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企也需要融资,是真的吗

简秋兰 2019-12-21 23:5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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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公司将钱借给财富公司,财富公司将其收到的某央企的商业承兑汇票质押给你们公司,同时,某融资租赁公司为财富公司的借款做一般责任担保或连带责任担保。即,财富公司到期不还款,贵公司可以处置该商票,不足部分由担保的融资租赁公司偿还注意点:商票真伪、出票人信用、商票背书、融资租赁公司信用状况,担保手续。
齐文英2019-12-21 23:5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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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

  • 不靠谱。一般央企借给地方政府资金多采取Bot、ppp模式居多,钱一般不会直接通过第三方劳务公司,这个不合规的。十多年前确实有这样违规操作的,现在已经很少了。官方电话官方网站向TA提问。
    连业钦2019-12-22 00:18:35
  • 不可能的,股灾后国家队卖了很多公司的股票肯定不能说国企央企。祝投资顺利赚大钱。
    龙巧娥2019-12-22 00: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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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融资租赁是贷款吗我国目前尚无有关融资租赁方面的法律法规,学术界也尚未对此形成统一或较一致的定义。笔者结合工作实践与《国际融资租赁公约》及有关机关正在起草的法规草案的精神,认为融资租赁合同至少应包含下列内容: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件的特定要求和对供货方的选择,出资向供货方购买租赁物件,并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并于租赁期满,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续租或退回租赁物。从其基本含义看,融资租赁合同是一种以租赁形式融通资金为主要职能的新型合同。一些国外学者认为,融资租赁合同具有金钱消费借贷契约我国则称为借款合同之实质,二者存在本质区别。1.合同主体之区别融资租赁合同必须是彼此相关的三方当事人即出租人、承租人、供货人分别签订购货、租赁两个合同,出租人一方面与供货人签订供货合同,一方面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但是两个合同的标的物又是同一的,即供货人从出租人处获得货款,而把设备交给承租人使用,两个合同是各自独立的,签订的目的不同,规定的权利义务也不同,但“两个合同三方当事人,租赁和贸易不可分”又是融资租赁合同的基本特征,即使在回租合同情况下,承租人与供货人虽是合一的,但其是作为两个不同主体出现的。而借款合同只涉及出借人与借款人,不涉及第三方。2.法律关系客体之区别从标的物来看,借款合同的标的物是资金,是借钱还钱的合同;而融资租赁合同标的则是租赁物,是以融物代替融资并把借钱借物两者有机结合起来的一种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中必须出现“物”即设备、交通工具等,而不仅仅是“资”,没有“物”,则不是融资租赁合同,并且根据《国际融资租赁公约》及国外有关法律规定,这种物也限于一定范围,不能是消费品或家庭用品等。从实现合同的行为看,借款合同的履行,是出借人将资金的经营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转移给借款人来实现的,因此,借款人得到出借人的借款后,其若用于购置设备等,则当然享有所购设备的所有权,其使用、收益乃以经营权为依据,而与出借人无涉;借款人到期只须归还借款本息即可,借款到期则不存在返还所购之设备的义务。而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则不能忽视物件使用关系的存在,他是通过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来实现的,合同的标的物所有权是归出租人的,承租人取得的只是设备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租赁期满,再根据合同双方约定可由承租方取得所有权,续租或是出租方收回租赁物,亦即租赁期满后的选择权。