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对信托都有哪些误解呢?

樊文慧 2019-11-05 22: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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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就是理财产品:这是完全错误的一个概念,在国内的语境下,理财产品单指狭义的银行理财产品,即银行表外的特定业务的名称,对于银行理财产品的风险属性和判断这里不再展开,但信托计划不等于理财产品。甚至更夸张一点来说,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不管是不是在银行柜台卖的,不管是不是银行的理财经理明面或者私下里卖的,跟银行关系都不是很大(中诚那事儿得另说),银行既不为资金安全负责、也不为投资收益负责,所以在银行买信托出风险了去银行拉横幅是很无厘头的事情,虽然信托公司多数乐于见到这一景象。
齐晓梅2019-11-05 22:5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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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托计划都没风险/风险很大,可以随便买or不能碰:任何极端化的说法多半都是错的,怎么判断一个信托项目的风险,我对于普通的投资人的建议只有一个,找到你周边认为最专业的人咨询一下,考虑到国内这个类型的付费中立机构基本没有,只能是找朋友找亲戚找你信任且懂得的人去替你判断你不能了解的风险。毕竟从现在的情况看,信托计划确实是相当数量的投资人能够接触到的收益比较高的投资标的。不得不吐槽一句目前劣币驱逐良币的情况实在太严重,很多人总是习惯了对专业的不尊重,从对待医生的态度到对待投资的态度都一样,宁愿听信舆论的忽悠也不愿意相信专业人员的判断,宁愿投资的标的出了问题去拉横幅也不愿意在事前被忽悠的时候做一点了解咨询一下别人。有些时候,看到市场上一些高风险的信托产品在信息披露里模棱两可含混不清的表述,都不知道他们怎么卖出去的,销售过程不可想象。
    cendiekuai2019-11-13 17:56:37
  • 信托计划有刚性兑付所以万一出风险信托公司会出钱赔偿:这句话在目前的环境下部分正确,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责任是尽职,这是一个职业道德感很强的概念,在目前完全无法衡量职业道德感和从业水平高下的环境下,在监管层的维稳思路下,各家信托公司只能用刚性兑付代替品牌和声誉建设。但是从业务实质来看,信托公司的义务不包括以自有资金补偿受托人的损失,投资标的出风险了还有增信措施,增信措施无法弥补损失的话那就要看信托公司在选择项目和管理过程中是否尽责,极端一点来看,如果哪个房地产项目摊上地震,投资标的全部标的资产和抵押担保资产全部震没了然后变成了一个湖泊,这种情况下恐怕刚性兑付就毫无道理了。只是现在监管层认为放开刚兑风险太大,而且投资人群体也不那么成熟,恐怕距离那一天还比较遥远。
    符臣学2019-11-05 22:38:18
  • 信托是保本保收益的:这是更加错误的一个概念,任何一份信托合同里都不会出现保本保收益的描述,当然销售信托的各路“神仙”们口头上可能说成各种各样,但是,信托如果承诺本金和收益不受损失,就是直接违反信托法,可以起诉信托公司欺诈,估计一告一个准,收益比买信托高多了。一个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风险属性与投资标的和信托公司的管理能力息息相关,信托计划出风险了,要么是信托公司选择项目水平有问题,要么是投资下去之后管理没跟上。
    齐星星2019-11-05 22:21:31

相关问答

白手起家,艰苦创业蔡万霖生于1924年,台湾苗栗人。他出身一个自耕农之家。早年家境贫寒,全家靠种田维持温饱,其兄蔡万春与台湾竹南公学毕业后,因在农村生活困难,力主全家迁往台北市,当时蔡万霖年仅18岁。到台北后,蔡万春以贩卖蔬菜起家,后又贩卖大米、酱油及杂货等。蔡万霖在生活中进行了一番磨炼,坚持读书,后毕业于台北商工专科学校。蔡万霖跟着兄长学习,助一臂之力。经过艰苦奋斗,在略有资本后,蔡万春创办了以经营杂货为主的大万商行。到60年代,蔡氏家族企业已颇具规模,先后创办有大万商场、大万旅社、大万产业公司、大万工业公司、第十信用合作社等。蔡万霖曾经任万益贸易公司、大万益化工原料公司董事长。并参与创办国泰产物保险公司、国泰人寿保险公司,使蔡氏兄弟事业发展更加迅速。之后,又参与创办了国泰建设、国泰塑料、国际海运、国鼎塑胶等关系企业,至70年代已形成国泰关系企业集团,成为台湾最大的民营企业集团之一。蔡万霖一直参与蔡氏集团的决策经营,扮演了重要角色,功不可没。