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创板的基金有哪些?

齐敏华 2020-01-17 08:05:00

推荐回答

现有可投资A股的公募基金,预计这些权益类基金加上可投股票的其他类型基金总规模约4万亿。不过这还涉及公募基金的投资规模和比例安排,一方面可以减少单独重仓科创板项目的风险,但另一方面投资科创板的业绩也会被其他的股票组合所摊薄。
窦连波2020-01-17 08:18:32

提示您:回答为网友贡献,仅供参考。

其他回答

  • 公募基金,目前上交所已表示下一步将积极推动。
    chahongcui2020-01-22 19:36:21
  • 有前期发行的6只战略配售基金和公募基金
    baochuner2020-01-22 19:36:21
  • 配售基金。这些配售基金的规模较大,全部都在100亿以上,并且半年多以来已参与过一些新股的战略配售。
    连万铭2020-01-17 08:36:21

相关问答

一、申请流程评估企业是否可申请高新技术企业——注册等级——提交材料——专家评审——公示公告——发证二、申请对象符合高新技术领域企业三、享受优惠1、所得税率优惠,高新企业享受15%的优惠所得税率;2、人才安居购房补贴;3、高新技术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4、高新技术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5、研发费用加计扣除;6、取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后可享受各区相应认定补贴:南山区10万;福田区20万;龙华区20万;宝安区首次认定30万、重新认定10万;罗湖区30万;大鹏新区20万或者10万;光明新区最高30万;坪山区首次认定30万,重新认定20万;龙岗区首次认定20万、重新认定10万;盐田区首次认定30万,重新认定5万;7、进入高新区股份代办系统进行股份报价转让的高新技术企业,予以最高180万元资助;8、高新企业认定是新三板上市的必备条件,优先批准符合上市条件的股份制高新技术企业股票上市;9、高新企业可优先获得办公及工业用地的获批;10、深圳市每年从债券发行总额中拨出20%的额度给符合发行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11、在2019-2020年,深圳将建成500万-600万平方米创新型产业用房,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1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提升企业品牌形象,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四、申请条件1、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2、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8、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六、申请时间第一批4月、第二批7月七、受理部门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八、办理周期及有效期1、办理周期:180工作日;2、有效期:3年;3、资质失效后可重新认定,无年审。
需要保荐人签字。企业股份制改造和进入“新三板”市场需要的中介机构企业申请进入“新三板”挂牌,程序上与主板市场、创业板市场相同,需要聘请券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科技咨询与评估机构。新三板”市场股权转让的规定目前,在“新三板”进行股份转让,一般股东每年可转让1/3,董、监事与高管每年可转让1/4。另外,关于“新三板”市场的融资功能拓展,定向增资和公开发行制度的研究和实践均在积极进行。新三板”市场挂牌遵循的规则“新三板”市场采取备案制,赋予券商的权利很大,但责任也很大,对主办券商项目小组和内核小组的人员构成和工作有更高的要求,其中项目小组至少须有律师、注册会计师、行业分析师各一人组成。内核小组也需要有注册会计师、律师、资深投资银行专家、资深行业专家等组成。企业在“新三板”市场挂牌前后需要完成的工作红利个人所得税:0-10%。在“新三板”市场能否融资?可以。新三板挂牌企业可以转让股份,也可以定向增发。同时,企业在国家证券交易平台上挂牌,增加了企业的信用等级,更利于获得银行贷款和战略投资。但目前还不能直接向社会公众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在“新三板”市场挂牌是否有损企业形象?“新三板”市场挂牌的公司是具有高成长性的优质高新技术企业,“新三板”市场是高新技术企业便利高效的投融资平台,在“新三板”市场挂牌不仅不影响企业形象,反而可以帮助企业树立形象,规范发展。