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解释一下理财产品的风险吗?宣传和介绍材料中风险揭示的语言是否通俗易懂

黄烜煜 2019-11-06 15: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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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业银行为理财产品命名时,不得使用带有诱惑性、误导性和承诺性的称谓和蕴含潜在风险或易引发争议的模糊性语言。不得销售无市场分析预测和无定价依据的理财产品。2.理财产品的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5万元人民币。3.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宣传和介绍材料应在首页最醒目位置揭示风险,说明最不利的投资情形和投资结果,对于无法在宣传和介绍材料中提供科学、准确的测算依据和测算方式的理财产品,不得在宣传和介绍材料中出现“预期收益率”或“最高收益率”字样。具体你可以找一下这个文件《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齐新永2019-11-06 15:1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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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

  • 目前理财产品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利率风险、汇率风险和流动性风险。请您了解具体风险包含的内容:信用风险——例如信托融资型产品,主要投资对象为优质企业的信托融资项目,投资人可能面临借款人违约不偿付的风险;市场风险——产品收益因投资标的市场价格、国家政策变化而波动的风险;利率风险——比如人民银行提高存款利率,理财产品收益率可能低于同期存款利率;汇率风险——货币价格变动引起的投资价值变化的风险,QDII、外币产品面临此类风险较多;流动性风险——例如某些固定期限理财产品,您不可以在产品未到期前赎回。
    黄登英2019-11-06 16:01:33
  • 银行理财产品按照标准的解释,应该是商业银行在对潜在目标客户群分析研究的基础上,针对特定目标客户群开发设计并销售的资金投资和管理计划。在理财产品这种投资方式中,银行只是接受客户的授权管理资金,投资收益与风险由客户或客户与银行按照约定方式承担。一般根据本金与收益是否保证,我们将银行理财产品分为保本固定收益产品、保本浮动收益产品与非保本浮动收益产品三类。另外按照投资方式与方向的不同,新股申购类产品、银信合作品、QDII产品、结构型产品等,也是我们经常听到和看到的说法。主要趋势其一,同业理财产品的逐步拓展,将原有外资机构和中资商业银行之间的“银银”合作模式映射到国内大型银行和中小银行之间的同业理财模式。银行理财产品其二,投资组合保险策略的逐步尝试,产品的稳健与否并不在于是否参与了高风险资产的投资,而是在于投资组合的合理配置。其三,动态管理类产品的逐步增多,投资方向和投资组合灵活多变和高流动性是该类产品的主要优势。然而,该类产品的信息透明度问题值得关注。其四,POPProductofProduct的逐步繁荣,通过不同类型银行理财产品之间的投资组合构建来满足不同风险承受能力投资者的投资需求。其五,另类投资的逐步兴起,艺术品和饮品酒与茶已逐步进入银行理财产品市场的投资视野,未来的低碳概念、不动产和自然资源的投资将会成为下一个热点。管理办法”,该软件集合国内主流银行、上百个最新理财产品,可以瞬间找到符合用户时间、地点及规模的理财产品!银行理财大全5张银行理财大全主要功能:1、覆盖银行最全:覆盖国内主流的国有、商业银行,并一直在更新中。2、快速定位同城理财产品:根据GPS定位,快速找到同城银行附近网点的产品,快人一步。3、选择适合的理财产品:根据个人实际情况,筛选适合您的产品。4、方便收益计算:比较同期银行存款,帮您精打细算。
    黎珊颖2019-11-06 15:55:51
  • 普通老百姓的投资意识越来越强。近一段时间股市低迷不振、楼市深陷调控,老百姓投资、理财、抗通胀的需求越来越旺盛。而最近几年银行的理财产品到期总是能获得事先承诺的收益,让很多普通百姓误认为银行理财产品很安全、收益很稳定。银行的理财产品也逐渐成为炙手可热的投资品种。销售理财产品须明示风险然而银行的理财产品并不像人们想象中的万无一失。银监会于2019年8月28日正式发布《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201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办法》进一步要求了商业银行对于理财产品的销售必须明示风险。对于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风险揭示,这次出台的《办法》主要做了以下新的规定:在风险的揭示方面,《办法》要求银行开展理财产品销售应遵循风险匹配原则,要制作理财产品的专业风险揭示书,特别强调要用通俗易懂的语言,揭示其中的很多内容。比如理财产品的类型、期限、风险评级结果、适合购买的客户等信息。而且还要求配以示例说明最不利投资情形下的投资结果;此外,还有专门的客户权益须知单页等内容的规定,目的就是要投资者明确知道自己投资的产品的具体情况,特别是风险有多大;另外,还提出了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的相关规定,被业内认为是这个《办法》的最大亮点。
    粱兆强2019-11-06 15:37:34

相关问答

监督管理第六十八条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审慎监管要求,对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活动进行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第六十九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实行报告制,报告期间,不得对报告的理财产品开展宣传销售活动。商业银行总行或授权分支机构开发设计的理财产品,应当由商业银行总行负责报告,报告材料应当经商业银行主管理财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审核批准。商业银行总行应当在销售前10日,将以下材料向中国银监会负责法人机构监管的部门或属地银监局报告外国银行分行参照执行:一理财产品的可行性评估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产品基本特性、目标客户群、拟销售时间和规模、拟销售地区、理财资金投向、投资组合安排、资金成本与收益测算、含有预期收益率的理财产品的收益测算方式和测算依据、产品风险评估及管控措施等;二内部审核文件;三对理财产品投资管理人、托管人、投资顾问等相关方的尽职调查文件;四与理财产品投资管理人、托管人、投资顾问等相关方签署的法律文件;五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包括理财产品销售协议书、理财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客户权益须知等;六理财产品宣传材料,包括银行营业网点、银行官方网站和银行委托第三方网站向客户提供的理财产品宣传材料,以及通过各种媒体投放的产品广告等;七报告材料联络人的具体联系方式;八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商业银行向机构客户和私人银行客户销售专门为其开发设计的理财产品不适用本条规定。第七十条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应当在开始发售理财产品之日起5日内,将以下材料向所在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报告:一总行理财产品发售授权书;二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包括理财产品协议书、理财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客户权益须知等;三理财产品宣传材料,包括银行营业网点、银行官方网站和银行委托第三方网站向客户提供的产品宣传材料,以及通过各种媒体投放的产品广告等;四报告材料联络人的具体联系方式;五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第七十一条商业银行应当确保报告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报告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形式要求的,应当按照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的要求进行补充报送或调整后重新报送。第七十二条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一发生群体性事件、重大投诉等重大事件;二挪用客户资金或资产;三投资交易对手或其他信用关联方发生重大信用违约事件,可能造成理财产品重大亏损;四理财产品出现重大亏损;五销售中出现的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第七十三条商业银行应当根据中国银监会的规定对理财产品销售进行月度、季度和年度统计分析,报送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商业银行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编制本年度理财业务发展报告,应当至少包括销售情况、投资情况、收益分配、客户投诉情况等,于下一年度2月底前报送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