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家族信托法律问题

窦金芳 2019-11-05 22: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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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家庭财富的管理、传承和保护为目的;
2、家族信托以提供家族事务性管理服务为主要内容;
黄瞩信2019-11-05 22: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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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

  • 以家庭财富的管理、传承和保护为目的

    与目前信托公司的单一财产信托与集合资金信托只是追求资产的回报率目的不同,在家族信托中,家庭财富管理只是与家族财富的传承和保护相并列的三项目的之一,而且家庭财富管理的目的也不能只是追求资产的回报率,而是将家庭财富管理的安全性放在首位,目前信托公司以“次级债”为主体的高风险、高收益的债项理财产品不应该成为家族信托财富管理所配置的产品,商业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获得高评级的企业发行的债券等产品应该成为家族财富投资的首选,只有这样,才能保障家族财富的传承与保护的目的。
    齐晓春2019-11-05 23:03:32
  • 《信托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赵飞英2019-11-05 22:38:02
  • 家族信托为意定信托;
    家族信托兼具积极信托和消极信托的特性。
    贾麒麟2019-11-05 22:21:14

相关问答

集团总部设在北京,在北京、郑州和温州分别设有家族全员持股的主营性子公司,其中董事长占绝对股份,剩余股份由五个子女平均持有。主营型子公司主要负责产品的生产和所辖区域的产品销售。在大连、上海、杭州、山东、广东等地还分别设有由单个家庭子女独资所有的销售型公司,负责所在省份的品牌推广和产品销售工作。其他省份则通过设置办事处进行产品销售,产权归集团所有。鉴于产品治疗效果较好,经过20多年的快速发展,A集团已经成为全国生发行业的领导品牌,目前正全力打造在国际上具有竞争力的中医药品牌,拟于2019年上市。总结A集团的发展历史,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特点:以董事长为核心的决策模式;以家族成员为中心的集团股权构成;以家族为中心的粗放式管理。但是,上述几个特点并不能与“国际中医药品牌和2019年上市”的战略目标相匹配,甚至凸显了目前A集团在公司治理与管理方面的诸多问题。第一,由于是家族企业,鉴于董事长的家长权威和绝对股权,在过去20年的发展过程中,A集团的发展更多的依赖于董事长的个人决策和个人魅力。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如何实现家族企业从第一代领导人到第二代领导人的平稳过渡、保持企业的基业常青是目前A集团面临的最重要的问题。第二,集团的董事会由全体持股家族成员和部分创业元老组成,由于缺乏科学健全的决策机制,集团决策话语权均集中在家族成员手中:一方面其他家族成员的决议经常面临董事长的“一票否决”;另一方面,董事会即家庭会议的混乱导致了家族成员之间议而不决、决策效率低下。第三,家族管理风格比较浓厚,家族执行董事比例过高,所有家族成员集所有权、决策权和关键管理权于一身,使得集团管理层面临较为严重的多头领导。同时管理层多为跟随企业十几、二十年的老员工,虽然有很高的忠诚度,但部分岗位的领导者能力和岗位需求匹配度较低。集团的平均管理效率和管理水平不高,距离上市公司管理要求有一定差距。未来,A集团要实现跨越式发展,必须实现以领导团队为核心的集体智慧模式、加强集团的精细化管理水平。对于渡过成长阶段家族企业会面临着成长的瓶颈。