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的组织章程

辛国芹 2019-12-21 23: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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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会名称:中国会展经济研究会,英文名称:ChinaConvention&ExhibitionSociety,缩写:CCES第二条中国会展经济研究会其他合法收入第二十八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经费必须用于章程第二章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和事业的发展上,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二十九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在离任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一条本会接受会员代表大会、有关的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的监督。在接受捐赠、资助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在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社团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财务审计。第三十二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会的资产。第三十三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第三十四条章程的修改,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三十五条修改后的章程,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三十六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第三十七条本会在终止前,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挂靠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三十八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挂靠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九条会员证、会徽由本会秘书处统一制作、颁发。第四十条本章程2019年2月18日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一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第四十二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龙山红2019-12-22 00: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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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章程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条主席团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主席团每年召开3-4次会议。在理事会闭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第二十一条主席团须有2/3以上主席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主席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二条本会主席团包括:本会会长、执行副会长、在本行业具有代表性的企业的现职领导人。主席团成员统称主席。本会主席团企业成员的条件:1.所在企业的规模、地位和作用在本行业中具有代表性;2.所在企业须是本会的理事单位;3.备选人是企业现职领导人,在行业和社会上有较大、较好、较重要的影响;4.本人自愿积极参加本会的工作。主席团设执行主席三人,一人为本会现任会长;另两人从企业成员主席中推选产生,轮流担任,任期一年。第二十三条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工业经济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应当办理离职手续。第二十四条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讨论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和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主席团会议;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主席团会议决议落实情况;三、提名执行副会长、秘书长,报理事会审议;四、委托执行副会长代理其履行职权和管理本会工作。第二十六条在会长领导下,由执行副会长、秘书长组成办公会议,负责领导本会办事机构和所属单位,处理本会的日常工作。第二十七条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研究或处理专门问题。专业委员会的设立与管理另行制定具体办法。第五章资产管理第二十八条本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二十九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会开展表彰奖励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第三十条本会依法占有和管理本会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的资产。第二十九条所形成的资产及其收益均为本会资产,由本会办公会议负责日常管理。第三十一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二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三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四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五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前必须接受社团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认可的审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六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七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八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三十九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主席团提出终止协议。第四十一条本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三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四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五条本章程经2019年4月28日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第四十七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龚岳明2019-12-22 00:54:44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团体名称为:中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企业协会,简称:中国外经贸企业协会。英文为:CHINASHIPPERS’ASSOCIATION。第二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外经贸企业协会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以全国各类进出口企业为服务主体,由从事进出口贸易的企业及开展相关活动的各种经济类组织自愿联合成立的自律性、全国性行业组织。本会不以盈利为目的,不从事与本身协调业务无关和与会员利益相冲突的经营活动。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公德,对外经贸企业开展业务活动进行协调、指导,为会员及相关组织提供咨询、服务;维护正常的对外贸易经营秩序,保护公平竞争;维护国家利益和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外经贸事业健康发展。第四条本会工作人员要恪尽职守,秉公办事,贯彻公开公正公平和服务第一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全心全意为会员和外经贸企业服务。第五条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其法定代表人是会长或常务副会长。第六条本会登记注册和办公地址设在北京市。