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组织确定慈善受益人,应当坚持什么原则

窦铁岭 2019-11-05 21:4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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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组织确定慈善受益人,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指定慈善组织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
齐文玲2019-11-05 22:0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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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发展慈善事业,弘扬慈善文化,规范慈善行为,保护慈善组织、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等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进步,制定本法。第二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开展慈善活动以及与慈善有关的活动,适用本法。其他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三条 本法所称慈善活动,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或者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自愿开展的下列非营利活动:国务院民政部门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上述信息有重大变更的,慈善组织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第七十六条 慈善组织应当及时公开向社会公众募捐情况和慈善项目运作情况。公开募捐周期大于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募捐的具体情况,公开募捐活动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全面公开募捐情况。慈善项目运作周期大于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项目运作的具体情况,项目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全面公开项目运作情况和募得款物使用情况。第七十七条 慈善组织向特定对象募捐的,应当及时向捐赠人告知募捐情况、募得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第七十八条 慈善组织应当向受益人告知其资助标准、工作流程和工作规范等信息。第七十九条 城乡社区组织、单位在内部开展慈善募捐,应当在本社区、单位内部及时公开款物募集和使用情况。第八十条 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信息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不得公开。捐赠人或者受益人不同意公开自己的姓名、名称、住所等信息的,不得公开。第八章 促进措施第八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法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促进慈善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措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向慈善组织、慈善信托受托人等提供慈善需求信息,为慈善活动提供指导和帮助。第八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与其他部门之间的慈善信息共享机制。第八十三条 慈善组织及其取得的收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第八十四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活动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境外捐赠用于慈善活动的物资,依法减征或者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第八十五条 受益人接受慈善捐赠或者慈善服务,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第八十六条 慈善组织、捐赠人、受益人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办理相关手续。第八十七条 捐赠人向慈善组织捐赠实物、有价证券、股权或者知识产权的,依法免征权利转让的相关行政事业性费用。第八十八条 慈善组织开展扶贫、济困、助残、养老、救孤需要慈善服务设施用地的,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慈善服务设施用地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http://baike.baidu.com/link?url=2l61TxdwROd_h3Eh-96Eml2ut8LIJAwsQft_OxxBBXRPESvRCvByyCJ1ADoAhxMqCpQKrMEVesTFwZi1kmA0WRVRn6ZE1EgPl06wJ6CHV9XhPjAWMOgKRBcuW4SmedtC2sLBl6nFl0-GJrGrxVI95EKw8e0bRVPvKvKIciZ8ixh1kSQN2qYgvjWwrW5RLgNJ#4。
    车广侠2019-11-05 23:03:05
  •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发展慈善事业,弘扬慈善文化,规范慈善活动,保护慈善组织、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等慈善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进步,共享发展成果,制定本法。第二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慈善活动以及与慈善有关的活动,适用本法。其他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三条 本法所称慈善活动,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或者提供服务等方式,自愿开展的下列公益活动: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第七十一条 慈善组织、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信息公开应当真实、完整、及时。第七十二条 慈善组织应当向社会公开组织章程和决策、执行、监督机构成员信息以及国务院民政部门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上述信息有重大变更的,慈善组织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慈善组织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开其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的财务会计报告须经审计。第七十三条 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开其募捐情况和慈善项目实施情况。公开募捐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募捐情况,公开募捐活动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全面公开募捐情况。慈善项目实施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项目实施情况,项目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全面公开项目实施情况和募得款物使用情况。第七十四条 慈善组织开展定向募捐的,应当及时向捐赠人告知募捐情况、募得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第七十五条 慈善组织、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向受益人告知其资助标准、工作流程和工作规范等信息。第七十六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不得公开。第九章 促进措施第七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向慈善组织、慈善信托受托人等提供慈善需求信息,为慈善活动提供指导和帮助。第七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与其他部门之间的慈善信息共享机制。第七十九条 慈善组织及其取得的收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第八十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活动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企业慈善捐赠支出超过法律规定的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当年扣除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黄百炼2019-11-05 22:20:37
