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重组与借新还旧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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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重组分为两种情况:
一是借款主体生产经营状况正常,因为暂时性流动资金不足,不能够按时归还贷款本息,通过新授信方案的设计使得其资金状况与贷款本息还款计划相匹配,度过暂时性周转困难。
二是借款主体已不能正常生产经营,第一还款来源无保障,第二还款来源不足以覆盖贷款本息(无足值抵押担保),通过第三方主体介入授信,合理承接原借款主体债务。
借新还旧首先在贷款合同中会明确规定:本笔贷款用于归还编号为XXX号的贷款合同本金(或本息),也分别两种情况:
一是以低成本融资置换高成本融资。
二是借款人到期无能力偿还本金,但有能力偿还利息,通过借新还旧解决资金期限错配问题。
借新还旧有利于商业银行盘活、收贷任务的完成,克服了诉讼时效的法律限制,进一步明确了债权债务关系,并有可能要求借款人完善或加强担保,弱化即期贷款风险。但借新还旧在一定程度上对社会信用产生负面影响,企业“有借有还”的信用观念进一步弱化;在某种程度上掩盖了信贷资产质量的真实状况,推迟了信贷风险的暴露时间,沉淀并累积了信贷风险;在办理新贷款的手续上,隐含着相当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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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新还旧作为商业银行在贷款的发放和收回过程中经常采用的操作方式,是指贷款到期(含展期后到期)后不能按时收回,又重新发放贷款用于归还部分或全部原贷款的行为。
关于重组贷款,《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解释,“是指银行由于借款人财务状况恶化,或无力还款而对借款合同还款条款作出让步的贷款”。后来将“让步”改为“调整”。这在某种程度上也内含了对贷款重组的解释。不过现在看来,将调整内容限定在借款合同的还款条款,显然过于狭窄。实践中,重组可以调整主合同一借款合同,也可能更改其从合同一担保合同;不仅修改还款条款,还可能调整偿债主体、利率等。
贷款重组是指在借款人发生及预见其可能发生财务困难或借款人、保证人发生资产重组,致使其不能按时偿还我行贷款的情况下,银行为维护债权和减少损失,在切实加强风险防范的前提下,与借款人达成修改贷款偿还条件的协议,对借款人、保证人、担保方式、还款期限、适用利率、还款方式等要素进行调整。
借新还旧从其本质上讲,是对原借款合同中贷款期限、利率等条款的变更,其实质内容是对借款期限法律契约上的延长。其特殊之处在于该笔借款仅用于偿还前一笔到期借款,借款人只需继续向银行支付利息。这在效果上相当于给借款人的前一笔借款予以了延期,而且借款人不需要支付因借款逾期而产生的较高的利息;而对银行来讲,从账面资产来看是办理了一笔新的贷款业务而且避免了追讨旧债的纠纷,还降低了不良资产,稳定了银行信用。
从“借新还旧”的本质,我们可以总结出它的基本特征:
1.前一笔借款已经到期;如果借款合同履行期限未满,就不会产生“借新还旧”贷款;
2.借款人是由于银行认可的原因而不能归还。因为实践中,借款人不能归还借款的原因很多,如丧失了偿还能力、因资金周转暂时出现困难、不可抗力、故意逃废债、企业转制等等。只有银行认可,才可能存在“借新还旧”的问题。银行一般是在企业经营正常,只是遇到临时性资金周转困难或企业经营体制变更情况下,并且在对其信贷资产不会造成威胁时才可能采用“借新还旧”的方式发放贷款。也就是说,只有可能达到“双赢’效果时,银行才这样做。如果企业已严重亏损、资不抵债,银行是不可能同意采取这种“借新还旧”方式的。
3.借贷双方同意以发放新贷款的方式归还旧贷款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只有双方达成协议,合同才能依法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