第二章业务范围第七条本会的业务范围是:其它合法收入。第三十三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三十四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第三十五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六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七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第三十八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九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四十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章程和修改程序第四十一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四十二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报商务部审查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三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四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商务部审查同意。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前,须在商务部及民政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六条本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七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商务部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附则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常务理事会。第四十九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龚少菁2019-12-22 00:38:33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为:中国国土经济学会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三条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团体开展的评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第三十四条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五条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六条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七条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八条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九条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四十条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第四十一条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四十二条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其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三条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第四十四条本团体终止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四十五条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六条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为终止。第四十七条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附则第四十八条本章程2019年9月19日第四届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九条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本团体的理事会。第五十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龚家迎2019-12-22 00:22:18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团体名称: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英文名称:ChinaCenterForInternationalEconomicExchanges,英文缩写:CCIEE,以下简称:国经中心。第二条国经中心是由致力于国际经济研究与交流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第三条国经中心以服务国家发展、增进人民福祉、促进交流合作为宗旨,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秉承“创新、求实、睿智、兼容”的理念,积极开展国际国内重大理论问题、战略问题、热点问题和全局性问题的研究,努力建设高水平和有国际影响力的中国特色新型智库,汇集社会智力资源,为国家和地方、企业决策提供智力支持与咨询服务,为增强国家软实力做贡献。国经中心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政策法规,遵守社会道德准则。第四条国经中心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国经中心的住所:北京市。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国经中心的业务范围: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一条国经中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三十二条国经中心设立专项基金——中国国际经济研究交流基金,并成立基金管理机构,负责国经中心研究交流经费的筹集、管理和监督。国经中心应捐赠单位的需要,提供专项服务。管理机构的职权另行规定。第三十三条国经中心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四条国经中心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五条国经中心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六条国经中心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社会资助和捐赠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七条国经中心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认可的审计机构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八条国经中心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九条国经中心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第四十条对国经中心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第四十一条国经中心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二条国经中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三条国经中心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四十四条国经中心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五条国经中心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六条国经中心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经2019年10月18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国经中心理事会。第四十九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二零一四年十月十八日。
