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平安保险说的保险变更是什么意思

齐旭锋 2019-12-21 23: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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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内容主要包括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内容的变更和保险合同效力的变更等。保险合同的主体包括保险当事人以及保险关系人。保险当事人是指订立保险保险合同变更流程合同并享有和承担保险合同所确定的权利义务的人,包括保险人和投保人。保险关系人是指在保险事故发生或者保险合同约定的条件满足时,对保险人享有保险金给付请求权的人,包括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保险合同的主体不同,变更所涉及的法律程序规定也不相同。投保人的变更,属于合同的转让或者保险单的转让,如在转移财产所有权或者经营管理权的同时将保险合同一并转让给新的财产受让人。保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被保险人的变更,只能发生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标的即被保险人的生命或身体,这是保险关系确立的基础,是不能变更的。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标的变更实际上意味着投保人的变更,因为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保险利益因保险标的的移转而消灭了,但是保险利益仍然存在,为受让人所有。受益人的变更,根据《保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上批注。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保险合同的客体是保险利益,保险利益为投保人所有,其变更一定是投保人的变更所致。
齐明柱2019-12-21 23:3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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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

  • 平安保险业务员修改电话的步骤:进入平安e行销 。
    车广伟2019-12-22 00:20:09
  • 无法更换被保险人,可以重新投保新的被保人,建议咨询你当时购买时的代理人。深圳西乡平安优秀代理人。
    黄皖毅2019-12-22 00:08:29
  • 投保人可以变更,被保人不可以。
    龙小胖2019-12-21 23:58:38
  • 不可以更改被保险人。
    齐春宇2019-12-21 23:21:06

