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规避供应链金融风险

辛守乔 2019-12-21 23:4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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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必须制定出一系列符合我国国情和国有商业银行运作环境的宏观调控制度以加强对国有商业银行的管理、规避信贷风险。具体应该做好以下几点:1政府宏观管理,商业银行自主经营。我们国家的大多数商业银行都是政府为代表,是主要力量。由于这一性质,要想加强商业银行的金融风险意识,建立、健全新的银行经营体制,我们必须要从商业银行和政府部门之间的关系上进行改革。首先是政府,政府部门是推动商业银行体制改革的第一动力。政府要主导商业银行的改革,并且不能停留在组织机构的层面上,而是进行更加深层次的金融产权改革,改变原来的产权界限,用法律明确商业银行的投资者和经营者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同时政府要从对商业银行管理的职能认识上进行转变,具体的是政府要从商业银行的经营中撤出来,使商业银行能够自主经营,政府不再对商业银行的运作进行直接参与而是制定出一系列符合商业银行自身发展的宏观调控政策,用国家政策来引导商业银行的自身发展,用法律法规来规范商业银行的经营行为。其次是商业银行,商业银行根据国家的政策和法律法规进行自主经营,那么商业银行就必须能够自负盈亏、自己承担风险、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自我约束,形成独立的法人实体。国家在宏观上对商业银行进行管理,商业银行不再是政府的下属部门,真正的实行政府与银行分开。这样在金融市场上商业银行才能成为竞争主体,其自身的金融风险意思才能加强。2建立、健全金融监管体系根据我国现在的金融市场的制度和环境,建立、健全金融监管体系需要从政府、银行和社会层面上三管齐下,进行有效的整合资源和权益分配。通过政府、银行和社会三方面进行金融监管来完善健全金融监管体系,使国民经济资源合理配置,降低信贷风险,实现商业银行利润最大化。政府监管方面,政府成立独立的金融管理监管机构,不对商业银行的内部管理进行直接参与,而是监管机构结合国家的宏观政策、法律、法规制定出保障金融体系良性运转的一系列合理、严密、透明的监管措施,形成一个有效的政府监管系统。政府监管机构根据这个系统对商业银行进行服务、监督和管理,及时有效掌握各金融机构的运营情况、反馈信息、减少不良贷款,最大限度降低信贷风险。银行监管方面,结合我国的金融环境和实际情况,实行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监管和商业银行对企业监管的“双线’’监管机制。央行对商业银行的监管有一个核心和两个重点,核心是提高资本充足率、两个重点是资产负债率和资本运营率。通过这一个核心和两个重点,央行通过商业银行的各项指标进行有效的监管。商业银行对企业的监管主要对企业的贷款质量进行有效的监管,减少不良贷款,降低贷款风险度。在有效利用“双线’’银行监管的同时,更不能忽视央行和商业银行的相对独立性质,需要理顺中央银行与商业银行的关系,结合实际情况建立严密、透明、合理的监管体系,培养优秀的监管人员,创新监管方法,加大监管力度,提升监管质量,使商业银行能够有效、安全、合理的自主经营。社会监管方面,根据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对商业银行的信贷资金质量进行监管,通过账务审核、财务审核等对商业银行的信贷资金的运行情况及时有效的监督,保证商业银行财务真实合法,提高信贷资金质量。3推进信用体系的建立“信息不对称"是信贷市场最为典型的特征,特别在我国的金融市场上表现的尤为严重。商业银行在信贷交易之前缺乏对融资企业财务信息的准确鉴别和科学评估,商业银行对融资企业存在“逆向选择"的行为--越想贷款的企业往往信贷风险越大。商业银行在信贷交易之后又缺乏对融资企业经营活动有效的监控方法,企业贷款之后可能从事不是信贷交易约定的经营活动,从而加大了银行的信贷风险。所以我们必须大力建设社会信用体系,降低信贷市场的信息不对称,维护我国信用秩序。第一,加强对企业会计制度的监督。从法律法规层面上对企业会计制度进行监管,严厉制止企业做假账、假报表的行为。许多企业为增加自己的信用,获得更多的银行贷款,在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中作假,没有按照相关的规章制度执行:企业在从银行贷款之后有的也会通过各种手段来掩饰其真正财务状况,这些都会增大银行的信贷风险。所以加强企业会计制度的法律监督特别重要。