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约我国信托业务发展的因素有哪些?

黄益生 2019-11-05 23: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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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我国信托业发展的因素很多,最重要的影响因素是信托制度及其相关配套制度的不健全和缺失造成的,突出的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信托规模的制约及单份信托合约金额的限制。按《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信托投资公司发行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基本定位于非公募性质,每项信托计划不得超过200份信托合同,每份信托合同的最低金额不得低于5万元人民币。
此项限制导致了资金信托产品的设计和推出与大多数投资项目的资金需求规模以及巨额的居民储蓄所产生的投资需求产生了巨大差距。信托规模的限制(受投资项目的资金规模制约,实际上每份信托合同要求的最低金额往往高达几十万元),使得相当多的资金信托产品不能顺利发行,投资项目的资金难以按时到位,进一步影响了地区经济的发展。
2、税收制度的制约。对于财产型信托,由于目前我国税收制度没有针对该类业务出台相应政策,按照《信托法》和现行的税法,委托人将资产委托给信托公司进行投资时,因伴随产权转移,需要缴纳税金;当信托计划到期,信托公司将资产交还委托人时又需缴纳税金。
 双重纳税大大提高了信托公司的经营成本,从而压缩了投资者的收益空间,阻碍了信托业务的开展,这也是目前各信托企业均未推出财产型信托业务的一个根本性制度约束(目前部分国内信托企业推出的所谓财产信托产品,其本质上还是资金信托产品)。而对于资金信托产品来说,现行的法律规定中没有明确受益人在取得信托受益时如何纳税,各个地区在此方面的做法不一致。另外,对于信托企业开展公益信托业务等特殊业务,相关法律中也没有税收优惠等方面的规定。
3、信托产品流通机制的滞后。尽管规定信托产品的受益权可以转让,但转让方式、转让价格、转让手续和转让场所等在法律法规中均无明确规定,从而使资金信托产品的流动性,特别是机构委托人大额信托合同的转让严重缺乏操作性。
根据现有法律,信托受益权是以信托合同形式存在的,而信托合同不能被分割,只能整体转让。受制于项目融资的规模和信托计划不能超过200份合同的限制,使得单个信托合同的融资规模通常高达几十万元,抬高了未来转让过程中交易对手的门槛,大大增加了寻找交易对手的难度。
4、工商登记制度的缺失。尽管我国《信托法》中对信托财产登记问题有专门条款,但缺乏与之相关的配套政策和措施。例如,信托财产登记需要工商登记机关准许对充当信托财产的股权、设备等进行登记,但实际操作中工商管理部门却往往因政策不明确而拒绝,这使得原本应是信托公司优势业务品种的财产信托难以发展。
5、跨区域展业的限制。按照目前法律规定,信托投资公司不能在异地设置分支机构,从而使其在异地的展业功能受到明显的限制,信托机构的规模偏小,抗风险的能力偏弱,资金在不同地区之间的余缺调节受到了制约,造成了资金配置过程中的效率损失和浪费。
 6、营销宣传方面的制约。
  按照《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信托投资公司不能在报刊、电台、电视和其他公共媒体等新闻媒体上对信托产品做广告营销宣传,这一规定使得信托产品的认知程度和受众面相对较为狭窄,不仅导致信托产品销售渠道不畅,产品信息闭塞,信托产品的诚信度不同程度地也打了折扣,而且进一步制约了信托流通市场的形成。
7、竞争制度的制约。当信托公司被政策所困时,银行、保险、证券业却相继推出了“委托贷款”、“分红保险”、“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开放式投资基金”等一系列产品。借助其网点分布广泛、客户资源丰富的优势,这些业务一度开展得异常红火,而且在税收、规模等政策方面享有更加优惠的政策,如投资于基金所得不必缴纳所得税,《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中对证券公司办理的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又没有200份的规模限制等。
  这些业务虽然名目繁多,但究其实质,正是地地道道的公募信托业务。这些业务都在挤占信托业务的空间,对信托市场的瓜分已经初露端倪。
