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过经济罪的人可以做公司投资人吗

樊文华 2019-12-21 23:2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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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你做的什么投资了,如果是参股的话,那么公司倒闭,你的钱自然也属于正常亏损掉了。
齐文英2019-12-21 23:4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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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

  • 等待公安机关把案子侦查,检察院起诉,法院审理完毕.清理财产,然后再把钱向投资人退还。至于能退多少,看最后剩下多少。
    车巧林2019-12-22 00:09:33
  • 可能会构成侵占罪。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龙庆亮2019-12-21 23:59:50

相关问答

一、稳定较快地发展国民经济,有赖于处理好经济工作当中的各项关系,真抓实干。 要保持国民经济稳定较快地增长,就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坚定不移地落实中央的宏观调控政策,努力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还要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加强宏观调控的政策措施,领导工作思路清晰,干部群众精神振奋,团结一心,真抓实干。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对经济形势的正确判断上来,统一到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上来,统一到中央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的政策措施上来,全面、正确、积极地贯彻落实中央的决策部署,坚持不懈地做好各项工作。要防止盲目投资和低水平重复建设,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条件的项目建设,及时为有市场、有效益、有利于增加就业的企业提供正常流动资金贷款,努力缓解煤电油运供求紧张状况。要把工作着力点放在加快结构调整、深化体制改革和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上。加强经济社会发展的薄弱环节,努力扩大消费需求,注重改善人民生活特别是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推进城市建设要积极稳妥,注意节约用地,控制拆迁规模。更加重视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坚持用市场机制和经济、法律手段解决经济生活中的问题,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要认真学习贯彻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确立企业在投资活动中的主体地位,规范政府投资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营造有利于各类投资主体公平、有序竞争的市场环境,建立新型投资体制,促进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优化投资结构,产业合理布局,提高投资效益。生产企业要搞好工艺技术升级、产品开发升级、市场营销升级,提高产出效益,大力研发核心技术,提升自主品牌的市场价值,推动经济协调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与此同时,还要适时制定、运用好国家的各项投资政策、货币政策、财政政策、税收政策、价格政策、工资政策,保证国民经济的协调有序地平稳发展。二、调整经济结构是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发展的保证。经济结构调整是指国家运用经济的、法律的和必要的行政的手段,改变现有的经济结构状况,使之合理化、完善化,进一步适应生产力发展的过程。经济结构指国民经济的组成和构造,包括产业结构、劳动、管理和技术创新。高资本投入,低廉的劳动力价格、资源价格,技术创新不足,都会影响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现在已经不是我们要不要转型的问题,而是必须要转型的问题了,现在我们已经是被动式的了。在金融危机之后,出口部门的压力越来越大,贸易保护主义盛行,贸易摩擦时有发生。欧美市场吸纳中国制造产品的能力下降了,出口很难恢复到金融危机以前的水平,所以经济必须转向内需,这是被动式的。第三,投资消费比重失调严重影响经济的内生动力。投资和消费的问题,计划经济时代就注意到了。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的时候,这个问题就已经提出来了,当时采取了很多措施试图解决,但不彻底。最近几年这一情况有所恶化。经济的重化工业化必然是投资高涨,消费受到挤压。