第二,资信评估机构、审计机构应对企业财务状况、信用状况进行真实准确的评估。资信评估机构、审计机构为商业银行提供的企业财务信息是商业银行做信贷交易判断时重要的依据,如果其提供的信息不准确、不真实,那商业银行很难做出正确的信贷决策,信贷风险肯定会加大,商业银行的潜在损失就会加大。所以我国必须大力建设社会信用体系,降低信贷市场的信息不对称,维护我国信用秩序。4建设符合我国信贷环境的信贷保险制度信贷保险制度是指贷款企业对从银行中贷出的贷款和其贷款的抵押品等向保险公司投保的方式来降低信贷风险的一种制度。贷款企业在信贷交易发生后发生经营风险事件时,可以通过保险公司对其赔偿,以保证商业银行信贷资金的安全。这样对贷款企业来说能通过保险公司的投保来增加企业的信用,使贷款更加容易;对于商业银行来说实际上是信贷风险的一种分担和转移,通过保险公司的参与,银行可以减少很多在信贷交易中的担忧,提高银行资金使用率和收益率;对于保险公司来说扩大业务范围,能增加保险公司资金和整体竞争力。信贷保险制度对于我国来说是一种创新的信贷模式,这个模式中会涉及到在金融信贷市场中的很多的参与者:政府、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融资企业和评估审计机构等,这些参与者相互协调、配合、监督来优化信贷资金质量,降低信贷风险,提高经济效益。政府制定信贷保险政策,可以成立新型的专业从事信贷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也可以对现有的保险公司增开信贷保险业务,由现有的保险公司直接参与。政府需要出台一系列权威性的,严密性的政策、健全信贷保险方面的法律法规,明确各参与者的权利和义务,以引导我国信贷保险制度的建设和完善。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依据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完善信用评估机制:对信贷保险的保险范围、赔付比例、免赔金额、补偿机制、赔付流程等方面进行规定,制定出一套完善的信贷保险系统;加大对信贷保险方式模式的创新,提升各信贷主体之间的透明度,在保障信贷资金体系正常运转的基础上,实现各信贷主体的共赢。
符致坚2019-12-22 00:1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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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般来说,供应链金融风险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识别分析:1.信用风险客户的业务能力、业务量及商品来源的合法性,对物流企业来说都是潜在的风险。如:客户的商品来源是走私商品,则该商品存在被罚没的风险;客户对商品不具有完全的取得资格,则该商品存在非法性。这些都会给物流企业带来不可估量的风险。再如:客户资信不佳,在今后的操作中可能存在种种不良行为,如在滚动提取货物时提好补坏,则物流企业有坏货风险;客户将商品以次充好,则物流企业存在商品质量风险。此外,还要考察客户企业的资产负债率,如果客户企业的资产负债率太高,客户企业存在破产的可能。2.市场风险由于市场价格的波动和金融汇率的变化,会造成质押物在某段时间的价格随时发生变化,从而造成质押物变现能力的改变,并不是所有的商品都适合作仓单质押。对于那些应用不广泛、不易于处置、易变质、价格波动大的商品作质押品会存在较大的风险。如:商品在质押期间,市场价格大幅下降,可能会出现贷款额高于质押物价值的现象,使贷款企业产生赖债的动机。因此在开展仓单业务时,物流企业一定要对货主企业的质押商品究竟适不适合质押做出判断。3.法律风险法律缺失致使仓单质押业务面临风险。如我国现行《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动产质押有效性、排他性的规范条款过于原则化,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概念模糊及操作困难。这方面的风险也表现在货物的所有权问题和合同的条款规定上。货物的所有权在各主体之间进行流动,很可能产生所有权纠纷。另外,目前我国与仓单质押相关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善,除了《担保法》等相关条款外,也没有行业性的指导文件。仓单操作程序完备与否也会引起法律风险。我国《合同法》规定:“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仓单转移,仓储物的所有权也随之转移。