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宣传材料应在醒目位置提示消费者有谁知道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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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管理第六十八条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审慎监管要求,对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活动进行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第六十九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实行报告制,报告期间,不得对报告的理财产品开展宣传销售活动。商业银行总行或授权分支机构开发设计的理财产品,应当由商业银行总行负责报告,报告材料应当经商业银行主管理财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审核批准。商业银行总行应当在销售前10日,将以下材料向中国银监会负责法人机构监管的部门或属地银监局报告外国银行分行参照执行:一理财产品的可行性评估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产品基本特性、目标客户群、拟销售时间和规模、拟销售地区、理财资金投向、投资组合安排、资金成本与收益测算、含有预期收益率的理财产品的收益测算方式和测算依据、产品风险评估及管控措施等;二内部审核文件;三对理财产品投资管理人、托管人、投资顾问等相关方的尽职调查文件;四与理财产品投资管理人、托管人、投资顾问等相关方签署的法律文件;五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包括理财产品销售协议书、理财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客户权益须知等;六理财产品宣传材料,包括银行营业网点、银行官方网站和银行委托第三方网站向客户提供的理财产品宣传材料,以及通过各种媒体投放的产品广告等;七报告材料联络人的具体联系方式;八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商业银行向机构客户和私人银行客户销售专门为其开发设计的理财产品不适用本条规定。第七十条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应当在开始发售理财产品之日起5日内,将以下材料向所在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报告:一总行理财产品发售授权书;二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包括理财产品协议书、理财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客户权益须知等;三理财产品宣传材料,包括银行营业网点、银行官方网站和银行委托第三方网站向客户提供的产品宣传材料,以及通过各种媒体投放的产品广告等;四报告材料联络人的具体联系方式;五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第七十一条商业银行应当确保报告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报告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形式要求的,应当按照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的要求进行补充报送或调整后重新报送。第七十二条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一发生群体性事件、重大投诉等重大事件;二挪用客户资金或资产;三投资交易对手或其他信用关联方发生重大信用违约事件,可能造成理财产品重大亏损;四理财产品出现重大亏损;五销售中出现的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第七十三条商业银行应当根据中国银监会的规定对理财产品销售进行月度、季度和年度统计分析,报送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商业银行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编制本年度理财业务发展报告,应当至少包括销售情况、投资情况、收益分配、客户投诉情况等,于下一年度2月底前报送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齐新民2019-11-06 15: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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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要“到专区”。银监会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于网点专门区域销售理财产品与代销产品。消费者购买相关产品时,应到相应的理财专区或理财专柜办理,在理财专区之外销售的都是不规范产品。二要“防风险”。消费者应选择在银行官网上可以查询到的正规产品,并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选择购买,切忌一味追求高收益而忽视了产品风险。三要“找对人”。消费者购买理财产品时,应找银行网点内具备理财或代理销售业务资格的销售人员办理。监管部门规定,非银行业机构人员不得在银行开展任何形式的营销活动。四要“看双录”。监管部门规定,银行业机构需在销售专区内安装电子监控系统,对理财产品与代销产品销售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消费者应配合银行录音录像,完整客观地记录产品营销推介、相关风险和关键信息提示、消费者确认和反馈等流程。依照规定,录音录像将保存到产品兑付后6个月。在发生纠纷时,消费者可以最大程度还原当时实际情况,便于化解纠纷解决矛盾。
龚小聪2019-11-06 15:0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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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业银行为理财产品命名时,不得使用带有诱惑性、误导性和承诺性的称谓和蕴含潜在风险或易引发争议的模糊性语言。不得销售无市场分析预测和无定价依据的理财产品。2.理财产品的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5万元人民币。3.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宣传和介绍材料应在首页最醒目位置揭示风险,说明最不利的投资情形和投资结果,对于无法在宣传和介绍材料中提供科学、准确的测算依据和测算方式的理财产品,不得在宣传和介绍材料中出现“预期收益率”或“最高收益率”字样。具体你可以找一下这个文件《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车少静2019-11-06 14:5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