  • 1、这是我国的第一部规范慈善活动的国家大法我国经常参加慈善活动的志愿者,有6500多万人;社会捐赠总额已从10年前的100亿元左右,变成了目前的1000亿元左右。随着慈善事业体量的增大,慈善领域出现了新情况、新问题,需要通过制定慈善法加以引导和规范。制定慈善法,体现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努力。尤其是,慈善活动中的一个大类“扶贫济困”,直接关乎打赢脱贫攻坚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可以说,这是我国扶贫、脱贫工作在法治层面上迈出的又一大步。2、拓展慈善格局慈善法对“慈善活动”进行了更为广义的界定,将促进教科文卫体事业发展及保护环境的公益活动都囊括在内。可以说,这一放眼“大慈善”格局的界定为慈善事业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广阔空间。3、松绑公募网募针对社会普遍关心的公开募捐与互联网募捐,慈善法草案予以了一定程度的松绑。慈善法草案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登记或者认定满二年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原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慈善组织内部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的,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这一适当扩大公开募捐主体范围的举措,意味着少数慈善组织掌握公募权的局面将被打破。更多慈善组织将可以通过努力争取公募资质,平等地参与竞争。捐赠者也将有更多元的选择,从而促使“良币驱逐劣币”效应显现。4、追责骗捐诈捐近年来,不时被曝出的骗捐、诈捐事件,屡屡消费着社会大众的善意和信任。因为没有相关法规追责,许多骗捐者、诈捐者都能全身而退,这类事件也常不了了之。慈善法草案第三十一条规定:“不得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第五十九条规定:“受益人未按照协议使用慈善财产或者有其他严重违反协议情形的,慈善组织有权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慈善组织有权解除协议并要求受益人返还财产。第四十一条规定:“捐赠人应当按照捐赠协议履行捐赠义务。捐赠人违反捐赠协议逾期未交付捐赠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慈善组织和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要求交付;捐赠人拒不交付的,慈善组织和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提起诉讼”,具体情形包括“捐赠人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方式公开承诺捐赠的”。5、框定原则义务除了追究受益人与捐赠人骗捐、诈捐等不正当的行为,慈善法草案更为慈善组织、民政部门框定了财产管理、信息公开等方面的原则、义务。慈善法草案第五十二条规定:“慈善组织的财产应当根据章程和捐赠协议的规定全部用于慈善目的,不得在发起人、捐赠人以及慈善组织成员中分配。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第五十四条规定:“慈善组织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不得在其投资的企业兼职或者领取报酬。第六十条规定,“慈善组织应当积极开展慈善活动,充分、高效运用慈善财产,并遵循管理成本最必要原则,厉行节约,减少不必要的开支。慈善组织中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不得低于前三年收入平均数额的百分之七十;年度管理成本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五。信息公开也是慈善组织必须做好的一大工作。慈善法草案第七十二条规定:“慈善组织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开其年度工作报告,包括财务会计报告、年度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情况、慈善财产的管理使用情况、开展慈善项目情况,以及慈善组织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情况”。民政部门也要配合信息公开。慈善法草案第九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慈善组织及其负责人信用记录制度,并向社会公。
    齐晓彤2019-11-05 22:0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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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五角行动社会活动---倡导群众公益事业主题:人人做公益,实现真正的和谐红五角行动组织委员会是个体自愿结成,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中国公益活动组织的一部分。红五角行动组织委员会坚决拥护国家个社会主义社会。为把社会建成一个富强、和平、民主的安定社会而奋斗。红五角行动组织委员会应始终站在慈善事业的前端,确立和巩固慈善事业的发展。努力培养和发展新青年,促进新一代青年慈善心的成长。我们的口号是:有爱就有行动。让我们的世界充满爱。我们的宗旨是:遵守国家政策法令、社会道德风范和协会章程,将爱心传递到每一个角落。服务社会,贡献社会。有爱,就有行动!也许,我们经济并不富余;不能大肆的宣扬去做慈善.也许,我们力量并不雄厚,也不能在危难关头像超人一样,力挽狂澜;也许,面对大的困境灾难,我们还显得太过渺小!我们总认为,我们能够做的只是一块钱,十块钱,一百块钱的事,却在心里想,这些,真的能够帮到有需要的人吗?我们的爱心能够送达吗?但是,有爱,就有行动!有爱就要去做自己能够到的那一点点的事!去帮助在我们身边出现的他人的小小的困难。这是我们红五角行动成员关于公益,做出的最诚实的宣言。当然,我们能做的,绝不仅仅是一块钱,十块钱,一百块钱的事。公益,是一种社会修养,它本身与钱无关,它只与每个人享有的平等的社会权益以及对自己社会责任的重视程度有关。人之初,性本善”,也许,大家面对现实生活中的种种压力,已无心去想什么社会责任,但是善的本质是没有变的。再坏的人,我们不会去忍心伤害一个孩子,在残酷的坏蛋,不会屈服与子弹,却会被爱征服。作为一个平常人,我们只要丢掉冷漠,用爱和美的眼光看待这个世界就足够了!社会公益,不需要你的全部,一只手的温度就暖了,一只手的力量就够了!雷锋的事,就是我们的事!我们做的不是公益,而是雷锋做的事,我们倡导大家做的,才是公益!讲一个就近发生的小事儿,有一天下班公交行至百旺堵车了,车里非常挤,很明显的乘客已与售票员姐姐形成了势不两立的态度,整个气氛非常不和谐!不过好的一点,那个售票员姐姐态度很谦和,一个劲儿的提醒乘客小心开门夹着您,您往那边挪一下,那边比较空。车堵着停在路中间不动的时候,她自言自语的嘀咕:“唉,回家又迟了”,又拿出手机把玩一阵子,放进口袋,再把一张废弃的车票卷啊卷啊,扔到这边再扔到那边,看的出的无聊和看的出的平和。这时,许多乘客不满了,抱怨的抱怨,要求开门的要求开门。她一一应着,让司机开门,让乘客下车小心,一边也开始咒骂北京的烂交通,一时间,车里打成了久违的共识:“交通问题,绝对是捣蛋的交警同志搞出来的”,虽然,忙在一线的交警同志有点怨,但至少,整个车厢里的气氛和谐团结了!交警同志,也就委屈一下,几个喷嚏的麻烦而已!看到这里,你会觉得,这也叫事儿?与公益有何相干?真不会讲故事!其实,我想说的是,面对麻烦,大家都会有不满,有的人喜欢发泄出来,有的人喜欢隐忍,有的人喜欢时刻保持备战状态。却很少有人去站在他人的立场考虑问题。乘客不会在意售票员司机有没有错过正常下班时间,和亲友相聚时间;他们更没想交警在马路上正焦头烂额在处理什么样的麻烦。当我们学会了换位思考,分出一点点的心思为他人考虑了,伸出一只手的力量提供给他人便利了,他人快乐了,我们还不幸福么?送人玫瑰,手留余香,其乐之道,在于付出!如果,我们每个人,都向雷锋一样,那这个社会,会是什么样子呢??危难时刻,需要爱的力量!爱,永不厌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