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险法中近因原则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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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近因,不是指在时间或空间上与损失结果最为接近的原因,而是指促成损失结果的最有效的,起决定作用的原因。保险的近因原则,是指在风险与保险标的损失的关系中,如果近因属于被保风险,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近因属于除外风险或未保风险,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也就是说,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应限于以承保风险为近因造成的损失。
我国现行保险法虽未直接规定近因原则,但在司法实践中,近因原则已成为判断保险人是否应承担保险责任的一个重要标准。对于单一原因造成的损失,单一原因即为近因;对于多种原因造成的损失,持续地起决定或有效作用的原因为近因。如果该近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保险人就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举个例子:一架飞机在飞行过程中遇到雷击,致使机尾受到严重损坏,为了机上乘客安全起见,飞机必须紧急迫降,而由于机尾受损,紧急迫降时机身发生剧烈的震动,机上一名乘客因此突发脑溢血而身亡。而在这次事故中,其因果关系为:雷击→机尾受损→紧急迫降→震动→突发脑溢血→身亡 从这个因果关系链看,导致该乘客死亡的最根本的原因还是在于雷击,而突发脑溢血只是雷击造成的一系列后果之一,因此这次事故的近因为雷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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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因原则:比如,甲某开车装死一条版狗.狗的主人见狗死了,主人也权气的装墙死了. 那么主人的死在保险中与你无关.(当然,假设狗是买保险的,)
不适用的保险,保险法中的确有不适用的.往往都是在司法领域里,利用近因原则来判断是否有责任,然后在根据审判的结果,在决定是否需要理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