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知识产权国际保护领域,已经形成一种有效防止在保护领域和保护程度上的倒退棘齿机制。它形成的基础是多边和双边条约中的“最低保护标准”条款,其运作有赖于国际知识产权保护谈判场所在WIPO和WTO之间的迁徙。在棘齿机制下产生的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新规则对发展中国家是不利的,发展中国家应该加强合作,充分利用现有体制的灵活性,并努力扩大知识公域,以在技术上尽快赶超发达国家。关键词:知识产权;最低保护标准;TRIPS一、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棘齿机制的形成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机制发端于1883年签订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1886年签订的《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在此之前,知识产权的保护并无任何国际标准,地域性是其最显著的特征之一。巴黎公约和伯尔尼公约为形成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奠定了基础,其核心内容是规定各国在制定本国知识产权法时应遵守的最低标准,为外国国民提供了取得权利并获得保护的主体资格,一定程度上打破了原有一国一地的疆界为限的法律保护,提高了保护水平。1970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正式成立。WIPO所管理的国际条约,构成知识产权多边国际保护的主要内容。但WIPO在执法能力上的缺陷使发达国家不满,由知识产权保护引起的贸易冲突也时有发生。于是,发达国家希望借助于GATT的争端解决机制对知识产权实行更加有效的保护。乌拉圭回合的谈判便成功地以国际条约的形式第一次对知识产权执法和有关知识产权获得、维持的程序、争端的防止与解决作了具体的新规定。这就是《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TRIPS本身便是一个全球性的提高知识产权保护的协议,它为所有成员国规定了知识产权保护的最低标准,也提供了一个强制性的争端解决机制,极大地保护了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利益。至此,双边条约和多边条约层层叠叠,在知识产权国际保护领域的防止倒转的棘齿机制已经形成:首先,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棘齿机制形成的基础是双边和多边知识产权条约中的最低保护标准条款。以TRIPS协议为例,其第1条第1款规定:“成员均应使本协议的规定生效。成员可以、但并无义务在其域内法中实施比本协议的要求更为广泛的保护,只要其不违反本协议。这可以被认为是“最低标准”的典型表述。事实上,从巴黎公约开始,每一个双边或多边的知识产权保护条约都包含了一个类似的条款。因而,条约的缔约方可以在不背离条约的前提下提供更广泛和更优惠的保护,而随后制定的条约自然会确立更高的保护标准。其次,现代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棘齿机制的运作依赖于谈判场所的迁徙。回顾近年来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发展,可以看到,发达国家推动知识产权保护的谈判场所在WTO与WIPO之间迁徙。TRIPS之后,它们的目标是在全世界都实现最高标准的知识产权保护,最具代表性的就是美日大力倡导的“全球专利制度”。WIPO于2000年6月签订了《专利法条约》PLT。2001年5月,对《实体专利法条约SPLT草案》进行了第一次讨论。2001年8月,WIPO总干事宣布了命名为“WIPO专利议程”的提案。此后,WIPO专利法常设委员会多次探讨修订SPLT。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论坛重返WIPO,WIPO正在抓紧创建一个国际专利的法律框架,进一步提高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水平。发达国家首先利用WIPO和WTO二者的不同优势,把谈判场所确立在障碍较小、容易取得成功的论坛。在谈判取得成功后,可以依据TRIPS协议第71条的规定,使WTO成员接受在多边协定中达成的共识和标准。扩大的知识公域将扩大由技术扩散带来的系统利益。第三,与其他发展中国家加强合作,缔结框架性条约,在重要问题上表明发展中国家自己的立场和观点,努力消除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参与者从中获得利益的不均衡。发展中国家应当根据本国的条件积极主动地参与和控制专利法协调的国际议程,尤其对于不合理的条款应当坚决拒绝。巴西、阿根廷等国家提出的“WIPO发展计划”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2003年9月进行的全球贸易会谈宣告失败,也证明发展中国家说“不”是可行的。
符育明2019-11-06 14:57: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