仔细深入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家族企业成长的瓶颈往往会源于以下三个方面:控制权争夺中的战略迷失。早期家族企业的成功源于家族创业团队的稳定、家族企业带头人的领导魅力、领导人对市场机会的准确把握等诸多因素。股权是家族企业创业发展的独特标志,在家族企业创业的早期,市场环境的复杂性和动态性使得家族企业随时面临着夭折的危险,而以血缘为基础的家族式创业的团队能够更强的抵御市场的风险。患难见真情,在这环境下发展起来的家族企业更加的坚信了创业者对家族成员的信任,创业成功后,家族成员分享创业的成果,就成就了家族股份为主导的股权成分。当企业的第一代创业者逐渐衰老时,第二代继承人问题便凸现出来。通常中国的传统观念里要“子承父业”,创业者会在第二代子女中进行挑选,这变引发了家族成员内部的继承人的争夺,如果能够从家族内部找到德才兼备的候选人则皆大欢喜。但往往家族企业面临着无法找到合适继承人或者继承人之间兵戎相见的僵局。从本质上而言,这是家族成员所有权与经营权合而为一的矛盾,也就是创业之初,所有者家族成员就是企业的实际经营者,继承者之间的兵戎相见表面上是对经营权的争夺,领导团队对权力的争夺直接体现在家族企业发展战略思想的不统一,导致了家族企业业务战略方向和目标的迷失。快速发展中企业与家族博弈。在家族创业的早期,家族企业中家是大于企业的,也就是说企业的事情说到底都是家里的事情,这种家文化也保障了家族企业在早期创业的稳定性。家族企业在创业早期依靠家族成员、朋友为团队进行创业,血缘和亲情融合组成了强劲的联盟,具备了市场契约模式所不具备的稳定性,这种稳定性成为家族企业早期市场竞争的独特的优势。当家族企业逐步做大后,企业规模扩张带来的对管理和技术人才的需求决定了,以忠诚和信任为第一准则的家族创业成员面临着与企业发展的不匹配。越来越多的家族外员工加入企业,就会出现企业利益与家族利益的冲突,演化为家族利益、企业整体利益和员工利益的三方博弈。引进管理和技术方面的职业经理人成为支持家族企业继续快速发展的重要途径。因此,家族企业首先面临着创业元老何去何从的问题,这些问题加上职业经理人对企业期望,将会出现职业经理人与家族企业水土不服的症状,最终职业经理人只能得到离开企业的失败结局。粗放的内部管理机制。管理机制的无序性是家族企业早期的重要特征,家族企业在早期的创业阶段往往以创业者为核心,其管理方式较为粗放,创业者依靠个人的领导魅力维持着整个企业的管理,管理的层次和幅度较小,管理的核心是创业者对人的管理。这往往由于早期家族企业组织和人员相对扁平化,企业的领导者在很多具体工作上需要事无巨细,企业员工也更多以遵守领导者的号令为准,管理粗放型较强。随着企业规模不断扩大,家族企业的管理幅度和层次逐步扩大,创业者管人和管事的粗放型管理方式与企业的发展出现了不适应。企业粗放型管理对组织的风险控制、组织运行效率方面会产生严重的滞后效应。那么家族企业成长突破的路径在哪里呢?路径之一:寻找合适的继承人家族成员对于控制权的争夺是典型的内耗,处理不好将会导致家族企业走向衰败。解决这一问题可以有两种方法:第一、从家族内部挑选合适的候选人,进行重点培养,这种内部培养的方式具有:时间长、成本高、容易引起家庭内部矛盾的问题。第二、外聘职业经理人,从企业管理的市场而言,中国的职业经理人市场正在逐步的走向成熟;各行业中积累了具有集团管理能力的优秀人才,同时也面临着职业经理人与股东的委托代理、文化融合、与董事会协调能力等问题。同时要建立起科学规范的公司治理机制,保障高层决策的有效性。路径之二:寻找到家族与企业的平衡点第一、引进战略投资者,优化家族企业的股权构成。私募融资在美国企业上市融资过程中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进行公募融资前,并非必须进行私募融资。同样,企业在进行私募融资后,也并非一定要进行公募融资。企业完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择私募融资或公募融资,或两者一并进行。对于家族企业而言,在保持现有股东股权优势地位的前提下,适度引入私募资金,优化股权构成,根据上市进展调整公司的发展战略第二、合理的家族成员安置计划,解决历史问题。家族成员对于企业业绩发展的历史贡献要给与充分的肯定,同时也要处理好企业未来发展和家族成员能力之间的矛盾。