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复保险,共同保险和复合保险的分类依据是?

樊明达 2019-11-05 21:47:00

推荐回答

什么是重复保险?解读重复保险的累积赔偿情形-工保网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就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在同一保险时期内与两个及两个以上的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之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重复保险在保险情形上,同复合保险与共同保险相似又加以区别:复合保险,即是指投保人以保险利益的全部或部分,分别向数个保险人投保相同种类的保险,签订数个保险合同,其保险金额总和不超过保险价值的一种保险。复合保险与重复保险的主要区别,即在于保险金额总和是否超过保险价值,超过即为重复保险,反之则为复合保险。共同保险,简称“共保”,即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保险人联合承保同一笔保险业务或共同分担同一笔损失的保险行为。当发生保险合同保障范围内的损失时,各保险人依据各自承保的保险金额比例对被保者进行赔付。共同保险总金额不超过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共同保险与重复保险的区别主要分为以下四点:1.保险合同共同保险是由多位保险人共同联合承保的保险,只存在一份保险合同;重复保险则是投保人与多位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投保同一保险标的,保险合同存在多份。2.保险金额共同保险的保险总金额不会超过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而重复保险的保险金额之和则超过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3.保险风险转移共同保险是投保人一次性的风险转移行为,重复保险则涉及投保人多次的风险转移行为。4.保险人权利义务关系共同保险是由多位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共同承保的保险,各保险人之间依据合同规定存在明显而密切的权利义务关系;重复保险中,各保险人都是各自独立的保险人主体,不存在紧密的权利义务关系。通过上述定义与区别可知,重复保险、复合保险与共同保险,在保险本质上有着明显不同,重复保险违背了保险的本质与初衷,因此相关法律法规在保险赔偿原则上对其作出约束与矫正。1重复保险的赔偿原则与赔偿方式保险实务中,重复保险容易诱发道德风险,出现保险欺诈情形,严重影响扰乱正常保险市场秩序运行,因此我国《保险法》第40条重复保险的赔偿原则作出规定:重复保险的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各保险人的赔偿金额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同时,对重复保险情形下的具体赔偿方式也分为以下两种:比例分担赔偿各保险人就其保险金额与该重复保险下各保险人保险金额之和的比例,分摊赔偿责任。这种赔偿方式,符合“各保险人赔偿金额总和不超过保险价值”的基本原则,同时将实际赔偿价值假设为可分摊的赔偿责任,依据各保险人保险金额在总保险金额下的比例进行分摊,最大限度保证各保险人之间的公平原则。不过缺点是,增加了投保人在对不同保险人的求偿过程中所花费的成本。连带责任赔偿保险事故发生时,各保险人连带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可选择其中的任一保险人或数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已赔偿部分超过其应承担的责任,可以向其他保险人追偿。在连带责任赔偿立法例中,各保险人对外。这种方式的好处是有利于简化投保人求偿过程,但增加了各保险人之间的赔偿纠葛。实务中,重复保险的发生或出现是由多种因素导致的,具体可分为善意重复保险与恶意重复保险。恶意重复保险自不必说,投保人重复投保目的为恶意获取高额保险赔偿;善意重复保险则是指投保人主观上并无欺诈目的,只是因估计错误或保险标的价值突然跌落,以致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因此,具体的赔偿方式,应视投保人主观上的善意与恶意不同区别处理。2解读重复保险的累积赔偿情形保险实务中,重复保险的赔付方式多为上文所述的“比例责任分摊”,同一保险标的的赔偿责任按比例分摊给各保险人,实际赔偿结果不会超过保险标的价值。但依据保险标的的属性不同,重复保险也会出现各保险人依据各自保险合同分别赔偿,投保人获得重复累积赔付的情形。具体而言,重复保险标的的保险属性可按照“补偿”与“给付”两种类型划分,即补偿型保险标的与给付型保险标的。顾名思义,补偿型保险标的即是可以通过经济补偿、修复、还原的保险标的,如财产保险;而给付型保险标的则是不可修复的,多为身体的伤残、生命的死亡,这种“损失”是无法修复的,其价值也是无法衡量的,属于人寿保险范畴。当发生“给付”型重复保险时,保险受益人可以获得多位保险人的累积赔付。给付型重复保险主要有:重疾险、寿险、意外险,这些都是可以重复获赔的。但需要注意的是,报销型的医疗健康险是无法重复获赔的,即便是意外险中的意外医疗一样,都需要按补偿原则进行补偿,只有涉及身体伤残、生命死亡,无法衡量与修复的标的价值时,才可适用重复获赔原则。举例,如某建筑工程承包商为转移用工风险,在多家保险公司分别为工人投保一年的建工意外险,在保险期间内,该建筑工程下的员工甲,因工程意外事故不幸身亡,由于保险标的是人的身体、生命,死亡是无法修复还原的,适用给付型赔偿原则,因此,承保该建工意外险的各位保险人都应承担赔偿责任,这种情形下重复保险可获得累积赔偿。当然,需要注意的是,符合给付型的重复保险赔偿也有无法累积赔偿的例外,我国未成年人的保额一般不能超过10万,因此,多投保也无效。重复保险,常涉及道德风险,保险人应正确区分重复保险、复合保险与共同保险的不同;同时,重复保险下可重复累积赔偿的保险情形,能够有效为各类人身意外伤亡事故提供保险保障,因此保险消费者也应重视相应的保险投保。▎本文系工保网原创作品,作者龚保儿。部分内容综合自互联网,如涉及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处理。若需转载或引用请后台回复“转载”。
黄石凤2019-11-05 22:03:29

