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回答
如果法院认为原告的起诉理由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该依法驳回。但是,原告是否变更起诉理由,应该属于其自由选择的权力范围,无法给出准确答复。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齐新林2019-12-21 13:21:23
提示您:回答为网友贡献,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