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安全员首次监理会的即兴讲话

黄生远 2019-12-21 23:2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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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安全员,无论是甲方还是乙方,同样重要。乙方承包商安全员负主体责任,甲方业主安全员负监管责任。不存在好不好的问题。难道你可以选择?或者是工程监理。
米增建2019-12-21 23:4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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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单位安全员只要进行协调,监督监理单位及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是否落实到位,责任到人。三级教育及安全技术交底等是施工单位对进场各施工班组进行的。
    龚巍巍2019-12-22 00:10:00
  • 甲方配备怎样的项目管理人员,这是由甲方的企业制度规定的,政府建设监管部门制要求明确甲方代表。在许多情况下,甲方有安全管理人员,但一般是同时管理几个项目的。
    齐晓天2019-12-22 00:00:22

相关问答

第一,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体系。从安全生产管理理念、监管机制、监管手段上进行创新,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一是制定隐患排查标准。根据企业规模、管理水平、技术水平、危险因素等条件,对企业进行分类分级,以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定标准为基础,细化隐患排查标准,明确各类企业每项生产工作的具体标准和要求。二是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形成企业安全隐患动态监管分析系统和监管服务平台,实现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过程记录和管理,企业对自查、上报、整改隐患、接受监督指导等工作进行管理,安全监管部门对企业自查自报数据、日常执法检查数据、监管措施到位情况进行检查分析,对重大隐患治理实施有效监管。三是完善安全考核奖惩机制。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突出工作过程的结果化,将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等过程管理的内容纳入年度考核指标,增强绩效考核的约束力。鼓励和支持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鼓励社会公众举报监督,对发现、排查、举报事故隐患有功的人员给予奖励和表彰。四是健全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考核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属地政府的综合安全监管职能,明确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协调、服务职能,明确企业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排查治理工作的全面责任,严格责任追究,对责任不落实的单位或个人,给予严肃处理。第二,建立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一是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思想观念。改革安全绩效考核办法,加大安全绩效在领导干部政绩业绩考核中的权重。促进各地、各级领导干部切实把安全生产摆在重中之重的位置,把经济社会的发展建立在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得到切实保障的基础上,使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的发展同步规划、同步部署、同步推动,使人民群众平安幸福地享有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二是调整产业结构,提升安全保障能力。要通过调整产业结构,尽快降低事故相对较高的第二产业的比重,提升第三产业的比重,不断改善我国安全生产状况。特别要继续整顿关闭小煤矿、小矿山,淘汰落后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产能,做强做大技术先进、安全可靠的现代产业和项目,使我国经济结构中的安全保障能力明显增强。三是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建设。加强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全面做到岗位达标、专业达标、企业达标。加强以班组长为重点的班组安全建设,加强现场管理,加强各类专业培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推动安全科技创新,提高机械化、自动化、信息化水平,用先进的管理方式和技术装备提升安全水平。四是逐步把安全生产推向法制化的轨道。加强法规和标准建设,加强执法检查,切实保障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落实。探索进行事故前责任追究,通过对相关部门和企业的监督,以及对重大事故隐患和严重违法行为的检查,倒查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不落实国家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原因,追究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责任,通过实施严厉处罚,确保各部门、各企业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落实。官方电话官方网站向TA提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9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19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目 录第一章总 则第二章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第三章国家出资企业第四章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择与考核第五章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企业改制第三节与关联方的交易第四节资产评估第五节国有资产转让第六章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第七章国有资产监督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 则总 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巩固和发展国有经济,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发挥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作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以下称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第三条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第四条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国务院确定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家出资企业,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领域的国家出资企业,由国务院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其他的国家出资企业,由地方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第五条本法所称国家出资企业,是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第六条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政企分开、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不干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的原则,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第七条国家采取措施,推动国有资本向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优化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推进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提高国有经济的整体素质,增强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影响力。