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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有哪些要求
黄硕权
2019-12-21 18:57:00
推荐回答
涉外民事法律关系调整方法主要有两种:一、采用冲突法规范选择准据法的间接调整方法;二、运用实体法规范直接确定国际民事关系中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冲突法规范调整方法有其合理的一面,但也存在着机械、僵化的一面,而实体法规范虽然被认为是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最佳选择,但在目前,其调整的范围和作用仍然有限。
齐晓洁
2019-12-21 20:4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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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民事关系,是指:在民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权利义务据以发生的法律事实诸因素中至少有一个外国因素的民事关系。涉外因素包括两层含义,有三个判断标准,分别是:两层含义: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均为涉外民事关系。在国际私法上所称的民事法律关系是从广义上来讲的,实际上是指民商事关系。它包括国际物权关系、国际破产关系、国际信托关系、发生在国际民商事领域的各种债权关系、国际知识产权关系、国际婚姻家庭关系、国际财产关系以及国际劳动关系等等。
黄相方
2019-12-21 20:23:12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主要有:1在同一个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中,有关国家的法律对同一问题规定的不同2一个国家法律的域内效力与另一个国家法律的域外效力同时出现在一个涉外民事关系时,便会产生法律域内效力和域外效力的冲突3受案法院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法律的域外效力。
齐智敏
2019-12-21 20:00:25
特征有:两层含义: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均为涉外民事关系。
龙尚雪
2019-12-21 19:42:00
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制定过程中,各界曾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如何界定“涉外民事关系”做出规定,法工委认为可以通过司法解释在司法实践中解决该问题,无需通过立法予以规范,且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例均无此规定。因而,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没有对如何界定“涉外民事关系”做出规定。既往的司法实践中,我们一直根据法需要规定一个兜底式条款,以囊括实践中可能存在的其他应当被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的情形。此外,对于是否应当将外国国家和国际组织列入,在司法解释制定过程中曾引起争论。有观点认为,应当将外国国家和国际组织列为涉外民事关系主体。然而,我们认为,目前的司法实践中的确有国际组织作为民事案件主体的情形,也有将外国国家列为被告的情形,但这不可避免地会涉及管辖豁免问题的讨论,只有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国家明确表示放弃民事案件管辖豁免权的情况下我国法院才能对其行使管辖权。尽管正在研究制定的国家豁免法倾向于转向“相对豁免”,我国在实践中一直主张“绝对豁免”,而非“相对豁免”,在本司法解释中明确将外国国家、国际组织列入,有可能被误认为我国法院已经采取了相对豁免的立场,故虽有将“外国国家或者国际组织”列入的建议,但我们未予采纳。
辛国晶
2019-12-21 19:1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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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性质是什么?
关于涉外扶养关系,我国法律规定适扶养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地国家的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第一百四十八条扶养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第一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第一百四十九条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扩展资料: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公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这部司法解释共21条,将于2019年1月7日起施行。该司法解释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了规定,具体包括:如何界定“涉外民事关系”;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溯及力;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与其他法律中冲突规范的关系的处理。当事人选择适用法律的时间节点、方式、范围;如何界定我国法律中的“强制性规定”;法律规避行为的后果;先决问题的法律适用;不同涉外民事关系区分适用法律。涉外仲裁协议准据法的确定;如何界定自然人的“经常居所地”、法人的“登记地”;如何界定“不能查明外国法律”、确定外国法律的内容及涵义;涉港、澳案件适用司法解释问题等。根据司法解释,民事关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公民、外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国籍人。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司法解释。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8条
意思是知识产权侵权一般在什么地方起诉,就适用什么国家法律,如果原被告协议适用起诉地之外的法律,也可以的。假设华为在中国起诉爱立信,一般适用中国法,但原被告都非要用英国法,法院审查后认为这种约定没有违反公共秩序,那就同意在中国法院按照英国法来审理原被告之间的争议。
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为什么很多条款把连接点从本国法改为经常居所地法?好处是什么?
