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709号有关规定:据反映,目前一些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为其雇员提存了医疗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退休保险基金等基金以下简称三项基金,根据我国现行税法的有关规定,企业提存的这些基金,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列支.但同时,有些企业仍根据现行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计提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等,造成对某些费用重复提存,列支.经研究,现就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为其雇员计提三项基金以外的费用税务处理问题明确如下: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按照国务院及各地政府规定,为其雇员提存三项基金外,可根据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标准,计提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除此之外,企业不得在税前预提其他职工福利类费用.企业实际发生的不属于上述五项预提基金或经费开支范围内的其他职工福利类支出,可按实际发生数在当年度税前扣除.但当年度税前扣除的此类费用,不得超过企业全年职工税前列支工资总额的14%,其超过部分也不得在以后年度扣除.综上所述,该商业保险只要公司同意报销,即可入账,作为员工福利,应计入“应付福利费”科目。该商业保险要计入员工个人所得税。如你公司为内资企业,则企业所得税税前不得扣除;如你公司为外资企业,则只要在全年职工税前列支工资总额的14%内,允许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齐景丽2019-12-21 15:19: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