第八条国家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相适应的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体制,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第九条国家建立健全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制度。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制定。第十条国有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第十一条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设立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授权其他部门、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以下统称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第十二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或者参与制定国家出资企业的章程。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须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重大事项,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三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参加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召开的股东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应当按照委派机构的指示提出提案、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将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结果及时报告委派机构。第十四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履行出资人职责,保障出资人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损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维护企业作为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除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外,不得干预企业经营活动。第十五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情况,接受本级人民政府的监督和考核,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负责。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有关国有资产总量、结构、变动、收益等汇总分析的情况。国家出资企业第十六条国家出资企业对其动产、不动产和其他财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国家出资企业依法享有的经营自主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十七条国家出资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接受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机构依法实施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对出资人负责。国家出资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第十八条国家出资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向出资人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信息。国家出资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向出资人分配利润。第十九条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和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设立监事会。国有独资企业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委派监事组成监事会。国家出资企业的监事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企业财务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条国家出资企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第二十一条国家出资企业对其所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国家出资企业对其所出资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通过制定或者参与制定所出资企业的章程,建立权责明确、有效制衡的企业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维护其出资人权益。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择与考核第二十二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任免或者建议任免国家出资企业的下列人员:一任免国有独资企业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二任免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和监事;三向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股东会、股东大会提出董事、监事人选。国家出资企业中应当由职工代表出任的董事、监事,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第二十三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任命或者建议任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良好的品行;二有符合职位要求的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三有能够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不符合前款规定情形或者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依法予以免职或者提出免职建议。第二十四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拟任命或者建议任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应当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考察。考察合格的,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任命或者建议任命。第二十五条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经营同类业务的其他企业兼职。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二十六条国家出资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对企业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取得其他非法收入和不当利益,不得侵占、挪用企业资产,不得超越职权或者违反程序决定企业重大事项,不得有其他侵害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行为。第二十七条国家建立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对其任命的企业管理者进行年度和任期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决定对企业管理者的奖惩。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其任命的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薪酬标准。第二十八条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接受依法进行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第二十九条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企业管理者,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由本级人民政府任免的,依照其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照本章规定对上述企业管理者进行考核、奖惩并确定其薪酬标准。