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有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体制的构成及其存在的问题

黄瑛琪 2019-11-06 14:4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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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最低保护标准原则。最低保护标准为缔约国提供了保护知识产权的一致性标准,其功用在于克服缔约国之间权利义务的失衡,以保证知识产权国际协调的有效性。国际公约所规定的最低保护标准原则是知识产权制度国际化、一体化产生的基础。所谓国际化、一体化,实际上寓意着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标准在全球范围内的普适性。从19世纪下半叶的《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到20世纪来的《知识产权协定》、《互联网条约》20都提供了各缔约国普遍适用的最低保护标准,从而导致知识产权制度一体化现象的发生。但是,当代法律的一体化潮流有着自己的显著特征:其一,国际法高于国内法,是适用最低保护标准的基本要求。19世纪下半叶签订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确立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标准,并在强调国民待遇的基础上承认国内法保护知识产权方面的优先地位。在这一时期,法律的一体化主要表现为国家间法律边境措施。21总之,《知识产权协定》首次将原来属于国内立法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程序,转化成为公约规定的国际规则,从而使它们与实体规范一起成为各缔约国必须严格遵循的国际标准。其三,知识产权保护的高水平,是当代最低保护标准的显著特点。国际公约所规定的最低保护标准,其实质意义在于各缔约国在保护标准上的一致性,与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高低并无绝对的关联性。由于国际公约的类型不同,所处的历史背景不同,在一致性标准的基础上,有的保护水平较低,有的保护水平很高。例如,1886年欧洲国家倡导的《伯尔尼公约》与1952年美国主导的《世界版权公约》都规定有最低保护标准,但就著作权保护水平而言,前者明显高于后者。与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草创阶段不同,现有的国际公约包括《知识产权协定》以及《因特网条约》等所确认的最低保护标准,体现了权利范围的高度扩张和权利内容的高水平保护,更多地顾及和参照了发达国家的要求和做法。换言之,现今的最低保护标准即一致性标准,决不是低水平,它在很多方面超越了许多发展中国家的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阶段。从国际保护领域来看,现代知识产权制度的一体化,即最低保护标准的制度设计,实际上是由发达国家积极主导、发展中国家被动接受的制度安排。
黄甲锋2019-11-06 15:5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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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单地说,知识产权保护是有地域性的,比如说某商标的商标权在中国受到保护,在国外就不一定。而所谓的国际化就是在中国保护的同时其他国家也会保护。
    齐明皓2019-11-06 16:00:55
  • 首先,加强保护知识产权,有利于调动人们从事科技研究和文艺创作的积极性。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致力于保护权利人在科技和文化领域的智力成果。只有对权利人的智力成果及其合法权利给予及时全面的保护,才能调动人们的创造主动性,促进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其次,加强保护知识产权,能够为企业带来巨大经济效益,增强经济实力。知识产权的专有性决定了企业只有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才能在市场上立于不败之地。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意识到时技术、品牌、商业秘密等无形财产的巨大作用,而如何让这些无形资产逐步增值,有赖于对知识产权的合理保护。最后,加强保护知识产权,有利于促进对外贸易,引进外商和外资投资。
    黄盛彬2019-11-06 15:06:01
