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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中国国际商会是由在中国设立的从事国际贸易、商务交流、投资合作和其他商业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组成的非营利性的全国性商会组织。中国国际商会的英文名称为:CHINACHAMBEROFINTERNATIONALCOMMERCE,英文缩写为:CCOIC。第二条 中国国际商会的宗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促进会员同世界各国各地区工商界的交流与合作,促进会员国际业务的发展,为会员提供服务,反映会员意见,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第三条 中国国际商会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四条 中国国际商会在开展与国际商会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一条 中国国际商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第三十二条 中国国际商会的经费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三条中国国际商会财务独立核算,并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四条 中国国际商会的会计人员需具有专业资格。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前,必须办清交接手续,接受审计。第三十五条 司库负责管理商会的财务。司库定期审查商会的帐目,并定期向常务理事会提交商会财务报告。第三十六条 中国国际商会的财务管理和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有关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业务主管单位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拨款、资助或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中国国际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七条 中国国际商会在法定代表人离任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八条对中国国际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第三十九条中国国际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四十条中国国际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 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一条中国国际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四十二条中国国际商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业务。第四十三条中国国际商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四条中国国际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19年12月24日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中国国际商会理事会。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2019年12月24日经中国国际商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2019年9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核准生效。
齐敦苏2019-12-21 23:5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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