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经济发展促进会是个什么组织,是真的吗

赵鸿声 2019-12-21 23: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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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技术合作促进会”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所属的在民政部正式登记的全国性一级学会。学会成立于1992年,历任理事长为董玉昌、王选、倪光南、郑树山,理事长由第十二届全国政协委员、国家公务员局原副局长杨春光担任。
齐术京2019-12-22 00:3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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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际休闲经济促进会是由世界从事休闲经济及其相关业务的单位以及在休闲经济领域内富有咨询和管理、探索经验的专家、学者共同发起。
    贺龙龙2019-12-22 00:20:35
  • 省对外经济合作促进会是经省民政厅批准成立的省级社会团体。
    齐智军2019-12-22 00:09:10
  • 中国亚太经济发展促进会欧中商务合作中心副主席比利时王国前副首相比利时国会名誉副议会长国际议员联盟永久成员德玛赫先生于五十年代末开始其从政生涯,从政时间长达三十八年之久,历任比利时布鲁塞尔大区乌克市副市长,布鲁塞尔市议会议员,比利时国会众议员,瓦隆大区政府副主席、执政党国会召开集人,国会财经委员会主席。七八十年代德玛赫先生杂比利时数届政府中出任副首相兼国防部长,中产阶级部长,经济计划部长等要职。
    龚子鉴2019-12-21 23:59:24
  • 中国国际投资促进会是由商务部主管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全国性、非营利专业社会团体。其前身为是中国亚太经济贸易合作促进会.商务部2019年9月向民政部申请将“中国亚太经济贸易合作促进会”更名为“中国国际投资促进会”,其宗旨是整合全国的投资促进资源和力量,建立全国性的经贸投资促进平台,实施我国政府制定的投资促进战略;协助各级政府改善投资环境,扩大对外宣传,提高吸收外商投资的质量;推广多元化投资促进产品,为促进外商来我国投资和我国企业到海外投资、参与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提供有效服务。中国亚太经济贸易合作促进会,经国务院于1997年6月3日批准成立,民政部核准注册。是全国性的民间社团,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在业务上接受主管单位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的指导,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予以协助。
    米士刚2019-12-21 23:40:11

相关问答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会名称:中国会展经济研究会,英文名称:ChinaConvention&ExhibitionSociety,缩写:CCES第二条中国会展经济研究会其他合法收入第二十八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经费必须用于章程第二章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和事业的发展上,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二十九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在离任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一条本会接受会员代表大会、有关的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的监督。在接受捐赠、资助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在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社团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财务审计。第三十二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会的资产。第三十三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第三十四条章程的修改,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三十五条修改后的章程,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三十六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第三十七条本会在终止前,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挂靠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三十八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挂靠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九条会员证、会徽由本会秘书处统一制作、颁发。第四十条本章程2019年2月18日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一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第四十二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是22个中央直属群团组织之一,级别为正部级。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是由中国经济贸易界有代表性的人士、企业和团体组成的全国民间对外经贸组织,成立于1952年5月。负责指导、协调中国贸促会各地方分会、行业分会、支会和各级国际商会的工作;负责对各分支机构及会员的服务及培训工作。负责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协调国际商会的对华业务和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会员与国际商会交往的有关事宜。办理其它促进对外经济贸易活动的有关事宜。扩展资料: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成立于1952年,是全国性对外贸易投资促进机构。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作为经国务院批准、海关总署授权的ATA单证册制度的国家担保和出证商会,承担《关于货物暂准进口的ATA单证册海关公约》及其相关公约、《货物暂准进口公约》及其附约,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规下的担保和出证工作,对中国ATA单证册实施统一管理,中国贸促会法律事务部是担保和出证工作的职能部门,具体行使管理职能。截至2019年7月,中国贸促会在15个国家和地区设有驻外代表处。在中国国内,中国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了48个地方分会、600多个支会和县级国际商会,还在机械、电子、轻工、纺织、农业、汽车、石化、商业、冶金、航空、航天、化工、建材、通用产业、供销合作、建设、粮食等部门建立了17个行业分会,全国会员企业近7万家。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名称本会定名为中国产学研合作促进会。英文译名为:ChinaIndustry-University-ResearchInstituteCollaboration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CIUR。第二条性质本会是由产业界、教育界、科技界及学术界致力于产学研合作的部门、单位以及热心促进产学研合作工作者组成的全国性、非营利社会团体。第三条宗旨本会以促进我国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的建立为目标。本会坚持和贯彻科学发展观,发展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之间密切而稳定的合作关系,建立产学研合作创新和共同发展的运行机制,推进产学研组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创建自主知识产权产业和著名品牌,落实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本会住所: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北三街6号轻苑大厦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1.