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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BS的发起人(originators)通常包括商业银行、住房抵押贷款公司以及其他发放住房抵押贷款的金融机构,发行商(issuers)则根据各国的情况不同涵盖政府组织、半政府组织以及银行、经纪商、建筑商等普通商业机构,其中政府组织和半政府组织在许多国家占据主导地位。
在美国,MBS的主要发行商是政府国民抵押贷款协会GNMA、联邦国民抵押贷款协会FNMA和联邦住房贷款抵押公司FHLMC,GNMA是政府机构、FNMA和FHLMC是政府支持机构(government-sponsored entities, GSEs),他们发行的MBS又称为agency MBS,因为有政府信用作隐性担保,其信用等级仅次于国债。另外,美国的一些普通商业机构也发行MBS,统称为non-agency MBS或private-label MBS。在其他国家,如前文提到的韩国住房抵押贷款公司KoMoCo、香港住房抵押贷款公司HKMC、加拿大抵押住房公司CMHC、澳大利亚的麦格里证券化公司等政府、半政府或政府支持的机构组织都是其本国MBS的主要发行商。
由于MBS通常能够获得较高的信用评级,违约或本金损失概率较低,且同国债、政府机构债相比有更高的收益,因此吸引了各种各样的投资者,其中商业银行和各类基金占主导地位。MBS同普通债券一样具有一定的信用风险和利率风险,不同之处在于MBS还面临提前偿付(prepayment)风险,即市场利率的变动对住房抵押贷款人的偿付行为产生直接影响,这增加了资产池现金流的不可预测性。该类风险给MBS的市场定价带来一些困难,影响了其流动性。国际通行的做法是引入期权定价中的随机模型,结合CPR(conditional prepayment rate)或PSA(Public Securities Association)统计的提前偿付率指标对其进行估价。投资者之间一般通过Bloomberg等平台对MBS双边报价、协议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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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是信贷资产证券化模式之一。金融机构(主要是商业银行)将持有的流动性较差但具有未来现金流收入的住房抵押贷款汇聚重组为抵押贷款群组成,由证券化机构购入,经过担保或信用增级后以证券的形式出售给投资者的融资过程。借款人每月的还款现金流,是该证券的收益来源。被证券化的住房抵押贷款必须具备如下特征:(1)低风险性。(2)统一性。进行证券化的住房抵押贷款在偿还方式、间隔和期限等方面应尽可能地相似,便于发行证券的设计和定价。(3)分散性。住房抵押贷款在地域上必须尽可能分散,分摊可能发生的风险。其作用是:缓解金融机构长期固定资产收益无法弥补短期高额负债成本以及资金缺乏不断加大的困境;拓宽了住房抵押贷款二级市场,为住房金融开辟一条资金来源的新途径。由于采取了破产隔离和信用等级等措施,贷款转化为流动性高、信用风险较低、收益稳定的证券,是投资者青睐的投资工具。美国在20世纪80年代将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的范围扩大到商业地产,产生“商业抵押贷款支持证券”。
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具有以下特征:一是以信托方式实现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二是投资主体只限于机构投资者;三是信用增级的形式灵活多样,明令禁止政府提供信用担保。以信托方式实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关于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模式,国内学者围绕我国应该采取美国模式还是英国和欧洲模式进行了长期的论证,关注的焦点是SPV是否要有政府背景,是采取公司形式还是信托形式。根据《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我国住房抵押贷款将以没有政府担保的信托方式实现证券化。管理办法第2条规定:“资产证券化是指以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发起机构,将信贷资产信托给受托机构,由受托机构以资产支持证券的形式向投资机构发行受益证券,以该财产所产生的现金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收益的结构性融资活动。我国首单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产品——“建元2019-1”就是由中国建设银行作为发起机构,委托中信信托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另外,我国还没有SPV方面的专门立法,但《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下称监管办法对SPV的市场准入作出了严格的规定。监管办法第9条规定,信托受托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完成重新登记三年以上;注册资本不低于五亿元人民币,并且最近三年年末的净资产不低于五亿元人民币。同时,监管办法第8条规定:“资产支持证券由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发行,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由依法设立的信托投资公司或银监会批准的其他机构担任。这意味着我国的SPV的主体将是信托投资公司,但也不排除其他机构担任SPV的可能。投资主体只限于机构投资者现阶段,我国MBS只能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管理办法第47条规定:“金融机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银监会等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可以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也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和银监会等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允许的范围内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这一方面是汲取我国股票市场的教训,由于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处于起步阶段,相关的法律金融制度不完善,逐步向个人投资者开放MBS业务,可以积累经验,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避免市场过度的非理性行为;另一方面,MBS在我国是一种全新的固定收益证券,其风险收益特征与普通企业债券、其他固定收益类证券不同,对风险管理能力要求高,而机构投资者在这一方面比较成熟,从而能够保证国内住房抵押贷款证券项目的顺利实施。我国向个人投资者开放MBS业务只是时间上的问题。从成熟市场的资产证券化实践来看,只有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才能最终真正推动资产证券化的发展,这就需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制度。信用增级的形式灵活多样信用增级的形式灵活多样,政府不为MBS提供信用担保信用增级是指在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交易结构中通过合同安排所提供的信用保护。信用增级的方式可以分为外部法和内部法:外部法是指第三方根据相关法律文件中所承诺的义务和责任,向信贷资产证券化交易的其他参与机构提供一定程度的信用保护,并为此承担相应的风险;内部法是指通过重新安排证券获得偿付的优先次序,提高优先级证券的信用级别,或通过发起人提供更多的连带责任提高证券的信用级别。我国MBS的信用增级形式可以是内部法和外部法,但是不能由政府提供信用担保。管理办法第30条规定:“信用增级可以采用内部信用增级或外部信用增级的方式提供。内部信用增级包括但不限于超额抵押、资产支持证券分层结构、现金抵押账户和利差账户等方式。外部信用增级包括但不限于备用信用证、担保和保险等方式。这无疑为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外部增信提供了法律上的支撑。同时,政府不能为住房抵押贷款提供信用担保,因为我国《担保法》第8条明确规定:“国家机关不能作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的转贷款的除外。勿庸置疑,这一规定也将制约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