所以,仓单操作程序完备与否将影响到银行、借款人和物流企业三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可能引起质押物所有权的法律纠纷。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仓单方面。仓单是质押贷款和提货的凭证,是有价证券,也是物权证券。但目前仓库所开的仓单还不够规范,如有的仓库甚至以入库单作为质押凭证,以提货单作为提货凭证。二是程序方面。物流企业工作人员在对仓单操作时没有执行严格的程序,也将导致质押物所有权的法律纠纷,给物流企业带来风险。4.操作风险商品监管方面。由于仓库同银行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信息失真或信息滞后都会导致任何一方决策的失误,造成质押商品的监管风险。目前,多数物流企业管理粗放、设备陈旧、信息化程度低,造成监管脱节。另外,在异地仓库质押监管中,由于用于质押监管的仓库有可能是第三方仓库或是客户自身仓库,所以给物流企业质押监管带来了更大的风险。如:同一商品重复质押的风险、质押商品被非法挪用的风险等。内部操作和管理风险方面。目前我国的物流业正处在从传统物流向现代物流发展的过程中,许多物流企业的信息化程度很低,还停留在人工作业的阶段,这无形中增加了内部人员作案和操作失误的机会,形成管理和操作风险。如:某些内部工作人员与货主企业合谋,伪造仓单,允许货主企业私自提货等现象,将严重损害银行和物流企业的利益。供应链金融风险应对任何风险的存在都有可能会使企业蒙受到经济和资信的损失,要降低风险,企业应该针对不同的风险采取不同的防范措施,将损失降到最低。针对上节分析的几种风险,本节将提出一些相应对策。1.信用风险方面信用的建立与整合。客户资信风险、仓单风险、商品的监管风险都与信用有联系。所以,在开展供应链金融业务时就需要物流企业建立和整合这些信用。物流企业是联结客户与银行的服务平台,在仓单质押业务关系中,物流企业、银行和客户之间存在着委托代理关系,而物流企业是两种委托代理关系的联结点,一是作为银行的代理人,监管客户在仓库中的商品,一是作为客户的代理人管理仓库中的商品。它不仅要建立信用,还要具备信用的整合功能。物流企业要与客户、银行建立起信用关系;客户能放心把商品存放在仓库中,这是最基本的信用;银行质押贷款业务的开展则是建立在仓单的真实有效性和对仓库监管的信任之上。仓库可以利用双方都信任的关系开展仓单质押业务,完成信用的整合。加强对客户信用管理。通过建立客户资信调查核实制度、客户资信档案制度、客户信用动态分级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一系列制度,对客户进行全方位信用管理。首先应调查客户偿还债务的历史状况;其次,分析客户在以往的履约中所表现的履约能力;最后,应调查客户履约是处于自愿,还是被采取法律诉讼或其他行动的结果。凡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应杜绝与其合作。同时充分发挥与银行的合作关系在风险管理中的作用。物流企业应借鉴银行对信用评估和风险控制的方法,利用自己掌握客户及质押物第一手资料的优势,在双方信息共享的情况下,与银行联系开展融资项目的信用和风险评估。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形成互动的监管和控制机制。这样既能更加有效地控制风险,又能加强与银行的信用关系。2.市场风险方面在开展仓单质押业务时,货主企业希望质押商品品种、数量和标准化程度能不受限制,而且不同品种之间具有可替代性,即只要总价值能满足银行的要求即可。但是,目前仓单质押作为一项动产质押,银行要求该动产应能在一定时间内保值且易于处理,而物流企业出于自身保管的需要,要求商品易于保管、不易变质。所以,在从事仓单质押业务过程中,应严格控制质押品的品种。目前能用于仓单质押的商品多局限于适应广泛、易于处置、价格波幅较小且不易变质的商品,比如黑色金属、有色金属、大豆等。为正确选择质押商品,要求物流企业应建立灵活快速的市场商品信息收集和反馈体系。这样有利于物流企业把握市场行情的脉搏,掌握商品的市场价值和销售情况变化规律,及时获得真实的资料,以利于质押货物的正确评估和选择,避免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对质押物的评估失真。随着仓单质押业务的不断开展、管理经验的不断积累和技术手段的进一步提高,可用于仓单质押的商品的种类会不断增加。3.法律风险方面为避免法律漏洞对仓单质押业务的开展造成影响,物流企业应仔细研究涉及仓单质押的各部法律,将法律未明之处写入质押合同,以协议的形式对各方权责作出规定,避免法律风险的出现。