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创新新型城镇化投融资机制

粱井林 2019-12-21 23: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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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卓尚进2019年底之前在京召开的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等重要会议,都对新时期积极稳妥扎实推进城镇化这一重要工作提出了一系列新的方针政策,其对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明确把“建立多元可持续的资金保障机制”作为推进城镇化的六项主要任务之一,提出了“逐步建立地方主体税种”、“建立健全地方债务发行管理制度”、“研究建立城市基础设施、住宅政策性金融机构”、“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城市公用设施投资运营”等政策措施。业内专家认为,只要社会各方认真贯彻落实中央会议精神,不断探索与新型城镇化配套的投融资体制机制,就一定会建立和健全多元可持续的资金保障机制,为积极稳妥扎实推进城镇化提供良好的资金保障。新型城镇化持续发展需要多少资金?这是新型城镇化过程中必须解决的一个问题,国家开发银行曾预计,未来3年我国城镇化投融资资金需求量将达25万亿元。国际金融论坛城镇化研究中心主任易鹏大致做了一个测算,东部地区农民工市民化的成本是17万亿元,西部地区是10万亿元。目前,我国城镇化率是52%,未来还有三四亿人涌入城市,总体算来,也就是40万亿~50万亿元。不过,不是一年就投入这么多,而是要分20至30年完成,也就意味着一年才2万亿至3万亿元。城镇化是一个持续的动态进程,再加上金融财税领域的市场化改革,需要的资金在可承受的范围内。建立多元可持续的资金保障机制,首先要完善地方税体系,逐步建立地方主体税种,建立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新型城镇化是在中央城镇化规划指导下,由地方政府推动的一个长期过程,地方财税无疑是资金的重要来源。我国自1994年实行分税制改革后,财权上收但事权下放,不仅导致地方政府的权责不对称,也间接地促成了目前一些地方政府对土地财政高度依赖、债务规模迅速增长等多重困境。专家表示,今后,国家在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时,须科学地重新确定地方政府的事权与财权;在大幅度收回土地增值收入、抑制地方土地财政依赖路径的同时,给地方开征房产税、资源税等新税源;根据地方农村户籍改革的成本、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资金需求,给予相应的财政转移支付规模。同时,在完善法律法规和健全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基础上,建立健全地方债券发行管理制度。专家表示,未来在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指导下,在明确了有关法规条件下,可考虑让地方政府发行市政债,开辟新的融资渠道,这类资金有专门用途,如用于城镇基础设施或公共事业建设。但是,要防止地方政府将这类资金用于弥补地方融资平台贷款及其他地方债务的偿还,否则地方债务风险还将迅速增加。建立多元可持续的资金保障机制,要推进政策性金融机构改革。当前要发挥好现有政策性金融机构在城镇化中的重要作用,同时研究建立城市基础设施、住宅政策性金融机构。此间有专家认为,新型城镇化不同于老的城镇化,要体现深化改革的精神,在克服过去城镇化过程中各地普遍采取“土地财政+政府融资平台”模式弊病的同时,可适时推进金融创新,其中建立“城镇建设银行5.49,-0.15,-2.66%”是不错的选择。著名经济学家厉以宁前不久在其新著《中国经济双重转型之路》一书中对此提出,新建一家政策性的城镇建设银行是金融结构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是为了实现特定的城镇化目标,为一定的城镇提供中长期贷款,为城镇化建设中的公共服务设施提供融资,以促进廉租房建设和环境治理等项目的完成。将来可能设立的城镇建设银行,从其性质来看是一家政策性银行,与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等政策性银行相同;同时,与城镇化中商业银行提供的商业贷款不相矛盾。考虑到国家开发银行从2019年开始转型商业化,已拥有超过15年以上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融资等开发性金融经验,在新型城镇化中还要继续发挥为城镇基础设施建设融资的优势,因此,未来的城镇建设银行应当与开发性金融机构的国开行、政策性银行和其他商业银行形成差异化定位、功能互补、取长补短、相互配合的城镇化金融服务体系。