从上述七个方面来看,因为信托制度的滞后和不配套,使得信托企业在起跑线就遭遇了不公平的待遇。
  再加上各信托企业的内部原因,如法人治理结构严重缺位、内控机制不健全、人才的短缺、关联交易缺乏规范、信息披露不充分等原因,使得信托业的发展出现了许多不稳定的因素,在整个金融体系中所占的比例过小,难以满足日益增长的市场需求,难以成为支撑我国金融业的支柱。
龙安顺2019-11-05 23:3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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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

  • 因素:跨区域展业的限制;竞争制度的制约;营销宣传方面的制约。
    biaoxiannou2019-11-08 06:54:33
  • 主要有以下这些因素:
    1、信托规模的制约及单份信托合约金额的限制。
    2、税收制度的制约。
    3、信托产品流通机制的滞后。
    4、工商登记制度的缺失。
    齐晓斋2019-11-05 23:54:33
  • 因为信托制度的滞后和不配套,使得信托企业在起跑线就遭遇了不公平的待遇。再加上各信托企业的内部原因,如法人治理结构严重缺位、内控机制不健全、人才的短缺、关联交易缺乏规范、信息披露不充分等原因,使得信托业的发展出现了许多不稳定的因素,在整个金融体系中所占的比例过小,难以满足日益增长的市场需求,难以成为支撑我国金融业的支柱。
    车巧怡2019-11-05 23:18:57

相关问答

红楼梦里的四大家族分别姓贾、史、王、薛。1、史家史家为保龄侯尚书令史公之后,侯爵为仅次于公爵的高级爵位,也是超品。尚书令掌总领百官,仪形端揆。其属有六尚书,法周之六卿,一曰吏部,二曰户部,三曰礼部,四曰兵部,五曰刑部,六曰工部,凡庶务皆会而决之。尚书令为尚书省的长官,统领吏、兵、礼、刑、户、工六部,是全国最高行政长官,统辖各部院,总揽全国政务,是真正的宰相。2、王家王家为都太尉统制县伯王公之后,王家的爵位为伯爵,仅次于公侯。太尉为掌管中央军事的最高长官,秦朝以丞相、太尉、御史大夫并为“三公”。太尉为秦汉时期的官职,是三公之一,与丞相、御史大夫并为全国最高级的官员。太尉总揽兵马,掌管全国军事,是最高级别的武官,乃天下军官将领之首。3、薛家薛家为紫薇舍人薛公之后,紫薇舍人是唐宋时期的官职,品秩在唐朝与子爵同级,在宋朝与伯爵同级。紫薇舍人为天子近侍之臣,负责起草诏令,参决政务,执掌中书省诸事。唐朝时紫薇舍人有“阁老”之称,是宰辅之一,乃“文士之极任”。薛公为文臣,未立功勋,故无封爵,但权力颇重,深得天子宠信,因此地位显赫至极。4、贾家贾家为开国元勋之后,当朝八公,贾家独占其二,天下推为名门望族。宁国公贾演与荣国公贾源勤劳王事,从龙有功,一起以显赫的功勋创下了家业,得了两个世职。爵位的排序是公侯伯子男,公爵为仅次于王爵的高级爵位。公侯伯三等爵位的品秩都居于一品之上,明朝制度,公侯伯品秩均为超品,伯爵为超品三等爵,侯爵为超品二等爵,公爵为超品一等爵,而国公又是公爵中的第一等。扩展资料1、贾氏代表人物贾政、贾宝玉、贾元春、贾迎春、贾探春、贾惜春、贾珍、贾琏、贾赦等;2、史氏代表人物贾母、史湘云等;3、王氏代表人物王熙凤、王夫人、薛姨妈等;4、薛氏代表人物薛宝钗、薛蟠、薛宝琴、薛蝌等。红楼梦。
姓氏一词,最早时其「姓」与「氏」不同。姓产生在前,氏产生於后。姓」的本意是女人生的子女,在上古时代,人类还处於母系社会,「只知其母而不知其父」,子女的姓是随着母亲的姓而改的,也可以看出那时姓「姬」、「姒」、「妫」、「姜」和「嬴」等字的部首,都是从女字部这一特点,随时间发展到父系社会后,姓则随父亲。随着同一祖先的子孙繁衍增多,这个家族往往会分成若干支散居各处。各个分支的子孙除了保留姓以外,另外为自己取一个称号作为标志,这就是「氏」。也就是说,姓是一个家族的所有后代的共同称号,而氏则是从姓中派生出来的分支。姓产生后,世代相传,一般不会更改,比较稳定,而氏则随着封邑、官职的改变而改变,因此会有一个人的后代有几个氏或者父子两代不同氏。另外,不同姓之间可能会以同样的方式命氏,因此会出现姓不同而氏相同的现象。在周朝以前,贵族除了有姓之外,还往往以国、官位为氏。而一般人没有姓,也没有氏。当时只有诸侯国的国君及其家族才有姓,而氏则是赐封了土地以后才有。贵族获得氏的方式有:*以国名为氏*以邑名为氏*以官名为氏*以职业名为氏*以住地之名为氏*以同周王或侯君主血缘关系远近之称为氏*以贵族的字为氏。在夏商周三代,男子称氏,女子称姓。氏用来区别贵贱,贵族有氏,贫民有名无氏。姓用来区别婚姻。同姓不能通婚,姓同氏不同也不能通婚,而氏同姓不同则可以通婚。后来在中国一直保持了这种传统,同姓之人通婚被视为禁忌。直到现代,这种传统才被逐渐打破,但是许多地方民间仍然不赞成同姓通婚。春秋战国时,宗法制度瓦解,姓氏制度也发生根本变革。这时氏开始转变为姓。战国以后,平民也有姓,百姓遂成为民众的通称。这反映了贵族的没落,平民地位的上升。秦汉以后,姓与氏合一,遂称「姓氏」。姓氏的起源姓氏最早起源於部落的名称或部落首领的名字。它的作用主要是便於辨别部落中不同氏族的后代,便於不同氏族之间的通婚。因此姓氏的产生,标志着从群婚制到以血缘关系的婚姻制的转变,是人类文明进步的一个重要的里程碑。http://zh.wikipedia.org/wiki/%E5%A7%93%E6%B0%8F。