应当在对家族成员能力和意愿进行适当评估的基础上,针对家庭内成员的特点,找到其适合的位置。路径之三:强化关键活动和经理人队伍要实现家族企业的粗放型管理向制度化和现代化的企业管理模式转变,需要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首先要优化行业和企业的关键业务活动。比如,对于传统制造行业而言,要依据企业确定的战略规划,重点对销售和市场推广工作活动进行系统优化。对经营管理团队采取一引、二退、三授权、四激励的措施,提升家族企业管理团队的竞争力。大力引进职业经理人,形成专业分工的职业经理人队伍;董事会成员逐步退出经理层,实现决策权和经营权的分离;明晰经理层职责范围并充分授权,同步建立职业经理人激励机制,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最后,以绩效作为机制转变的动力,通过绩效考核和薪酬业绩压力和动力,两方面形成对管理团队未来发展的驱动力。
一、信托产品按内容划分
1、政信合作类项目:
融资主题主要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多以地方政府应收款质押、政府的财政收入还款承诺,并辅以土地质押等信用增级手段;
2、工商企业贷款:
融资主体为社会上的各类工商企业,质押物多以融资公司股权、融资公司持有的物业资产、各类应收款等为主,并辅以关联公司担保以及相关法人担保等信用增级手段;
3、房地产信托:
融资主题为各类房地产企业,根据国家调控政策安排,以及出于审慎的风控原则,银监会等信托机构主管单位对房地产信托有着明确严格的要求,从开发商级别资质、融资项目自有资金比例、融资项目证件齐备等角度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因此目前市场上的房地产信托有收益高、风险也相对较低的特点;
4、股权投资:
股权投资是目前相对比较广泛的信托产品,有的信托产品募集资金投向某个有限合伙企业、从而实现间接的股权投资;有的则通过直接质押融资方股权(包括上市公司股权)或者购买股权收益权等方式实现股权投资收入,这类产品也通常辅助有相关的抵押、担保等信用增级措施,实现以股为主、股权+债权的信托产品系列;
5、其他类别:
在近年的信托发展过程中,曾经涌现过类似于艺术品投资、红酒收藏品投资等信托产品。同时,各种信托资金池的产品也开始逐步发展壮大,但因为这些信托产品属于创新型业务,规模以及存续时间等都需要时间来验证,因此暂时归为其他类别;
二、信托产品按形式划分
1、按信托关系建立的方式可分为:任意信托和法定信托
2、按委托人或受托人的性质不同分为:法人信托和个人信托
3、按受益对象的目的不同分为:私益信托和公益信托
4、按受益对象是否是委托人分为:自益信托和他益信托
5、按信托事项的性质不同可分为:商事信托和民事信托
6、按信托目的不同可分为:担保信托和管理信托、处理信托、管理与处理信托
7、按信托涉及的地域可分为:国内信托和国际信托
8、按信托财产的不同可分为: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其他财产信托等
9、按委托人数量不同可分为:单一信托和集合信托
信托制度产生于英国衡平法与基督教特别是清教徒信奉的一些特殊原则。我国长期以来奉行的是儒家“亲缘”文化,没有形成所谓的“受托人”文化,导致中国法环境下家族信托的受托人不宜由自然人担任。家族信托的设立关系到一个家族几代人的利益与家族事业的兴衰,因此,家族信托是否为“有效”设立至关重要。在当前中国法环境下,如何操作才能设立有效的家族信托?设立家族信托的有效性包含两层含义,一是家族信托的设立要符合我国法律的要求,将来家族信托不会被司法机关判决无效或者被撤销;二是家族信托的设立要符合当事人特别是委托人的意愿,家族信托能够顺利运行并且要有“效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否则该撤销权归于消灭。按照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一项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对于信托目的违法的信托,实践中应该注意以下几点:第一,部分无效的信托不会导致全部信托无效。