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监管和传统金融监管的区别

樊效峰 2019-12-21 20:2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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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入门槛被降低了,但是监管难度增加了,很多规则并不完善。目前互联网金融更多走的是流量模式即用户多但资金量不大,而传统金融因为成本的原因对这一块重视度并不够,所以个人觉得可能会形成传统金融成本节流更重视高净值,,而互联网金融走大规模量的局面。
龙子雯2019-12-21 20:4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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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问答

.以美国为例:1、将第三方支付业务纳入货币转移业务监管国。美国对第三方支付实行的是功能性监管,监管侧重于在交易的过程而不是从事第三方网络支付的机构。  一是立法层面。美国没有专门针对第三方网络支付业务的法律法规,仅使用现有法规或增补法律条文予以约束。第三方支付被视为一种货币转移业务,其本质仍是传统支付服务的延伸,无需获得银行业务许可证。  二是监管机制层面。美国采用州和联邦分管的监管体制,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完善行业监管措施,促进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在监管层面,应采取“宜疏不宜堵”的方针,通过法制化、阳光化和规范化渠道,推动互联网金融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一是要明确法律地位和监管职责。以立法的形式明确互联网金融机构的性质和地法律位,对其组织形式、资格条件、经营模式、风险防范和监督管理等作出规范。建立金融监管部门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的监管机制,从互联网金融机构的许可设立、业务运作、资金存放与汇划以及网站的日常管理等各方面实施监管。  二是着力构建互联网金融市场准入和退出制度。通过行政许可管理来提高准入门槛,明确规定互联网金融机构的注册资本、运营规则和内控制度建设方面的标准,以限定经营主体范围、防止互联网金融平台盲目发展。同时,建立完善的市场退出机制,实现市场自然整合和优胜劣汰。  三是推进对互联网金融的统计监测、反洗钱监管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等有关基础性工作。通过加强对互联网金融平台资金流向的动态监测,强化对贷款利率的监督检查并对平台适当加强窗口指导,合理引导社会资金的有效流动,使相关金融业务符合宏观调控的要求。可按照“特定非”的反洗钱监管要求,将互联网金融机构纳入反洗钱监管。大力发展个人信用信息评级服务市场,解决互联网金融中双方信息不对称问题。  四是加强金融消费者教育和保护工作。一方面,要重视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的教育,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另一方面,应严肃查处违规机构,规范互联网金融市场。金融与经济。
金融的本质是什么?简单来说就是资金的融通。传统金融指的是国家四大传统金融机构,银行,信托,保险,证券。当然都是持国家正规的金融牌照,管理着国内绝大部分的金融资产。银行负责存贷、理财。信托负责投融资。证券负责企业上市与股票。保险负责做人寿保障。当然后面又出现了公募基金,金融租赁等一批持金融牌照的金融机构。互联网金融是指通过互联网技术与信息通讯实现资金流通的金融活动。比如互联网理财公司、互联网借贷和互联网支付公司等等。当然主要指当前野蛮生长与处于治理风口的p2p互联网理财+互联网借贷公司。最近几年,市场把投资人弄的担心受怕的就是它了,一方面是监管的空白漏洞,另一方面是人性的道德贪婪。当然互联网金融并非属于金融机构,因为没有正式金融牌照,我们可以称之为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平台。消费金融指的是提供消费类贷款的持牌的非银行类金融机构。什么意思呢?你要整容,你要买手机,你要逛淘宝京东,没钱没关系。你可以通过XX消费金融和X呗X白条去提前透支消费,无抵押担保,承担一定的利息,后面再还进去就好了。这个主要是促进消费的,有利于拉动GDP增长。谁让咱们国家经济三架马车是:投资、消费、进出口呢。这是投资向消费的转变。至于未来会出现什么的金融模式,首先是肯定建立在金融创新的基础上,金融是服务实体和服务现实经济的。当然国家是鼓励企业多渠道的融资和直接融资,降低企业融资成本,让民间资金和热钱更多流向中小企业。只要是能满足上述功能的金融创新必然有可能成为新的金融模式,比如保理、融资租赁等等,都是很好的东西。什么样的创新型金融模式会出现,没人能预测,这个是建立在不断尝试与验证的基础上的。当然,也期待未来有更多的创新金融模式出现,共同促进中国金融业的发展,更有利于资金的融通,更好服务实体经济。