提示您:回答为网友贡献,仅供参考。

其他回答

  • 共同保险:是指投保人与两个以上保险人之间,就同一保险利益,同一风险共同缔结保险合同的一种保险。在实务中,数个保险人可能以某一保险人的名义签发一张保险单,然后每一保险人对保险事故损失按比例分担责任。共同保险是直接保险的一种,因此,共同保险人在联合承担保险责任以后,根据需要也可以再保险,与再保险人建立起再保险关系。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以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数个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一种保险。
    赵香福2019-11-05 22:20:32
  • 按合同承担风险责任的方式分类:单一风险合同、综合风险合同、一切险合同。拓展资料:保险合同是商业保险中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约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契约。保险合同一全文。
    龚小萍2019-11-05 22:06:39

相关问答

受中国“多多益善”传统观念的影响,许多车主都误以为只要给自己的爱车投尽量多份的保险才更有保障,以后发生保险事故时,也可以获得更多的赔偿,所以导致许多车主向多个保险公司重复投保车险的现象到处可见。那么什么是重复保险呢?所谓的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换句话说,就是一辆车你到两个以上的保险公司买了同种类的车险,而且这些车险的保险金额加起来超过了这辆车本身的价值。对于重复投保车险的情况,保险人应该怎样给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理赔呢?《保险法》第五十六条规定,重复保险的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想了解更多交通事故赔偿知识可以登录www.peichang.cn举个例子,一个车主向甲乙两个保险公司分别买了30万和20万的保险,对保险赔偿比例没有任何约定。后发生交通事故,需要理赔,发现车主本身车的价值是30万,那么甲乙保险公司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比例3:2承担责任,甲需要赔付18万,乙需要赔付12万。那么对于超出保险价值部分该如何处理呢?《保险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可以就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请求各保险人按比例返还保险费。
房地产信托面临的风险
1.国家宏观政策影响
当前中国房地产业发展面临复杂多变的宏观政策形势随着央行121号文件和国务院18号文件的出台房地产通过银行融资的难度增大信托公司的竞争优势虽然开始显 现但同时也将风险转移了过来2005年银监会出台了212号文件明确提高了现在贷款类的房地产信托门槛原来占60%以上的房地产信托门槛提高了因此影响到 了信托投资公司房地产信托的规模和发展。
2.房地产自身行业风险
房 地产投资增长率与国家经济增长速度相一致国家对房地产政策的调整直接关系到房地产信托例如上个世纪九十年代房地产的繁荣和衰退都是国家产业政策宏观调控的 结果如果房产价格上涨幅度超过了居民消费承受能力就可能存在房地产泡沫如果泡沫达到一定程度就必然影响到房地产信托根据建设部政策研究中心最新发表的调查 报告显示2005年1—12月份我国房地产投资增幅不断降低其直接原因就是国家针对局部地区房地产行业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了宏观调控房地产自身行业风险增 加了信托投资公司房地产信托产品的风险。
3.项目自身及市场风险
信 托投资公司通过控制抵押率、向项目公司派驻管理人员等控制项目风险但这些风险控制措施都有一定的局限性即使是投资于成熟物业的房地产信托也需要公司拥有专 业的房地产投资分析和投资管理人员市场风险是由于价格变动而造成信托投资公司固有财产或信托财产损失的风险主要有利率风险、汇率风险、价格风险、通货膨胀 风险等这种风险可分为系统分险和非系统风险是信托投资公司风险的主要来源之一因而把握房地产市场的变化和走势必须系统考虑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利率调整、消 费文化等因素而相关行业的发展情况、土地供应、建筑材料价格、消费者购买力等诸多因素的变化也可能导致房地产市场价格产生较大的波动。
4.产品设计上的缺陷
信托投资公司房地产信托产品的主要缺陷是没有引入保险公司的保险概念即一旦项目灭失或者损害基本都是由投资者买单公司的项目推介人员也是承认具有这样的设计缺陷但是如果真的小概率事件出现了那么投资者便会遭受巨大的损失。
5.信息不对称
为 了合作和共同的利益房地产企业和信托投资公司间存在隐瞒事实的问题比如和该公司合作的某房地产企业为了融到资金只证明了自己的经验和实力避讳自己曾经在项 目上出现的诚信和管理事故等问题而信托投资公司也未能深入考察企业的真实情况如企业的过去和现在的内在管理能力、财务风险防范能力等而信托投资者对此风险 的真实程度可能只凭借信托投资公司出据的书面或者口头上的说明去判断因此由于信息的不对称真实的情况往往会被部分掩盖或者忽视。
6.财产流动性风险
信托投资公司房地产信托的信托财产多以土地、房屋、股权等形态表现担保措施主要为土地、房屋等固定资产抵押如果融资方未能按期偿还本息公司又无法及时变现信托财产或行使抵押权则可能产生流动性风险。
7.财产所有权风险
《信 托法》总则第二条指出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托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处分 的行为我国的信托业建立在“委托”制度基础上委托行为不需要财产权的转移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属于委托人受托人只是把信托财产制与可控的位置这样做虽然信托投 资公司可以利用信托制度规避法律法规如逃避债务和税收等从而保护委托人的债权人利益和不知情的第三者的利益但当业务中涉及以所有人的名义进行经济活动时如 购买股票、银行开户、缴纳税款等信托投资公司由于不是信托财产的所有人在操作中会面临许多困难处理不当会形成所有权风险。
8.信托公司管理不善风险
《信 托法》规定受托人违背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遭受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信托投资公司在实际业务操作中可能存在 着这些行为产生大量的投资风险和财务风险在信托投资业务中信托投资公司追求最高的回报率在缺乏有效的风险控制的情况下由于投资项目和合作项目选择不当时投 资的实际收益低于投资成本或没达到预期收益、资金运用不当而形成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