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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实际情况,对于民间借贷的高额利息,只有符合规定的部分受到法律保护,有权追回;而超过规定部分是不受到法律保护的。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扩展资料民间借贷的举证责任分配:1.民间借贷关系的存在,由出借人举证证明出借人应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其他证据。即便出借人持有的债权凭证上没有出借人的姓名或名称时,一般可推定其与债务人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如被告要否定未载明债权人姓名或名称的持有人身份,不能通过简单否认的形式,而必须采用有事实依据的抗辩形式。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审查现有证据无法确认借贷行为、借贷金额、支付方式等案件主要事实,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2.借款是否实际交付给被告及借款数额由原告举证3.借款是否偿还及偿还数额、时间等由被告举证4.被告提出民间借贷关系的,由被告负担举证责任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述规定。5.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企业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出借人、企业或者其股东能够证明所借款项用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个人使用,出借人请求将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企业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民间借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赖鸿斌2019-12-22 00: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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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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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证明责任分配、证明标准等证据规则出发,应认定被告前期系按月利率3%支付利息的事实。商事审判的证明责任分为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和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又称主观证明责任,指当事人就其主张的事实负有提供证据的责任,包括提供本证的责任与提供反证的责任;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又称客观证明责任,指在事实真伪不明时,由主张该事实的当事人承担不利诉讼后果的责任。在证明责任的分配方法上,法官首先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中第五条的规定,在没有具体规定的情况下实践中的复杂、疑难案件大多如此,法官则要根据证明责任的分配原则进行裁判。目前,我国证明责任分配原则的通说为法律要件分类说,即在确定证明责任分配时,将权利发生要件事实分配给原告,权利抗辩要件事实分配给被告。商事审判的证明标准,根据《证据规定》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坚持“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即根据当事人举证情况,结合事物发展的概率性,对已确认的事实联系其他合理性因素,从而对案件事实作出的可能性较大的确认。
赵飞行2019-12-22 00:2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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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支付完的高额利息不能要求返还。因为是双方达成的协议,真实有效。受法律保护。
龚寒鹰2019-12-21 23:5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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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是骗子,真的高额利息他怎么不去弄高利贷再还啊。
龚崇权2019-12-21 23:4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