提到过互联网金融行业的野蛮生长也成了今年全国“两会”的关注热点,在日前召开的政协会议上,有多名代表委员建议加速P2P行业的监管。P2P行业乱象的重要原因之一是监管的暂时缺失。因此,有必要加快出台P2P行业的监管政策,落实有节奏、松紧适度的监管,并且鼓励、引导行业自律组织和第三方评级、咨询机构的发展。全国政协委员、永隆银行董事长马蔚华的提案指出。另外,全国政协委员、保监会原副主席李克穆的提案也主要是呼吁加强互联网金融的监管。马蔚华建议,P2P的具体监管内容应该包含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准入和退出规则、对P2P网络借贷平台的运营监管内容以及对P2P网络借贷平台信息披露的要求。同时,李克穆也指出,“监管是促进互联网金融更好生存发展的基础性环节,首先要做到将互联网金融正式纳入金融监管的范围,在审慎监管的框架下运行,以保护消费者利益。但互联网日新月异的快速发展给监管工作带来的难度更大,如何用适当的措施,既能够让其适度发展又要保障消费者利益,有很多技术性问题,监管上要有很多新举措,才能达到审慎、适时以及合理的目标”。对此,不少P2P行业的从业人士也呼吁加强对P2P的监管,并给出了建议。P2P行业监管是业内外讨论已久的话题,且从多方面信息来看,监管模型其实已经基本形成,只待国家的最终颁布。在监管内容上,P2P行业一定要设定严格的行业门槛,同时对于具体监管措施要张弛有度,互联网金融具备金融属性,必须严守红线,同时信息化科技应用是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最大的差别,所以要鼓励创新,给互联网金融留足发展空间。 还有相关负责人在P2P立法上建议,对于P2P平台来说,目前存在着触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红线等法律风险,高检高法应尽快明确P2P平台的法律定位,监管层必须要明确自担保的范围,例如风险准备金是否属于自担保。同时建议由监管层牵头成立国家层面的P2P二级市场,开放给各家平台进行对接,建立一套债权转让标准。最后应尽快进行互联网金融立法。不过,对于立法一说,也有业内人士有不同的看法。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吴晓灵则表示,互联网金融发展一年以来对金融改革发展起到了非常大的促进作用,虽然采用了现代的信息技术,但没有改变金融的本质,政府不会有特别的立法规定。吴晓灵建议,对于做信息中介的互联网企业不发监管牌照,只颁发普通的企业牌照即可,有利于客户对资金行为负责,学会风险自担,对于信用中介则要颁发金融牌照。其实,央行、银监会在这两年一直与一些平台做着充分沟通与调研,对于正规平台来说是“求监管”状态,监管的出台对于行业发展来说存在一定的利好。
断定互联网金融的方法、准入门槛、技术规范、行业规范;P2P和众筹平台不能本身或许经过关联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和小贷公司供给担保;答应第三方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担保,但要对担保公司的危险进行防范;如需要小贷公司进行担保就需要修订相关规则。3.保管账户设置。P2P与众筹在账户设置上应遵从账户别离的原则,即用户资金和网站运营资金分账办理和运用,以防范网络平台以任何方法移用客户出资金。平台接受客户出资金的,应当挑选一家商业银行开立保管账户,二者应签定保管协议,清晰两边的权利、职责和职责。4.清晰投融资信息的发布方法,该方法的断定方法应充分发挥网络下降传达的本钱特色,能够采纳网络的方法进行宣扬。美国为了下降企业证券发行本钱,放松了对私募发行宣扬的约束,答应经过报纸、网络或电视进行揭露声称。5.强化融资者和平台的信息发表职责和职责。包含发表信息的内容、发表的规范、发表主体及法律职责;6.赋予平台有危险提示和对出资者和融资者教育职责。7.平台有对融资者信息审阅的职责。对平台参与主体各方要有相关的规则。融资者的资格和融资额度的规则;出资者的资格和出资的额度规则。8.互联网金融客体监管准则。对P2P平台的融资东西要有规则,如是民间借贷就只能是《合同法》规则的借贷合同,不能变相为其他金融东西的交易平台。股权众筹的融资项目要有相关规则不能是国家制止融资的项目。9.平台应当按规则妥善保管客户身份基本信息、信贷业务信息、依法保存客户的商业秘密,不得对外走漏。法律法规还有规则的在外。官方电话官方网站向TA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