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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不管经营的是什么,都要有至少两个资质:一个是工商局颁发的工商营业执照,另一个是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监管牌照。国内合规的期货交易所只有四家:中金所、郑商所、大商所、上商所。四家期货交易所有若干会员单位——即海通期货等各大期货公司。他们之间的关系类似于沪深两市与各大券商。开户只能去找交易所下属会员单位,不能直接找交易所。外汇方面,国内政策限制,国内只有银行间以及规模以上企业得以准入的远期市场,没有面向中小投资者的合法合规的渠道。做外汇交易,只能通过境外的平台进行开户交易,而境外的经纪商及平台,是受注册地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不受国内监管部门监管。当然也有许多虚假的平台,是连境外的监管也没有的。你前面说的那个国盛,听名字就不靠谱,后面那个外汇平台,想了解底细的话,可以提供官网给我,我帮你查询一下。
桑风月2019-12-21 20:2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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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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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会有备案的,我们是中经商品交易中心的,有需要可以交流。
连万铭2019-12-21 20:4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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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规范第4号》文件,私募基金管理人开展私募投资基金业务,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的,参照《备案管理规范第4号》执行。协会将进一步加强对私募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核查和自律管理力度,密切监测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运作情况,及时跟踪了解行业机构展业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通过不定期发布或调整备案管理规范的形式,明确相关要求,提示合规风险,维护行业秩序,共同促进私募资产管理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龚小花2019-12-21 20: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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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基金都是传统的金融公司,是需要金融牌照的。发牌照也是一种备案。
黄百炼2019-12-21 20: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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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定义?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是否适用4号文?根据基金业协会于2019年7月15日颁布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第二条中规定:本规定所称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是指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其依法设立的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子公司。那么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是否适用4号文呢?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虽不属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但是《起草说明》中有如下表述:“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通过资产管理计划形式开展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适用《备案管理规范第4号》。为避免监管套利,《通知》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开展私募投资基金业务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的,参照《备案管理规范第4号》执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按照规定开展的资产证券化业务不适用《备案管理规范第4号》。由此可以确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开展私募投资基金业务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的也适用4号文,需要受到限制。二、“热点城市普通住宅地产项目”的定义是什么?“明股实债”的定义是什么?1.“热点城市普通住宅地产项目”的定义“热点城市”包括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厦门、合肥、南京、苏州、无锡、杭州、天津、福州、武汉、郑州、济南、成都等16个城市,将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相关规定适时调整。普通住宅地产项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出售、出租或租售结合等方式,将房屋提供予使用者仅用于居住。非债权投资。即便是由私募资管计划或私募基金投资热点城市普通住宅地产项目,若投资方式是非债权投资,亦不受限,如真正的股权投资。这里的“股权投资”应当与“名股实债”的投资有明显区别,即不得存在“保本保收益承诺、定期向投资者支付固定收益的约定、满足特定条件后由被投资企业赎回股权或者偿还本息的投资方式”等约定或安排,回购、第三方收购、对赌、定期分红等类债权投资性质的约定均不宜采用。另外,根据《起草说明》,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按照规定开展的资产证券化业务也未受到4号文限制。五、4号文的强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作为社会组织的基金业协会不具有行政处罚的权力。但是,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第三十条的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存在以下情形的,基金业协会视情节轻重可以对私募基金管理人采取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暂停受理基金备案、取消会员资格等措施,对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采取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取消从业资格等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移交中国证监会处理:一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及本办法规定;二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基金备案及其他信息报送中提供虚假材料和信息,或者隐瞒重要事实;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暂停受理基金备案、取消会员资格等措施,对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采取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取消从业资格等措施对资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影响巨大。一方面,其信誉将会受到极大的打击,资管行业以信誉为生,失去了信誉将难以立足;另一方面,取消资格不予备案等“牌照打击”可能从法律方面终结其资格业务。因此,笔者认为,包括4号文在内的基金业协会的规范性文件均具有不可忽视的强制性,必须严格遵守,并加以重视。
辛国栋2019-12-21 19:44: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