贯彻国家经济、科技、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各项方针和政策,研究、探索产学研合作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提出推动产学研合作的政策建议和措施。2.发挥本会在技术创新体系中的中介服务功能,做好政府相关部门的助手和产学研合作的桥梁,促进技术转移、成果转化和产业升级。3.举办推动产学研合作的研讨会、报告会、展览会、洽谈会。4.组织开展产学研合作的理论研究、政策研究和实证研究,建立中国特色产学研合作的科学理论和方法,指导产学研合作实践,并提供信息咨询服务。5.促进企业与高等学校合作培养人才,搭建产学研合作培养创新人才和高素质人才的平台,保持科学研究和科技创新的可持续性。6.发展产学研领域国际交流与合作,开展包括举办学术会议,人员互访、信息交流、合作研究等项活动,广泛建立与国际产学研组织合作关系,推进产学研合作国际化进程。7.创办本会网站,编辑出版会刊和学术刊物及书籍,加强产学研合作的宣传和促进工作。第三章会员第七条会员种类本会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类。单位会员: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国有大中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民营企业、社会团体以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媒体、中介服务机构等具有法人资格的相关部门和单位。个人会员:关心支持、并致力于产学研合作工作的专家、学者、产业界人士和政府工作人员。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拥护本会的章程;2.自愿加入本会;3.在本会业务范围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1.提交入会申请书;2.经理事会或理事会的常设机构讨论通过;3.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发给会员证。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2.参加本会的活动;3.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4.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1.执行本会的决议;2.维护本会合法权益;3.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4.按规定缴纳会费;5.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其常设机构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组织机构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1.制定和修改章程;2.选举和罢免理事;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4.决定终止事宜;5.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决定,报业务主管单位国资委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第十七条理事会及其常设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2.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5.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7.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8.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10.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四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2.热心本会的事业,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3.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国资委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国资委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会长也可委托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3.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二十九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2.协调本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4.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条本会经费来源;1.会费;2.捐赠;3.政府资助;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5.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依法举办的经济实体或参与投资入股或进行合作所取得的合法收入;6.利息;7.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一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三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四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五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六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国资委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七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八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并根据本会财力和经济收入情况加以确定。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九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四十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国资委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核准后生效。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一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国资委审查同意。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国资委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四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国资委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附则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2019年11月3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一条 中国国际商会是由在中国设立的从事国际贸易、商务交流、投资合作和其他商业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组成的非营利性的全国性商会组织。中国国际商会的英文名称为:CHINACHAMBEROFINTERNATIONALCOMMERCE,英文缩写为:CCOIC。