另外,要对仓单进行规范和科学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仓单可以作为权利凭证进行质押,以仓单质押的应该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给质权人,质押合同自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因此,仓单是仓单质押业务的重要法律依据和凭证,应对其进行规范和科学的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规定仓单上必须记载的内容:存货人的名称姓名和住所、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件数和标记、仓储物的损耗标准、储存场所、储存期间、仓储费、仓储货物保险情况、填发人、填发地点和填发时间。但目前我国使用的仓单还是由各家仓库自己设计的,形式很不统一,因此,要对仓单进行规范化,使用固定的格式,按规定的方式印刷;同时应派专人对仓单进行管理,保证仓单的真实性、唯一性和有效性。对仓单进行科学的管理,需要制定严密的仓单操作规程:对仓单提货、换单及解除质押的仓单认真审核;以文件的形式规定质押仓单签发、确认程序;仓单管理员在与银行联系确认后方可办理提货出库,并严格遵守发货下限;对于同一仓单项下的货物在不同时间提取的情况,依据货主和银行共同签署的“专用仓单分提单”释放,同时按照仓单编号、日期、金额等要素登记明细台账,每释放一笔,在相应仓单下作销账记录,直至销售完成为止。4.操作风险方面仓库作为银行和客户双方信任的第三方,在商品的监管和处置环节扮演着特殊的角色,负有特殊的责任。所以,在开展仓单质押业务时,应尽量使各项手续完备,严格按合同行使权利。在商品监管环节,首先要和客户企业签订“仓储协议”明确商品的入库验收和养护要求,并开具明确表明商品已属抵押给银行的专用仓单,并向指定的保险公司申请办理仓储物的保险。其次,要与银行签订“不可撤销的协助银行行使质押权保证书”承诺银行:保证仓单与商品存储情况相符,手续完备;质押期间无银行同意不得向借款人或任意第三人发货;不以存货方未付有关保管费为由阻挠、干涉、妨碍银行行使质押权等;客户提货要在银行的监管下采取仓单提货。在商品处置环节,物流企业应本着为银行服务,为货主企业服务的双重观念,严格按照事先签订的协议内容处置质押晶。物流企业要能够尽职尽责地做好工作,降低银行的风险,也尽可能降低货主企业的质押成本,做到三方共赢。当物流企业从传统的仓储物流服务向现代的物流金融服务延伸和拓展时,信息化管理就成了物流企业开展物流金融服务的必要条件和保障。仓储信息化的过程中会不断地优化管理和业务过程。物流企业开展物流金融服务,使其与客户的关系多向化,服务的内容多样化,服务的地域扩大化,物流企业要收集和处理的信息也大量增加,这些信息既隐藏着商机,也存在着危机和风险。既关系到服务效率和质量的保障与提高,也关系到经营风险的防范与控制。企业的信息化,首先是企业信息系统的建立和信息技术的应用,其次是信息的收集和处理,最后是信息的管理和反馈。对物流企业来说,信息化分为两个部分,一是其内部管理流程的信息化,一是和其合作伙伴、客户以及监管机构协同作业的信息化。内部的信息化能协调各个部门和环节的工作,优化操作流程的系统,提高工作效率,防范和减少内部操作的失误。而与银行、客户等合作伙伴的协同作业信息化,使物流企业高效地同他们进行信息的沟通与共享,减少信息不对称所产生的风险,方便银行对业务的监管和客户对服务过程的跟踪,为客户提供更完善、更高效的物流及其增值服务。
    车广宇2019-12-22 00:05:38
  • 供应链融资虽然能有效的规避单一的企业的信用风险,但是不能消除信用风险,另外金融产品的单一,不能够满足,中小企业发展的需求。供应链由于参与者众多,受很多因素的影响,可能会产生混乱,增加自身供应链风险。
    齐晓文2019-12-21 23:5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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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是尽量采用本国货币作为计价货币。这样就避免了货币的兑换问题,也就不存在汇率风险。但这在我国是很难实现的。因为到目前为止,人民币在国际上还不是自由兑换的货币。其次是出口商品、资本输出时争取选用币值稳定、坚挺的“硬币”;进口商品、资本输入时争取选用币值疲软的“软币”。这样,出口商和债权人以“硬币”作为合同货币,当结算和清偿时,这种货币汇率上升,则会以同样多的外汇兑换更多的本国货币;而进口商和债务人以“软币”作为合同货币,当结算和清偿时,计价货币汇率下跌,则会以较少的本国货币兑换更多的外汇以用来结算货款和清偿债务。但这种方法有其局限性,一是货币的“软”和“硬”都是相对的,而且是可以互相转换的,即使很受欢迎的“自由外汇”的汇率也有可能发生波动,其软硬局面会发生改变;二是这只是作为涉外经济主体在实际涉外经济活动中力争的一种可能性。因为进口和出口、资本输出和输入都是相对的。