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关于营运车的保险费有哪些规定

桂雄飞 2019-12-21 13: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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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五条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

(一)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

(二)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保险业务;

(三)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业务。保险人不得兼营人身保险业务和财产保险业务。但是,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保险公司应当在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批准的业务范围内从事保险经营活动。

第九十六条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保险公司可以经营本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的保险业务的下列再保险业务:

(一)分出保险;

(二)分入保险。

第九十七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其注册资本总额的百分之二十提取保证金,存入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银行,除公司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不得动用。

第九十八条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障被保险人利益、保证偿付能力的原则,提取各项责任准备金。保险公司提取和结转责任准备金的具体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第九十九条保险公司应当依法提取公积金。

第一百条保险公司应当缴纳保险保障基金。保险保障基金应当集中管理,并在下列情形下统筹使用:

(一)在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提供救济;

(二)在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时,向依法接受其人寿保险合同的保险公司提供救济;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保险保障基金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一百零一条保险公司应当具有与其业务规模和风险程度相适应的最低偿付能力。保险公司的认可资产减去认可负债的差额不得低于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数额;低于规定数额的,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采取相应措施达到规定的数额。

第一百零二条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当年自留保险费,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四倍。

第一百零三条保险公司对每一危险单位,即对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所承担的责任,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百分之十;超过的部分应当再保险。保险公司对危险单位的划分应当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

第一百零四条保险公司对危险单位的划分方法和巨灾风险安排方案,应当报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一百零五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再保险,并审慎选择再保险接受人。

第一百零六条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必须稳健,遵循安全性原则。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下列形式:

(一)银行存款;

(二)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

(三)投资不动产;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具体管理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制定。

第一百零七条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保险公司可以设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从事证券投资活动,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管理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一百零八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建立对关联交易的管理和信息披露制度。第一百零九条保险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的利益。

第一百一十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财务会计报告、风险管理状况、保险产品经营情况等重大事项。

第一百一十一条保险公司从事保险销售的人员应当品行良好,具有保险销售所需的专业能力。保险销售人员的行为规范和管理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第一百一十二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保险代理人登记管理制度,加强对保险代理人的培训和管理,不得唆使、诱导保险代理人进行违背诚信义务的活动。

第一百一十三条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当依法使用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不得转让、出租、出借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第一百一十四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公平、合理拟订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不得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本法规定,及时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第一百一十五条保险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

第一百一十六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五)拒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六)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虚构保险合同或者故意夸大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的损失程度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

(八)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从事保险销售活动;

(九)利用开展保险业务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十)利用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或者保险评估机构,从事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或者编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费用等违法活动;

(十一)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以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

(十二)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十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行为。

齐文艺2019-12-21 13: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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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

  • 第一百一十四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公平、合理拟订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不得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本法规定,及时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第一百一十五条保险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

    banjiudui2019-12-25 20:39:19
  • 第一百一十六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五)拒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六)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虚构保险合同或者故意夸大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的损失程度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

    (八)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从事保险销售活动;

    (九)利用开展保险业务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十)利用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或者保险评估机构,从事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或者编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费用等违法活动;

    (十一)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以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

    (十二)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十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行为。

    黄生陶2019-12-21 13:39:19
  • 首先,乘客购买的车票里的确已经含有保险,因为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公路客运经营者已经投保了承运人责任保险。更确切的说是旅客责任保险,其为承运人责任保险的专用险种,各国的旅客责任普遍采取强制保险的方式,故又称为旅客法定责任保险。

    以下为我国关于该险种的相关法规演化:“2004年7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分别为旅客或者危险货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该条明文规定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必须为旅客或者危险货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该条同时将承运人责任险分为道路旅客运输承运人责任险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险两个具体的承运人责任险种。由于《道路运输条例》属于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根据《保险法》第十一条之规定,其规定的必须保险的险种即为强制保险,或称法定保险。 

     因此,除2004年5月1日施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设置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又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为强制保险外,同年7月1日,国务院《道路运输条例》又将“承运人责任险”设置为强制保险。

    但关于旅客责任保险需要注意几点:

    1、旅客责任保险设置有免赔额约定;

    2、其免责条款更广泛,如地震、海啸、政府行为、被保险人重大过失行为等等,详见《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

    3、责任限额分为每人责任限额和累计责任限额,由投保人自行确定,且根据农村、城镇班线不同责任限额也不同;为何车票里包含保险还需要在购置保险呢?因为旅客责任保险保障相对来讲太低了外都采取这种办法。