好风凭借力,创办“国泰产物”蔡万霖的发迹,是与其兄蔡万春分不开的。六十年代开始,国民党政府调整政策,在“美援”支持下,台湾经济开始起飞。蔡万春创办大万系列产业积累了一定资本,随后涉足百货、建材、塑胶、建筑、保险等行业,开始他的多元化经营。1957年,蔡万春出任十信理事主席,首创一元开户“幸福存款”储蓄运动和夜间营业,把十信搞得有声有色。蔡万春利用十信积累的巨大资金,进一步发展金融、保险和信托业。蔡氏兄弟最重要的产业----国泰物产开始诞生了。1960年,台湾“财政部”正式宣称:考虑开放保险商的设立限制。这是因为国民党败退台湾后,即限制保险商的设立,而十多年来,工商业日趋发达,保险业务也顺次发展,却由于资金不太充裕,部分业务只能向国外保,不但要支出外汇,也减少了台湾岛内的收益。到了1961年,台湾正式开放民间保险公司的设立。当时国泰的蔡万春,并不是“原始”的创办人,经过一番周折,始得乘上了这班开放的列车,国泰从此开始发展壮大。蔡万春之所以能取得“国泰物产”这张执照,仅靠当时自己的实力是不够的。这张执照是由当时台湾省籍名人林顶立取得的,由于他当时财力一时无法筹足资本所需的2000万元台币,只好求助于台北市商界名人张祥传张曾任改制前的台北市“议会”议长,由于林氏帮忙始得入政坛,未料张氏也表明财力不够,,转而找上了蔡万春,蔡是大万百货董事长,财力充足,因此成立了国泰物产,创办初期,林顶立担任董事长,取名国泰,也是林顶立的意思。林顶立是早期台湾的风云人物,出生于台湾云林县,后投奔返回大陆,曾在日本留过学,学成返回,任职于军警界。林顶立在参加了“军统”后在汕头、厦门一带负责情报工作,结识了后来国民党副总统严家淦,严家淦当时1938年在福建担任建设厅长,1939年,严调任财政厅长。据说当时战乱之际,林顶立有过保护严家淦生命安全的恩情,因而严家淦在台湾第二度“财政部长”任内1958年7月---1963年12月决定开放民营保险业,特别关照了林顶立。这样,良好的机遇加上优越的“关系”把蔡氏兄弟的事业推上了道。从此蔡家的发展蒸蒸日上,他们多方面出击,扩展事业发展范围,为蔡万霖以后成为台湾首富奠定了基础。蔡万春利用林顶立的关系,创立和发展了国泰物产,到了1975年,国泰已是“气象万千”,他的儿子已经成长起来,他便演出一幕“杯酒释兵权”,将国泰的开山祖师林顶立赶走,让其“光荣引退”,这已经是后话,不过,蔡氏家族的确是更加发展壮大了。寿险竞争大开局面林顶立为国泰敲开了保险大门,蔡氏家族事业不断发展。他们开始朝多元化经营进行,首先是直到今天仍然十分耀眼的国泰人寿保险。1962年3月,国泰人寿进行筹备工作。当时蔡万春为董事长兼总经理,蔡万霖任常务董事兼任副总经理。同年9月10日,在台北南阳街的国泰大楼正式开幕,由“财政部长”周宏涛代表严家淦亲临剪彩。严家淦对林顶立参与创办的事业,可谓仁至义尽。至今国泰人正式对外公布的资料,最得意之一,就是强调“本公司第一张保险单,系由严家淦先生投10年养老保险。1972年9月期间,由该公司派员将满期给付金呈给当时已升任副总统的严家淦。国泰人寿”设立之际,在台湾已有“第一”、“国光”率先成立,国泰为第三家,此后有华侨、南山、国华、新光……等相继设立。至此,台湾寿险处于激烈竞争的局面。这时候,蔡万春、蔡万霖兄弟发挥其聪明才华,大胆进击,终于使国泰后来居上,也使国泰奠定了在金融业的根基和地位,其创业务才华至今为国泰内部所津津乐道。蔡氏兄弟能够审时度势,眼光远大,利用当时国民党政府土地管理尚不很严,而以后土地价格看好的前景,在全省各地设置联络处,建立据点。当时由于保险单使“白纸黑字”,如果没有强有力的背景,不足以采信,加以通过赴日考察,见到繁荣的街道,尽是金融机构的大厦,印象非常深刻,因此尽管资金极为拮据,他们毅然投资兴建大楼,首先于1964年嘉义大楼破土动工,随后三、四年间,陆续在高雄、台中、屏东、彰化、新竹、基隆……等重大城市兴建大楼,果然收到宏效,市场占有率由1963年的31.6%,遽升为1967年的42.8%,凌驾其它业者之上,这也是如今国泰人寿拥有大批办公楼的根由所在。国泰人寿以后成为蔡万霖的霖园关系集团的支柱之一,他如今占有65%的股份。
影响我国信托业发展的因素很多,最重要的影响因素是信托制度及其相关配套制度的不健全和缺失造成的,突出的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信托规模的制约及单份信托合约金额的限制。按《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信托投资公司发行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基本定位于非公募性质,每项信托计划不得超过200份信托合同,每份信托合同的最低金额不得低于5万元人民币。
此项限制导致了资金信托产品的设计和推出与大多数投资项目的资金需求规模以及巨额的居民储蓄所产生的投资需求产生了巨大差距。信托规模的限制(受投资项目的资金规模制约,实际上每份信托合同要求的最低金额往往高达几十万元),使得相当多的资金信托产品不能顺利发行,投资项目的资金难以按时到位,进一步影响了地区经济的发展。
