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寿保险权益变更什么意思

樊明祯 2019-12-21 23:2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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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认为,上述保险合同系夫妻共同财产,应平均分割;张某认为上述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均系儿子,应系儿子的个人财产,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法院审理判决,三份保险合同归被保险人陈某、张某和儿子各自所有,另根据陈某、张某名下保险各自交纳的保险费计算,张某应补偿陈某财产差额款二千余元。在离婚案件中,当事人有时会提出将夫妻存续期间购买的人寿保险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要解决离婚双方对保险权益的财产分割,首要的就是确定保险的价值。通常认为,人寿保险价值确定的标准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实际交纳的保费,另一种是保单现金价值。保单是一种财产,具有一定的现金价值,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保单又不是单纯的财产,特别是人身保险合同,其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结合本案的保单分析:1、被保险人为双方儿子的保单,虽然此保单是在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但应视为原、被告将该保险合同的权益赠与给儿子,该保险单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2、对被保险人分别为陈某、张某的保险单,鉴于人身保险是对特定人的身体、寿命进行投保,具有人身依附性,在原、被告的夫妻关系解除后该保险单的保险金权益应归被保险人所有。同时,应关注保险合同在婚姻关系解除后继续起着保障被保险人的作用,虽然其实现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但从个体上和长期来看,权益的实现又是确定的和可预测的。因此,如果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交纳了一方个人的保险费,离婚后又由该方享有保险合同的权益,如果在分割财产时仅仅是分配保单的现金价值。
龚家跃2019-12-22 00:0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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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安徽法院网-理论研讨-民事审判2003近日,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一起离婚析产案件,被执行人李某应向申请执行人邓某支付7万余元财产分割款,但李某在判决生效后人间蒸发,拒不履行给付义务。执行人员通过李某的身份证号查询得知其银行和财产登记部门又无存款和其他财产登记信息,案件执行从而陷入困境。此时申请执行人邓某向法院提供了一条李某的财产线索,李某在某保险公司以自己名义购买了一份十年期分红型人寿保险,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是其本人,受益人为法定,并将保费全部缴纳。本案所涉及的问题是:由于人寿保险合同具有现金价值,投保人如果退保,可以获得现金价值;如果发生保险事故,受益人也可以获得保险金,人寿保险合同因此具有很强的人身依附性,其分红型人寿保险合同权益能否像一般财产那样予以强制执行?目前在保险市场推行的保险主要有财产险和人寿险两大类。人寿保险合同的财产权益,一是投保人可退保获取现金价值,二是受益人可获得保险金。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人解除合同的情况下,必须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保险合同一般也都明文约定,投保人中途退保终止保险合同的,保险人需向投保人退还现金价值。本案的分红型人寿保险,具有保障与投资分红,重大疾病为一体的多功能险种,投保人如出现重大疾病,可提前给付,还可以办理保险权益的转换。人寿保险合同具有的现金价值,主要由年轻时多缴纳的保费及累计的储蓄和投资收益组成,在投保人一次性缴纳保险费的情况下所缴保险费扣除已经过保险期间的风险承担和保险人一定的手续费,剩余的就形成保单现金价值。因此,从保单现金价值请求权的形成上看,它是从投保人缴纳的保险费的所有权转化而来;从其法定行使要件来看,一旦投保人提出要求,保险人就必须向投保人给付该笔现金价值,这项权益属于投保人的合法债权。分析人寿保险合同权益的性质后可以发现,无论是投保人现金价值请求权,还是受益人的保险金请求权,都是保险人的独立的财产权,强制执行与被保险人的人身利益没有关系。人寿保险合同的财产权益在不同的时间段分别属于投保人和受益人,因此如果投保人的债权人对人寿保险合同权益申请强制执行,就必须视其债权到期时,保险事故是否已经发生。如果保险事故尚未发生,则保险合同财产权益的内容是投保人所具有的现金价值请求权,属投保人财产,应当属于强制执行的对象。如果保险事故已经发生,受益人非投保人,则人寿保险合同财产权益的内容是受益人的保险金请求权,属受益人财产范围,不应被强制执行偿还投保人的债务,这也是我们处理投保人之债权人对投保人的人寿保险合同的权益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的一般处理原则。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分红型人寿保险合同权益不属于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范围。执行期间法院联系上了李某,了解其已去上海工作生活,同意法院执行其保单现金价值,但拒不来院实际配合执行,最终法院依法裁定提取李某的保单现金价值部分,维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黄生长2019-12-22 00:00:02
  • 呵呵,你另外一个问题那么多人回答,这个问题没人啊.其实前面的朋友都说了.我再重复一下.保险合同中,如果要变更受益人,需要被保险人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公司,保险人在保单上批注之后即可生效.具体操作你可以拨打保险公司的全国服务热线查询.以下是部分保险公司的全国服务热线.直接拨打即可,按市话收费·中国人寿保险股份公司95519·中国平安保险股份公司95511·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95500·太平人寿保险公司95589·泰康人寿保险公司95522·新华人寿保险股份公司95567。
    黄石华2019-12-21 23:4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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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内容主要包括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内容的变更和保险合同效力的变更等。保险合同的主体包括保险当事人以及保险关系人。保险当事人是指订立保险保险合同变更流程合同并享有和承担保险合同所确定的权利义务的人,包括保险人和投保人。保险关系人是指在保险事故发生或者保险合同约定的条件满足时,对保险人享有保险金给付请求权的人,包括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保险合同的主体不同,变更所涉及的法律程序规定也不相同。投保人的变更,属于合同的转让或者保险单的转让,如在转移财产所有权或者经营管理权的同时将保险合同一并转让给新的财产受让人。保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被保险人的变更,只能发生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标的即被保险人的生命或身体,这是保险关系确立的基础,是不能变更的。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标的变更实际上意味着投保人的变更,因为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保险利益因保险标的的移转而消灭了,但是保险利益仍然存在,为受让人所有。受益人的变更,根据《保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上批注。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保险合同的客体是保险利益,保险利益为投保人所有,其变更一定是投保人的变更所致。
看合同,只要是寿险,任何时候取钱都是亏损的!保险只谈现金价值,不谈本金和分红。保险发生合同责任,他才有现金价值和分红,不发生合同责任他只谈现金价值,而那个现金价值保险合同上面就有现金价值表,多少年是多少钱,你看了就会明白的。那个钱远远要比本金要少的多,不管是取钱、退保,还有所谓的转换养老金,都是看那个现金价值。保险业务员他们就没把保单的现金价值给你说明,说明之后客户看了就不买了,所以他们忽悠你保费交清就拿钱。保险若干年取钱都是亏损的,其实若干年就算拿到本金,你的本金的货币贬值也是亏损了很多。保险公司每天开会就是讲一些忽悠人的办法,就是怎么忽悠你买保险!就是讲这个分红几十年多少多,哪个红利几十年多少多,哎吆,你一看好多数字,把你忽悠的就眼红了。其实保险了解了就很简单,就是,保险出险时看你的《保障》,不出险看你保单的《现金价值》,不管是多少年都是看《现金价值》,所以你理解了这两个数字,你就不会被卖保险的忽悠,他所说的那些眼花缭乱的数字,是不会忽悠你上当受骗的。最后千万要记住,所谓“保险”就是用来抵御风险的,不是用来理财的,更不能想用保险来赚钱。想理财赚钱或想抵御货币贬值,可以做基金和国债。所以,分红型保险是以保险的名义骗客户的钱。凡给你大讲保险的理财分红的推销员,您可以马上端起茶杯,送客!买保险就是您为未来不可预知的风险花钱,是消费,没有赚钱一说,切记,切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