对于违法信托,其中一部分信托目的违法会导致该部分信托无效,但不会导致整个信托无效;第二,为了平衡债权人和善意家族信托受益人的利益,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时,不影响善意受益人已经取得的信托利益。家族信托主体要适格设立家族信托,必须有适格的信托主体,即当事人应当具备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包括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委托人是家族财产的合法拥有者或家族事业的创建者《信托法》第十九条规定,委托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信托法》规定的委托人的主体范围非常广泛,但家族信托的委托人具有一定的限定性,如果家族信托的委托人不适格,会导致家族信托无效。因此,在家族信托设立时关于委托人要特别注意以下两点:第一,家族信托的最终委托人只能是自然人,在实践中一般是家族事业的创始人或夫妻。因为家族信托是民事信托,与营业信托的委托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同,家族信托的委托人只能以归属于其名下的合法财产及家族事务设立信托,而受益人一般为委托人的近亲属,因此委托人只能是自然人。第二,委托人应该是家族财产的合法拥有者或者家族事业的创建者。与营业信托不同,家族信托的委托人不必是“合格投资者”,但必须是家族财产的合法拥有者,或者家族事业的创建者。受托人不宜由自然人担任由于家族信托属于民事信托,无论理论上还是法律上,自然人都可以成为家族信托的受托人,但从设立家族信托的有效性来讲,除了涉及一些简单的保护性信托外,在我国现阶段家族信托的受托人不宜由自然人担任,其理由如下:第一,我国没有信托文化的土壤。信托制度的产生得益于英国衡平法与基督教特别是清教徒所信奉的一些特殊原则,如为他人利益受托管理财产是完成上帝交给的神圣职责,是弘扬上帝慈爱的圣名,必须尽职尽责,不能收取报酬等。我国长期以来奉行的是儒家亲缘文化,没有形成独特的“受托人”文化,如果自然人担任受托人,其行为很难符合信托中“受托人”的行为规范。第二,很难保证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与管理的有效性。信托财产独立于委托人和受托人,需要受托人单独建账、独立运营,这对一个自然人来讲是很难做到的,一旦信托财产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发生混同,将会导致家族信托的纠纷甚至解除。另外,与英国当年自然人主要受托管理土地等简单的财产与家族事务不同,现在的家族财产管理与事务管理非常复杂,单独的自然人很难承受。第三,与自然人担任受托人相配套的法律制度缺位。如《信托法》第十条规定的信托登记制度,自然人将会面临比信托公司更大的登记难度,信托财产转移到自然人名下通常比转移给信托公司更容易被税务机关认为是交易性转移而课税。因此,从现实角度出发,家族财产管理与家族事务管理应该由更加专业的信托公司、商业银行的私人银行、律师事务所担任受托人,委托人信任的自然人可以担任家族信托的保护人。受益人的特殊主体资格问题根据《信托法》规定,家族信托受益人的范围广泛,一般没有限制性要求,委托人的亲属、家族企业的员工、其他需要帮助的人都可以成为受益人。但在家族信托设立的实践中,经常会遇到以下主体作为受益人的问题:第一,尚未出生的委托人的后代可以成为受益人。我国《继承法》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如果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实际上,我国《信托法》未要求信托设立时受益人必须存在,只要求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能够加以确定即可。因此,胎儿以及尚未出生的委托人的后代也可以成为家族信托关系中的受益人。第二,外国人能否成为受益人。设立家族信托时,委托人经常面临具有外国国籍的子女或者孙子女问题。外国的自然人能否成为受益人,我国《信托法》对此未作明确限制,因此外国人原则上可以作为家族信托的受益人。但是,如果有关法律、法规对外国人取得某物或者某项权利有限制性规定,而该物或者该项权利作为受益权客体应当移转给该外国人的,则外国人不得成为该信托的受益人。例如,以私人收藏的文物作为信托财产,信托文件规定由受托人将该文物移转给受益人,则外国人不能作为该信托的受益人。
