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为什么很多条款把连接点从本国法改为经常居所地法?好处是什么?

龚小琦 2019-12-21 18:5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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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1902年首次在国际公约中出现,过了50多年才被广泛认知和接受。1955年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制订的《关于解决本国法与住所地法冲突的公约》第1条规定:“如果当事人的住所地国规定适用当事人本国法,而其本国规定适用住所地法时,凡缔约国均应适用住所地国的内国法规定。该条以住所为连结因素来调和本国法与住所地法的冲突。另外该公约将住所概念简化,它的第5条规定住所是指“某人惯常居住的处所,但以其住所并不取决于他人的住所或机关的所在地为限。此处的住所,实质上就是“惯常居所”。虽然该公约因为缔约国过少至今仍未生效,但它在解决属人法冲突问题上的开创意义不可小觑。又如:海牙国际私法会议1988年制定的《死者遗产继承法律适用公约》,将惯常居所与国籍或居住年限结合来确定惯常居所地法,该公约第3条规定:“只要死者死亡时是其国民或者在该国的惯常居所至少已满5年,其遗产继承适用死者死亡时的惯常居所地的法律。其后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制定的一系列有关婚姻家庭、扶养监护关系的公约,都大量采用惯常居所作为连结因素。如1956年《儿童扶养义务法律适用公约》、1961年《关于未成年人保护的管辖权和法律适用公约》、1970年《关于承认离婚与司法别居的公约》、1973年《关于扶养义务法律适用的海牙公约》等,都采用了惯常居所的概念。虽然海牙公约如此青睐惯常居所这一概念,但从未对它未作出一个明晰的定义。原因在于公约起草者认为这是一个事实概念,与住所相对,后者是一个法律概念。在第七届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上,委员会主席称:“惯常居所是一个事实概念,不需与任何一个特定的法律体系相联系。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未对惯常居所作出定义是经过深思熟虑的,使该概念在不同的法律体系之间尽量减少歧义,避免为各国法律制度所不容。受此影响,各国立法和实践也多以惯常居所地逐步取代国籍或住所,从而使属人法的连结点趋向灵活。但也正因为此,各国在惯常居所概念上又面临新的冲突,有的国家用“可评估期间”作为判断标准,且该期间或长或短而呈现差异;有的国家则以“特殊目的”,例如公共政策或税收等作为判断标准,因而也会造成惯常居所地法适用上的取舍难度。在此前提下,有理论并有实践为证,主张引入最密切联系原则以解决此类冲突。其实,最密切联系原则早已作为解决国籍或住所冲突的解决方法存在,例如1946年《希腊民法典》第31条规定:“如果一个人兼有几个外国国籍,就适用与之有最密切关系的那个国家的法律。此外,最密切联系原则作为一项法律适用原则也扩及到属人事项中来,例如《日本法例》第14—16条规定,“有关婚姻效力、夫妻财产制等事项,适用配偶双方的惯常居所地的法律,如果没有共同的惯常居所,则适用与夫妻双方有最密切联系的地方的法律”;又如:1988年海牙《死者遗产继承法律适用公约》也吸纳最密切联系原则作为涉外继承的法律选择方法。由此可见,当今属人法的发展趋势是:以灵活的惯常居所地法为主,本国法、住所地法或最密切联系原则为辅的多元化选择模式。以上为有关论述,。
齐景新2019-12-21 19:1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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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要是一般情况下管辖法院为经常居住地法院,所以法院地法很可能是经常居住地法;另外,经常居住地一般是被告主要财产所在地,适用经常居住地法有利于判决的执行。
    齐景斌2019-12-21 19: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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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涉外扶养关系,我国法律规定适扶养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地国家的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第一百四十八条扶养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第一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第一百四十九条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扩展资料: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公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这部司法解释共21条,将于2019年1月7日起施行。该司法解释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了规定,具体包括:如何界定“涉外民事关系”;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溯及力;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与其他法律中冲突规范的关系的处理。当事人选择适用法律的时间节点、方式、范围;如何界定我国法律中的“强制性规定”;法律规避行为的后果;先决问题的法律适用;不同涉外民事关系区分适用法律。涉外仲裁协议准据法的确定;如何界定自然人的“经常居所地”、法人的“登记地”;如何界定“不能查明外国法律”、确定外国法律的内容及涵义;涉港、澳案件适用司法解释问题等。根据司法解释,民事关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公民、外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国籍人。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司法解释。
上班:看你干什么工作,工资水平以及公司福利而言了.好处:如果不是中高层干部,一般都不会超时工作加班基本都能按小时给加班费;工作压力比起国内要小一些,下了班基本不会被工作烦心也有例外,看工种坏处:法国的各种杂费税费很高,最低法定工资也有近1/5的毛工资被抽去交纳失业基金/养老基金/社保等等.工资越高抽去的部分越高.法国对工作签证的要求是1.5倍法定最低工资smic,这个标准一般是1/4左右的毛工资抽去当税费.而且这个收入标准每年5月还有一个年收入税,基本在1个月工资左右..这还没完,一年还有一次住房税自己的房子或者租别人的都要缴,电视税...亚洲人在法国很难有升职,尤其是非法国长大的亚洲人.薪水涨幅也不如国内跨步大国内的部分误解:外国人人际关系简单,中国人厚黑学厉害,出来都是一等一的好手.如果只是工人工作,这个认知不算错;如果是白领或者管理层工作,遇到玩心眼的法国人,中国人很难玩得过,毕竟语言已经是软肋,还有文化的掌握不如对方字眼游戏或者合同纸张之类的根本防不过来,要真勾心斗角,法国人自然帮自家人,什么"认理不认人"的还是不要抱太高希望.移民:看你准备定居哪个城市,生活来源如何,家庭是中法混合还是纯中式家庭.好处:教育医疗免费生活环境比较好坏处:中小学校基本没得选私立会非常贵,而且有入学筛选,法国基础教育非常放养,想靠回家补课一般很难.遇到穆斯林小孩比较多的学校,要注意小孩的倾向之前的杂志社袭击,小孩子觉得跟主流唱反调就是"酷",有个8岁小孩公然在课堂发表"我不是查理,我支持恐怖分子",然后被召去宪兵队...也要注意亚洲小孩在学校属于"少数民族",很有可能被孤立嘲笑.一旦拿到法籍,中国国籍就没有了中国不承认双国籍,而且现在的检查越来越严格,基本不可能双护照出入中国.法国的经济以及泛穆斯林化和对应的极右党派FN势力在法国的抬头,对亚洲人留在法国的将来变得越来越不乐观.说得消极些,入了法籍就是法国人,万一哪天法国人不接纳你这个新移民,再想回中国怀抱就没这个可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