    黄知军2019-12-22 00:0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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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作为现代服务业中的重要产业,有“朝阳产业、绿色产业”之称,具有“三高”、“三新”的特点。三高”即高人力资本含量、高技术含量和高附加价值;“三新”是指新技术、新业态、新方式。人流、物流、资金流、信息流“四流合一”是对电子商务核心价值链的概括。电子商务产业具有市场全球化、交易连续化、成本低廉化、资源集约化等优势。纵观全球电子商务市场,各地区发展并不平衡,呈现出美国、欧盟、亚洲“三足鼎立”的局面,美国是世界最早发展电子商务的国家,同时也是电子商务发展最为成熟的国家,一直引领全球电子商务的发展,是全球电子商务的成熟发达地区。欧盟电子商务的发展起步较美国晚,但发展速度快,成为全球电子商务较为领先的地区。亚洲作为电子商务发展的新秀,市场潜力较大,但是近年的发展速度和所占份额并不理想,是全球电子商务的持续发展地区。 全球B2B电子商务交易一直占据主导地位,2002年至今,呈现持续高速增长态势,2019年全球B2B交易额达到8.3万亿美元,预计在未来几年将保持40%以上的增长率,到2019年B2B交易额将达到26万亿美元,比2002年增长30多倍。总体来看,全球电子商务发展呈高速增长态势。随着全球电子商务的发展,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动力持续增强。我国电子商务发展呈现典型的块状经济特征,东南沿海属于较为发达地区,北部和中部属于快速发展地区,西部则相对落后。电子商务市场分析:中国电子商务市场前期延续了2019年电子商务持续高速增值的势头,后期则受全球金融危机和发展瓶颈影响,交易额增长放缓。但总体来说,中国电子商务市场的发展仍在稳步前行。2019年中国电子商务市场交易额达到24000亿元,同比增值达到41.2%,其中B2B市场仍是总交易额的构成主体,C2C基本维持现状,B2C将提速发展;2019年6月中国网上购物人数达到6329万人,网上支付人数达到5697万人,增长率分别为25%和22.5%。中国电子商务市场发展前景依旧乐观。从电子商务的三种业务模式来看,B2B依然是电子商务市场的主旋律,B2B交易额占中国电子商务总体交易额的89.5%,达到21480亿元;而B2C交易额占整体交易额的7.4%,达到1776亿元;C2C交易额占3.1%,达到744亿元。整体业务格局的最大变化在于B2C市场份额进一步扩大。电子商务市场分析三种业务模式所处的细分市场,B2B市场中阿里巴巴仍占据市场霸主地位,*和网盛旗下的中国化工网、生意宝增长迅速,垂直B2B平台体现了巨大发展动力。电子商务市场分析:1、政府加强引导性投资的注入解决资金不足问题2019年政府加强了在电子商务领域的引导性投资,用以改善中国电子商务市场的投资环境,政府通过将投资收益返还社会投资人、支持社会投资回购政府所持股份等政策,将大量资金引入电子商务的发展。2019年底,依托“十一五”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重点项目“现代服务业服务交互支撑平台”构建的“正佳网”在广州正式开业,充分说明国家对电子商务发展的扶持力度已经达到一个新的高度,市场发展的资金问题逐步得到缓解。电子商务市场分析:2、政府主导物流电子商务服务平台的整合与构建与企业主动建设网上支付体系不同,物流体系的完善需要政府的大力推动。通过整合全省甚至全国的物流资源,建立物流公共信息平台成为目前一个时期的首要任务。目前中国已经具备了中国物流交易中心、厦门物流公共信息平台等一批市级物流平台,但从信息质量、功能服务等方面看都需要进一步提升。在此背景下,2019年国家将苏州工业园区综合保税区现代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列为国家区域性现代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建设试点,利用政策优势和硬件建设、软件服务优势,建设中国国际电子产品交易基地。电子商务市场分析:3、B2B仍有发展潜力,B2C将提速增长从整体市场及细分市场的发展看,2019年中国电子商务交易额将达到34278亿元,增长率保持在40%以上。未来10年,中国将有70%的贸易额将通过电子交易完成。中国B2B电子商务市场交易规模增长潜力巨大。此外,由于电子商务向行业的渗透将更加深入,加之B2C市场对投资者的吸引力加强,B2C市场的份额将在2019年呈现明显的扩大趋势,其中IT数码、家居建材领域B2C市场将成为未来几年中国电子商务市场发展的热点领域。电子商务市场分析:4、物流平台将逐步崛起,支付市场面临洗牌从电子商务市场支撑体系建设看,一方面2019年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在政府的持续推动下将有巨大发展,平台信息服务能力将显著提升,同时更多的电子商务服务商会加入物流体系建设的行列中。另一方面,网上支付服务商将在未来2年经历二次筛选,资金短缺以及技术、商业模式、信用体系等环节不健全的服务商将面临被市场淘汰的危险。电子商务市场分析:5、企业与政府合力完善电子商务支撑体系在电子商务支撑体系建设方面,支付体系已经具备了一定发展基础,支付宝、财付通等网上支付服务商已经具备了一定的竞争优势,同时为进一步改善网上支付市场的发展环境,继续扩大市场占有率,企业具有主动联合政府或金融机构完善支付体系的意愿,其中完善网上支付信用体系工作成为2019年的主旋律。2019年1月17日,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宝与中国建设银联合推出了的支付宝卖家信贷服务,符合信贷要求的淘宝网卖家将可获得最高十万元的个人小额信贷,国内首次推出这种信贷模式,在很大程度上加强了第三方支付公司的信誉保障。电子商务市场分析:6、电子商务保持投资吸引力,B2C成风投新宠2019年中国电子商务市场除在扩大资金来源、支撑体系建设方面有所成就外,不可避免的需要面临全球金融危机所带来的影响,但随着中国电子商务与行业发展结合的更广、更深,充分利用电子商务B2C手段已经成为中国行业企业在度过经济寒冬中的重要选择。因此,2019年投资机构对中国电子商务市场的关注度不将反升,其中B2C行业无论在投资案例数量还是在投资金额上都呈快速增值趋势。母婴用品、IT数码产品、珠宝、建材等一大批传统行业细分领域开始进入B2C市场,并获得VC持续关注。年内,凡客、麦考林分别获得2000万美元和8000万美元的资本注入。可见B2C已经成为推动中国电子商务市场发展的重要细分市场。电子商务市场分析:7、保险、旅游、批发零售行业电子商务市场份额将扩大从行业应用角度看,鉴于2019年的经济环境,国民的保险意识将进一步加强,而方便快捷的保险电子商务将成为保险客户的首选,因此未来保险电子商务仍将快速发展;同时,随着经济增长放缓,各省市将加强对旅游产业的重视,从而提升本地经济增长能力,在旅游产业二次创业的要求下,旅游电子商务将成为未来各地着重发展的业务;此外,赛迪顾问认为中国国民消费能力在未来不会有太大波动,当市场物价逐步增高,网络平台所提供的低价格产品将更加受到消费者青睐,随着网民网上购物、网上支付以及物流服务的健全,直接面向个人消费者的批发零售业电子商务将会面临最佳的发展机遇。电子商务市场分析综上所述,2019~2019年的中国电子商务市场充满机遇和挑战,而政府和企业的通力合作是抓住机遇并赢得挑战的基础。在此基础上,中国电子商务市场将一步步向发达国家电子商务水平接近,在成为全球网络经济中心的道路上稳步前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名称本会定名为中国产学研合作促进会。英文译名为:ChinaIndustry-University-ResearchInstituteCollaboration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CIUR。第二条性质本会是由产业界、教育界、科技界及学术界致力于产学研合作的部门、单位以及热心促进产学研合作工作者组成的全国性、非营利社会团体。第三条宗旨本会以促进我国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的建立为目标。本会坚持和贯彻科学发展观,发展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之间密切而稳定的合作关系,建立产学研合作创新和共同发展的运行机制,推进产学研组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创建自主知识产权产业和著名品牌,落实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本会住所: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北三街6号轻苑大厦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1.贯彻国家经济、科技、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各项方针和政策,研究、探索产学研合作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提出推动产学研合作的政策建议和措施。2.发挥本会在技术创新体系中的中介服务功能,做好政府相关部门的助手和产学研合作的桥梁,促进技术转移、成果转化和产业升级。3.举办推动产学研合作的研讨会、报告会、展览会、洽谈会。4.组织开展产学研合作的理论研究、政策研究和实证研究,建立中国特色产学研合作的科学理论和方法,指导产学研合作实践,并提供信息咨询服务。5.促进企业与高等学校合作培养人才,搭建产学研合作培养创新人才和高素质人才的平台,保持科学研究和科技创新的可持续性。6.发展产学研领域国际交流与合作,开展包括举办学术会议,人员互访、信息交流、合作研究等项活动,广泛建立与国际产学研组织合作关系,推进产学研合作国际化进程。7.创办本会网站,编辑出版会刊和学术刊物及书籍,加强产学研合作的宣传和促进工作。第三章会员第七条会员种类本会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类。单位会员: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国有大中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民营企业、社会团体以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媒体、中介服务机构等具有法人资格的相关部门和单位。个人会员:关心支持、并致力于产学研合作工作的专家、学者、产业界人士和政府工作人员。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拥护本会的章程;2.自愿加入本会;3.在本会业务范围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1.提交入会申请书;2.经理事会或理事会的常设机构讨论通过;3.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发给会员证。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2.