从储蓄率来看,在政府、企业、居民当中,政府和企业的储蓄率增长得远比居民的储蓄率要快,政府和企业的储蓄呈上升的态势,居民的储蓄呈下降的态势,这是高投资的来源,高储蓄才有高投资,高出口。第四,国民收入分配结构扭曲,各阶层收入差距扩大,社会消费倾向降低。居民收入增长相对缓慢直接造成消费需求不足。经济结构的失衡,制约了国民经济的平稳较快的发展,因此来说,对于这些结构失衡就必须扭转。经济转型的阻力主要有三个方面:第一点、我国经济发展所处的特殊阶段。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而且是一个转型中的国家,现在这个发展阶段发达国家也经历过。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一个国家很难逾越重化工业阶段。在这个发展阶段有一个显著的特点就是,经济重工业化,“三高一资”产业处于主导地位,这个发展阶段所具备的特性我们难以避免。但是,中国的特点是,与相同发展水平的国家相比,我们的城市化和市场化程度发展不足,服务业严重滞后,重化工业比重畸高。第二点、体制上存在的问题。其实这个很早就存在,在内需中,投资的比重过高,消费的比重过低,而且消费比重处于一个持续下降的地位,属于典型的投资拉动型经济增长模式。在内外需的关系上,我国是出口导向型的经济模式,过度地依赖外需,这对于一个大国经济而言,显然是不可持续的。金融危机之后,我国很难再现危机之前出口高速增长的情景,这就迫使我们必须要加强国内制度建设、信用体系建设,引导出口部门的产品转向内需。第三点、政策上的问题。我国一直以来鼓励出口,鼓励加工制造业。尽管这在一定程度上解决过剩劳动力的就业,提高了从业者的收入,但也有很多负面效应。我们国家对出口部门的鼓励实际上是建立在比较低的资源价格、劳动力价格上,出现了为了出口而出口的现象,客观上就造成了政府鼓励经济结构畸形化的结果。三、为了保持国民经济稳定较快发展,该如何控制好通货膨胀及其预期。先分析通货膨胀的类型,有需求拉动型、成本推进型和国际输入型,还有就是混合型,对于需求拉动型的通胀,宏观紧缩政策是有效的,而对于成本推动型的通胀与国际输入型的通胀,紧缩政策作用就不那么明显了。所以,政府要采取综合性的治理措施,而不应仅仅依赖单纯的宏观紧缩政策。一刀切”的紧缩政策在应对混合型的通胀预期,尤其是在应对成本推动型和国际输入型通胀时,不仅不利于稳定物价水平,还有可能减缓宏观经济发展速度,即导致“滞胀”。应对通货膨胀,尤其要预防“滞胀”的发生,不能单独采取宏观紧缩政策,必须采取综合性的治理措施:第一,有必要从货币政策的总量调控转为总量调控与结构性调控并重。我国通过采取调整存款准备金率、调整利率政策以及调控信贷规模等货币政策的总量调控来应对通货膨胀,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局限性也很大。货币政策的结构化,会更加适合我国现阶段的国情。第二,从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转向从紧的货币政策,要分阶段推进,避免急转弯。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采用“松紧搭配”的方式可能更加有效。通货膨胀预期是可以发生变化的,很有可能使通货膨胀成为现实。在这种形势下,稳定社会的通货膨胀预期就显得至关重要。政府近期的对策是采取结构性措施,增加市场上短缺商品的供给。供给的增加是稳定物价的迫切措施。当某些原材料和消费品国内产量短时期内无法增加更多供给时,可以动用外汇储备进口一些国内短缺的商品。只要供给增加了,企业和居民个人的通货膨胀预期就会趋于稳定。此外,政府采取打击商品炒作行为的措施也可以起到一定的效果。抑制非正常的需求和有序地增加供给应当双管齐下,而且有序地增加供给相对更加重要。但在现实情形中,控制通货膨胀并不难,难的是如何抑制物价上涨的同时,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抑制投资过快增长的同时,刺激消费需求的增长。在这种情况下,主要作为总量调控的货币政策难以单独发挥有效作用,必须有财政政策和产业政策的密切配合,调控政策“适”字当头。首先,积极财政政策的功能,要从反经济周期转向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1100亿建设国债项目重点向三农倾斜,向社会发展倾斜,向西部大开发和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等倾斜,向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倾斜,向扩大就业、完善社会保障和改善困难群众生活倾斜。其次,随着积极财政政策功能转型,货币政策作用相应上升、重要性加强,财政政策将不再担纲宏观调控主力。在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主导地位转换的背景下,为保证新一轮经济平稳增长,央行应根据经济形势变化采取预调和微调办法,合理调控货币供应量增幅,保持信贷总量稳定增长,通过货币政策窗口指导,控制投资过快行业的信贷规模,及时传达货币信贷政策意图,引导社会投资预期;必要时,小幅上调贷款利率,抑制投资过快增长。第三,积极发挥产业政策和投资政策的作用,努力抑制投资过快增长,增加有效供给。一是要实行最严格的土地保护制度,强化对土地使用的审批和监督。二是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增加粮油播种面积。利用国际市场,调节国内粮油供求。三是大力加强交通、能源等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建设,能源交通项目建设应适度超前。四是加快投资体制改革步伐,投资权直接下放给企业,加强市场机制引导投资的作用;国家通过经济的、法律的手段,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措施,调控企业投资方向,稳定经济增长。