有很多类型。不同的银行结构不一样。不同的信托公司结构也不一样。依照客户定制化的需求来看。目前,国内家族信托设立的资金门槛通常是3000万元至5000万元人民币。期限通常为十年至几十年,比如外贸信托的家族信托期限是30年至50年;中信信托的家族信托期限为十年以上,北京银行与北京信托推出的家业恒昌系列家族信托期限为5年至40年,其中第一期期限为20年。但考虑国内家族信托业务尚处于市场培育阶段,且委托资产以货币型为主,为了抢占市场资源,从业机构当前推出的家族信托业务呈现资金门槛普惠化、信托期限短期化的特点。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其一是低门槛、规模化的标准化产品。中融信托推出“标准化”家族信托产品起点为1000万元,期限为十年,具有门槛更低、期限更短的特点。长安信托与盈科律师事务所联合推出“迷你”家族信托产品,主打低门槛、半定制化特征,门槛设定为300万元。半定制化指的是七成内容确定,三成内容可选。低门槛的标准化及半标准化产品的定位是作为定制化产品的起点,作为培育市场的基础,吸引更广泛的投资者。其二是以小撬大的保险金信托。信诚人寿与中信信托合作推出的“信诚‘托富未来’终身寿险”以800万的保费,撬动上千万的保险金。浦发银行:客户营销:①分行筛选、营销有设立境内家族信托需求的私人银行客户。②分行搜集整理客户基本需求信息后填写《境内家族信托客户需求简表》,机构邮件报送总行。项目可行性判断:①总、分行确定项目工作小组成员。②分行与信托公司、客户三方签署《境内财富传承财产信托保密协议》,总分行相关人员签字。③分行开展内部尽调,并签署《意向客户初审表》,密封交付总行。分行可由客户签署《客户基础信息确认表》,作为尽调基础材料之一。④总行私行部审核分行初审表,并依据信托公司客户尽职调查结论及可行性判断,确定项目可行性。⑤分行根据总行指示,与客户及信托公司三方签署《境内财富传承财产信托合作意向书》。拟定信托方案:总行牵头与信托公司对接,由信托公司根据客户需求为客户设计个性化家族信托方案;分行协助总行协调客户与信托公司就信托方案的沟通,最终方案由客户与信托公司确定。合同起草签署:信托公司起草信托合同等,客户与其协商确定并签署;总行与信托公司、客户三方签署财务顾问合同等。信托财产交付:客户向信托公司交付信托财产,信托成立。信托财产支付管理:信托存续期间,信托公司向受益人有计划地支付生活费、医疗费、教育费、养老费等.客户维护与管理:信托存续期间,分行配合信托公司进行客户维护和管理。信托财产投资管理:信托公司作为投资管理人,将信托财产闲置资金以其名义投资管理;我行接受信托公司委托提供财务顾问建议等.信息披露监督:信托公司定期向客户提供管理报告;客户可委托监察人监督信托公司信托清算终止:信托终止,信托公司完成清算,剩余信托财产向受益人分配。举个例子:中国白银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8日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保荐人:建银国际公司香港律师:罗夏信律师事务所控股股东:家族信托上市后持有45.0%股份信托的财产授予人:创业人的配偶规定:中国境内公司或者自然人在境外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为购买国内资产而进行海外上市,需要向商务部申请办理核准手续。一般都很非常难通过审核。中国白银集团创业人的配偶为圣基茨尼维斯岛,其所设立的海外公司不被视为10号文“特殊目的公司”,不用通过商务部审批。3. 陈氏信托架构信托架构设计中做了相应的安排控制受托人权利,以保证家族企业控制权。陈总担任信托保护人和权力保留人的角色。权力保留人的权力包括投资与资产的管理权,受托人须遵从权力保留人有关信托资金投资及管理的相关指示,信托保护人拥有委任与开除受托人的权利。架构如下图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