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三十条国家出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财产,进行大额捐赠,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不得损害出资人和债权人的权益。第三十一条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第三十二条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有本法第三十条所列事项的,除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的以外,国有独资企业由企业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国有独资公司由董事会决定。第三十三条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有本法第三十条所列事项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由股东会、股东大会决定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行使权利。第三十四条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应当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重大事项,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在作出决定或者向其委派参加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股东会会议的股东代表作出指示前,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本法所称的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确定。第三十五条国家出资企业发行债券、投资等事项,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报经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机构批准、核准或者备案的,依照其规定。第三十六条国家出资企业投资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可行性研究;与他人交易应当公平、有偿,取得合理对价。第三十七条国家出资企业的合并、分立、改制、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应当听取企业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第三十八条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对其所出资企业的重大事项参照本章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二节企业改制第三十九条本法所称企业改制是指:一国有独资企业改为国有独资公司;二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改为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或者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三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改为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第四十条企业改制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或者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决定。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改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在作出决定或者向其委派参加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股东会会议大会会议的股东代表作出指示前,应当将改制方案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第四十一条企业改制应当制定改制方案,载明改制后的企业组织形式、企业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理方案、股权变动方案、改制的操作程序、资产评估和财务审计等中介机构的选聘等事项。企业改制涉及重新安置企业职工的,还应当制定职工安置方案,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通过。第四十二条企业改制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准确界定和核实资产,客观、公正地确定资产的价值。企业改制涉及以企业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折算为国有资本出资或者股份的,应当按照规定对折价财产进行评估,以评估确认价格作为确定国有资本出资额或者股份数额的依据。不得将财产低价折股或者有其他损害出资人权益的行为。第三节与关联方的交易第四十三条国家出资企业的关联方不得利用与国家出资企业之间的交易,谋取不当利益,损害国家出资企业利益。本法所称关联方,是指本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这些人员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第四十四条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不得无偿向关联方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不得以不公平的价格与关联方进行交易。第四十五条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与关联方订立财产转让、借款的协议;二为关联方提供担保;三与关联方共同出资设立企业,或者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投资。第四十六条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决定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行使权利。公司董事会对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作出决议时,该交易涉及的董事不得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第四节资产评估第四十七条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合并、分立、改制,转让重大财产,以非货币财产对外投资,清算或者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对有关资产进行评估。第四十八条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符合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涉及应当报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的事项的,应当将委托资产评估机构的情况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第四十九条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资产评估机构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与资产评估机构串通评估作价。第五十条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受托评估有关资产,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评估执业准则,独立、客观、公正地对受托评估的资产进行评估。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对其出具的评估报告负责。第五节国有资产转让第五十一条本法所称国有资产转让,是指依法将国家对企业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转移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按照国家规定无偿划转国有资产的除外。第五十二条国有资产转让应当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防止国有资产损失,不得损害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第五十三条国有资产转让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转让全部国有资产的,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资产致使国家对该企业不再具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第五十四条国有资产转让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除按照国家规定可以直接协议转让的以外,国有资产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转让方应当如实披露有关信息,征集受让方;征集产生的受让方为两个以上的,转让应当采用公开竞价的交易方式。转让上市交易的股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进行。