2、税收制度的制约。对于财产型信托,由于目前我国税收制度没有针对该类业务出台相应政策,按照《信托法》和现行的税法,委托人将资产委托给信托公司进行投资时,因伴随产权转移,需要缴纳税金;当信托计划到期,信托公司将资产交还委托人时又需缴纳税金。
 双重纳税大大提高了信托公司的经营成本,从而压缩了投资者的收益空间,阻碍了信托业务的开展,这也是目前各信托企业均未推出财产型信托业务的一个根本性制度约束(目前部分国内信托企业推出的所谓财产信托产品,其本质上还是资金信托产品)。而对于资金信托产品来说,现行的法律规定中没有明确受益人在取得信托受益时如何纳税,各个地区在此方面的做法不一致。另外,对于信托企业开展公益信托业务等特殊业务,相关法律中也没有税收优惠等方面的规定。
3、信托产品流通机制的滞后。尽管规定信托产品的受益权可以转让,但转让方式、转让价格、转让手续和转让场所等在法律法规中均无明确规定,从而使资金信托产品的流动性,特别是机构委托人大额信托合同的转让严重缺乏操作性。
根据现有法律,信托受益权是以信托合同形式存在的,而信托合同不能被分割,只能整体转让。受制于项目融资的规模和信托计划不能超过200份合同的限制,使得单个信托合同的融资规模通常高达几十万元,抬高了未来转让过程中交易对手的门槛,大大增加了寻找交易对手的难度。
4、工商登记制度的缺失。尽管我国《信托法》中对信托财产登记问题有专门条款,但缺乏与之相关的配套政策和措施。例如,信托财产登记需要工商登记机关准许对充当信托财产的股权、设备等进行登记,但实际操作中工商管理部门却往往因政策不明确而拒绝,这使得原本应是信托公司优势业务品种的财产信托难以发展。
5、跨区域展业的限制。按照目前法律规定,信托投资公司不能在异地设置分支机构,从而使其在异地的展业功能受到明显的限制,信托机构的规模偏小,抗风险的能力偏弱,资金在不同地区之间的余缺调节受到了制约,造成了资金配置过程中的效率损失和浪费。
 6、营销宣传方面的制约。
  按照《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信托投资公司不能在报刊、电台、电视和其他公共媒体等新闻媒体上对信托产品做广告营销宣传,这一规定使得信托产品的认知程度和受众面相对较为狭窄,不仅导致信托产品销售渠道不畅,产品信息闭塞,信托产品的诚信度不同程度地也打了折扣,而且进一步制约了信托流通市场的形成。
7、竞争制度的制约。当信托公司被政策所困时,银行、保险、证券业却相继推出了“委托贷款”、“分红保险”、“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开放式投资基金”等一系列产品。借助其网点分布广泛、客户资源丰富的优势,这些业务一度开展得异常红火,而且在税收、规模等政策方面享有更加优惠的政策,如投资于基金所得不必缴纳所得税,《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中对证券公司办理的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又没有200份的规模限制等。
  这些业务虽然名目繁多,但究其实质,正是地地道道的公募信托业务。这些业务都在挤占信托业务的空间,对信托市场的瓜分已经初露端倪。
从上述七个方面来看,因为信托制度的滞后和不配套,使得信托企业在起跑线就遭遇了不公平的待遇。
  再加上各信托企业的内部原因,如法人治理结构严重缺位、内控机制不健全、人才的短缺、关联交易缺乏规范、信息披露不充分等原因,使得信托业的发展出现了许多不稳定的因素,在整个金融体系中所占的比例过小,难以满足日益增长的市场需求,难以成为支撑我国金融业的支柱。
影响信托产品收益的因素
一、项目端(资金需求方,以房地产市场为例)
1.房地产市场。房地产市场火爆,开发商对前景看好,融资需求增加,因此会推动收益率上升。
2.政策层面的融资难度。开发商有多种渠道,但是受市场和政策调控影响。如果能够发债或银行贷款,那么对信托的需求就会降低。相反如果银行渠道受限,资金压力大时,对信托需求会增加,因此融资成本也会水涨船高。
3.交易对手和项目情况。如果融资方是头部企业,那么资金成本,也就是产品收益率会低一些。相反中小开发商或者区域不好的项目。收益率高一些才能吸引投资者。
二、资金端(资金供给方)
1.市场资金的流向。我们都知道股市和房市是跷跷板,其实理财产品跟股市房市的关系也是如此。哪个市场火了,钱会从其他市场流向这个市场。比如最近股市火了,客户都冲到股市,购买固收类产品的资金就会减少。信托公司为了吸引客户就会提高产品收益。
2.产品期限和门槛。为了吸引客户,同一个信托项目的收益率还跟期限和门槛有关。期限越长,收益越高。门槛越高,收益也越高,比如1000万的比100万的收益率要高不少。
3.季节性波动。无论是投资者还是融资方,行为的季节性都会造成季节性的价格波动。例如春节后,一方面不少资金急着投资,但是不少项目还没有发行,就会形成临时的资产荒,又比如每年暑假,不少客户会选择度假休息,可能会造成临时的资金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