第二条 中国国际商会的宗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促进会员同世界各国各地区工商界的交流与合作,促进会员国际业务的发展,为会员提供服务,反映会员意见,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第三条 中国国际商会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四条 中国国际商会在开展与国际商会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一条 中国国际商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第三十二条 中国国际商会的经费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三条中国国际商会财务独立核算,并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四条 中国国际商会的会计人员需具有专业资格。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前,必须办清交接手续,接受审计。第三十五条 司库负责管理商会的财务。司库定期审查商会的帐目,并定期向常务理事会提交商会财务报告。第三十六条 中国国际商会的财务管理和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有关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业务主管单位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拨款、资助或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中国国际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七条 中国国际商会在法定代表人离任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八条对中国国际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第三十九条中国国际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四十条中国国际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 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一条中国国际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四十二条中国国际商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业务。第四十三条中国国际商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四条中国国际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19年12月24日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中国国际商会理事会。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2019年12月24日经中国国际商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2019年9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核准生效。
当前台湾执政当局拒不承认“九二共识”,不认同两岸同属一中,使两岸关系发展面临严峻挑战。导致两岸关系动荡不安,影响到岛内各行各业的生计,未来还将有更多团体走上街头表达不满。面临的挑战:一、民进党在岛内“一党独大”,将会利用执政优势谋求长期执政。民进党首次全面执政,势必利用其手中所掌握的政治资源大量吸纳新的加盟者,同时利诱、拉拢一些过去支持国民党的地方势力转投绿营。民进党会凭借清查“政党不当党产”,削弱国民党生存发展依赖的经济基础。鼓励青年议政建言和参选公职,使多数台湾青年的政治立场和政党倾向明显偏绿。二、国民党制衡民进党的能力下滑,自身两岸政策存在倒退风险。此次选举失败后,国民党政治实力下滑严重,无法对蔡英文当局的各项施政包括两岸政策的推行实施有效掣肘。接连两次选举失败后,国民党内群龙无首,缺乏深孚众望、整合力强的领袖人物。存在再次分裂的可能。为彻底摆脱“外来政党”的政治包袱,国民党两岸政策恐趋向保守甚至倒退。三、分离主义思潮仍在岛内滋长蔓延,青年群体的政治认同出现偏差。2019年后,两岸关系大幅改善和发展,在台湾岛内的正面影响逐渐显现。然而,国民党当局没有在文化、教育和新闻舆论等领域及时拨乱反正,清除“台独”意识的毒素,致使以“台湾主体意识”为包装的“台独”思潮未能得到有效遏制,岛内的分离主义思潮持续泛滥。尤其是台湾青年群体,他们的国家观、统“独”观和对两岸政治定位的看法,出现明显的“亲绿化”、“偏独化”倾向。四、美国加强干预台海局势,给两岸关系发展带来复杂影响。崛起的中国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实力和地位相对下滑的美国,产生了心理失衡和焦虑感。在这种情况下,美国推动“亚太再平衡”战略,同时强化美台政治、军事关系,支持台湾扩大国际参与,强化对台湾当局的影响力,防止两岸走得“过快过近”,以增强“台湾牌”遏制中国崛起的战略效应。扩展资料:台湾海峡两岸目前的分离状态,是中华民族的不幸。所有中国人无不殷切盼望早日结束这种令人痛心的局面。为了实现两岸人民正常往来和国家统一,中国政府在提出和平统一主张的同时,也采取了一系列推动两岸关系发展的措施:政治方面,调整有关政策措施,化解敌对情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不再追诉去台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的犯罪行为。军事方面,主动缓和海峡两岸军事对峙状态,停止对金门等岛屿的炮击,并把福建沿海一些前沿阵地、观察所开辟为经济开发区和旅游点。经济方面,敞开门户,促进交流,欢迎台商来大陆投资和从事贸易活动,并为之提供优惠条件和法律保障。其他如人员往来、邮电交通以及科技、文化、体育、学术、新闻等方面,中国政府亦持积极态度,采取了相应措施,鼓励发展两岸在各个领域的交流与合作,还成立了得到政府授权的民间团体“海峡两岸关系协会”,同台湾“海峡交流基金会”及有关民间团体建立联系,维护两岸人民的合法权益,推动两岸关系的发展。中国政府的对台政策和措施,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和海外侨胞、华人的理解和支持。广大台湾同胞为发展两岸关系作出了很大的努力。台湾当局近几年也相应调整了对大陆的政策,采取了一些松动措施,诸如开放岛内民众赴大陆探亲,逐步放宽对两岸民间交流交往的限制,扩大间接贸易,开放间接投资,简化两岸同胞通话、通邮、通汇的手续。这些都是有利于相互交往的。近年来,两岸的经济贸易迅速发展,人员往来及各项交流活动不断扩大。1993年4月举行的“汪辜会谈”签订了四项协议,迈出了两岸关系上具有历史意义的重要一步,台湾海峡出现了40余年来前所未有的缓和气氛,这是有利于和平统一的。必须指出,台湾当局虽对两岸关系作了某些松动,但其现行大陆政策仍严重阻碍着两岸关系的发展和国家的统一。他们口头上虽声称“中国必须统一”,但行动上却总是背离一个中国的原则,继续维持与大陆分离的局面,拒绝就和平统一问题进行商谈,甚至设置障碍,限制两岸交往的进一步发展。近年来,台湾岛内“台独”活动日形嚣张,给两岸关系的发展和国家和平统一投下了阴影。台独”的产生有着复杂的社会历史根源和国际背景,而台湾当局拒绝和谈、限制交往、在国际上推行“双重承认”和“两个中国”的政策,又实际上为“台独”活动提供了条件。应当说,台湾同胞要求当家作主管理台湾的愿望是合情合理的、正当的,这不同于“台湾独立”,更与极少数坚持要走“台独”道路的人有着根本的区别。极少数“台独”分子鼓吹“独立”,甚至投靠外国,妄图将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这是违背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根本利益的。中国政府严重关注这一事态的发展,对任何制造“台湾独立”的行径绝不会坐视不理。某些国际势力不希望中国统一,仍千方百计插手中国内政,支持台湾当局的“反共拒和”政策和岛内的分裂势力,为中国的和平统一制造障碍,严重伤害了中国人民的民族感情。中国政府坚信,广大台湾同胞是要求国家统一的;台湾朝野政治力量的大多数也是主张国家统一的。在两岸人民共同努力下,上述障碍和阻力一定可以排除,两岸关系一定可以获得更好的发展。中国的统一是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所在。中国实现统一后,两岸可携手合作,互补互助,发展经济,共同振兴中华。原来一直困扰台湾的各种问题,都将在一个中国的架构下得到合理解决。台湾同胞将与祖国其他地区人民一道共享一个伟大国家的尊严和荣誉。长期以来,台湾问题一直是亚洲与太平洋地区一个不稳定的因素。中国的统一,不仅有利于中国本身的稳定和发展,也有利于中国同各国进一步加强友好合作关系,有利于亚太地区乃至全世界的和平与发展。中国政府相信,在维护自己国家主权与领土完整的正义事业中,一定能够得到世界各国政府和人民的理解和支持。台湾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