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投资期货,年底持仓亏损,没卖,会计怎么处理,可以所得税税前扣除吗如题谢谢了

连书纳 2019-12-21 19: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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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该期货没有被指定为套期保值工具的,就是交易性金融资产。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贷: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不可税前扣除,需要纳税调整。
黄玥2019-12-21 19:4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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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部以具体业务为主,而总部结算之类的业务为主,一般总部的要求会高些。在期货公司从事会计个人认为不是很好的选择。以下资料供参考:《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期货公司应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营业部实行统一结算、统一风险管理、统一资金调拨、统一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建立规范、完善的营业部岗位责任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简称对营业部“四统一”。上述规定中要求期货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营业部实行“四统一”,但该办法于2019年4月15日实施以来,至今中国证监会对如何对营业部实行“四统一”管理并没有出台相关规定,这使期货公司如何对营业部进行管理产生困惑,监管部门如何进行监管也没有明确依据。现代《辞海》中对“统一”的解释为“使成一体;一致;没有分岐;没有差别”。那么,对营业部“四统一”应如何理解呢?又应如何进行操作呢?结合实际工作,笔者谈一点对营业部“四统一”的理解,希望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对营业部实行统一结算的理解目前期货行业普遍采用二级结算模式,即期货交易所对期货公司结算,期货公司再对客户进行结算。期货公司进行的结算工作由其相关结算部门办理,即在统一的交易结算系统中按客户进行结算,结算后将有关结算结果发往营业部、中国保证金监控中心,客户可通过登录中国保证金监控中心网站查询其交易记录。营业部仅被动地接受结算结果,从这个意义上来讲,对营业部来说不存在结算工作,更谈不上对其结算工作进行管理了。对营业部实行统一结算,不如调整为对客户实行统一结算更合适。从广义的结算来说,统一结算还应包括由期货公司总部统一办理交割、质押业务,统一办理与期货交易所对账等工作。对营业部实行统一风险管理的理解为加强风险控制,目前期货公司大都由具体的部门负责风险控制工作,并制定统一的风险控制制度,建立包括分管领导、风险控制部门、营业部的三级风险控制体系,明确各级职责分工和业务流程。营业部风险控制人员受风险控制部门的管理,具体负责一线风险监控工作,直接负责与风险率较高的客户进行联系,负责通知客户及时按要求追加保证金,必要时可采取强制平仓措施。风险控制部门专职人员负责对在规定时间未能及时追加保证金的客户实施强制平仓工作,以免给期货公司造成损失。对重大的风险控制事项,报分管领导批准后办理。为做好风险控制工作,期货公司要按风险等级对客户进行梳理、分类,对不同风险等级客户采取不同的控制手段。专职风险控制人员业务要熟练,反应要敏捷,操作要准确,反馈要及时。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统一风险控制工作可以理解为:在期货公司统一风险控制制度下,建立分层级的风险控制体系,按分工各尽其责,有效防范可能给期货公司造成的各种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信息系统风险、信用风险、人员风险和新业务风险等。对IB业务客户的风险控制,具体风险控制措施由期货公司风险控制部门负责实施,不得授权IB证券营业部人员办理。对营业部实行统一资金调拨的理解营业部资金包括客户资金和自有资金两部分,分别存放于营业部要开立的保证金存管账户和自有资金账户中。对自有资金而言,营业部作为独立的经营主体,需要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独立进行核算并纳税,这就需要有一定额度的周转资金,这部分资金由期货公司总部按一定的标准拨至营业部,由营业部按期货公司财务制度的规定进行管理与支配。从这个意义上讲,统一资金调拨是指按照期货公司财务制度将资金在总部与营业部之间进行调拨,而不是由总部办理应由营业部直接支付的款项,营业部支付款项依据其实际需要自行办理。对客户资金而言,目前大部分客户通过集中式银期转账系统办理出入金业务,这种方式通过期货公司总部一个银行账户办理,达到了将资金即时集中的效果,但增加了会计核算工作量,因为一笔资金要在总部和营业部分别记账。对通过汇款方式办理的入金,有的期货公司通过总部办理,有的通过营业部办理,但大部分期货公司从加强控制的角度出发,不允许营业部自行办理客户出金业务,而由期货公司总部集中办理。从方便客户、应对突发事件、降低汇款成本、简化会计核算的角度看,由营业部直接办理出金应该是可行的。至于办法规定的“统一资金调拨”,是否允许这种方式,不得而知。对营业部实行统一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理解1.如何实现对营业部的统一财务管理要实现对营业部的统一财务管理,首先期货公司要制定统一的财务管理制度,其次总部和营业部要予以严格执行,不能出现政令不一的现象。财务管理包括资金管理、资产管理、纳税管理、财务人员管理、预算管理、绩效考核等内容。营业部要按期货公司制定的财务制度开展财务管理工作,要明确营业部既是经营主体,还是财务管理主体。营业部负责人要对营业部的会计工作负责。营业部负责人要高度重视财务印鉴及银行密钥的管理,根据相互牵制原则,分配管理权限,确保公司资金安全。营业部负责人要有接受监督的意识,要正确处理开展经营与财务监督的关系。期货公司总部财务部门、审计部门要定期对营业部进行检查、监督,保障财务制度得到有效实施。2.如何实现对营业部的统一会计核算对于如何进行统一会计核算,不同的期货公司有不同的理解和做法。第一种方式:期货公司将总部与营业部纳入一套账进行核算,营业部作为内部部门进行核算,不作为一个独立核算主体,需要营业部报表时,再根据有关经营和财务数据进行编制。