  • 为什么要在wto下建立一套知识产权保护国际机制在“乌拉圭回合”开始以前,并未涉足知识产权问题由于经济全球化及日益加强的国际贸易联系,发达国家及我国开始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仍然很不力,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国内方面。虽然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已经确立数百年,但至20世纪80年代,仍有一些国家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不健全。即使在建立了知识产权法的国家里,也存在着相当多问题。有许多国家对外国人在本国取得知识产权保护往往施加许多限制,要求履行一些复杂的手续,使得外国人的知识产权很难在本国受到法律保护。同时,各国在立法上相差甚大,也妨碍了知识产权的保护。二是国际方面。从《巴黎公约》于1883年缔结,到乌拉圭回合谈判开始,在一个多世纪的时间里,出现了一系列国际条约,形成了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体系。就这一体系的状况而言,虽然在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方面起了很大的作用,但仍有许多不足,需要不断完善。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龙小青2019-11-06 15:02:20
  • 摘要:在知识产权国际保护领域,已经形成一种有效防止在保护领域和保护程度上的倒退棘齿机制。它形成的基础是多边和双边条约中的“最低保护标准”条款,其运作有赖于国际知识产权保护谈判场所在WIPO和WTO之间的迁徙。在棘齿机制下产生的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新规则对发展中国家是不利的,发展中国家应该加强合作,充分利用现有体制的灵活性,并努力扩大知识公域,以在技术上尽快赶超发达国家。关键词:知识产权;最低保护标准;TRIPS一、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棘齿机制的形成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机制发端于1883年签订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1886年签订的《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在此之前,知识产权的保护并无任何国际标准,地域性是其最显著的特征之一。巴黎公约和伯尔尼公约为形成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奠定了基础,其核心内容是规定各国在制定本国知识产权法时应遵守的最低标准,为外国国民提供了取得权利并获得保护的主体资格,一定程度上打破了原有一国一地的疆界为限的法律保护,提高了保护水平。1970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正式成立。WIPO所管理的国际条约,构成知识产权多边国际保护的主要内容。但WIPO在执法能力上的缺陷使发达国家不满,由知识产权保护引起的贸易冲突也时有发生。于是,发达国家希望借助于GATT的争端解决机制对知识产权实行更加有效的保护。乌拉圭回合的谈判便成功地以国际条约的形式第一次对知识产权执法和有关知识产权获得、维持的程序、争端的防止与解决作了具体的新规定。这就是《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TRIPS本身便是一个全球性的提高知识产权保护的协议,它为所有成员国规定了知识产权保护的最低标准,也提供了一个强制性的争端解决机制,极大地保护了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利益。至此,双边条约和多边条约层层叠叠,在知识产权国际保护领域的防止倒转的棘齿机制已经形成:首先,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棘齿机制形成的基础是双边和多边知识产权条约中的最低保护标准条款。以TRIPS协议为例,其第1条第1款规定:“成员均应使本协议的规定生效。成员可以、但并无义务在其域内法中实施比本协议的要求更为广泛的保护,只要其不违反本协议。这可以被认为是“最低标准”的典型表述。事实上,从巴黎公约开始,每一个双边或多边的知识产权保护条约都包含了一个类似的条款。因而,条约的缔约方可以在不背离条约的前提下提供更广泛和更优惠的保护,而随后制定的条约自然会确立更高的保护标准。其次,现代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棘齿机制的运作依赖于谈判场所的迁徙。