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上新三板后上不了创业板,股东怎么办,资金可以退出吗

黄琳竣 2019-11-03 2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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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上市公司是可以转板的,只要符合转版条件即可。新三板转板条件:1,新三板挂牌企业要达到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按照沪深交易所修订的上市规则,主板上市需要股本在5000万元以上,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创业板则要求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公司股东不少于200人。2,对于转板问题,需要有一个合理的机制以及一套规范的制度安排。3,企业由新三板向创业板、主板等板块转板就不可操之过急,而是要循序渐进,逐步采取措施促进新三板本身不断完善,从而为转板创造条件。4,如果在新三板挂牌企业可以通过直接转板进入创业板等板块进行上市,那么管理层需要防范新三板转板过程中的监管套利问题。
车建全2019-11-03 21: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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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区别:1、中国上市公司的股票有A股、B股、H股、N股、S股和等的区分。这一区分主要依据股票的上市地点和所面对的投资者而定。2、新三板和创业板主要区别为上市条件,通俗的说就是门槛不一样。3、A股的正式名称是人民币普通股票。它是由中国境内的公司发行,供境内机构、组织或个人是经国务院批准,依据证券法设立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2019年9月正式注册成立,是继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之后第三家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在场所性质和法律定位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与证券交易所是相同的,都是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指出的是,“多层次资本市场”是一个中国概念,在国外并没有对应的概念,也没有形成一套多层次资本市场理论。这是因为西方发达资本市场国家的资本市场的多层次性是自发形成的,而中国多层次资本市场则是建构而来的。因此,“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概念实际上是一个服务于强制性制度变迁的理论供给,“建设多层次资本市场”则鲜明地体现了制度创新的“建构理性主义”精神,在这个意义上,它是一个非常中国化的概念。我国证券交易所的投资者结构以中小投资者为主,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实行了较为严格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未来的发展方向将是一个以机构投资者为主的市场,这类投资者普遍具有较强的风险识别与承受能力。三是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是中小微企业与产业资本的服务媒介,主要是为企业发展、资本投入与退出服务,不是以交易为主要目的。上市公司。
    黄皓浩2019-11-03 21:59:21
  • 新三板与主板、创业板的区别如下图:新四板和新三板的关系1、定义:新三板是全国性的证券交易市场,而“新四板”是为区域股权交易中心四板挂牌敲钟+资本教育与服务的品牌。从定义上看新四板和新三板可以说是没有直接关系。新三板: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俗称“新三板”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为其运营管理机构。2019年9月20日,公司在国家工商总局注册成立,注册资本30亿元。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期货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为公司股东单位。