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国投信托公司在业内口碑怎么样?

车忠海 2019-11-05 22:50:00

推荐回答

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85年,1994年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陕国投A:000563),总股本12.15亿元,是国内首家上市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也是国内目前仅有的两家整体上市的信托公司之一,股票市值达100多亿元。股东主要为陕西煤业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陕西省高速公路建设集团公司。陕煤化工集团是陕西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全资控股的,陕高速建设集团是陕西省国资委直属大型基础设施建设企业,注册资本20亿元。陕国投荣誉2012年3月16日,定向增发系列信托产品获2011年度最具投资价值产品金奖。6月20日,“陕国投定向增发系列产品”荣获“诚信托—价值信托产品奖”。6月22日,连续第三年被陕西省人民政府评为“优秀金融机构”。而且它是为数不多上市的信托公司之一。
龙巧云2019-11-05 23:05:16

提示您:回答为网友贡献,仅供参考。

其他回答

  • 挺不错的,不管是业界口碑还是公司实力,都是全国数一数二的。
    黄盛权2019-11-05 23:18:23
  • 实力强大的公司,是国内首家上市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也是国内目前仅有的两家整体上市的信托公司之一,股票市值达100多亿元。
    齐明浩2019-11-05 23:00:41
  • 靠谱的!它是两大上市信托公司其中之一。
    符胜忠2019-11-05 22:54:42