在出口时争取使用“硬币”,而同时对方作为进口商肯定也会尽量争取使用“软币”,关键看双方的洽谈结果。慎重考虑出口收汇的结算方式。外贸企业还应根据业务实际,慎重考虑出口收汇的结算方式,做到安全及时,这是对外贸易出口收汇应贯彻的一个原则。一般而言,即期信用证结算方式最符合安全及时收汇的原则;远期信用证结算方式收汇安全有保证,但不及时,因此汇率发生波动的概率就高,从而削弱了收汇的安全性。至于托收结算方式,由商业信用代替了银行信用,安全性大大降低。所以,为达到安全及时收汇的目的,要根据业务的实际情况,在了解对方资信的前提下,慎重灵活地选择适当的结算方式。如出口商出售的商品库存积压,并且在国际市场价格疲软,在进口商资信可靠,而且该商品在进口国有一定的销路,进口国对付汇控制相对不严的情况下,出口商也可接受托收方式。我国还要健全信息网络,对汇率变动进行及时预测和分析研究。对外经济贸易部门、金融部门、涉外企业等具备条件的设立专门机构或指派专人负责国际金融、货币的研究及防范汇率风险工作。对外经济贸易部门、中国银行利用现代化的通信设备网络,及时掌握国际市场上外汇变动信息,向涉外企业提供情况和资料。目前,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商务部都先后成立了汇率趋势研究小组,从事研究西方各国的主要货币汇率的变化,预测中、长期汇率变动走势,分析对我国外贸、外汇、外资工作的影响,提出对策和意见。
1.严格确定供应链核心企业的准入条件供应链金融各种业务模式直接或者间接都涉及到核心企业的信用水平,核心企业在对上下游企业融资起着担保作用的同时,其经营风险也对供应链上其他企业具有直接的传递性,直接决定着供应链业务整体的荣损,对其准入管理尤为重要。银行应设定核心企业的选择标准:一是考虑核心企业的经营实力。如股权结构、主营业务、投资收益、税收政策、已有授信、或有负债、信用记录、行业地位、市场份额、发展前景等因素,按照往年采购成本或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对核心企业设定供应链金融授信限额。二是考察核心企业对上下游客户的管理能力。如核心企业对供应商、经销商是否有准入和退出管理;对供应商、经销商是否提供排他性优惠政策,比如订单保障、销售返点、价差补偿、营销支持等;对供应商、经销商是否有激励和约束机制。三是考察核心企业对银行的协助能力。即核心企业能否借助其客户关系管理能力,协助银行加大供应链金融的违约成本。2.选择基础条件较好的企业链群对供应链成员企业要不断优选,重点在钢铁、汽车、石化、电力、电信等产业链条较完备、行业秩序良好、与银行合作程度较高的若干行业进行优选,要通过调阅财务报表、查看过去的交易记录和电话调查等多种手段,帮助核心企业制度性地评估供应链成员企业。要引导核心企业在选择成员企业的过程中,将信用度的评价作为一项重要标准。对各加盟企业进行严格筛选,对潜在的不良成员要及时予以淘汰,保证企业供应链及供应链金融的和谐发展。3.建立明确而又细致的操作规范在贷前调查阶段,考虑到信息要求比一般企业授信更复杂。银行应建立专业的调查、审查模板和相关指引,调查人员应客罴模板要求的框架进行信息搜集,有效降低调查人员主观能力对调查结果有效性的影响。在授信业务落地环节,应细化与授信主体及其二下游企业之间合同协议签订,印章核实,票据、文书的传递等事项的操作职责、操作要点和规范要求。在出账和贷后管理环节,应明确资金支付、质物监控、货款回笼等事项的操作流程、关注的风险点和操作的步骤要求,使得操作人员有章可循。要针对业务管理需要,明确权责。建立起专业的管理部门、设置专业的管理岗位、明确流程环节中各岗位的职责分工,并细化到岗、到人,实现由专人专岗负责业务推动、业务管理、价格管理、合同签署、核保、资金支付和回笼监管等相关工作,使得各岗位之间能够做到既相互衔接配合又相互监督检查,真正实现通过流程化管理落实对供应链金融业务的封闭操作和全程监控,实现供应链金融业务的专业化运作和集约化运营。4.加强供应链金融管理的信息化建设为了保证供应链金融中物流、资金流与信息流的协调,保证各种信息流活动的无缝隙融合,应加大信息管理硬件投入以及相关专业人员的培训,借助互联网技术和软件,建立物资与资金数据高度共享,并借助信息技术平台,将供应链的上下游企业组织起来,加强各企业间的信息交流,降低信息传递风险。现实中,在相当多的供应链中,核心企业并非如银行所期待的那样实力雄厚,尽管围绕核心企业形成了一个完整的供应链,它们的贸易活动也满足供应链的形态,但仅靠它们自身的条件不足以获得银行的信用授信支持,这时就需要外部为其提供一些增信服务,如信用保险。保险公司也乐于以信用保险为介入手段,为后续全方位地推进其他险种业务打下基础。信用保险还可与第三方监管结合起来,如果由保险公司充当物流监管者,则既满足对货物进行监管的需要,又为信用保险反担保措施的落实提供了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