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ID产生的原因国际投资,是当代国际经济交往的常见形式。在国际投资的实践过程中,资本输出国和资本输入国之间,外国投资人与东道国政府之间,外国投资人与东道国公民或公司之间,都有互惠互利的一面,也有利害冲突的一面。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必然导致国际合作和国际争端的并存。发生在东道国境内的涉外投资争端,应当归谁管辖或者处断,大体可以分为三类:1.如果卷入纠纷的当事人双方都是主权国家的政府,通常可以采用外交谈判,提交国际仲裁等方式来谋求解决方式。2.如果当事人双方是不同国籍的公民或公司,一般应归东道国的行政主管机关,司法机关或者行政仲裁机构受理处断。3.如果卷入涉外投资争端的当事人,一方是外国投资人,另一方却是有权管理国家包括管理境内外商投资活动的东道国政府或各级行政机关,外国投资人所遇到的问题不是一般的商业性风险,而是行政性风险或政治性风险,类似于国有化、征用、禁止兑换外币、革命、暴乱、战争等等,通常总称“非商业性风险”non-commercialrisks。在第三类情形下,外国投资人除了可以在东道国境内采取行政救济手段或司法救济手段,是否也可以在一定条件下,要求将有关的行政讼争提交到东道国境外的国际性仲裁庭,依照东道国法规以外的其他法律规范和仲裁规则,进行国际裁断?这是一个事关东道国国家主权的因而十分敏感的问题,围绕这个问题,在现代国际社会中,长期以来争论激烈。1962年世界银行为了改善国际投资环境,促进国际投资的流动,并确保投资争议非政治化,正式决定采取步骤制定《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议公约》简称“公约”。公约于1966年10月14日正式生效。为了实施该公约,世界银行设立了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InternationalCentreforSettlementofInvestmentDisputes简称“ICSID”,并为国际投资争议提供了调解和仲裁两种解决方法。从ICSID多年的实践来看,仲裁远多于调解。二ICSID在国际投资活动中的存在意义ICSID开始运作以来,尽管它处理的国际投资争端案件不多,但它所独具的特殊体制和功能,毕竟为外国投资者提供了一个可以到东道国以外去控告东道国政府的一个特殊场所和专设机构,从而成为外国投资者在海外投资的重要精神支柱或希望所托。可见,ICSID在国际投资领域中的影响和功能,正在缓慢而又稳定的扩大中。晚近11年来,iscid仲裁体制的功能在不断扩大,主要体现在一下几个方面:1.有更多的发展中国家,直接在本国颁布的外资法规中明文规定:把本国境内的涉外投资争端提交ICSID调解或仲裁。2.有越来越多的双边投资保护条约,直接规定了ICSID仲裁条款3.有日益增多的国际经济组织作出规定,与ICSID联手协作4.在日益增多的东道国与外国投资者订立的投资合同中,直接明文规定:将日后有关投资的行政争端提交ICSID仲裁解决5.有日益增多的国际性仲裁机构与ICSID机构开展互助合作,增强了ICSID的工作效率和功能在以上五个因素的综合作用下,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ICSID受理的国际投资争端案件增长的幅度和速度,颇令人瞩目。二.ICSID的管辖权问题管辖权是ICSID机制的核心,它决定了ICSID是否有资格对各个有关具体案件进行调解和裁断,是ICSID调解委员会和仲裁庭行使调解权和仲裁权的基础。因此,必须正确处理好ICSID管辖权和东道国国内管辖权的关系,从而平衡南北国家间的利益,将不应由其管辖的争端强行纳入其管辖的范围之内,以迎合发达国家垄断资产阶级的需要。一对条文的分析>第25条第1款规定,争端当事人如果想将有关争端提交ICSID调解或仲裁,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1.有关争端是直接因投资而产生的法律争端2.争端当事人必须分别是>缔约国和另一缔约国国民3.争端当事人同意将争端提交ICSID管辖JurisdictionoftheCentreArticle25:ThejurisdictionoftheCentreshallextendtoanylegaldisputearisingdirectlyoutofaninvestment,betweenaContractingStateoranyconstituentsubdivisionoragencyofaContractingStatedesignatedtotheCentrebythatStateandanationalofanotherContractingState,whichthepartiestothedisputeconsentinwritingtosubmittotheCentre.Whenthepartieshavegiventheirconsent,nopartymaywithdrawitsconsentunilaterally.二ICSID管辖权的必备条件1.争端性质适格即ICSID的对事管辖权>第25条规定,争端当事人提交ICSID管辖的争端必须是“直接因投资而产生的法律争端”。这一规定实际上包含两层条件:第一,争端是法律争端;第二,争端是直接因投资而产生的。