新四板:新四板是前海智媒的注册商标,为区域股权交易中心提供挂牌敲钟+资本教育服务。同时新四板在民间还有另一种叫法,就是区域股权交易中心俗称四板等同起来,所以特别容易与新三板联系起来。2、提供的服务不同新三板致力于成为企业融资的平台,为价值投资提供平台,通过监管降低股权投资风险,成为私募股权基金退出的新方式。新四板主要为企业提供挂牌敲钟以及资本启蒙服务。企业在区域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后,可进行登记、托管、转让、展示服务以及各类股权、债权、金融产品等服务。3、股价形成机制不同新三板挂牌企业依据股票交易形成价格,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企业根据公司净资产确定股价。4、挂牌时间不同在满足挂牌条件的前提下,新三板挂牌一般耗时1年左右,而新四板只需要1个月内。作为新四板的服务对象-区域股权交易中心四板与新三板也有非常多的共同点,两者都为私募市场,挂牌后均可通过发行私募债、优先股、股权激励、并购整合、实现转板、IPO等方式获得融资。
    赵高奎2019-11-03 20:59:08
  • 对于创业板来说,当然新三板更好。首先,新三板作为新突起的异军,有较大的争议,更为投资者所关心,更能引起投资者的兴趣。其次,新三板门槛低、回报潜力大、安全性高。而且。在一定程度上,新三板的兴起带动了股市的发展,一定程度上影响其前进方向。1、流通性高对于股票来讲,股民们更多关注的是股票的交易价格与市场的流通性。而作为股票的一种,新三板上市企业及股东的股票可以在资本市场中以高于其他股票的价格进行流通,且新三板股权投资可以通过不同的资本市场去挂牌上市退出等,一般1-2年就有机会溢价,最长3年,就一定可以退出,创业板则需要5-10年的时间。2、投资门槛降低个人和机构都有机会参与股权一级市场的投资中国的股民只能参与股票二级市场的投资,股权投资原本只是属于机构投资者才能参与的领域,因为股权投资至少是上千万资金才能投资的。在国家政策引导下,大力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新三板市场、上海股转中心市场明显降低了投资者参与的门槛,投资者几十万就有机会参与了企业原始股权投资。3、回报潜力大在证监会把上市由审核制向注册制的转变,大力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投资者在投资了原始股之后,有转板上市、兼并收购、协议转让等方式退出,在2-3年的时间就有机会获取几倍的溢价收益,回报潜力非常大。4、投资方式安全1投资项目都是通过严格的尽职调查,通过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的严格审核,优中选优,才给优质的企业通过股份转让的方式定向增资。2投资者直接成为公司的股东。投资者投资该项目后,企业通过工商变更,投资者显示在企业的股东名册中,从法律层面上,投资者成为真正意义上企业的股东。投资者的投资资金是非常直接的,去向是明确的,不会像在市场上的一些投资理财产品,投资者根本无法知道自己的资金的投资去向。
    黄益波2019-11-03 20: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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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保荐人签字。企业股份制改造和进入“新三板”市场需要的中介机构企业申请进入“新三板”挂牌,程序上与主板市场、创业板市场相同,需要聘请券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科技咨询与评估机构。新三板”市场股权转让的规定目前,在“新三板”进行股份转让,一般股东每年可转让1/3,董、监事与高管每年可转让1/4。另外,关于“新三板”市场的融资功能拓展,定向增资和公开发行制度的研究和实践均在积极进行。新三板”市场挂牌遵循的规则“新三板”市场采取备案制,赋予券商的权利很大,但责任也很大,对主办券商项目小组和内核小组的人员构成和工作有更高的要求,其中项目小组至少须有律师、注册会计师、行业分析师各一人组成。内核小组也需要有注册会计师、律师、资深投资银行专家、资深行业专家等组成。企业在“新三板”市场挂牌前后需要完成的工作红利个人所得税:0-10%。在“新三板”市场能否融资?可以。新三板挂牌企业可以转让股份,也可以定向增发。同时,企业在国家证券交易平台上挂牌,增加了企业的信用等级,更利于获得银行贷款和战略投资。但目前还不能直接向社会公众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在“新三板”市场挂牌是否有损企业形象?“新三板”市场挂牌的公司是具有高成长性的优质高新技术企业,“新三板”市场是高新技术企业便利高效的投融资平台,在“新三板”市场挂牌不仅不影响企业形象,反而可以帮助企业树立形象,规范发展。在“新三板”市场挂牌是否影响IPO和境外上市?中国证监会发行部和国际部有专门的发言人解答这个问题,答案是不影响,甚至会由于企业在“新三板”市场挂牌中表现积极、运作良好而起到促进IPO进程的作用。在“新三板”市场挂牌是否就必须出让股份?股权的处置权在股东本身,可以交易也可以不交易,即允许出现挂牌后“零交易”的情况。在“新三板”市场挂牌的企业能否转板?股份报价转让系统是高新技术企业的孵化器,通过规范运作,达到主板上市条件时,可通过“绿色通道”转板上市,相关规则待挂牌公司数量达到一定规模后出台。在“新三板”市场挂牌后对企业重组有何影响?企业挂牌后取得一个无形资产----壳资源,可以充分利用它进行资本运作。另外,企业有了知名度后,更容易吸引风险资本投入,引入战略投资者,企业更方便地进行资产并购与重组。