参加本会的活动;3.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4.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1.执行本会的决议;2.维护本会合法权益;3.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4.按规定缴纳会费;5.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其常设机构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组织机构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1.制定和修改章程;2.选举和罢免理事;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4.决定终止事宜;5.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决定,报业务主管单位国资委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第十七条理事会及其常设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2.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5.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7.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8.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10.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四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2.热心本会的事业,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3.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国资委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国资委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会长也可委托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3.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二十九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2.协调本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4.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条本会经费来源;1.会费;2.捐赠;3.政府资助;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5.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依法举办的经济实体或参与投资入股或进行合作所取得的合法收入;6.利息;7.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一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三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四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五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六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国资委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七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八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并根据本会财力和经济收入情况加以确定。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九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四十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国资委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核准后生效。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一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国资委审查同意。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国资委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四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国资委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附则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2019年11月3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一条 中国国际商会是由在中国设立的从事国际贸易、商务交流、投资合作和其他商业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组成的非营利性的全国性商会组织。中国国际商会的英文名称为:CHINACHAMBEROFINTERNATIONALCOMMERCE,英文缩写为:CCOIC。第二条 中国国际商会的宗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促进会员同世界各国各地区工商界的交流与合作,促进会员国际业务的发展,为会员提供服务,反映会员意见,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第三条 中国国际商会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四条 中国国际商会在开展与国际商会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一条 中国国际商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第三十二条 中国国际商会的经费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三条中国国际商会财务独立核算,并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四条 中国国际商会的会计人员需具有专业资格。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前,必须办清交接手续,接受审计。第三十五条 司库负责管理商会的财务。司库定期审查商会的帐目,并定期向常务理事会提交商会财务报告。第三十六条 中国国际商会的财务管理和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有关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业务主管单位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拨款、资助或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中国国际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七条 中国国际商会在法定代表人离任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八条对中国国际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第三十九条中国国际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四十条中国国际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 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一条中国国际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四十二条中国国际商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业务。第四十三条中国国际商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四条中国国际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19年12月24日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中国国际商会理事会。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2019年12月24日经中国国际商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2019年9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核准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