在“新三板”市场挂牌是否影响IPO和境外上市?中国证监会发行部和国际部有专门的发言人解答这个问题,答案是不影响,甚至会由于企业在“新三板”市场挂牌中表现积极、运作良好而起到促进IPO进程的作用。在“新三板”市场挂牌是否就必须出让股份?股权的处置权在股东本身,可以交易也可以不交易,即允许出现挂牌后“零交易”的情况。在“新三板”市场挂牌的企业能否转板?股份报价转让系统是高新技术企业的孵化器,通过规范运作,达到主板上市条件时,可通过“绿色通道”转板上市,相关规则待挂牌公司数量达到一定规模后出台。在“新三板”市场挂牌后对企业重组有何影响?企业挂牌后取得一个无形资产----壳资源,可以充分利用它进行资本运作。另外,企业有了知名度后,更容易吸引风险资本投入,引入战略投资者,企业更方便地进行资产并购与重组。
员工持股是时下大热,越来越多的企业主试图将“员工持股”作为调动工作积极性的手段。与之相应,几乎所有的企业主都会理所当然的认为“离职员工必须转让股权”乃天经地义。但对于离职员工而言,他们可不这么想,“我的股权我做主,凭什么强制我转让啊”。于是冲突应运而生,公司能否强制离职员工转让股权成为值得我们深入探讨的话题。一、强制出让股权的依据——公司能否强制离职员工出让股权?之所以会出现前述企业主和离职员工想法上的冲突,皆因各自所在立场不同。这一现象所反映出的也恰恰是值得我们法律人所需要研究深思的问题:员工对于公司股权的“所有权”能否被限制?能否强制离职员工出让股权?依据什么可以强制员工出让股权?1、公司能强制离职员工出让股权吗?员工一方的观点:根据物权法原理,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对自己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有权是物权中最重要也最完全的一种权利,具有绝对性、排他性、永续性三个特征。由于股权是股东合法财产权,股东合法财产的处分权只能由股东自己行使。我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和《物权法》第六十五条、六十六条均规定,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股权非经股东或法定的强制执行程序不能变动。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员工出资取得公司股权后,即成为公司合法股东,对股权的处分应由作为股东的员工自由行使,该权利非依本人意志、法律或司法裁判,任何机构、个人均无权予以处分或剥夺。公司一方的观点:公司认可员工对股权的“所有权”,并尊重这种所有权。但员工对于公司股权的“所有权”并非毫无限制。法律并不禁止员工对个人合法权利的放弃,也不禁止员工对个人合法权力的合理让渡。因此,员工可以与公司或其他股东自由约定处分股权的“条件”。员工与公司或其他股东之间关于“股东离开公司时必须将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的规定的效力合法有效。股东之间作出的类似约定,只要不是恶意侵犯股东财产权,非法强制股东退股的针对性条款,就应当依法认定为合法有效,各股东均应遵照执行。对此,我们认为:作为公司股东的员工,其对公司股权的合法“所有权”应当被充分尊重。股东间约定员工离开公司时必须退股,实为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由于该退股行为系采取股东事先约定主动转让股权的方式,因此,该条件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而这恰恰是员工股东行使其对股权的所有权中的“处分权”的具体表现。在“退股条件”具备时,员工股东应当按约履行出让义务。这并非是公司强制离职员工转让股权,而是员工股东在符合约定的“退股条件”下按约转让的行为。这一“约定”由离职员工自行签署,本身合法有效,离职员工理应受其约束。2、公司强制离职员工出让股权的依据有哪些根据所有权的法律特征,对股权的处分应由员工自行行使。因此,公司“强制”离职员工出让股权,只能依据员工的处分行为,而非其他。此处的“员工处分行为”有两种载体:公司章程和协议。通过签署公司章程来约定“退股条件”股权的自由转让虽然属于股东的固有权利,但该固有权利属性并不排斥股权持有者基于意思自治而进行的处分行为。章程对此进行约定时,假如公司原始章程就有此类规定,公司照章收购离职员工的股权而当事股东不予配合甚至诉请至法院要求确认无效时,法院通常会认为因被收购股东签章认可了公司原始章程,全体股东之间已经达成了合意,公司实施收购的行为即使遭到被收购股东的反对,也具有合法性,故在认定章程规定有效的同时,驳回离职员工要求确认决议无效的诉讼请求。此时章程中关于离职股权强制转让的条款类似于附生效条件的股权转让协议,即以员工离职为条件而发生股权转让。因为股权的本质是财产权,股东在不违背法律强行性规范的前提下可以以协议的方式自由处分,该处分包括约定何时转让股权,所以初始章程中关于强制股权转让的条款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