    交通部在2000年下发的《关于允许水路道路客运站点代办旅客保险业务的通知》明确规定,各水路、道路客运站点可以依据《保险法》代办旅客保险业务,但必须遵循投保自愿和代售保险窗口与售票窗口相分离的原则。但目前来看,多数地区没有执行这一规定。最后,再提一下《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与公路情况类似,火车票中包含了2万元的保险金额,该标准自1992年6月施行至今已逾20年,其间旅客支付的保险费在不断上涨,保险金额却一直未变。因该过低的保险金额已无法为旅客提供充分风险保障,并导致保险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失衡。甬温线动车事故之后,有五位学者认为《条例》已不符合强制保险立法精神,上书国务院法务办要求废止,目前尚无定论。

    车建丽2019-12-21 13:2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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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为家庭操劳一生,许多朋友在家庭、事业稳定了之后,都会想要给父母买一份保险,以抵御未来的风险。然而由于年龄限制和老人身体健康状况,市面上供老年人选择的健康保险比较少,而且投保条件要求比较高,一不小心还会出现保费与保额“倒挂”现象。那么老年人能购买哪些保险?又有哪些适合的产品呢?今天梧桐君就来跟大家聊一聊如何为老年人购买保险并附上产品测评。老年人购买商业保险的需求我们先从老人购买商业保险的需求入手,来看看他们需要哪些方面的保障。1.意外医疗:父母工作了大半辈子,手脚反应也没那么灵活,日常生活中磕磕碰碰,甚至摔伤骨折都不罕见。2.重大疾病:虽然每个年龄段的人都有可能罹患癌症,重疾发病的年龄也屡创新低,但是就目前而言,50岁以上的中老年人仍然是癌症患者中占比最大的人群,年龄越大,罹患癌症的风险也越高。以美国癌症学会的数据为例,各种高发癌症的发病年龄基本高度集中在50—64周岁以及65周岁以上。老年人购买商业保险的困境1.对购买年龄有限制:年龄越大,面临的意外风险和患大病的概率都越高,因此很多保险的购买都有年龄限制。2.保费过高:一般重疾险和寿险这类险种的费率都是随着年龄增加的,也就是年龄越大,保费越贵。拿重疾险来说,如一名24岁男性购买一份10万元保障额的重大疾病险,每年缴2000元保费,共缴20年,也就是4万元;而一名55岁男性购买同一险种,每年需缴保费1万多元,共缴10年,其所缴保费比保障额可能还要高。70岁以上的老年人投保重疾险,保费支出大致与保额相当,有的保费支出还要超过保额。3.健康告知、核保等方面的要求,有可能被拒保:老年人或多或少都是有一些疾病的,高血压、高血脂、高血糖也是非常常见的,保险公司为了降低自己的风险,也会有比较严格的健康告知。有些产品即使可以买,也会要求体检,有时候会被拒保。投保建议及产品测评了解到老年人投保需求和困境之后,梧桐君认为老年人投保有两个原则:一是优先投保意外险。老年人遭受意外伤害的概率要高于其他年龄段,老年人应将意外伤害保险作为投保的首选品种。意外伤害保险具有保费低、保障高特点,而且老年人在65岁之前购买意外伤害保险,保费不需多缴,保障一样不少。而且在购置意外险的时候,梧桐君建议重点关注意外医疗保障部分。意外医疗包括门诊和住院,小到摔伤烫伤的门诊费用,大到骨折脑震荡的住院费用都能报销。第二就是防癌险。保险公司为了解决老年人投保的困境,针对性地推出了防癌医疗险,投保容易且保费适中。梧桐君选了几款性价比较高的防癌险进行了分析,如下表:下面梧桐君来逐个分析下没看产品的亮点:中信保诚恶性肿瘤疾病保险:保障全面,有赔付极早期恶性肿瘤保险金,能够尽早治疗,避免病情恶化,并且含有身故责任,赔付已交保费。德华安顾孝亲宝:免体检,且最高承保至85周岁。太平康爱卫士老年恶性肿瘤疾病保险:确诊即赔,治疗费用高的癌症可以赔2倍的保额,最高赔20万,身故给付全部保费,价格也很合理。长生寿鑫宝恶性肿瘤疾病保险:缴费期间灵活,而且是终身保障,除了提供老年癌症保障,如果合同保障期去世,还能返还合同已交的保险费,算是有双重保障。复星保德信孝顺康恶性肿瘤疾病保险:一旦确诊原位癌,赔付基本保额的35%,且赔付后,恶性肿瘤保障继续有效。写在最后:父母操劳了半辈子,一直为孩子遮风挡雨。不少父母年老之后的唯一心愿,就是不给孩子添麻烦。为了让他们安心,请给父母多一份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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