回顾近年来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发展,可以看到,发达国家推动知识产权保护的谈判场所在WTO与WIPO之间迁徙。TRIPS之后,它们的目标是在全世界都实现最高标准的知识产权保护,最具代表性的就是美日大力倡导的“全球专利制度”。WIPO于2000年6月签订了《专利法条约》PLT。2001年5月,对《实体专利法条约SPLT草案》进行了第一次讨论。2001年8月,WIPO总干事宣布了命名为“WIPO专利议程”的提案。此后,WIPO专利法常设委员会多次探讨修订SPLT。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论坛重返WIPO,WIPO正在抓紧创建一个国际专利的法律框架,进一步提高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水平。发达国家首先利用WIPO和WTO二者的不同优势,把谈判场所确立在障碍较小、容易取得成功的论坛。在谈判取得成功后,可以依据TRIPS协议第71条的规定,使WTO成员接受在多边协定中达成的共识和标准。扩大的知识公域将扩大由技术扩散带来的系统利益。第三,与其他发展中国家加强合作,缔结框架性条约,在重要问题上表明发展中国家自己的立场和观点,努力消除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参与者从中获得利益的不均衡。发展中国家应当根据本国的条件积极主动地参与和控制专利法协调的国际议程,尤其对于不合理的条款应当坚决拒绝。巴西、阿根廷等国家提出的“WIPO发展计划”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2003年9月进行的全球贸易会谈宣告失败,也证明发展中国家说“不”是可行的。
    符育明2019-11-06 14:57:50

相关问答

关于环保的资料1。从喝纯净水想起时下,饮用水正成为一种潮流.尽管媒介不只一次地介绍过饮用水的种种弊端,但"饮用水"族仍然日益扩大.饮用水不单单指纯水,还包括矿泉水,蒸馏水甚至太空水等等.而我们喝着长大的自来水则成了相对的"非饮用水".我们并不排除目前饮用水风靡,炒作起了一定的作用,但它反映了当前水体污染的严重已经到了难以下口的程度.有报道说:"据报道979年对全国798座城镇的调查,全国日污水排放量为国为民258万吨,其中工业废水占用819,生活污水占据199.1989年对全国代表大会854个城镇进行调查,每天的排放量达365.3亿吨.其中工业废水达成协议5.5亿吨.这些废水绝大部分未经处理就直接排放,污染了江河湖海.此外,更有一个不争的事实摆在每个上海人面前.上海的母亲河黄浦江,50年代中期1958年之前是一条水质清澈,鱼虾成群的河道,1962年水质开始受到污染,1963年开始出现为期22天的黑臭期,1988年上升到场29天,占全年约2/3,水质不合格江段占64.5km,占全长113.5km的56.99%.水污染的危害是不是不言而喻的.水体污染,水质恶化对人体健康和人类生活,生产都带来了严重的危害.水是人类赖以生存的重要物质,洁净的人能给人们带来葱茏花木,鸟语花香,恬静舒适,美丽如画的优美环境,给人们带来宁静,愉悦和和平.但是今天污染了的水给人们带来的是痛苦,恐怖和灾难.为了使生活更美好,让秀丽的山水永驻人间,让清水长流不断,人们已越来越清晰地认识到防止水污染的重要性.2.“环保风暴”2019年,一场“环保风暴”在中国内地刮起,30个总投资达1179亿多元的在建项目被国家环保总局叫停,其中包括同属正部级单位的三峡总公司的三个项目。理由是,这些项目未经环境影响评价,属于未批先建的违法工程。环境恶化无路可退中国的环境问题并非始自今日。早在上世纪90年代,环境污染问题就已非常严重。如淮河流域。在上世纪90年代五类水质就占到了80%,整个淮河常年就如同一条巨大的污水沟。1995年,由环境污染造成的经济损失达到1875亿元。据中科院测算,目前由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造成的损失已占到GDP总值的15%,这意味着一边是9%的经济增长,一边是15%的损失率。环境问题,已不仅仅是中国可持续发展的问题,已成为吞噬经济成果的恶魔。目前,中国的荒漠化土地已达267.4万多平方公里;全国18个省区的471个县、近4亿人口的耕地和家园正受到不同程度的荒漠化威胁,而且荒漠化还在以每年1万多平方公里的速度在增长。七大江河水系中,完全没有使用价值的水质已超过40%。全国668座城市,有400多个处于缺水状态。其中有不少是由水质污染引起的。如浙江省宁波市,地处甬江、姚江、奉化江三江交汇口,却因水质污染,最缺水时需要靠运水车日夜不停地奔跑,将乡村河道里的水运进城里的各个企业。中国平均1万元的工业增加值,需耗水330立方米,并产生230立方米污水;每创造1亿元GDP就要排放28.8万吨废水。还有大量的生活污水。其中80%以上未经处理,就直接排放进河道,要不了10年,中国就会出现无水可用的局面。全国1/3的城市人口呼吸着严重污染的空气,有1/3的国土被酸雨侵蚀。经济发达的浙江省,酸雨覆盖率已达到100%。酸雨发生的频率,上海达14%,江苏大概为15%。华中地区以及部分南方城市,如宜宾、怀化、绍兴、遵义、宁波、温州等,酸雨频率超过了90%。