3.租金与利息计算不同借款合同中,借款人依合同除向出借人归还借款本金外,还需支付利息,利息的计算除合同约定外,还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银行贷款利率范围,否则超出部分无效,而且本金也是在合同期满时一次性还清。而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的是租金,租金的安排远比单纯的还本付息复杂。其计算包括设备价款、融资利息、银行费用等总成本的回收及手续费、保险费等出租人的经营费用以及可得利润等。具体计算则有附加率法、年金法又可分为等额年金法、变额年金法、成本回收法等,租金一般是租期内分几次支付,均等付租或不均等付租,而且租金一般高于同期银行贷款本息。4.起算期限不同借款合同中借款期限一般是从借款到位时开始计算;而融资租赁中,签约时由租赁双方商定订明以开证日、提单日、最后一宗货款支付日、抵达承租人工厂日或验收日为起租日。从上述法律特征的比较来看,借贷是一种金融活动,应受金融法规的调整,因此,借款合同纠纷的审理主要是适用经济合同法及金融法规;而融资租赁就其机能而言,除有租赁契约之性质外,还有买卖、融资、担保等作用,故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不仅要适用经济合同法及金融法规,还需要运用卫生、知识产权、交通、保险、税收等法律和法规。二、融资租赁的风险1.风险评估体系。该体系应该囊括包括风险评估部、商务部、资产管理等部门共同建立。分别从客户风险、行业风险、资产运营风险及具体项目的商务风险多维度建立。2.风险评估模型。根据自身融资租赁公司的业务涉及行业,建立专属的风险评估模型,具体包括客户评估模型、销售商评估模型等。3.项目考察及随访机制。在项目签约前及签约后应持续性的进行项目随访,随时掌握承租人运营情况,从而避免虚假交易以及恶性拖欠。4.资产管理。对于执行中项目应进行资产分类管理。分别从客户维度及租赁物件维度进行管理。确保客户处于监控中,确保租赁物件在收回等恶性情况下的再处置。5.保险。应对项目租赁物件购买保险,分担小概率情况下的资产风险。6.供应商风险。对于租赁物件的销售商应以适当形式分担恶性情况下的资产损失。有风险,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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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各大城市的政府投资融资平台,全称为城市建设投资公司,简称“城投”。起源于1991年,当时,国务院进行新一轮政府投融资体制改革,要求地方政府不再直接负责基础设施建设,而是将其公司化运行,承担相应的政府职能;此类城投公司很多是不具备盈利能力的,属于事业单位或者国有独资公司性质,他们是通过政府补贴的方式实现盈利,属于带有政府性质的特殊市场经营体。1991年,上海率先成立城投,之后,重庆、广东等省市也相继成立。这段时间的操作模式,是政府投融资平台只是个载体,自身并无资产。当时的城投公司主要由财政部门、建委共同组建,公司资本金和项目资本金由财政拨款,其余以财政担保向银行贷款。1995年,国家《担保法》出台后,这种模式难以为继:财政不能担保,而这类公司没有自己的资产,债务上升,举步维艰。而地方投融资平台的真正繁荣始于2019年下半年,在4万亿投资的刺激政策出台后,各家商业银行纷纷高调宣布积极支持国家重点项目和基础设施建设。2019年3月,央行和银监会联合提出:“支持有条件的地方政府组建投融资平台,发行企债中期票据等融资工具,拓宽中央政府投资项目的配套资金融资渠道。同时,为了做强做大投融资平台,即城投公司,各级政府把公用企事业单位的资产纳入城投,比如自来水公司、公交公司、热力公司,燃气公司等,更好的发挥了投融资平台的作用。2019年发改委发2881号文,明确规定,城投公司的主营收入70%需要来自自身,政府补贴只能占30%。这一政令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可预防地方政府财政开支太大,间接带来中央政府大规模财政赤字。相对国家的城市化进程而言,城投公司还是个新生事物,以后要走的路还很长,而其扮演的角色也将会更加重要。一般各地都有建设局,规划局,也有建设规划局,国土建设局,建设房管局,分分合合。城市建设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不一定全都有,像我们这里就是市政投资有限公司,是事业单位,属于建设局。叫这种名字的公司,正常情况下应该是当地政府所有的国有企业,负责市政基础设施的投融资和建设,一般归当地国资部门管理。从性质上来说,应该是国有独资的公司,里面的员工不属于公务员,因此也不存在“阳光工资”一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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