员工持股是时下大热,越来越多的企业主试图将“员工持股”作为调动工作积极性的手段。与之相应,几乎所有的企业主都会理所当然的认为“离职员工必须转让股权”乃天经地义。但对于离职员工而言,他们可不这么想,“我的股权我做主,凭什么强制我转让啊”。于是冲突应运而生,公司能否强制离职员工转让股权成为值得我们深入探讨的话题。一、强制出让股权的依据——公司能否强制离职员工出让股权?之所以会出现前述企业主和离职员工想法上的冲突,皆因各自所在立场不同。这一现象所反映出的也恰恰是值得我们法律人所需要研究深思的问题:员工对于公司股权的“所有权”能否被限制?能否强制离职员工出让股权?依据什么可以强制员工出让股权?1、公司能强制离职员工出让股权吗?员工一方的观点:根据物权法原理,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对自己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有权是物权中最重要也最完全的一种权利,具有绝对性、排他性、永续性三个特征。由于股权是股东合法财产权,股东合法财产的处分权只能由股东自己行使。我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和《物权法》第六十五条、六十六条均规定,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股权非经股东或法定的强制执行程序不能变动。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员工出资取得公司股权后,即成为公司合法股东,对股权的处分应由作为股东的员工自由行使,该权利非依本人意志、法律或司法裁判,任何机构、个人均无权予以处分或剥夺。公司一方的观点:公司认可员工对股权的“所有权”,并尊重这种所有权。但员工对于公司股权的“所有权”并非毫无限制。法律并不禁止员工对个人合法权利的放弃,也不禁止员工对个人合法权力的合理让渡。因此,员工可以与公司或其他股东自由约定处分股权的“条件”。员工与公司或其他股东之间关于“股东离开公司时必须将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的规定的效力合法有效。股东之间作出的类似约定,只要不是恶意侵犯股东财产权,非法强制股东退股的针对性条款,就应当依法认定为合法有效,各股东均应遵照执行。对此,我们认为:作为公司股东的员工,其对公司股权的合法“所有权”应当被充分尊重。股东间约定员工离开公司时必须退股,实为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由于该退股行为系采取股东事先约定主动转让股权的方式,因此,该条件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而这恰恰是员工股东行使其对股权的所有权中的“处分权”的具体表现。在“退股条件”具备时,员工股东应当按约履行出让义务。这并非是公司强制离职员工转让股权,而是员工股东在符合约定的“退股条件”下按约转让的行为。这一“约定”由离职员工自行签署,本身合法有效,离职员工理应受其约束。2、公司强制离职员工出让股权的依据有哪些根据所有权的法律特征,对股权的处分应由员工自行行使。因此,公司“强制”离职员工出让股权,只能依据员工的处分行为,而非其他。此处的“员工处分行为”有两种载体:公司章程和协议。通过签署公司章程来约定“退股条件”股权的自由转让虽然属于股东的固有权利,但该固有权利属性并不排斥股权持有者基于意思自治而进行的处分行为。章程对此进行约定时,假如公司原始章程就有此类规定,公司照章收购离职员工的股权而当事股东不予配合甚至诉请至法院要求确认无效时,法院通常会认为因被收购股东签章认可了公司原始章程,全体股东之间已经达成了合意,公司实施收购的行为即使遭到被收购股东的反对,也具有合法性,故在认定章程规定有效的同时,驳回离职员工要求确认决议无效的诉讼请求。此时章程中关于离职股权强制转让的条款类似于附生效条件的股权转让协议,即以员工离职为条件而发生股权转让。因为股权的本质是财产权,股东在不违背法律强行性规范的前提下可以以协议的方式自由处分,该处分包括约定何时转让股权,所以初始章程中关于强制股权转让的条款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