于1902年首次在国际公约中出现,过了50多年才被广泛认知和接受。1955年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制订的《关于解决本国法与住所地法冲突的公约》第1条规定:“如果当事人的住所地国规定适用当事人本国法,而其本国规定适用住所地法时,凡缔约国均应适用住所地国的内国法规定。该条以住所为连结因素来调和本国法与住所地法的冲突。另外该公约将住所概念简化,它的第5条规定住所是指“某人惯常居住的处所,但以其住所并不取决于他人的住所或机关的所在地为限。此处的住所,实质上就是“惯常居所”。虽然该公约因为缔约国过少至今仍未生效,但它在解决属人法冲突问题上的开创意义不可小觑。又如:海牙国际私法会议1988年制定的《死者遗产继承法律适用公约》,将惯常居所与国籍或居住年限结合来确定惯常居所地法,该公约第3条规定:“只要死者死亡时是其国民或者在该国的惯常居所至少已满5年,其遗产继承适用死者死亡时的惯常居所地的法律。其后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制定的一系列有关婚姻家庭、扶养监护关系的公约,都大量采用惯常居所作为连结因素。如1956年《儿童扶养义务法律适用公约》、1961年《关于未成年人保护的管辖权和法律适用公约》、1970年《关于承认离婚与司法别居的公约》、1973年《关于扶养义务法律适用的海牙公约》等,都采用了惯常居所的概念。虽然海牙公约如此青睐惯常居所这一概念,但从未对它未作出一个明晰的定义。原因在于公约起草者认为这是一个事实概念,与住所相对,后者是一个法律概念。在第七届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上,委员会主席称:“惯常居所是一个事实概念,不需与任何一个特定的法律体系相联系。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未对惯常居所作出定义是经过深思熟虑的,使该概念在不同的法律体系之间尽量减少歧义,避免为各国法律制度所不容。受此影响,各国立法和实践也多以惯常居所地逐步取代国籍或住所,从而使属人法的连结点趋向灵活。但也正因为此,各国在惯常居所概念上又面临新的冲突,有的国家用“可评估期间”作为判断标准,且该期间或长或短而呈现差异;有的国家则以“特殊目的”,例如公共政策或税收等作为判断标准,因而也会造成惯常居所地法适用上的取舍难度。在此前提下,有理论并有实践为证,主张引入最密切联系原则以解决此类冲突。其实,最密切联系原则早已作为解决国籍或住所冲突的解决方法存在,例如1946年《希腊民法典》第31条规定:“如果一个人兼有几个外国国籍,就适用与之有最密切关系的那个国家的法律。此外,最密切联系原则作为一项法律适用原则也扩及到属人事项中来,例如《日本法例》第14—16条规定,“有关婚姻效力、夫妻财产制等事项,适用配偶双方的惯常居所地的法律,如果没有共同的惯常居所,则适用与夫妻双方有最密切联系的地方的法律”;又如:1988年海牙《死者遗产继承法律适用公约》也吸纳最密切联系原则作为涉外继承的法律选择方法。由此可见,当今属人法的发展趋势是:以灵活的惯常居所地法为主,本国法、住所地法或最密切联系原则为辅的多元化选择模式。以上为有关论述,。
本案的纠纷性质是什么?它是不是涉外民事法律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其他合同。第九条当事人选择或者变更选择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为外国法律时,由当事人提供或者证明该外国法律的相关内容。人民法院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为外国法律时,可以依职权查明该外国法律,亦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证明该外国法律的内容。当事人和人民法院通过适当的途径均不能查明外国法律的内容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第十条当事人对查明的外国法律内容经质证后无异议的,人民法院应予确认。当事人有异议的,由人民法院审查认定。第十一条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民事或商事合同的法律适用,参照本规定。第十二条本院以前发布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中国法律对当事人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26条第1款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以明示方式选择处理涉外合同争议的法律可以选择我国法律,也可以选择外国法律。选择需要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当事人选择合同所适用的法律不得违反国家主权原则。不得故意借助选择法律方式全文。
简述意思自治原则在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适用哪些法律关系。
《民法通则》是调整国内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而《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是冲突规范,就是规定当民事法律关系涉及到外国时,应当适用哪个国家法律的法律。此时,这个国家的法律就是准据法。也就是说,在一定情况下,《民法通则》可以通过《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的指引,成为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准据法。
怎样一步步地培养自己的理财能力?
第一种:看书,百度,知乎等等搜集资料。这种方法,优点是能系统,慢慢的一步步了解理财知识,缺点是需要把理论转化成实操需要很漫长的时间。第二种:网课等学习。第三种:这种方法我成为速成法,做法是找有经验,有结果的人学习,请教,交流。另外保持自己的思考和判断,然后根据他们的经验,指导来操作。但是不得不提醒的是学习理财和践行理财是一生都要学习和练习的事,所以,即使开始了,还是得多维度去思考,总结,内化,实操练习。1、不懂不投,不懂不投,不懂不投2、一定要做资产配置,不把鸡蛋放在一个篮子里,哪怕投基金,也是需要做规划和配置的。3、投资市场不缺机会,缺耐心,缺长期持有,缺知识,缺坚持! 所以,请一定认真坚持和耐心!4、不做亏本生意和买卖,不信专家,因为承担风险的永远是你自己。5、保持自己的思考和判断,总结方法和经验,坚持练习。
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具有哪些基本特征
涉外民事法律关系调整方法主要有两种:一、采用冲突法规范选择准据法的间接调整方法;二、运用实体法规范直接确定国际民事关系中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冲突法规范调整方法有其合理的一面,但也存在着机械、僵化的一面,而实体法规范虽然被认为是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最佳选择,但在目前,其调整的范围和作用仍然有限。
在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中,作为动产的遗产法定继承适用的法律是?
有遗嘱按遗嘱分配。没遗嘱,法定继承人父母、配偶、子女共同继承,可以平分或者协商分割。如果无法协商可以起诉如果外婆就你母亲就你一个女儿,不建议起诉,毕竟将来外婆遗产除非外婆有遗嘱赠予别人,否则法定继承下也属于你母亲,可以将来一起继承《继承法》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怎么判断一个案件中有哪些涉外民事关系?
一般将这两个问题作为并列的概念,《民事诉讼法》将“涉外民事诉讼”专门列为一章予以规定,而未规定涉港澳台的的诉讼制度,而是通过具体的单行法规和司法解释予以规定。具体可参见http://www.hainu.edu.cn/zy_jingpinkecheng/asp_hainu_show.asp?id=3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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