在中国,基本消除酸雨污染所允许的最大二氧化硫排放量为1200万~1400万吨。而2003年,全国二氧化硫排放量就达到2158.7万吨,比2002年增长15%,其中工业排放量增加了14.7%。按照目前的经济发展速度。以及污染控制方式和力度,到2020年,全国仅火电厂排放的二氧化硫就将达2100万吨以上,全部排放量将超过大气环境容量1倍以上,这对生态环境和民众健康将是一场严重灾难。1月27日,瑞士达沃斯世界经济论坛上有人预言,如果再不加以整治,人类历史上突发性环境危机对经济、社会体系的最大摧毁,很可能会在不久的将来出现在中国。治理污染陷于两难有一种说法,要在经济发展的同时控制好环境,在环保方面的投入须达到GDP的1.5%以上。但这是在环境保护本来就非常良好的情况下,在中国,根据上海的经验,要真正有效地控制环境,环保投入须占到GDP的3%以上。而在过去20年里,中国每年在环保方面的投入,在90年代上半期是0.5%,最近几年也只有1%多一点。环保是一种“奢侈性消费”,投入大,对GDP贡献小,因此,一些本应用于环保方面的专项资金,也被挪作他用。目前中国在环境问题上进退两难:再不治理,未来无法保障;真要治理,则需大规模投入,眼前的经济又难以承受。有人算过,云南滇池周边的企业在过去20年间,总共只创造了几十亿元产值,但要初步恢复滇池水质,至少得花几百亿元,这是全云南省一年的财政收入。淮河流域的小造纸厂,20年累计产值不过500亿元。但要治理其带来的污染,即使是干流达到起码的灌溉用水标准也需要投入3000亿元。要恢复到20世纪70年代的三类水质,不仅花费是个可怕的数字,时间也至少需要100年。违法成本低执法成本高就微观角度说,在过去20年里,国内制造业在无法依靠技术进步降低能耗、降低成本的情况下,只能朝两个方面挖潜:一是工资,二是环保。最简单的事,例如水泥生产,要达到起码的环保要求,每吨水泥需增加8元成本,占水泥出厂价的5%。纺织业每年排放的废水超过10亿立方米,如要处理,则每吨需花费1.2~1.8元。提高生产成本5%。而绝大多数企业根本就没有这么高的利润率。因此只能在环保问题上打游击:或是不建任何废水处理设施:或是建立以后就当摆设,白天把污水放到处理池里,晚上没人时就排放到河里,这样就可以节省一大笔成本。在市场的无序化竞争中,这5%的成本。往往就决定了企业的盈与亏、生与死。而中国在环保执法上的两高一低——守法成本高、执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也助长了这种倾向。通常的情况是,环保部门为取证一件违法偷排事件,需耗费50万元,而最终落到违法企业头上的罚款,则只有区区5万元,包括正在劲刮的所谓“环保风暴”。一些投资数十亿元的特大电站项目,违反环境评价擅自开工建设,最后的罚款也不过20万元。区区20万元罚款,对于一个投资超亿元的项目来说,简直是九牛一毛。这样的处罚力度对违法行为谈何震慑力?因此《环保法》历来被人称为“豆腐法”。一场环保风暴将涉及数十万家企业,由此带来的结果必然是:大批企业的破产倒闭,大量人员失业,企业成本大幅提高,国内物价指数迅速地突破两位数。因此,无论是宏观成本,还是微观成本,实际上都无法承受。四个因素阻碍环境治理对环保部门在执法过程中遭遇的巨大阻力,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总结出了四个方面的原因:首先,一些地方对科学发展观认识不到位,单纯追求经济增长速度。一些高能耗、重污染的小冶炼、小铁合金、小化工等被明令禁止的项目,在一些地方竟然呈现蔓延的趋势。其次,部分地方政府在招商引资中,片面强调简化审批,限期办理相关手续。而不管项目是否会存在污染情况,只要来投资就批准,个别地方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中存在“首长意志”、“先上车,后买票”等违法现象。再次,环评质量亟待提高。有些环评单位不坚持科学评价,不敢以客观的事实和科学的数据说话,评价结论含糊,模棱两可,将项目的环境可行性与否的结论推给审批部门,甚至极个别的环评单位弄虚作假,编造、伪造数据,或者隐瞒事实,严重影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落实,使环境影响评价流于形式,丧失了第三方咨询机构起码的科学性和公正性。最后,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工作开展不足。我国目前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政府主导型,以有限的政府力量去监管数量庞大的建设项目,显然力不从心。其实,环评法遇到的阻力更有背后的经济利益在驱使。中国是一个在环境上回旋余地极小的大国,又是一个在全球资源、市场基本被瓜分完毕后崛起的一个后起国家。中国没有任何可能像某些先行国家那样,等到环境恶劣到极点后再来治理。但中国又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别人走过的先发展经济、再治理污染的道路,中国不可避免的也会走一遭。世界各国的历史已经表明,在经济增长与环境变化之间有一个共同的规律:一个国家在工业化进程中,会有一个环境污染随国内生产总值同步高速增长的时期,尤其是重化工业时代:但当GDP增长到一定程度,随着产业结构高级化,以及居民环境支付意愿的增强。