第二种方式:期货公司将营业部作为独立的会计核算主体,但会计核算工作集中在总部统一办理,营业部仅留有少量的备用金,定期进行报账。由于营业部与总部在不同地点办公,单据传递费时费力。第三种方式:期货公司将营业部作为一个独立的会计核算主体,按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营业部现场安排一名财务人员,具体负责有关财务事项的经办工作,由总部财务人员通过网络办公方式,实现远程复核、监督,保障会计核算的工作质量。这样可以使营业部的经营管理与财务管理紧密联系起来,更有利于营业部的管理。当然,对经营规模大、会计核算量大的营业部,可配备一名会计、一名出纳,在营业部现场实现经办、复核的内部牵制机制。笔者认为,第二、第三种方式都可以说实现了“统一会计核算”,但从管理效果来分析,第三种方式更好。对营业部“四统一”,其实质就是按统一要求管理营业部,对所有营业部的管理保持制度的“一致性”。由于对营业部“四统一”提出的背景已经时过境迁,有许多情况如客户通知方式、出入金方式、营业部的经营规模等方面均发生了很大变化,因此,在期货行业良性发展的大好形势下,建议相关部门顺势厘清对营业部“四统一”的要求和标准。
一、哪些资产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即实际资产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资产,但符合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法定资产损失。二、资产损失应如何申报?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可将资产损失申报材料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表及附件一并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资产损失按其申报内容和要求的不同,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其中,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可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填报纳税申报表附表,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应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并填报纳税申报表附表,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三、哪些资产损失应进行清单申报?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五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上述以外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四、专项申报需报送哪些资料?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应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并填报纳税申报表附表,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企业专项申报资料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主要包括:一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裁定;二公安机关的立案结案证明、回复;三工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及停业证明;四企业的破产清算公告或清偿文件;五行政机关的公文;六专业技术部门的鉴定报告;七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八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九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等保险单据;十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据。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是指会计核算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的企业,对各项资产发生毁损、报废、盘亏、死亡、变质等内部证明或承担责任的声明,主要包括:一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二资产盘点表;三相关经济行为的业务合同;四企业内部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文件或资料;五企业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六对责任人由于经营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七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企业财务负责人对特定事项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五、专项申报资料要求申报的资料较多,如果纳税人不能在规定的时限内报送相关资料的,应如何办理?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的时限内报送相关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后,可适当延期申报。六、资产损失申报资料应如何进行管理?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资产损失内部核销管理制度,加强内控,及时收集、整理、编制、审核、申报、保存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证据材料,方便税务机关检查。七、纳税人已进行纳税申报,后又发现资产损失有漏报的情况,应如何处理?纳税人已进行纳税申报,后又发现有资产损失漏报,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5月30日前,可进行更正申报;汇算清缴结束后发现的,可进行补充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