建立多元可持续的资金保障机制,还应放宽市场准入,制定非公有制企业进入特许经营领域的办法,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城市公用设施投资运营。易鹏认为,在城镇化中民间资本可起主导作用。因为城镇化过程中需要巨大的资金,整个社会要依靠民间资本作社会资本的主体。在他看来,鼓励更多的民营资本进入新型城镇化,应当简政放权,将一些垄断性的行业向民营资本开放,如放松对医疗、教育、文化、金融等服务业的管制,形成更多公共服务供给。鼓励民间资本创新,城镇化倡导走公平、集约、绿色、低碳、生态的道路,这就需要民间资本通过低碳技术、绿色环保技术等各种创新,提供新的环保低碳产品,使城镇化走集约、可持续、绿色低碳、节能减排的道路。鼓励民间资本通过股权的方式对现有的国有资产进行股份制改革,让民间资本更多地参与到国有企业的新一轮改革之中。这将有利于激活国有企业的活力,同时也可以通过政府在国有资本中的股份的退出,募集资金参与到城镇化社会保障体系之中。
连东红2019-12-21 23:2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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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国重点城镇建设投资指导工作委员会,是在党中央和国务院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方针指引下,为抓住国家“十一五规划”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这一关键时期,积极、有力、有效的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整合多方资源,于2019年在北京正式成立的专门从事中国重点城镇小康建设发展工作的国家事业单位以联合政府协调部委关系,把党和国家关于新型城镇化和城市建设作为重点展开工作,全面为中国城镇经济发展和企事业单位参与城镇化和城市建设服务。重点围绕发展以新型城镇化和城市建设为核心战略的智慧城市、农创扶贫、精确扶贫、文化、教育、养老、医疗等产业建设,构建国家新型城镇化和城市多元化、多产业、多维度的体系,提供全面性的服务。扩展资料:工作内容中国重点城镇建设投资指导工作委员会的工作内容是:全面推进“1887工程”,(由建设部、发改委、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科技部六部委联合在全国范围内选择确定了1887个重点城镇进行小康示范建设﹝简称“1887工程”﹞。按照重点城镇建设总体要求,从中国重点城市建设理论研究、模式探索、经验推广,到提供重点项目投资、融资咨询及指导,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农业现代化、农村城镇化、农民市民化”的发展路子,推动中国特色重点城镇建设。中国重点城镇建设,是基于解决“三农”问题的城乡统筹概念的新的发展战略,是关系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全局的首要问题。农业兴,百业兴;农民富,国家富;农村稳,天下稳。中国重点城镇建设投资指导工作委员会。
    连东红2019-12-21 23:58:51
  • “人到哪去、地怎么用、钱从哪来”是新型城镇化发展的三大问题,其中的资金保障是关键一环,《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提出要建立透明规范的城市建设投融资机制。新型城镇化建设资金需求大、期限长,社会外部效益强但商业效益不高,需要以改革创新思维,推动建立市场化、可持续的资金保障机制,有效发挥政策性金融的引导和促进作用,避免地方政府债务无序扩张,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平稳释放城镇化潜力。建立健全地方债券发行管理制度城镇化是一个自然历史过程,应当从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区位禀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等实际出发,合理确定发展目标和建设任务,顺势而为,量力而行,稳步推进。当前,地方政府债务规模较大,城镇化融资能力下降。推进新型城镇化健康发展,须妥善应对地方政府性债务问题,将债务风险控制在安全范围内。第一,建议加快研究市政债发行相关工作,建立统一的市场评级体系,探索编制完整的政府资产负债表,为基础设施建设提供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目前我国“城投债”从发行人资格和募集资金投向来看,具有市政债特征,但准入条件和债券期限等方面的规定要求与基础设施投融资特点和盈利模式尚存在差距,融资规模也难以满足社会需求。第二,建议按照控总量、可持续的原则,制订城镇化建设融资规划,统筹考虑各地发展条件、政府负债、资金供给等因素,设立动态、包括市政债在内的全口径负债“天花板”,防范地方政府过度举债。