第五十五条国有资产转让应当以依法评估的、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认可或者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核准的价格为依据,合理确定最低转让价格。第五十六条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可以向本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或者这些人员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转让的国有资产,在转让时,上述人员或者企业参与受让的,应当与其他受让参与者平等竞买;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披露有关信息;相关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参与转让方案的制定和组织实施的各项工作。第五十七条国有资产向境外投资者转让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第五十八条国家建立健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对取得的国有资本收入及其支出实行预算管理。第五十九条国家取得的下列国有资本收入,以及下列收入的支出,应当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一从国家出资企业分得的利润;二国有资产转让收入;三从国家出资企业取得的清算收入;四其他国有资本收入。第六十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年度单独编制,纳入本级人民政府预算,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按照当年预算收入规模安排,不列赤字。第六十一条国务院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的编制工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向财政部门提出由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第六十二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国有资产监督第六十三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情况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组织对本法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等,依法行使监督职权。第六十四条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其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第六十五条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国家出资企业进行审计监督。第六十六条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布国有资产状况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情况,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第六十七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根据需要,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或者通过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由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维护出资人权益。法律责任第六十八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不按照法定的任职条件,任命或者建议任命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二侵占、截留、挪用国家出资企业的资金或者应当上缴的国有资本收入的;三违反法定的权限、程序,决定国家出资企业重大事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四有其他不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行为,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第六十九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第七十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未按照委派机构的指示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第七十一条国家出资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一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取得其他非法收入和不当利益的;二侵占、挪用企业资产的;三在企业改制、财产转让等过程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平交易规则,将企业财产低价转让、低价折股的;四违反本法规定与本企业进行交易的;五不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串通出具虚假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的;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的决策程序,决定企业重大事项的;七有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章程执行职务行为的。国家出资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前款所列行为取得的收入,依法予以追缴或者归国家出资企业所有。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任命或者建议任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法予以免职或者提出免职建议。第七十二条在涉及关联方交易、国有资产转让等交易活动中,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该交易行为无效。第七十三条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的,自免职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造成国有资产特别重大损失,或者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第七十四条接受委托对国家出资企业进行资产评估、财务审计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执业准则,出具虚假的资产评估报告或者审计报告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附 则第七十六条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与监督,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七十七条 本法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一、会议总结的概念总结是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对自身某一阶段或某一项工作进行总的回顾,找出内在规律,以指导未来实践而使用的公文。总结的目的,是通过对自身工作中的优点与缺点的回顾分析,吸取经验教训,并把感性认识上升到理论认识的高度,以便做好今后的工作。因此,总结在整个工作流程中具有承上启下的作用。个人对自己的工作、思想、学习和生活进行回顾而写成的总结,不是公文,属于一般应用文。二、会议总结的特点一经验性。总结和计划相反,是在事后进行的。总结的材料必须是真实的,是自身经历过的,包括典型材料和数据,这样才有实践意义。经验过的事情,在写作上往往更多地采用叙述方式。总结还应据实议事,运用画龙点睛式的议论,提出主题,写明层义。摆事实,讲道理;事实是主要的,议论是必要的。在写法上,以叙述说明为主。叙述不是详叙,是概叙;说明要平实准确,不能旁征博引。二规律性。总结不是把发生过的事实罗列在一起。它必须对搜集来的事实、数据等进行认真的整理、分析和研究,找出某种带有普遍性的规律。总结要产生评价议论,即主题和层义以及众多小观点和全体辅导员共80多人。会议由党委副书记马明华同志主持,三水校区管委会分党委副书记林仲豪致词,学工部、团委、研究生处、保卫处、公寓中心负责同志总结了上半年和学生教育管理相关工作,提出了下半年工作计划。在会上,陈廷根总结了上半年学生工作,并对下半年的学生工作进行了部署。他说,上半年我院在维护校园安全稳定、学生工作延伸管理、党建团建、学风建设、制度建设、毕业生就业与文明离校、科研立结项、学生工作干部队伍建设、学生助学、各院系特色工程建设等方面都取得了明显的成绩,显示了我院学生工作由一般性的文体活动向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的转变。这些成绩的取得与学院党委领导重视和全体学生工作干部真抓实干,加强工作调研、沟通和联系是密切相关的。