信托和银行信贷都是一种信用方式,但两者多有不同。
1、经济关系不同
信托是按照“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经营宗旨来融通资金、管理财产,涉及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三个当事人,其信托行为体现的是多边的信用关系。而银行信贷则是作为“信用中介”筹集和调节资金供求,是银行与存款人、与贷款人之间发生的双边信用关系。
2、行为主体不同
信托业务的行为主体是委托人。在信托行为中,受托人要按照委托人的意旨开展业务,为受益人服务,其整个过程,委托人都占主动地位,受托人被动地履行信托契约,受委托人意旨的制约。而银行信贷的行为主体是银行,银行自主地发放贷款,进行经营,其行为既不受存款人意旨的制约,也不受借款人意旨的强求。
3、承担风险不同
信托一般按委托人的意图经营管理信托财产,信托的经营风险一般由委托人或受益人承担,信托投资公司只收取手续费和佣金,不保证信托本金不受损失和最低收益。而银行信贷则是根据国家规定的存放款利率吸收存款、发放贷款,自主经营,因而银行承担整个信贷资金的营运风险,只要不破产,对存款要保本付息、按期支付。
4、清算方式不同
银行破产时,存、贷款作为破产清算财产统一参与清算;而信托投资公司终止时,信托财产不属于清算财产,由新的受托人承接继续管理,保护信托财产免受损失。
1、当事人不同。信托的当事人是多方的,从法律上讲,至少有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三方,有时受益人还不止一个。而委托代理的当事人,仅有委托人(或被代理人)和受托人(或代理人)双方。
2、行为成立的条件不同。信托是以财产为中心而构成的法律关系。没有信托财产,委托者与受托者就签不成合同,但是委托合同并不一定要有财产,在没有财产的情况下也可以成立,如委托别人去购买房子,或者委托别人代替自己签定买卖合同,这就与信托不一样。
3、财产的占有权变化不同。信托时财产占有权转移到了受托者手中,由受托人代为管理和处理。而委托、代理的财产占有权始终由委托人或被代理人掌握,并不发生占有权的转移。如委托别人出售房子,受托者得到的只是出售权,而不是房子的占有权。
4、权责不同。信托财产的管理和处理权归属于受托人,别人不得干预。如某人要出售房子,先把房子信托给受托人,从这时起,委托者对房子便没有占有权了,能够把房子卖掉的,只是取得了占有权的受托者。而代理时,虽然把代理权交给了代理人,被代理人本人仍然拥有对财产的管理和处理权。
至于委托和代理相比,一般委托中受托者比代理人的权限大。如出售房子,委托时,委托人给了受托者卖掉房子的权限后,至于如何出售,多少价钱,可以由受托者决定。但代理时,代理人只能根据委托人的具体交代去执行。
信托,且这些特定属地通常具有良好的法律体系和客户信息保密原则,因此可以避免家族财产在当地国家被罚没或者强制征收等危险。获得遗产继承税收优惠。根据具体国家和地区的所得税法不同,经过合理设计的家庭信托,可以减少一定的遗产税或所得税,最大程度地保留家族财富。4、成立信托的注意事项:咨询律师专业意见。由于涉及整个家族的财富保护和继承,因此成立家族信托必须与从事此类业务的专业律师仔细商讨,确认信托协议中的每项条款。在这方面,虽然律师的收费很高,但是为家族财富所带来的持续性好处却是显而易见的。甄选信托设立国和银行。仔细选择信托基金所属的国家和保存的银行,常见的信托属地包括列支敦士登、新加坡、香港等。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对信托的具体规定不同,将会在资产安全性和税收免抵等方面有重大影响。补充内容:就先介绍这么多吧。至于提及的通过设立信托避免因为离婚导致的公司动荡,其实严格意义上来说并不属于家族信托,因为家族信托通常就是上文我所说的资产继承和使用方面的信托。所说的信托,实际上就是将上市公司资产装入离岸信托公司,再由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离岸信托公司的方法。这种信托同样需要精细设计的信托协议,其主要元素与上文也类似,特殊之处就是委托人和受益人很可能是同一个人,也就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