相关问答

一份什么都能保的保险,不仅投保方便,一张保单就能搞定各个方面的风险保障,而且也符合很多人对于保障全面的心理预期,于是成为了不少人心目中的完美产品。可是,不得不提醒大家,这样大而全的保险虽然看起来美好得不像话,但是它除了能方便保险销售员一次性出个大单以外,对于消费者而言,是否真的那么好,还要打个打问号,可能一不小心就会陷入未知的大坑。一、“全能保险”大坑之一:产品组成形式复杂,条款难懂市面上大而全的保险产品不少,但产品组成形式大多主要是以下两种常见类型:1.一年期保险合集这类保险产品大多在互联网平台销售,线下代理人卖的保险卡也属于这种。这样的产品一般涵盖有重疾险、寿险、意外险以及寿险等常规的基本人身保障,但由于都是一年期的保险产品,所以不可避免地会面临无法续保、保费随年龄上涨等问题。所以这类保险产品作为过渡保障还行,如果想要更稳定、更全面的风险保障,则不是一个很好的选择。1.主险+附加险这类应该更为常见,一般主险是重疾险或者寿险,额外再根据需求增加其他附加险,主要在线下销售。下面以一款主险是重疾险的产品为例,给大家展示一下附加险的丰富,表格中红框框出来的都是附加险。因为每个附加的保障内容不同,每个附加险的条款规则也非常复杂,所以梳理这款产品时,花了不少时间。要是普通的保险消费者接触到这类产品时,怕是更加一头雾水,事实上也有很多人买了这类“全能保险”后,也并不清楚自己的保障是什么。于是,经常会出现要求理赔,保险公司不赔,或者本来保险公司可以赔付,消费者自己没有提出理赔的情况。除此之外,附加险的条款也会影响到具体保障。很多人购买了“全能保险”,以为自己获得了非常全面的保障,但是不知道这里面也会有一些不容易注意到的“陷阱”。陷阱”1:附加险受限于主险通常情况下,附加险只能和主险一起购买,不能单独投保。这样一来,如果主险赔付后责任终止,附加的其他保险大概率也会随着主险合同的终止而结束。也就是说,可能明明自己交了4份保障的钱,但是只享受到一份保障的赔付后,其他的保障也随着赔付没了,附加险的钱白交了。可是如果单独购买每一份保障,保险产品之间互相独立,赔付了一份保障之后,其他的保险并不受影响。陷阱”2:附加医疗险续保需审核“全能保险”中如果附加了医疗险,很多人就会想当然地以为这份附加的医疗险与主险一样,不需要考虑续保问题,是保证续保的。其实不然,事实上很多主险是重疾险,附加的医疗险和单独投保一份医疗险没有什么差别,都要考虑续保的问题。不同的是,单独购买时,大家会看重续保条件,尽量挑选续保条件更宽松的医疗保险产品;可是如果是附加险的话,不仅会让人忽视续保的问题,而且也没有挑选的余地。总之,一旦续保需要审核或者说续保条件过高,这样的医疗险真的不值得购买。陷阱”3:附加意外险保障与保费不匹配通过附加险的形式提供意外保障时,意外伤害和意外医疗的保障一般会分开,属于2个附加险,单独收费。有的产品保费可以高达千元,与市面上单独购买的意外险相比,提供的保障差不多,但是保费却贵很多。看表格可以很快发现,保障一模一样,但是附加险的价格整整高了7倍多。能用每年几百元就解决的问题,非要花上千元,大家觉得有必要吗?二、“全能保险”大坑之二:看似什么都保,其实每项保障都不足一份保单什么都保,往往可能什么保障都没做好。其中最容易出现的保障缺口,就在于保额。我们常说,买保险就是买保额,一旦罹患重大疾病或者遭遇重大意外事故,首当其冲的需求就是高额的治疗费用。如果购买的保险保额不足,对于一个发生重大风险事故的家庭说,有也等于没有。现代社会,医疗技术日新月异,癌症也不再是必死之症。但是治疗重大疾病,没有几十万肯定是没法接受有效治疗的。如果购买了一份大而全的“全能保险”,等到出险时才发现重疾保额只有5万元或者10万元,那么花那么多钱买这份保险的意义在哪呢?如果您在购买保险时有保额要买充足的意识,知道要提高保额,那么您可能又会发现另一个问题:保费太贵。事实上,自由组合高性价比的保险产品,一般来说,远比直接购买大而全的“全能保险”,保费要低得多,不信我们就来比比看。通过对比,自由组合不同保险公司的高性价比产品,不仅保障更优,连保费都便宜了接近一半,一年可以少交8000多。所以我们可以看到,即使在同一家保险公司打包购买多款产品,最后呈现在一张保单上,保费也不会有什么优惠,不如多花点心思,筛选市面上的优质产品,这样更省钱。
陈某认为,上述保险合同系夫妻共同财产,应平均分割;张某认为上述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均系儿子,应系儿子的个人财产,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法院审理判决,三份保险合同归被保险人陈某、张某和儿子各自所有,另根据陈某、张某名下保险各自交纳的保险费计算,张某应补偿陈某财产差额款二千余元。在离婚案件中,当事人有时会提出将夫妻存续期间购买的人寿保险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要解决离婚双方对保险权益的财产分割,首要的就是确定保险的价值。通常认为,人寿保险价值确定的标准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实际交纳的保费,另一种是保单现金价值。保单是一种财产,具有一定的现金价值,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保单又不是单纯的财产,特别是人身保险合同,其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结合本案的保单分析:1、被保险人为双方儿子的保单,虽然此保单是在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但应视为原、被告将该保险合同的权益赠与给儿子,该保险单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2、对被保险人分别为陈某、张某的保险单,鉴于人身保险是对特定人的身体、寿命进行投保,具有人身依附性,在原、被告的夫妻关系解除后该保险单的保险金权益应归被保险人所有。同时,应关注保险合同在婚姻关系解除后继续起着保障被保险人的作用,虽然其实现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但从个体上和长期来看,权益的实现又是确定的和可预测的。因此,如果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交纳了一方个人的保险费,离婚后又由该方享有保险合同的权益,如果在分割财产时仅仅是分配保单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