但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认识到,我院的学生工作总体水平与新形势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在下半年的学生工作中,我们要抓好以下十方面的工作:一是以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为契机,促进学生党建工作;二是树立“稳定压倒一切”的观念,切实抓好校园安全稳定工作;三是进一步落实中央16号文的实施方案,多渠道、多形式开展我院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四是落实教育部第21号令,按照我院新颁发《学生手册》的制度进行学生管理,推进学生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进程;五是加强对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提高我院总体就业率与就业层次;六是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增强学生的政治敏感性和学习主动性,千方百计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七是加大学生课外学术科研活动的力度,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八是加强对学生的助学、心理健康教育与辅导工作;九是继续推进各二级院系学生工作“特色工程”建设;十是加强学生工作队伍建设,培养一支专家型学生政工队伍。马明华在总结讲话中充分肯定了我院上半年学生工作的成绩。他说,这些成绩的取得是在学校党委的正确领导下,在相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下,全体学生工作干部以不怕苦、不怕累、高度负责任的精神共同努力的结果。他对学生工作干部特别是新辅导员提出了希望和要求,那就是要勤奋学习,苦练内功;深入一线,积极调研;进入角色,主动工作;谦虚谨慎,力戒浮躁;爱岗敬业,尽心尽责。在谈到下半年的学生工作设想时,马明华副书记希望各相关部门和二级院系按照学工部的统一部署,结合本单位本院系的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同时,他强调要结合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开展,指导、统领、促进学生工作的各个方面,努力构建一个有利于大学生成长、成才的校园环境。
2019年党支部大会发言稿各位党员同志:今天的报社机关党员大会其实是有两个方面的意思,一是这是我们今年召开的第一个机关党员大会,二是就报社机关的一些工作通过这个会议传达贯彻下去。三也是借这个机会和大家沟通沟通,交流一下心德。我们刚才传达学习的几个文件,有的我们专门做了安排,今天只是利用这个机会再做一下宣贯,集体在学习一下。因为参加会议的同志都是机关的同志,下面,我想利用这个会议就机关工作谈几个问题。一是为什么要召开这个会议。XX今年1月份的党委扩大会议上,就对集团公司开展的“比学赶帮超”活动进行了部署。2月份,XX党委下发了有关通知。3月18日,XX召开开展这项活动的推进会。XX领导分别就各路的开展情况进行了部署。杨昌江在会上讲了四点意见,对开展这项活动进行了具体的工作部署。这次会议之后,报社党政办就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和这次会议的部署,起草了报社开展这项活动的通知。刚才,我和程总、牛书记、新法主任已就有关精神进行分别进行了传达。在起草报社这个文件的时候,得到了两位领导的具体指示,就是根据油田的安排,搞好自己的自选动作。我们这个文件的最大亮点就是我们在部署这项活动的时候,不搞形式不搞虚的,而是以项目组的形式,把这项工作落到了实处。7个项目组实实在在,每一项工作都落实到具体的执行人,可以说我们的工作是扎实的。3月15日,报社召开中层及有关专业技术人员会议,就这项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两位领导都讲了话,我在会上就活动的开展情况进行了说明。会议之后,各项目组基本上开始启动起来。那么,在这个活动中,报社机关有什么举措,是像往常一样所谓的按部就班,做好本职工作,还是利用这个活动,以此为平台,进一步加强和提高一下报社机关的管理水平。思来想去,我认为这是一个加强和提高机关工作人员素质和水平的一个有利契机。在座的不少同志可能还记得,去年,在开展科学发展观活动座谈会上,XX社长对做好报社机关工作以及机关工作人员的素质提出了很大的期望,可以说是言犹在耳。在今年的职工大会上,XX社长对2019年的机关工作进行了实事求是的评价,并对今年的机关工作提出了很高的要求。我不知道其中有一句话,大家是否注意,那就是在总结去年工作的最后总结部分,XX社长在报告中说道:在总结成绩的同时,我们也要看到自己的不足:我们的管理工作还有很多地方是粗放的而不是规范的和精细的·······个别同志的思想还不能跟上形势的发展,处在一个比较保守的状态。这句话虽然不是完全针对报社机关的工作人员而言,但是,其中对管理工作的所指,我们报社机关是占有很大的一个比重的。所以,在管理工作上,我们每一个机关工作人员是要有所反思的。报社的主业是报纸,加强报社编辑部的工作是我们的主要工作,但是如果按照这个思路给报社机关来一个定位的话,报社机关相对于编辑部来说是一个什么定位呢?我认为报社的主业是报纸,报社编辑部是主体,那么,报社机关就是报社主体的一个有力支撑。没有这个有力支撑,那么,这个主体就举不起来,那就要散架,那就要出问题。所以说,报社的机关工作是非常重要的,那种以为机关工作简单,可有可无的观点,那种以为机关工作不如编辑部重要的观点,那种以为进了机关就是混一混就行的思想是千万要不得的。你如果不提高你的素质,你就是“混”也是很难受的“混”,而不是精神愉快的“混”。当然,对于这个问题喜春书记在他的报告中提得更加明确。喜春书记的这个讲话,我认为是一个近几年报社领导在职工大会上和公开场合下最好的一个报告。内容简捷,思路清晰,说理透彻,立意新颖,常读常新。这个报告因为是我起草的第一稿,书记社长进行了修改,我不知道大家对这个报告是一个什么意见,但是我对这个报告还是比较满意的。在学习这个报告的时候,我不知道大家是否对报告的内容有所思考。我因为身处机关,和大家朝夕相处,我对每个科的情况对每一个人的情况可以说是非常清楚的,你有什么优点和不足我也是心中有数的,所以说在寻找普遍性的时候,这里面说到的事情或提到的事例也就是特殊性,我就是从我们机关的科室和同志们身上提取出来的,所以我认为作为机关的一分子,大家一定要多看上几遍书记的这个讲话。书记在这个讲话中讲了四句话,第一句是“团结是我们的基础。这其中说道,“团结出凝聚力、出战斗力”、“首先要搞好团结,密切配合”、“统揽不包揽,善断不武断、信任不放任、大度不失度”、“到位不越位、服从不盲从、补台不拆台、分工不分家”、“多通气、多商量,相互支持,协作共事,不断提高整体效能”、“要坚持不懈地抓好自身学习,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不断提高政治素养、业务水平和管理能力”。第二句话是“学习是我们前进的根本”。这其中说道,“现在讲学习,对我们的干部工人是个必要条件,就是不管有时间没时间,喜欢还是不喜欢,都要学习,不学习绝对不行。获得知识的途。
诸位、各位、在齐位:今天是什么天气?今天是讲演的天气。开会的人来齐了没有?看样子大概是五分之八啦,没来的举手吧!很好,很好,都到齐了。你们来得很茂盛,敝人也实在是感冒。今天兄弟召集大家,来训一训。兄弟有说得不对的,大家应该互相原谅,因为兄弟和你们大家比不了。你们是文化人,都是大学生、中学生和留洋生。你们这些乌合之众是科学化的,化学化的,都懂七八国的英文。兄弟我是大老粗,连中国的英文也不懂。你们是从笔筒里爬出来的,兄弟我是从炮筒里钻出来的。今天到这里讲话,真使我逢荜生辉,感恩戴德。其实,我没有资格给你们讲话,讲起来嘛,就像——就……对了,就像对牛弹琴。今天不准备多讲,先讲三个纲目。蒋委员长的新生活运动,兄弟我双手赞成,就是一条“行人靠右走”着实不妥,实在太糊涂了。大家想想,行人都靠右走,那左边留给谁呢?还有件事,兄弟我想不通。外国人在北京东交民巷都建了大使馆,就缺我们中国的,我们中国人为什么不在那儿建在大使馆?说来说去,中国人真是太软弱了!第“三个纲目”讲进校所见,要不是你贪污了,那学校为什么这样穷酸?十来个人穿着裤衩抢一个球,像什么样子?多不雅观!明天到我公馆再领笔钱,我买几个球,一人发一个,省得再你争我抢。完了。
根据省政府印发《陕西省煤炭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负责煤矿和局属单位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日常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负责事故调查处理;依法查处煤矿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组织开展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监督煤矿企业维简费、安全资金的提取和使用;负责煤矿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的管理和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和发证工作;对煤炭企业职工培训进行监督检查;承办矿山应急救援协调工作;负责矿山救护队相关管理工作。负责人:黄安民三、技术与安全基础管理处研究编制煤炭生产安全规划,负责安全基础管理、安全标准化工作;负责煤炭生产、安全技术研究的组织协调和新技术推广应用工作;承担煤矿技术升级改造方案和煤矿建设项目技术审查工作;负责煤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负责煤矿在建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实施国家和省政府煤矿瓦斯防治与综合利用政策;负责煤矿企业的设立和矿井关闭、报废审批工作。负责人:张晓宏四、开采监督管理处依法监督管理煤炭生产秩序;负责生产矿井开采方式、开采顺序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矿井瓦斯鉴定工作;承办煤炭生产许可证核发和监督管理工作;组织煤矿生产系统验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煤炭行业环境保护工作;指导煤矿生产技术档案的管理。陕西省煤炭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