第三,以地方政府性债务审计为契机,建立地方政府性债务动态监控体系,同时针对基础设施建设“一次建成、长期使用”的资本性支出特点,逐步建立包括跨年度资本预算在内的财政预算制度,着力提高地方政府债务透明度。第四,可从未来新增加的一般预算收入、国有土地出让收入和其他政府性基金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建立覆盖市政债等政府性债务的风险偿债基金,防范地方政府债务局部、突发的流动性风险,稳定金融机构和债券投资者的市场预期。拓宽市场化、多元化的资金来源渠道《规划》提出,要放宽准入,完善监管,制定非公有制企业进入特许经营领域的办法,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城市公用设施投资运营。市场化的城镇化建设资金不仅为城镇化发展特别是相关经营性基础设施建设提供稳定可靠的资金来源,而且也有助于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降低财政风险。第一,建议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领域公私合营政策法规制度,推动政府购买社会服务和公私合作项目运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指导国企、民企、外资等各类市场化主体,通过PPP、特许经营等商业模式,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第二,可参考设立新兴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的配套政策,鼓励设立专门的城镇化投资引导基金和城镇化投资基金,大力推进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推进基础设施领域的市场化、产业化运作。第三,引导利用保险、融资租赁等社会资金投入城镇化建设,保险、融资租赁等长期、大额社会资金对安全性、收益性有特殊要求,与大部分基础设施项目现金流相对稳定、资金回收期限长的特点较为匹配,可鼓励创新匹配两者需求特点的合作模式,如民间资本发起设立主要投资于市政公用事业领域的融资租赁产品或资金信托计划等。第四,加快培育多元化的投融资主体,改革创新现有地方融资平台,可通过注入资源、注入股权、赋予特许经营权等方式,充实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资本实力,使其发展成为治理规范、财务可持续、以企业信用为主要依托的市场化投资主体。第五,积极创新项目融资模式,借鉴城市棚户区改造的成功做法,有效发挥政府引导职能,统筹整合地方财政、土地、金融和政策等各类资源,将经营性项目和公益性项目有机组合,建立“以丰补歉”的项目综合收益平衡机制,提升社会资金向公益性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的积极性,为引导商业金融和社会资本进入创造条件。发挥政策性金融的引导和促进作用《规划》提出,要发挥现有政策性金融机构的重要作用,研究制定政策性金融专项支持政策。当前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财政性资金需优先安排社会民生保障等领域的支出,难以独力筹集大额资金支持中长期建设。而城市基础设施和社会民生类建设项目公共性强、外部性大、收益性低、回收期长,对商业资金缺乏吸引力,同时我国商业银行的吸储资金基于期限匹配的考虑,主要用于中短期项目和个人金融业务。这就决定了在现阶段,城镇化建设资金不能仅仅依靠财政支出和商业银行资金,仍需发挥好政策性金融以国家信用为支撑、介于政府财政投资和商业银行贷款之间“四两拨千斤”的引领性作用。第一,进一步发挥现有开发性金融机构在城镇化建设的主力银行作用,不断总结经验和创新融资模式,继续在建设起步阶段运用开发性资金发挥好“启动器”功能。第二,建议进一步完善城镇化中长期投融资的制度性安排,参照国际通行做法,赋予开发性金融机构永久国家债信等级,建立稳定、可持续的中长期金融债发行筹资机制,通过开发性金融资金支持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民生领域。第三,为管控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可考虑由国家开发银行或通过招标确定一家银行,进行“统一评级、统一授信、统借统还”,从总量、结构、操作上防止地方政府一哄而上、盲目举债,避免投融资总量失控,形成系统性风险。第四,可通过设立专项贷款、专项基金和专项债券等配套政策,弥补政府投资特定项目的资本金以及地方配套资金的阶段性缺口。如每年在全国信贷规模安排中设立城镇化政策性贷款专项规模,着力解决农民工市民化、保障性住房和中西部基础设施建设等城镇化瓶颈领域的融资难问题。官方电话官方网站向TA提问。
    龚宏龄2019-12-21 23:3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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