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与民间借贷的区别: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行为”与“民间借贷行为”最本质的区别在于借入资金的去向,前者借入资金用于借贷等非法营利活动,而后者仅用于生活消费等非营利活动或生产经营等合法营利活动。正是基于借入资金去向的不同,民间借贷行为才有其生存的合法性空间。
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要求:
第一,禁止吸收他人资金转手放款;
第二,借贷利率不得超过央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的4倍。
可见,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民间借贷,不仅可以还本付息的方式进行,而且借贷利率可以超过金融机构的法定贷款利率,只要不用借贷资金开展信贷业务,贷款利率不超过金融机构法定贷款利率的4倍,本着私法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则,均可认定有效。由此可见,民间借贷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本质区别并非是否具有还本付息的特征,而是在于是否以借贷的资金非法进行信贷活动,这才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的危害实质和立法规制的原意所在,也是实践中正确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根本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