相关问答

家族式企业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法摘要:目前中国民营企业中家族企业占90%以上,作为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特别在我国加入WTO后,家族企业面临更为严峻的竞争态势。家族式企业如何提高财务管理质量,实现家族式企业质的发展,一直是困扰企业的一大问题。文章主要介绍了我国家族式企业的现状;通过家族式企业内部、外部方面分析了企业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产生原因;并针对企业的内部控制方面,提出解决家族式企业财务管理问题的相关建议。一、我国家族式企业总体现状家族式企业是指一个家族或数个具有紧密联盟关系的家族拥有全部或部分所有权,并直接或间接参与这间公司的经营控制,而且具有能力将这些所有权和控制权合法传于后代的企业组织。家族式企业的出现和崛起,已经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主要支柱企业之一,并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据中国三星经济研究院调查,家族企业2019年年均营业收入13.51亿元,实现利润1.14亿元,平均利润率8.04%,剔除因收购、资产重组等原因导致的波动,过去两年家族企业年营收增长率平均为26.39%等。家族式企业的财务危机是指家族式企业组织发展中可能经历的一种财务状况,包括比较轻微的资金管理技术和极为严重的破产以及介于两者之间的整个过程。轻的财务危机可能仅仅是短暂的资金周转困难,严重的便是经营失败或破产清算。二、以郑州亚细亚集团为例分析我国家族式企业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家族式企业在企业创业初期发挥了其特有的人力、资金优势,但是随着规模的扩大和经营的复杂化,家族式企业在财务管理方面的问题逐渐暴露出来,成为其进一步发展的绊脚石。充分利用外部监督,完善财务管理机制家族式企业可以通过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内部控制测试,检查发现企业内部控制中的不足,并获得改进的机会;税务、审计等相关部门应当充分发挥监督作用,定期或不定期的对企业进行内控检查,加大执法力度;社会应当充分利用媒体力量,对企业的违法行为进行曝光,以达到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五、结束语正确处理家族企业的财务管理问题,是促进我国家族企业健康发展的关键所在。家族企业要做大、做强,必须建立一套规范化的财务管理制度,提高企业员工素质,不断提升家族式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我国家族企业要积极适应经济发展趋势,转变观念,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机制,提高企业的创造性和整体素质,带动我国整体经济发展。
劣势方面1、家族企业管理体制与现代企业管理体制相冲突,制约企业做大、做强首先,家族企业治理结构与现代市场经济运行具有矛盾。家族企业治理结构不是建立在商业原则的基础之上,其组织行为不是依据市场规则,而是依据伦理规范;维系企业生存和发展的不全部是利益关系,而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成员之间的情感和信任关系。在这种治理结构下,就容易形成家族业主实际管理素质与现代管理者角色需求的矛盾。其次,家族企业管理方式是制约家族企业做大做强的瓶颈。传统的家族制管理方式在创业初期和进行资本原始积累这一特殊阶段是较为有效和实用的管理模式。但在企业具备一定规模寻求扩大发展时,家长制管理模式越来越暴露出它的局限和不足:一是缺乏民主和集体的决策机制,不利于企业做大做强。因为个人的智慧和能力是有限的。独断的个人决策与民主的众人智慧相比,失误的可能性要更大一些。而存在问题的决策一旦付诸实施,对企业的成长显然是不利的,弄不好会使企业垮掉。二是家族企业的管理模式是建立在家族成员在企业中处于绝对控股状态这一基础之上的,当企业发展到一定规模后,如果不吸收外来资本,开放股权结构,其发展动力将会衰竭。因为经济活动量的不断增长,市场份额的快速扩张,是企业壮大的必由之路。如果这时仅凭积累和家族资金,将很难满足企业的需求,从而制约其规模的进一步扩大。2、不利于优秀人才进入企业核心阶层丁学良博士认为,如果家族企业要进一步发展,占据市场甚至开拓海外市场,一定会遇到一个难以逾越的障碍,那就是企业管理层的非家族化。因为优秀的企业管理人才是一种非常稀缺的资源,它不可能永远局限在于一个家族之内。企业要发展,需要突破一个重要瓶颈就是管理专业化和规范化。通过吸收大量的专业人才进入企业的核心层是专业化和规范化的必由之路。但是家族企业往往在家族成员之中选择人才,选择面很窄,难以找到一流人才。长期的家长制管理,使得领导者变得自负,从而使企业似乎对外来资源和活力产生一种排斥作用。总觉得自己是最能干的,这就排斥了社会上更优秀人才的加盟。每一个人都想独立地干一番事业,从而实现其生存的价值。每一个人都想征服别人,这是人的本能。优秀的人才更是如此。由于在家族企业中,一般外来人很难享受股权,其心态永远只能是打工者,始终难以融入组织之中,这与社会发展至今天,人人欲彰显其个性的时代特征不符。家族企业中事实上存在的对员工信任上的内外有别,又使家族之外的员工受到极大的伤害。在这种情况下,无论多么优秀的人才都无法融入企业的核心团体,从而制约企业的发展。3、绝对控制不利于员工积极性的充分发挥家族成员在企业股份中占主体地位,核心管理层基本上来自同一家族,这是家族企业最直接的外部特征。但家族企业不可能所有员工都来自同一家族。事实上,绝大多数家族企业的一线员工还是来自于家族之外,而直接创造企业财富的正是一线员工。但在家族企业的同一工作层面上,来自于家族的员工往往有一种优越感,即使他们与家族之外的员工相比,对企业的贡献不多一些甚至还少一些,但却能较家族之外的员工更容易被赏识和信任。而这种赏识和信任来自企业的决策层,外来员工无法评说。这种不公平待遇必然导致外来员工心理平衡失调,影响其工作热情,难以发挥该部分员工的个人潜能。现实中,来自于家族之外的员工在家族企业中凭工作实效是很难进入企业核心层的,即使偶然有进入的,也往往要付出比家族成员要大得多的代价。对家族企业的这种共识,必然使外来员工进取心受挫,以极大的热情全身心投入工作的可能性就不会很大。因为现实中的付出与回报的不平衡是每一个人走向消极的最好的、符合人性的理由。