。例如可以通过建立信托产品信用评级体系,通过标准化的风险评级流程和风险指标体系,对信托产品给予标准化的评级。评级越高,对合同份数的限制越小,以支持集约经营,探索新路。
2.适时启动公募。如果说当时基于信托公司面临业务转型挑战、信用风险良莠不齐的状况,以“—刀切”的监管政策控制风险,而在实质上把信托定位成了私募,也许有其历史和现实的必要;但是几年过去了,随着金融业和资本市场的迅猛发展和变革、信托行业的不断规范和成熟,如果监管政策一成不变或大大滞后于形势的发展,这就有待商榷了。可以有步骤、有选择地对信托公司或信托业务种类放开不合理的限制,比如对投资风险相对低的固定收益类、货币类、资产支持证券类的信托计划可试点启动公募,扩大信托的市场影响,加强透明监督,提高投资管理能力。尤其是即将推出的创新类业务:资产支持证券,其推出的—个重要形式是通过发行信托凭证的方式。如果不能启动公募,不仅对于该类业务的发展将会带来较大的障碍,也是对信托这一法定的金融资源的极大浪费。
3.逐步解决信托计划的流动性。流动性是有价值的,流动性是投资品的生命,它可以通过二级市场定价来指导信托产品的—级市场定价,有价格发现功能。—个没有二级市场的投资品种是注定不会有规模发展和规模经济效应的,从而也就没有了持久的生命力。流动性与公募发行是相辅相成、不可分割的整体问题。主管机构应该首先探索试行信托计划在交易所市场、银行间市场、银行柜台OTC市场流通的可行性,必要时应借鉴产权交易所的经验,建立信托公司业内的流通交易系统。待时机成熟构建完全的二级市场流动系统。
4.协调落实托管等规范化环节。银监会通知只要求信托公司要作外部托管,但对何为托管以及最后边界并末从资金流、信息流、对家风险等角度予以明确。所以信托公司采用外部托管就遇到不小的障碍,只能寻找目前各方尚可以接受的变通模式。这需要监管机构与中国国债登记公司、中国证券登记公司等部门协调,促使信托产品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托管。
5.支持条件成熟的信托公司获取衍生产品交易资格。衍生证券是金融了程的产物,是信托产品创新的有力武器。信托公司若不能在这—领域开展业务,无疑将丧失竞争优势。衍生产品还是规避风险的工具,如果信托公司无法运用这一工具,在未来纷繁复杂的资本市场上将面临巨大的风险。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应建立行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