污染水平在到达转折点后就会随着GDP的增长反而戛然向下,直至污染水平重新回到环境容量之下,此即所谓环境库兹涅茨曲线,当年日本的发展过程就是这一规律。毫无疑问,中国没有可能跨越这样一个重化工业时代。因为中国的人口太多,国家太大,无法像芬兰那样,在本国制造业尚不发达的情况下,借助于全球化分工,直接进入高科技时代。上世纪90年代末,笔者曾回过苏南老家,小时候那种清清河水,坐着船就可到达四乡八镇的情景已一去不复返了。而令笔者吃惊的是,造成这种局面的主要因素竟然是最普通的生活垃圾。在中国,即使不发展工业,由人口增长带来的污染物,也足以使环境恶化到令人无法容忍的地步,即便是治理这样的污染,也需要大笔投资,需要有经济基础。中国在治理污染问题上,任重道远,需要依法办事,制止恶性环保事件的发生,延缓环境恶化的速度。著名环保机构联合国环境规划署联合国环境规划署于1978年5月批准成立,是中国国内成立最早、专门从事环境保护事业的非盈利全国性非政府科技社团组织,是中国科协所属的全国一级学会,具有跨部门、跨行业、横向联系广泛的优势和特点。业务主管单位为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贯标作用1、规范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基础条件企业应当有明确的知识产权管理方针和管理目标。并要知识产权管理“领导落实、机构落实、制度落实、人员落实、经费落实”。企业应当建立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职责等。2、规范知识产权的资源管理围绕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财务资源管理、信息资源管理。对上述管理活动涉及的知识产权事项作出了相应的规范。3、规范企业生产经营各个环节的知识产权管理明确规定了企业研究与开发活动、原辅材料采购、生产、销售、对外贸易等重要环节的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要求。以确保企业生产经营各主要环节的知识产权管理活动处于受控状态,避免自主知识产权权利流失或侵犯他人知识产权。4、规范企业知识产权的运行控制围绕企业的知识产权创造、管理、运用和保护四个重点环节。明确规定了企业在知识产权权利的创造和取得、权利管理、权利运用和权利保护四方面的规范性要求。5、规范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文件管理和合同管理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涉及的有关知识产权的各类活动,应当有相应的记录并形成档案。特别是对企业对内、对外的合同管理作出明确要求。6、明确规定企业应建立知识产权动态管理机制企业应当对自身知识产权管理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分析,并对照管理目标对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制定相应的改进措施,以确保管理目标的实现。
315消费者维权需要提交的证据材料主要有以下几种:1、反映当事人法律关系的形成、发展的证据材料,如商品的购货发票、接受服务的票据、加工承揽、保管合同的文件。2、反映损害事实存在的证据,如有产品质量问题的样品、标的物检验鉴定结论等。3、能够证明经济损失情况的材料,如损失清单、单据、现场勘查记录等。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的规定,消费者向法院提起消费者权益争议纠纷诉讼时,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既要提出当事人之间存在民事法律关系的事实,同时还要有当事人的民事权益受到损害的事实。例如在一产品质量损害赔偿案中,原告提出自己曾在被告处购买一瓶化妆品,使用后面部出现红肿、痛痒等症状,经医院诊断系涂搽该化妆品所致,花费医疗费2000元,故要求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在这个案件中,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就需要至少提出三个证据才能使本案成立:一是与被告的买卖关系确实存在的证据,如购货发票;二是医院的诊断证明;三是医疗费单据。鉴于消费者对某些制造过程较为复杂的产品不甚了解,很难提出证据证明被告的过错,为充分保护消费者行使诉权,《产品质量法》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因此,原告只须证明其损失是由于产品原有的缺陷所致就可提出赔偿要求。4、消费者向法院举证通常采用的方法是:提供证人,说明证人的身份和可以证明的事实,提交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书证和物证应当提交原件原物,但如提交原件原物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笔录等,提交外方书证,应附中文译本。