4、家庭矛盾渗入企业,考验企业生存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必然会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这些问题的出现便需要企业管理人员依照企业特定的管理规范和程序去加以解决,在解决的过程中必然会出现一些矛盾。这本是企业一般经营管理活动中十分正常的现象。但在家族企业中,问题却往往不是那么“正常”。因为在家族企业中,家庭和家族矛盾往往因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由家族成员把守而自然而然地渗入企业之中,使家庭矛盾演变为企业中矛盾并相互纠缠在一起。在这种情况下,解决矛盾有时就显得极为复杂。当矛盾的解决必然以付出极大的情感为代价时,企业就面临解体的可能。因为当一个企业的核心层出现裂痕,企业的走向便无从确定。裂痕由于矛盾的纠缠会逐渐扩大,这时企业的效率也会越来越低。而在竞争的环境中,这必然会导致企业的经济效益越来越差,如此则又会促使裂痕进一步扩大。当裂痕扩至足以使企业核心层相互分离时,企业的解体也就水到渠成了。5、决策的风险较高决策的独断和高效,是许多家族企业初期成功的重要保证。许多家族企业在成长过程中靠得就是决策的果敢和善断,因为抓住了一两次稍纵即逝的机会而成功的。但随着企业的发展,内外部环境的变迁,这种个人化的经验开始失效。企业规模越来越大,经济活动的量也越来越大,从而使投资的风险也越来越大。如果出现决策失误,对企业的发展是极为不利的,有时可能会导致企业破产,而不像创业初期那样,一两次失误还可以弥补回来。这时,保证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就显得越发重要。因为企业重大决策对决策者的素质和能力有更严格的要求。一定规模企业的重大问题决策者一般应当具备敏锐的商业感觉,丰富的商业知识,高超的科学决策能力等核心素质。这对创业初期较为成功的决策者来说便是一个极大的考验。一是是否对企业及其所处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能敏锐地感知并具备相应的处置能力。二是能否针对企业的现实处境作出符合其进一步发展的决策。但在家族企业中,决策的独裁,个人能力的局限性以及决策成员来自于同一家族的思维的相似性,对此时发展至一定规模的企业来说,决策的风险相对要大得多。
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国内真正从事受托理财业务的金融机构,根据国家金融监管当局分业管理的要求,已经成功实现信托业与银行业、证券业严格的分业经营、分业管理。根据《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规定,信托投资公司可以从事以下业务(包括本外币):
(一)受托经营资金信托业务,即委托人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信托投资公司按照约定的条件和目的,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
(二)受托经营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的。信托业务,即委托人将自己的动产、不动产以及知识产权等财产、财产权,委托信托投资公司按照约定的条件和目的,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
(三)受托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允许从事的投资基金业务,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
(四)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中介业务;
(五)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国债、政策性银行债券、企业债券等债券的承销业务;
(六)代理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
(七)代保管业务;
(八)信用见证、资信调查及经济咨询业务;
(九)以银行存款、同业拆放、融资租赁、贷款或投资方式运用自有资金;
(十)以固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十一)办理同业拆借;
(十二)金融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另外,信托投资公司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的有关规定,接受为下列公益目的而设立的公益信托:救济贫困;救助灾民;扶助残疾人;发展教育、科技、文化、艺术、体育事业;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环境保护事业,维护生态环境;发展其他社会公益事业等。
信托制度产生于英国衡平法与基督教特别是清教徒信奉的一些特殊原则。我国长期以来奉行的是儒家“亲缘”文化,没有形成所谓的“受托人”文化,导致中国法环境下家族信托的受托人不宜由自然人担任。
家族信托的设立关系到一个家族几代人的利益与家族事业的兴衰,因此,家族信托是否为“有效”设立至关重要。在当前中国法环境下,如何操作才能设立有效的家族信托?
设立家族信托的有效性包含两层含义,一是家族信托的设立要符合我国法律的要求,将来家族信托不会被司法机关判决无效或者被撤销;二是家族信托的设立要符合当事人特别是委托人的意愿,家族信托能够顺利运行并且要有“效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以下简称《信托法》)的规定,有效的信托由四个法律要件构成:一是具有合法的信托目的;二是具有适格的主体;三是合法并转移了所有权的信托财产;四是合法有效的信托行为。家族信托的有效设立,一定要遵循这四个生效要件。
须有合法的信托目的
《信托法》第六条规定,设立信托,必须有合法的信托目的;第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无效:(一)信托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四)专以诉讼或者讨债为目的设立信托;第十二条规定,委托人设立信托损害其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信托。
根据家族信托的职能,委托人一般不会设立专以诉讼为目的的家族信托。目的不合法的家族信托则大致分为两类:违法信托和欺诈性信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