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权利查封犯罪嫌疑人的房产,如果查明房产不是违法所得,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会在三日内解除查封,予以退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如下:1、第一百一十四条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案件,应当进行预审,对收集、调取的证据材料予以核实。2、第一百三十九条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调换或者损毁。3、第一百四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已被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4、第一百四十三条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5、第一百七十三条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扩展资料为了侦查犯罪的需要,公安机关可以依法查封涉案土地、房屋等不动产,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有权依法查封犯罪嫌疑人以违法所得购买的不动产。1、《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查封、冻结措施有关规定》第五条规定: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公安机关可以依法查封涉案的土地、房屋等不动产,以及涉案的车辆、船舶、航空器和大型机器、设备等特定动产。必要时,可以一并扣押证明其财产所有权或者相关权益的法律文件和文书。置于不动产上的设施、家具和其他相关物品,需要作为证据使用的,应当扣押;不宜移动的,可以一并查封。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安全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有权依法查封、冻结犯罪嫌疑人以违法所得购买的不动产、获取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但由于投资权益或股权具有一定的风险性,对其采取冻结等侦查措施应严格依照法定的适用条件和程序,慎重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1、在为金融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设立的相对确定的判断标准中,将控制条件作为第一层面的判断标准即通过对行为人控制或者准备控制他人财物的行为的合法性分析。首先确认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可能性, 将失控条件作为第二层面的判断标准即考察其心理上对使财物完全脱离权利人的有效控制是否具有明确的追求,以此作为决定性条件,基本形成了一个完整的判断体系。2、数额在公安机关对金融诈骗犯罪进行查处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是否具有特定的数额是决定是否作为诈骗刑事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2001年4月1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以下简称《追诉标准的规定》。对于金融诈骗犯罪和经济犯罪中涉及到“数额”的犯罪基本都作了具体的规定,达到这一数额的,才能构成刑事犯罪立案、追诉,追究刑事责任;未达到《追诉标准的规定》中的数额的,不构成刑事犯罪,只能作为一般违法行为追究相应的民事或行政责任。3、金融诈骗的犯罪主体修订后的刑法只规定了单位可以成为四种金融诈骗犯罪行为的犯罪主体。单位是金融活动的主要主体,如申请贷款的多为单位,信用卡有单位卡和个人卡两种,在投保和有价证券如股票交易中,以单位为大户。因此,完全存在单位进行贷款诈骗、信用卡诈骗、保险诈骗、有价证券诈骗的可能。而且,单位贷款的数额,信用卡中单位卡数额,大户的证券交易、单位投保的数额远非个人能比。因此,一旦发生诈骗,危害性更大。修订后的刑法没有规定单位成为这四种金融诈骗的主体,不能不说是立法的疏忽,建议立法时予以完善。扩展资料金融诈骗罪的刑法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犯集资诈骗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所谓情节严重,是指诈骗数额巨大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所谓数额巨大,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指个人诈骗数额达5万元以上,单位诈骗金额达30万元以上。至于其他严重情节,一般是指进行金融凭证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多次进行金融凭证诈骗、恶习不改的;因其诈骗造成受害人巨大经济损失的;金融凭证诈骗款项用于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