扩展资料:315维权的主要职责是拟订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具体措施、办法;承担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开展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承担指导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受理、处理和网络体系建设工作。315维权—。
我国对外贸易在市场多元化方面取得了新的进展,从经济地理的角度看,我国对外贸易仍然是以发达国家为主的结构。其中对欧盟的贸易已经升至第一位。另外,我国对东南亚、拉丁美洲和非洲的贸易都有较快增长。我国外贸存在以下一些问题和争议。其一,我国外贸目前主要还是数量型增长。例如出口加工贸易现已占我国出口总额的50%,占比较高,但附加价值低,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所占比重低。因此,要转变外贸增长方式,现在已经在向这个方向努力了,而且取得了一定成果,但还不够,还要继续努力。其二,从世界范围看,现在正处于国际贸易磨擦的高发期,这对我国外贸发展有负面影响。这种贸易磨擦有几个特点:一是展于世界贸易中的自然磨擦,而且我国涉及到此类磨擦的货物所占比例较大。这种自然磨擦在在上世纪七十年代的日本、八十年代的韩国这类经济快速发展阶段的国家,也都发生过。二是贸易保护主义引起的磨擦。贸易保护主义树起了各种新型壁垒,包括环境型壁垒和技术型壁垒。例如欧盟就存在环境壁垒,其制订的技术标准要求很高,包括涉及环保的汽车废气排放标准。这种壁垒有其合理的一面,也有不合理的一面。例如日本对进口大米制订了100多种检测标准,实际上让发展中国家达到这种标准不太现实。我国制订的产品标准与西方国家有较大差距,而且西方国家制订和调高标准又相当快,这是今后若干年都将面临的问题。三是外贸规则中一些对我不利的条款引起磨擦。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总体看利大于弊,积极因素很多。但同时我们接受了一些对我方不利的条款。现在我国对外开放程度越来越高,而我们作出的承诺比一般发展中国家要多一些,因此,发达国家就要利用一些条款。例如外资零售业进入,以及外资金融机构的进入,等等。四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过渡期结束后,对我方仍有一些制约和限制。例如有关特殊保障条款,还有12年的有效期。在此期间,只要国际贸易中的一方以为你的产品扰乱了他的国内市场、侵犯了他的市场利益,就可以单方面提出制裁。纺织品出口就是一个实例,现在取消配额了,但还有一个特保条款,对我方出口形成限制。现在外贸发展中争论较多的问题是:一是关于外贸依存度的争论。有一种看法认为,我国外贸依存度已经较高,占GDP比重已达60%-70%,如果世界经济出现波动甚至发生经济危机,对我国经济影响较大,所以要调整经济发展战略,外向型经济之路不应再走,要转为内需为主的经济增长模式。我对上述观点不太同意,理由有三条:一是我国实际外贸依存度并没有这么高。计算外贸依存度实际应当单算出口,那么我国出口占GDP的比重是30%强。当然,比美国的10%、日本的12%、巴西的10%要高。但是我国的现实情况是外商主导的加工贸易数量很大,占了50%的比重,这实际是不出国的劳务出口,扣除这一块,我国实际出口额占比没有那么大。二是我们为什么要发展加工贸易,主要是受三个条件的约束:1、资源约束。主要指能源、铁矿砂、木材等资源、以及高新技术能力的约束。2、市场约束。我们的外部市场是逐步扩大的,这是市场发展的规律。3、劳动力约束。我国劳动力数量很大,单靠国内难以彻底解决就业问题,因此,部分要靠发展世界范围的贸易来解决,这是一个很现实的问题。因此,发展加工贸易的重大意义,在于通过对外贸易实现资源转换,在约束条件存在的前提下实现我国经济增长和增加就业等目标。三是从国家经济安全角度看,我们参与国际经济分工越广泛,越深入,实际反而更安全。当然,一些重要资源产品,对国内市场影响还是比较大的。政策结论:还是要大力发展各种形式的对外贸易。发展外贸有风险问题,但无安全问题。因此国家还是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发展外贸。不仅出口,进口也一样。二是关于引进外资的争论。我国吸收外资形势很好,2004年超过了600亿美元。1、现在一种有代表性的观点认为,外商汇出利润越来越大,不好控制,而且影响汇率稳定,因此有风险。2、随着外商投资增加,跨国公司垄断了国内市场。3、对外商投资的优惠政策造成了不平等竞争,对国内企业发展不利。4、外方掌握技术和销售渠道,利润大部分被外商获取。这种观点的结论是:限制外商投资,取消外商优惠政策。我认为上述观点有一定道理,但不完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