在>的一份草案中,“法律争端”曾被定义为“任何有关法律权利和义务的争端或任何有关确定法律权利和义务的事实的争端”。使用法律争端这一用语,目的在于明确权利的冲突属于ICSID的管辖范围,而单纯的利益冲突则不属于ICSID的管辖范围。争端必须涉及到法律权利和义务的存在和范围,或者是因为违反法律而产生赔偿的性质和范围。可见>所指的争端,只限于那些涉及到在投资协议或与投资协议有关的法律和规则中所规定的当事人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的争端。基于不可抗力或类似事件而不履行协议义务的争端,因征收或国有化及其相关补偿的争端等等。相反,那些有关当事人之间利益冲突的争端,例如就有关投资协议重新谈判而产生的争端,则不属于>所适用的争端范围。由此可见,一项争端是否属于法律争端,应该根据具体的情况而定,在争端未发生以前,通常难以对此类问题加以确定。有鉴于此,有关当事人通常在投资协议中对此问题不加约定,而是在产生争端后,将这一争端提交ICSID以后,有ICSID秘书长或者仲裁庭或者调解委员会加以确定。对于什么是>所指的“投资”,>同样未作出定义。因为>的起草这无法在当时预见在各个案件中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形。从提交给ICSID管辖的案件来看,既有涉及有关自然矿产或其他资源的勘探开发,城市设施等传统投资方式的争端,又有涉及有关以转让知识产权和专有技术等诸如此类的新型投资而产生的争端。在某种意义上,到目前为止,ICSID所受理的案件本身也可以反映ICSID对于“投资”一词的理解。2.争端当事人适格即ICSID的对人管辖权根据>第25条的规定,ICSID所管辖的争端的当事人一方必须是>缔约国或者该缔约国指派到ICSID的任何下属单位或者机构,另一方当事人必须是另一缔约国的国民。另一缔约国国民”是指:⑴在双方同意将争端交付调解或仲裁之日以及在根据>的调解或仲裁请求予以登记之日,具有作为争端一方的国家以外的某一缔约国国籍的任何自然人;⑵在双方同意将争端交付调解或仲裁之日,具有作为争端一方的国家以外的某一缔约国国籍的任何法人,而该法人因受外来控制foreigncontrol,双方同意为了本>的目的,应视作另一缔约国的国民。NationalofanotherContractingState"means:aanynaturalpersonwhohadthenationalityofaContractingStateotherthantheStatepartytothedisputeonthedateonwhichthepartiesconsentedtosubmitsuchdisputetoconciliationorarbitrationaswellasonthedateonwhichtherequestwasregisteredpursuanttoparagraph3ofArticle28orparagraph3ofArticle36,butdoesnotincludeanypersonwhooneitherdatealsohadthenationalityoftheContractingStatepartytothedispute;andbanyjuridicalpersonwhichhadthenationalityofaContractingStateotherthantheStatepartytothedisputeonthedateonwhichthepartiesconsentedtosubmitsuchdisputetoconciliationorarbitrationandanyjuridicalpersonwhichhadthenationalityoftheContractingStatepartytothedisputeonthatdateandwhich,becauseofforeigncontrol,thepartieshaveagreedshouldbetreatedasanationalofanotherContractingStateforthepurposesofthisConvention.这一规定的目的在于:把缔约国与缔约国之间的争端以及缔约国与其本国国民之间的争端排除在ICSID的管辖权之外.这一规定通过解决东道缔约国与其他缔约国国民之间经常发生的投资争端,以便促进私人国际投资的发展,进而促进国际经济合作。3.争端当事人的同意与国际仲裁的一般规则相同,争端当事人必须双方同意将争端提交ICSID管辖,这是ICSID对特定争端享有管辖权的基础。正如>中所称,“同意是中心管辖权的基石”。因此,>在序言中规定,不能仅仅就缔约国批准接受或者认可了本>这一事实,而可以不经过其同意就认为缔约国有义务将任何特定的争端提交ICSID调解或者仲裁。根据>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一旦作出同意,就不能单方面将其所作的同意撤回。这是ICSID机制有效性必不可少的。从东道国一方来看,同意可以通过三种基本方式来表达:⑴东道国与外国投资者直接订立的协议;⑵东道国国内立法;⑶东道国参加的国内条约。东道国通过国内立法或者国际条约表示的同意ICSID管辖的意愿,实际是一种要约,该要约只有被外国投资者承诺以后,才会构成作为ICSID管辖权存在基础的同意。
齐晨光2019-12-21 23:4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